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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捕捉与封存技术(CCS)利用监管法律问题研究*

2011-04-14彭峰

政治与法律 2011年11期
关键词:二氧化碳监管

彭峰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上海200020)

一、问题的提出

目前,国际气候谈判第一承诺期(2012年)已接近,为了推进国际气候第二承诺期的谈判,2007年巴厘岛气候变化大会通过了《巴厘行动计划》,根据该行动计划,启动了《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下长期合作行动特设工作组(AWG-LCA),与《京都议定书》下附件一国家后续承诺期减排义务谈判特设工作组构成双轨制谈判模式,并确立了减缓、适应、技术、资金四大关键要素。根据《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规定,“减缓”(mitigation)与“适应”(adaptation)是人类应对气候变化的两项最主要措施。所谓“减缓”实质是指公约的成员国通过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或者增加温室气体的吸收“汇”以预防气候变暖,这一措施也被称为“预防性”(preventative responses)应对。所谓“适应”实质是指通过增强生态系统的适应性和社会制度的适应性,以减轻气候变化对人类造成的实际的或者可预期的不良影响,这一措施也被称为“调节性”(adjustments)应对。1目前,控制温室气体排放主要有三种途径,其中,“减缓”的途径,一是提高能源效率和节能,二是可再生能源的开发与利用,三是碳捕捉与封存技术(Carbon Capture and Storage,简称CCS)的应用。而事实上,碳捕捉与封存技术(CCS)不仅可作为“减缓”,也作为“适应”的途径之一。目前,我国针对前两种途径,已于2007年修改了《节约能源法》,2009年修改了《可再生能源法》2,惟有第三种途径之CCS技术的应用监管方面尚无相关法规加以规制。

CCS技术是将化石燃料中的碳以二氧化碳的形式从工业或相关能源的排放源中分离出来,输送到封存地点,并使之长期与大气隔绝的技术。该技术主要包括:二氧化碳的分离和捕获;二氧化碳的运输;二氧化碳的地质封存或海洋封存等。第一个为了实现温室气体减排目标的二氧化碳封存项目是在挪威实施的。该项目自1996年开始从天然气中分离二氧化碳,并将其注入800米深的海底盐沼池中封存。3CCS应用的两个主要领域是发电和油气生产。发电领域应用CCS的技术途径主要有两条:一是燃烧前捕集二氧化碳;二是燃烧后捕集二氧化碳。在天然气生产过程中分离二氧化碳可通过回注到地下来提高石油与天然气的产量。此外,在许多其他工业领域,如炼油、煤化工、钢铁与水泥生产过程中,也有大量浓度很高的二氧化碳可供封存。4

根据国际能源署(IEA)的统计预估,世界能源消费从2000年至2030年间将增长近70%,特别是在满足以中国、印度、墨西哥为代表的新兴经济体的能源需求增长方面。在综合分析了各类减排技术的长期减排成本后,IEA认为CCS技术的使用可降低总减排成本——如果在不采用CCS技术的情况下实现温度控制目标,在全球变暖限制在上升2%的情况下,到2050年总减排成本将比使用CCS技术增加70%。CCS的减排贡献将从2020年占总减排量的3%上升至2030年的10%,并在2050年达到19%,成为减排份额最大的单项技术。5基于同样采用高成本低碳的电力生产选择而言,相比较于可再生能源和核能技术,CCS技术成本较低,特别是对以煤炭作为主要一次电力能源的国家来说,潜力更大。

我国政府虽然已经承诺到2020年在2005年的水平上实现单位GDP碳强度降低40%至45%的目标,但据国家发改委能源研究所的研究,在中国政府承诺的低碳情景下,整体排放需要在2035年达到峰值随后下降,而在基线情景下,中国整体排放将在2045年达到峰值。6中国是世界第一产煤大国,煤炭产量占全世界的37%。作为中国的主要能源,在1995年至2006年,煤炭在全国能源消费总量中所占比例均在65%以上,并且在未来相当长的时期内,中国能源消费结构仍将保持煤炭占据主导地位的状况。7总体上,我国的能源生产及消费呈现“富煤、缺油、少气”,以及“新型能源短缺”的结构特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深度依赖”,以及严重污染环境的负外部性的双重特征,决定了我国能源产业战略中,煤炭产业必须走上一条清洁化利用的可持续发展之路。在世界范围内,发电行业是CCS技术应用的主要领域,但在中国发展CCS,在煤炭开采和利用的全生命周期中,不仅燃煤电厂会释放出二氧化碳,在煤炭开采前、开采中,以及煤炭加工利用和转化各过程都将产生出二氧化碳以及温室效应更大的煤层气,因此,如果能实现煤炭从开采开始到煤炭综合利用全生命周期的清洁化,与煤转化领域相结合,更符合中国国情,将是我国应用CCS技术的特色之一。

