如何对“瘦肉精”进行有效监管访秦皇岛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所长李鹤飞
2011-05-31吴君
本刊记者 吴君
有幸采访到秦皇岛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李鹤飞所长,我们就当前社会十分关注的“瘦肉精”监管的主要问题以及秦皇岛市在此项工作中的做法和经验,请李所长给我们作一介绍。
兽医导刊:请李所长概要性地谈一谈秦皇岛市在“瘦肉精”专项整治行动中做了哪些工作,收效如何?
李鹤飞:秦皇岛市非常重视“瘦肉精”监管工作,市政府成立了“瘦肉精”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下发了整治工作方案,多次召开动员、协调会议。市农业局牵头成立了“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和督导检查工作小组,下发了整治工作方案,牵头开展“瘦肉精”专项政治工作,开展了大规模的宣传、培训活动,在养殖环节开展了排查工作,加大了动物出栏、屠宰环节的抽检力度,“瘦肉精”监管工作取得了显著地成效。尤其是省政府79号文件下发后,市政府制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瘦肉精”监管工作的意见》,召开了由各县区主管县区长、农业、商务、卫生、工商、质监、食药监、公安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全市“瘦肉精”整治大会。市农业局也调整了整治重点,再次下发了《秦皇岛市“瘦肉精”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明确了整治目标,确定了饲料、兽药、养殖、收购贩运、检疫与检测同步等环节的监管、监督抽检、违法案件的查处六项重点工作。同时建立了农业系统内部协调联动机制,明确了各科室职责。与商务局联合下发文件对屠宰企业自检制度进行了规定。目前我市“瘦肉精”监管工作正在按照国家和省的安排部署稳步推进,连续2个月常规检测和抽样监测中未出现阳性案例,“瘦肉精”整治工作取得了显著地成效。
兽医导刊:“瘦肉精”的监管工作涉及饲养、运输、屠宰加工和餐饮等多个环节,需要层层把关和多部门的配合,我们在监管工作中遇到了哪些问题,又是如何解决的?
李鹤飞:“瘦肉精”监管工作涉及饲养、运输、屠宰加工和餐饮等多个环节,整治活动由农业部门牵头确实有许多问题和诸多不便,尤其是在整治活动之初,例如与商务、工商等部门的配合,各部门整治分工、市场、餐饮环节整治活动安排等问题。通过整治活动的展开,我们及时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向市政府汇报,向相关部门通报,通过政府协调、部门协商基本使问题得以顺利解决,为整治活动的顺利开展奠定了基础。
兽医导刊:“瘦肉精”的监管需要各环节的检测,更不可缺少对饲养、生产者的明察暗访、防微杜渐,但是据了解,监督机构的编制有限,尤其是到了县区、乡镇,对如此大规模的拉网式排查来说,人员缺口很大、经费有限,我们又是如何克服困难,有哪些可借鉴的实施方案?
李鹤飞:河北省畜牧兽医局将“瘦肉精”的检测交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实施,要求与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同步,给我市动物卫生监督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压力,尤其是基层一线人员,因为基层动物防疫监督站按照2~3个乡镇集中设站的原则建立的,每个基层站由4~6人组成,承担着动物防疫、检疫和监督管理等职责。由于辖区面积大,防疫、检疫任务重,人员已非常紧张。“瘦肉精”事件发生后,面对领导交办的任务,我们没有退缩,没有被困难吓倒,选择了服从,选择了担当。
首先我们对人员进行了调整,在保证屠宰检疫力量的基础上,按照产地检疫分片包干的原则,将“瘦肉精”检测任务纳入其中,对照养殖档案、防疫档案对辖区内动物进行调查摸底、排查登记,建立了档案。
其次动物出栏时,在养殖场户自检和承诺的基础上,对出省动物按照3%的比例进行“瘦肉精”抽样检测,合格后出具检疫证明。
三是对屠宰的动物,要求企业回收自检报告书或承诺书,在待宰阶段进行自检,我们在屠宰过程中再按照3%的比例进行抽样检测,最大限度的保证上市动物产品安全。
四是加强了对经纪人和畜禽贩运者的管理,全市登记经纪人98人,畜禽收购贩运户200人,要求他们签署承诺书,不收购、贩卖饲喂“瘦肉精”及未持有检疫证明的动物。
五是加强了督导检查,按照市督县,县督乡,乡督场户的原则开展督导检查,保证整治活动效果。
兽医导刊:由于“瘦肉精”不止一种,一些不法分子将“瘦肉精”的种类和使用方法不断升级,那么,我们需要检测哪些项目?
李鹤飞:我们按照国家规定,对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进行检测。
兽医导刊:“瘦肉精”的整治工作需要有效的工作机制来保障,秦皇岛市的整治工作中运行了哪些工作机制,较有特点的有哪些,能否具体介绍一下?
李鹤飞:首先我们建立了畜牧兽医系统协调联动机制,对饲料科、兽医科、监督所等相关部门在“瘦肉精”监管工作中的职责进行了界定,明确各环节的牵头科室、配合科室,一旦发现问题,能立即进入工作状态,及时处置。
其次我们与商务部门联合下发了屠宰环节检测规定,明确了屠宰企业、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测的环节、比例以及发现“瘦肉精”阳性动物的处理规定。
三是我们制定了动物检疫与“瘦肉精”检测同步实施工作程序,为动物卫生监督工作者实施动物检疫和“瘦肉精”检测同步工作中的采样、检测、判断提供了一套可操作的工作程序。
同时我们还正在起草“瘦肉精”举报奖励制度、“瘦肉精”阳性案件移交移送制度、“瘦肉精”阳性案件报告办法以及各部门协调联动机制,通过这些工作机制,有效的保证“瘦肉精”监管及整治工作顺利进行,同时为“瘦肉精”进入常态监管奠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