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机隐藏在社会事件中
2011-05-30尹鸿伟
尹鸿伟
道德和人性的高尚必须以健全的司法制度作为基础,人们相互之间的信任危机及司法理赔和社会保障方面的多重缺陷和漏洞,已经成为政府所要弥补的当务之急。
2010年10月20日晚,21岁的药家鑫驾驶一辆雪佛兰“克鲁兹”私家轿车去会女友,在西安大学城学府大道上将骑电动车的26岁女服务员张某撞倒。其下车查看时发现躺在地上的伤者看见了自己,还试图去看车辆后牌号,遂连捅对方8刀致死。随后药家鑫驾车逃逸时又撞伤行人,再度逃逸时被群众抓获。
“害怕撞到农村的,特别难缠。我害怕她没完没了地缠着我的父母和家人。”在面对媒体询问时,药家鑫对自己的残暴行为作出如此解释。
另一方面,近年来多地反复出现的“南京老太讹人”等事件,不仅让当事者很受伤,其影响之恶劣、对社会道德水准的摧残也是前所未有。老年人跌倒后往往会带来一笔不小的医疗开支,事情发生后都想找一个垫背的转移责任,这样的“后遗症”已经在中国社会里广泛发酵,这个案例最后从法律问题被上升为道德问题,或者两者放在一起讨论,成为中国司法历史上少有的特殊案例。2010年8月,徐老太去世,这个消息很快成为网络的“热门话题”,一名民间老人过世了还能引发这么大的轰动,古今中外历史上也不多见。
陕西省社会科学院副院长石英表示:“这些社会事件有着各自的特性,也有着一定的共性,其背后所呈现出来的最大问题是政府服务的严重缺位。”
撞死不如杀死?
按照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警大队透露的情况,张某被药家鑫车撞当时“只是左腿骨折、后脑磕伤,充其量是个轻伤,有充分的时间进行抢救”。这意味着药家鑫面临的可能只是抢救伤者,并赔付医药费,而不会涉及刑事责任。
而在车祸发生的一刹那,药家鑫却是选择了将对方残忍杀死。这个案件给社会大众造成的心理刺激是显而易见的,在人们还为一起接一起“撞伤不如撞死”的事件痛心疾首时,现在竟然出现了“撞伤不如杀死”。的确,对死者的经济赔偿是可以计算的,而伤者的损失却往往很难说清楚,除了各种医疗费、护理费,还有舆论频频提及的精神损害赔偿等。
“当没有目击证人时,或出于本能,撞伤人逃跑的,美国也经常发生,是重罪。”美国加州圣玛利学院教授徐贲说,“不过撞伤人以后,特意下车把伤者杀死灭口的事,确实是很少见的,违背了一般中国民众心里实际存在的道德伦理。”
许多人认为,药家鑫之所以非常不理智和冲动,是由于身上有着“极狠极毒的狼性”。石英表示不赞同社会舆论中认为药家鑫“智商不够”的观点,其第一次肇事后能够杀人灭口逃逸成功,第二次肇事后仍然能够冷静应对并计划再逃逸,都足以说明其是清醒的,是高智商的人,而且他肯定懂得法律,因为他的行为就是在为自己规避责任,甚至可以说是一种理智的自我保护,其中最显著的就是对生命的价值和终极意义异常冷漠,更缺乏生命至高无上的观念。
“现行的许多法律、制度是不适当的,包括《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缺陷也非常明显,使得许多人会在事故发生后进行‘趋利选择,即选择负担更轻的方式应对。”石英说,“这里面既会有加害方抵赖不赔偿的情况,也会有受害方漫天要价的情况,除了制度缺陷,还需要注意全社会对生命的尊重程度在降低,并且越来越走向私利化的状况。”
他表示,现行的法律制度总是先调解、后法处,致使人为讨要、人为抵赖的余地都很大,即对事件当事各方都缺乏足够的约束力,“无论立法者和执法者都应该注意,今后法律上必须压缩讨价还价的空间,否则类似事件的矛盾一直覆水难收”。
如此,对于药家鑫的疯狂举动似乎能够找到一些支撑点,尤其在对方身份是一名农民的情况下。由于规定所致,城乡赔偿“同命不同价”的状况持续了许多年,最近才得以松动。与此同时,“人品低下,不讲规矩,不知好歹,无法沟通”几乎成为不少城市人鄙视农民的共同理由。
随着中国进入汽车社会,各种车祸频繁发生,经过媒体的过分渲染,许多车祸都被严重地“犯罪化”了,紧接着就是车祸的肇事人几乎都没能落得好下场——包括肇事后虽然积极救治伤员,却经常被无量理赔。而对于事故发生后,双方该如何保护自己,将彼此的伤害降低到最低,目前似乎宣传、教育都很缺乏,媒体和公众都似乎更乐意从泛滥的道德而不是严谨的法律角度来判断事件的情况,尤其在一些肇事人员或肇事车辆身份特殊的情况下。