《中国应对气候变化报告2010》指出,在国内CCS技术领域,我国积极加强碳捕集和封存(CCS)技术的研发应用,研究制定了碳捕集与封存利用技术(CCUS)发展路线图并筹建了CCUS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在项目布局上探索将二氧化碳捕集与封存与强化采油技术(EOR)相结合,中国神华、华能集团等企业开展了CCS全流程示范项目建设,已经建成了世界上规模最大的燃煤电厂二氧化碳捕获工程。据中国21世纪议程管理中心《碳捕集、利用与封存技术在中国(2010)》报告中的统计,目前国内CCUS示范项目筹建、在建、投运实验项和已投运的项目总共15项,8其中已投运的项目为7项(见表1)。

表1 国内CCUS示范项目列表9

虽然我国已拥有7项已投运的CCUS示范项目,但该技术的风险巨大。二氧化碳的运输、注入及封存过程中都有可能因为技术或地质活动等原因发生泄漏,一旦这种泄漏发生,后果将不堪设想。如1986年的喀麦隆的尼奥斯湖就曾发生过二氧化碳的泄漏事件,当时因为地震引发了湖底天然积累的大约120万吨二氧化碳被释放出来,导致了附近1700人当场死亡。因此,已经实施了这项技术的相关国家均制定或修改了相关法规对其进行严格监管。10目前,已经发现的CCS技术主要风险在于CCS的应用对生态环境、人身健康和安全都存在潜在影响。捕集环节的影响主要在于高能耗以及随之增加的其他污染物质;运输环节的影响主要源于可能的二氧化碳泄漏,及伴随增大的运输量产生的污染和安全问题;封存环节产生严重的全球性和区域性影响的可能性高于捕集和运输环节。11因此,从国际面向看,根据IEA的路线图,评估和修订现行法律框架以监管CCS示范项目的计划分别为,2011年及于经合组织国家,2015年及于先行的非经合组织国家,2020年及于所有非经合组织国家,2020年前在所有国家建立CCS综合法律框架。12就我国而言,虽然已在建多项CCUS示范项目,且过半数已投运,但对CCS和CCUS技术的监管却呈现无法可依的状况,导致其权力配置、职能工具、立法均不清晰。

二、我国CCS和CCUS技术利用的监管主体

“监管”一词来源于英文“Regulation”,它是政府干预经济的一种方式。监管权力的产生和存在必须具有正当性。市场经济要求自由竞争,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但市场是有缺陷的,其自身无法克服由于自然垄断、外部性、信息不对称、集体行动、资源稀缺等原因产生的市场失灵问题,因而,国家需要设立政府监管机构,对市场主体的活动进行微观监管和控制,以预防和矫正市场失灵。13监管是监管主体依据法律的明确规定对市场经济进行的微观干预和控制,目的是为解决市场失灵。从法学理论的角度分析,行政监管的实质就是行政公权力对市场经济的介入,直接限制市场主体的权利或增加其义务,这种强制权力就是行政监管权。14

根据日本学者植草益先生的观点,监管主体包括“私的监管”与“公的监管”。“私的监管”一般是指私人之间的一种制约行为,如父母对子女行为的约束,“公的监管”主要是指社会公共机构进行的监管,如一个国家的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对企业及其他经济、社会活动主体进行的约束行为。此外,还有一种在国家与社会个体之间存在的一类非政府社会组织,如行业协会及其他形式的社会中介组织等作为监管主体的监管,这类组织的监管属于自我监管。这类监管在某些领域,其形成和实施都是通过自我规制机构,而非公共机构完成的。15

