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强制拆迁的法律分析
2011-05-30邓晓芒
邓晓芒
又闻哈尔滨父子3人因抗强拆而自焚。近年来这种事发生得越来越多,人们的感觉似乎都已经麻木了,但通常人们对这类事情所表达的都限于道德义愤,而对事件的法律性质作更深追究的人并不多。当然,道德与法律有不可分割的关联,通常违法的行为也都是不道德的行为;然而,如果我们的眼光对这类行为始终只停留于道德义愤上,有些事情可能就说不太清楚。例如,在这起自焚事件中,官方强调自己的行为完全合乎程序,是被拆迁者要价太高,已经答应给105万了,还不满足,狮子大开口,要求赔1000万,还以汽油瓶、斧头和钢又袭击执行人员。
这一来就有了两种意见,一种是从道德的角度谴责有关部门违法强拆,一种也是从道德的角度谴责刁民难治。这样一来,事情就变得复杂起来,道德的事情谁能说得清楚呢?一方说有关部门利欲熏心,一方却说刁民趁机敲诈。其实,按照3名自焚者所受到的损失来看,要1000万并不为过,经营了十几年,每人也只分得几百万,算什么?但对于年收入远小于此数的大多数老百姓来说,也许觉得这3个人太贪了,“要钱不要命”,因而减少对他们的同情。
然而,从事情的本质看,这起事件以及同类的事件更应该从法律的角度来分析,也就是说,在现行法律体制下,强拆是否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產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
第六十六条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从字面上看,凡是强拆私人房屋,肯定违法。但是耐人寻味的是,这两条私人物权的法律中都没有涉及土地,所说的“不动产”只限于“房屋”(整个物权法中,私人对土地只有“承包经营”权)。但房屋没有了土地,还是“不动产”吗?第四十二条说:“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这里说,“依照法律规定“可以征收”个人房屋;但个人如果“依照法律规定”(第六十六条)不同意怎么办?是否在一定情况下也“可以不征收”呢?没有说。
而且,什么叫“依法给予拆迁补偿”?谁规定100万就是依法,1000万就不是依法?既然没有规定,就是无法可依,那就只能是根据双方协商给予补偿。协商不成怎么办?当然也就只能是“可以不征收”,让他当“钉子户”,而且还要按照第六十六条保护其合法财产。国外法制社会这种事多了,只要未达成协议,不论户主动机如何,道德不道德。也只有让他去。
可见,现实中所谓的“依法执行强拆”在法律上根本就是一个自相矛盾的概念。之所以这个概念能够通行无阻,则是因为现行法律有意无意留下的漏洞。按照这一漏洞,我拆了你的房子,也并不侵害你的所有权,因为那堆砖瓦木头还归你所有,不要拉倒;至于那块地本来就不是你的,不过是国家合法收回而已。所以,事情的根子找到了:在中国,根本没有什么私人的“不动产”,因为自古以来“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由此导致“率土之滨莫非王臣”。马克思在100多年前就说过,“不存在土地私有制“是了解东方天国的一把真正的钥匙。”不要说马克思不了解中国的国情,他广泛考察了印度、中国和俄国的国情,比我们这些身在庐山中眼界狭窄的学者更能看穿问题的实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