于是,如何逃离现场、如何不被发现,直至逃避所有责任已经成为许多肇事人的首要选择,由此药家鑫撞伤人后又杀人灭口的行径似乎也就顺理成章了,而受害人却为此必须承受一次又一次的加害。甚至有人戏谑:“以后被车撞了,真得学会如何趴下装死。”显然,对社会大众进行道德教育,希望他们时时凭着良心做事的想法过于天真,唯有制度建设才能更好地解决问题。法律如果不能对社会相关利益进行重新布局与平衡,未来还将付出更加高昂的社会成本。
“南京老太事件”持续发酵
庞大的中国社会里每天都在发生着许多事件,而信息都会被发达的网络迅速传递开来,同时一系列相近的事件也会渐渐被“归类”。
2006年11月20日,彭宇在南京市一个公共汽车站扶起跌倒的徐老太,并送其到医院检查。其后不久,徐老太及其家人咬定“救助者”彭宇撞了人。2007年1月4日,徐老太向法院起訴要求彭宇赔偿各项损失13万余元,同年9月5日南京市鼓楼区法院一审判决彭宇“补偿原告损失的40%”,即45876元。随后彭宇上诉,二审双方以和解撤诉结案,彭宇仍然承担了10%的责任,赔偿1万余元。
这起案件所引起的关注已经远远超越了赔偿本身。南京老太事件的争议核心在于法院的一审判决,因其大量使用“常理推定”,“彭宇自认,其是第一个下车的人,从常理分析,他与老太太相撞的可能性比较大”、“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老太太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说明事实经过并让老太太的家人将她送到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彭宇未作此等选择,他的行为显然号情理相悖”等推测性内容,而非事实认定。中国民事诉讼准则明确规定“谁主张谁举证”,而法院却在原告方未能提出有力证据的情况下,运用“自由心证”的逻辑推理分析判定彭宇应承担赔偿责任,即凡有老人跌倒,出面帮助的人就有肇事者之嫌。除了该案的当事人徐老太之外,主审法官王浩也成了网民“千夫所指”的对象。
“一个社会中的利他潜在契约如果遭到破坏,就可能会开启一种性质相反的恶性循环,像南京徐老太这样的人是利他潜在契约的破坏者,造成了当今社会的道德犬儒主义。”徐贲认为。
他表示,在一个潜在契约和公正意识健全的社会中,人们一般比较容易做到“好好对待他人”,一旦潜在契约和公正意识遭到灾难性的全面破坏,人人都变得胆小怕
事、谨小慎微,有谁受到迫害,所有其他人都会袖手旁观,拒绝出面相助,有人甚至还会落井下石,助纣为虐;人和人之间充满了恐惧、戒备和猜疑,生活在一个与利他、信任和社会公正相陌生的世界里。
石英也认为,社会变恶是由一件件具体事件累积起来的,南京法官的判决是非常不负责任、非常不慎重的,其加剧了社会道德的沦丧速度。“虽然事实本身有难以说清楚之处,但是法官明显缺乏公共道德感和大局意识,换成西方发达国家的法官肯定不会这样判。”
类似的事件在全国各地一直在上演。2008年1月,江苏省镇江市一名14岁的女中学生停下电动车搀扶一名跌倒在地的老太,结果老太说小姑娘撞了自己,随后镇江日报社的记者和警察赶到调查,才认定“小姑娘是做好事”。2009年11月,重庆市万州区15岁初二学生万鑫扶起一名摔倒的老太,但老人及子女稱万鑫是肇事者,起诉并要求其父母赔偿3万多元。
更大的变化是不再有人愿意伸出援手。2010年10月,杭州市一名74岁的老人在59路公共汽车上跌倒,同车乘客全部跑光。11月1日,在江苏省南通市人民中路,一名82岁的老太双膝跪地、脖子下垂卡在人行道护栏的缝隙中,围观者谁也不愿上前救助,连警察到了现场也不敢动,等120来的时候已经晚了,警方解释当时的情况比较特殊,“我们也不敢轻易下手救人”。11月15日,河北省邯郸市一名7旬老人摔倒在联纺路上,众人围观半个小时后,途经此处的出租车司机王铁军才将其救起,老人说的第一句话是:“谢谢你,放心吧,我不会讹人!”12月10日,浙江省宁波市一名骑自行车的老人在庆丰桥江东段倒地不起,过往行人众多却不为所动……来宁波创业的老蒋为老人拨打了求救电话,而他在等候过程中拍了照片,为的是“保护”自己。