综上所述,针对CCS&CCUS技术利用或商业化可能的监管主体包括:第一,社会公共机构进行的监管;第二,非政府社会组织进行的监管。社会公共机构进行的监管主要是指行政机关或独立的监管机构(第四部门)的监管。非政府组织进行的监管,国内外学者对于这种行业自律式的监管的优势和局限性普遍认为,行业自律虽然可以承担政府政策的实验台和法律缺位的填补者的重要角色,但仍然具有一些重要的弱点。行业自律的缺陷在于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行业自律的规范可能不够严格,规范程序也达不到法律设置的标准。行业内部的各个团体间可能对自律的要求存在着不同的意见,所制定的准则也可能经常变化。第二,行业自律缺乏监督和执行。第三,行业自律缺少法律的救济。第四,行业自律的成本负担可能会增加从业者的经营难度,或被转移到消费者身上。第五,行业自律可能掺杂私利,其程序可能被用于损害竞争者或创造准入壁垒,其目的可能是阻挠政府规制的实施。第六,行业自律缺乏公开性和透明度,消费者参与不充分,无法保证消费者对行业自律规范的认同。16CCS和CCUS技术利用或商业化的问题,由于风险很大,成本较高,现阶段商业化难度较大,需要依靠政府推动,相关行业还未形成,成立独立的监管机构成本过高,在我国现阶段应以行政部门的监管为主。在将来CCS和CCUS技术利用全面实现商业化的情况下,可采用行政部门监管为主,非政府社会组织进行的行业自律式监管为补充的方式进行综合监管。

三、我国CCS和CCUS技术监管权限的分配

监管权限的分配涉及两个问题:第一,横向监管权限的分配,即行政监管机构之间权限的分配;第二,纵向监管权限的分配,即中央与地方之间监管权限的分配。

(一)行政监管机构

在美国,环境保护署(EPA)拥有提高原油采收率二氧化碳注入方案的管辖权,并对地质封存二氧化碳的注入拥有管辖权。美国安全饮用水法案(SDWA)涵盖了二氧化碳封存业务问题是经授权和控制下的地下注入管理(UIC)方案。在美国的三次采油作业已全部授权和(或)根据国家机构UIC的方案已经出台了必要的法规,许可根据联邦法规批准实施其适用的州UIC程序。2006年7月美国环保局宣布,地质封存二氧化碳通过精心注入必须符合“地下注入的定义”。经过与各国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协商,美国环保局2008年7月宣布,商业规模的二氧化碳封存在UIC的程序下进行监管。其他一些政府机构也参与CCS活动。美国能源部领导了CCS技术的研发和示范活动,以及CCS的国际合作。美国运输部(美国DOT)负责监管二氧化碳运输管道,包括安全和选址工作。此外,一些州,包括伊利诺伊州、堪萨斯、蒙大拿、新墨西哥、北达科他州、得克萨斯州、华盛顿州和怀俄明州,正积极进行通过CCS的活动。在未来,很可能将需要更多的立法来管理这些问题。17

2007年5月20日,日本对有关海洋污染和海洋灾害预防的全国法律进行了修订,目的是以对环境适合的方式对二氧化碳在近海分海底地质构造中封存进行管理和实施。该法修正案生效时,2007年11月1日修订的伦敦议定书已于1996年在日本生效。根据这一框架,任何一方计划在海上分海底地质构造中进行CCS项目,必须向环境部申请许可证,其中包括,除其他事项外,实施计划,环境影响评估和监测计划。其中包括许可证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与重建的可能性。任何一方计划进行工程项目,应当提交影响评估,解决泄漏事件的潜在影响。此外,适当的监测方法必须考虑选择先进的科学和技术。各方同时被要求报告有关行动的执行情况,以及随后的定期监测结果。18

在加拿大,二氧化碳封存的实施将属于一些相关行政机构和能源行业的调节(石油和天然气,发电),并覆盖二氧化碳捕捉,运输(管道)和注入的责任。如,地下水环境保护权威机构,在这种情况下,省级机构需协调它们的活动,以解决渗漏和环境影响评估的问题。在加拿大艾尔伯塔省,能源资源保护委员会(前身为阿尔伯塔公用事业局)对二氧化碳储存拥有管辖权,并协调有关环境与地下水保护在阿伯塔省和国家能源局的跨界问题(联邦机构)。现有的加拿大联邦和省的石油和天然气立法涵盖的某些方面,已包括了大部分CCS的捕获和运输相关问题,如建筑、健康和安全问题。在大多数加拿大司法管辖区,二氧化碳封存活动,特别是二氧化碳封存的定义,财产权(存储和准入权),准入后注入活动(监管许可、监督和责任)的定义仍然在探讨中。2008年1月,在加拿大阿尔伯塔省生态能源CCS工作组提出了关于如何解决这些问题的建议范围。为发展CCS技术项目,联邦政府发布了“走出谷底”计划,2007年4月26日通过了监管框架以减少对温室气体和空气污染。其包括来自所有主要工业源的强制性和可实施目标的温室气体和空气污染物的排放建议等措施,以及进一步的细节。2008年3月。该框架提出了工业排放强度目标,严格程度随着时间的推移增加。即将投产于2012年或以后的燃煤电厂和油砂厂将面临最严格的目标,这将有效地满足2018年的CCS或同等技术使用的需要。在一个受管制的设施下的二氧化碳的捕捉和封存的排放量将被视为减排。该框架还提供了各种符合选项的灵活机制,以激励对CCS的投资。19

在横项权限的分配方面,从大多数国家的实践经验可以看出,其环境保护行政管理机构为主管部门,享有管辖权,能源、交通等部门也参与CCS技术的管理。在我国,根据200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组建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工业行业管理有关职责,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核电管理以外的职责,信息产业部和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的职责,整合划入工业和信息化部。组建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管理。国家烟草专卖局改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管理。不再保留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信息产业部、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组建交通运输部。将交通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的职责,建设部的指导城市客运职责,整合划入交通运输部。组建国家民用航空局,由交通运输部管理。国家邮政局改由交通运输部管理。保留铁道部,继续推进改革。不再保留交通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组建环境保护部。不再保留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新组建的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环境保护部、以及之前已组建的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科技部、水利部、国土资源部、国家海洋局均涉及CCS技术监督管理工作。中国政府较早参与CCS和CCUS的部门是科技部和发改委气候变化司。科技部的主要职能是推动CCS和CCUS技术研发及技术战略储备,加强相关国际合作和技术交流;发改委气候变化司及能源局的职能是综合考虑CCS和CCUS技术对能源供应安全、二氧化碳减排、经济结构转型方面的影响,明确CCS和CCUS技术作为一种减排技术选择的重要性;工业与信息化部的主要职能是关注CCS和CCUS应用带来的新兴产业和市场以及与传统行业之间的跨行业合作;国土资源部将主要对CCS和CCUS项目的地理边界,对土地利用规划的影响以及封存地点筛选和潜力进行评估;水利部主要负责对二氧化碳长期封存对可利用地下水资源的影响进行监测、评估等;国家海洋局主要对二氧化碳海洋封存进行综合监管;国家环境部负责对CCS和CCUS项目的长期环境影响进行监测,制订环境影响或风险评价方法,并将其结果作为CCS和CCUS项目申请、核准和颁发许可证的重要指标,以及设计完善的泄漏事故应急方案等。因此,我国CCS和CCUS技术监管应采用统一监督管理与分部门监督管理相结合的体制,统一管理的主管部门应为国家环境部,其他介入管理的部门均为分管部门。

(二)中央与地方行政监管权限的分配

纵向的行政监管权限的分配主要是指管理权限收归中央集中管理或由地方管理。CCS技术示范项目成本高昂,根据IEA的统计,为实现全球温室气体控制目标而大规模采取CCS技术,到2020年前,全球需发展100个CCS项目,其主要资金来自政府支持,额外投资约为540亿美元;而到2050年,全球开发项目需达到3400个,届时将需要额外投资2.5万亿美元至3万亿美元。21目前,从世界各国的现状看,CCS技术和项目的投融资以政府公共资金为主,辅以相关补贴措施。如2009年挪威政府预算草案中有约19亿挪威克朗用于CCS示范工程;2008年美国国会的《利伯曼-华纳气候安全法案》提出为了加速CCS推广的三个机制:免费排放额度、新火电厂排放性能标准的强制性CCS实施和补贴。22根据不同的国情,在中央与地方的监管权限分配方面,西方国家并无统一标准,有的国家采中央集中管理模式、有的国家采地方管理模式,并无优劣之分。一般来说,CCS技术实质上是跨行业跨领域的多个技术结合体,主要涉及煤炭开发和利用、电力、运输、地质勘探等行业。在我国,电力行业将是CCS技术应用的主要领域,煤化工领域的应用可能成为特色之一。在我国,由于过高的投资成本,巨大的劳动、健康、安全等风险,私人企业暂无动力,国内的CCS示范项目均由中央政府推动。因此,现阶段我国适合采用由中央统一集中管理的模式。