12月15日,78岁的深圳市委组织部退休老干部肖雨生在居住的小区里跌倒,额头磕破流血,鼻子紧贴地面,但保安和路人无一上前搀扶。20多分钟后,其子恰好外出时才发现老人孤零零趴在地上,已没有了呼吸。对于为何见死不救的质疑,小区保安辩解不是自己冷漠,而是害怕搀扶后要承担责任,他们当时没有拨打120,但跑到派出所报告了警察。
当然,也有事例说明一部分人一向冷漠,“不仅仅是南京老太案件及法院判决的功劳”。徐贲认为,除了许多中国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理和行为习惯之外,公共社会意识的薄弱、公共信任机制没有能得到建立是主要原因。“利他行为缺乏和人际信任危机不是因为小事的简单积累,而是因为普遍的社会公正遭受过国家权力灾难性的全面破坏。”
政府应该更有作为
无论“撞伤不如撞死”、“南京老太”、“大学生药家鑫”……其实事件背后都有着一个共同的原因,那就是很可能无限的经济责任……如果自己无法负责,必然将对方视为生死的对立面,甚至包括采用暴力的本能冲动。这样的情况不断在“反教育”着现实里的人们,中国人传统里那些“助人为乐”、“见义勇为”的观念和行动已经被“农夫和蛇”、“狗咬吕洞宾”等世俗故事所击溃。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助人为乐本身需要付出一定的时间和精力,或说见义勇为需要承担一定的麻烦,也许本来不见得有多少人乐意做,而是由于道德压力的作用使然;但“南京老太事件”以及“南京法官的判决”让大家的道德负疚感解放了,此后不仅可以名正言顺地不再见义勇为、助人为乐,而且可以围观、起哄,同时对于死者不必再表示同情。
“没有人扶是因为怕担责任,怕担责任是因为没有保障,既没有有效的医疗保障,更没有有效的社会保障。”石英说,“正常人都不缺乏良知,但良知得不到鼓励和保护,社会正义和公平得不到保护,法律不能体现人道主义和文明精神的时候,人人都会有危机了。可悲的现实情况是,路边修鞋的,卖菜的,人人都知道做好事帮人是要赔钱的。”
“南京的老人跌倒了,有人扶她,被判赔偿;深圳的老人跌倒了,已经没有人扶他;以后别的地方有老人跌倒,是否不会有人扶他?以后,我的父母有一天跌倒了,是否不会有人扶他们?再以后,我老了跌倒了,是否也不会有人来扶我?”随后,类似的打油诗开始在网络上流传,蝴蝶效应持续在燃烧。
石英表示,民间对药家鑫、南京老太等事件的种种讨论和谴责,恰好也证明民众的道德尚存,但“道德和人性的高尚必须以健全的司法制度作为基础,人们相互之间的信任危机及司法理赔和社会保障方面的多重缺陷和漏洞,已经成为政府所要弥补的当务之急”。他认为,一些部门在制定法律、政策的时候,往往千方百计规避自己的责任和义务,更多留给自己的是权利和无责任。比如把交通肇事的责任完全推给当事人,把工伤事故的责任完全推给企业等。
现行的许多举措似乎不切实际,甚至适得其反,比如2010年12月政府决定修改《工伤保险条例》,扩大了_T伤认定的范围,原以为能够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却不料刺激了许多企业,纷纷想办法对工人进行体检,辞退一些患先天性心脏病等“身体有麻烦的工人”,目的是为了规避企业自身的工伤风险。
徐贲认为,药家鑫撞人、杀人事件也许能在中国起到“道德教育转化”的促变作用,目前,道德相对主义反对一切可能的普遍价值观,已经使得道德犬儒病成为一种具有强烈传染性的文化和心灵疾病,因此学校、社会,乃至法律的存在,应该为儿童、青少年乃至大学生“提供一种怎样克服这种道德犬儒病,或是至少不要让它无限扩散,最终在中国成为一种可怕的不道德常态”的道德教育。
他表示,政府的最大职责是为社会为民众提供服务,一个负责任的政府应该为自己的每一名公民准备好能够解决实际困难的“风险金”,便于在发生意外事件的时候能够从容处理。“如果有了这样的基金,也许药家鑫就不会害怕后果而杀人了,南京老太也就没有必要纠缠着彭宇不放了,许多人在搀扶他人的时候就不需要担心被讹诈了,这样许多偶然性事件的矛盾将会得到缓解和消除。”
显然,面对社会日益冷酷的悲哀现实,需要反思的不仅仅是社会,国家和政府更应该高度警惕,不能保障民众过上有尊严的生活就难以约束人性之恶,惨剧也就难以消除。危机隐藏在社会事件之中,国家的形象也隐藏在这些事件之中,现在,每一起发生在国内的事件,都很可能进入国际关注的视野,影响着民众对政府、世界对中国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