四、我国CCS和CCUS技术监管的制度设计

在澳大利亚,由于已经有几个CCS的项目被提出,旨在建立一套原则,实现全国统一的二氧化碳储存活动的法律框架,政府与工业界、研究机构以及非政府组织经过广泛的协商,制定了碳捕获和存储法规指引(原则)。2005年11月25日,澳大利亚矿产和石油资源(MCMPR)部长理事会通过了二氧化碳捕获和地质储存监管的指导原则。监管的指导原则的目的是要实现一个全国统一的监管框架,以监管每个澳大利亚司法管辖区的CCS活动。根据该指导原则,六个关键问题被认为是一个CCS的监管框架的基础:第一,评估和批准进程;第二,准入与财产权;第三,交通运输问题;第四,监测与核查;第五,赔偿责任和关闭后责任;第六,资金问题。这些原则的设计提供了一种良好的投资环境,有利于吸收和储存二氧化碳,提高社会对技术的信心和产业的目的。232008年5月,澳大利亚联邦政府公布了立法草案,作为一个“曙光法案”,建议修订2006年联邦海洋石油法案,以允许二氧化碳在近海地区注入和封存而闻名。该草案修订了海洋石油(温室气体存储)法案(2008年),其提供了一个新的近海标题,通过修订现有法例条文修正案、注入许可证,以及其他规定,对地质构造中二氧化碳和其他温室气体的管道输送,注入和封存加以规制。由于许多沉积盆地,可能是合适的储存点,都位于石油所在的省份或地区,草案旨在保证石油和温室气体注入和储存活动的共存。修订内容也包括提供安全管理,涉及选址、风险识别和监测程序,掌握权力的监管,要求缓解和补救措施等。2008年6月该法案草案提交到联邦议会,其一旦获得通过,第一个CCS的面积和勘探许可证将被发出。该法案在2008年11月获得批准。该法案建立了一个有效的监管框架,以确保项目满足健康、安全和环保的要求。该法案的主要功能包括:第一,将类似的产权制度引入石油的准入和财产权的规定中;第二,确保安全和安全储存;第三,与石油工业的互动管理机制;第四,项目点的关闭以及长期负债的处理。除以上法案外,澳大利亚CCS监管的相关配套法规也已颁布,有关法规包括:第一,温室气体的具体法规方面,颁布了海洋石油的温室气体储存(温室气体注入和储存管理)条例(2011);第二,环境法规部分,颁布了海洋石油和温室气体储存(环境)条例(2009);第三,安全法规部分,颁布了海洋石油和温室气体储存(安全)条例(2009);第四,资源管理的行政规章部分,颁布了海洋石油和温室气体储存(资源管理及行政)条例(2011)。24除了国家有关法律的进一步发展外,以何种方式的CCS与国家温室气体排放交易计划相连接,融资和二氧化碳运输基础设施(如管道)问题都在讨论之中。

作为气候谈判最重要的先导力量,欧盟一直被称为全球气候治理的“实验场”。2008年1月23日,作为可再生能源和气候变化一揽子计划的一部分,欧盟委员会发布了一项指令,它建立了“二氧化碳捕捉与地质封存环境安全”的欧洲联盟法律框架建议。除其他事项外,CCS的指令旨在确保环境安全,处理赔偿责任问题,以消除现有CCS发展的立法障碍,提供CCS发展的激励措施,并提出一个统一框架。它提出尽可能利用现有立法,二氧化碳的捕捉适用于综合污染预防和控制指令(96/61/EC),根据环境影响评估指令(85/337/EEC)规范二氧化碳运输;它也提出了新的立法来解决二氧化碳封存问题。欧盟委员会提出了一个关于欧洲在2020年建立的CCS的可行性,指出大量投资用于CCS示范工厂是必要的,如需提供资金,这些资金的需要可来自公共和私营部门的伙伴关系。欧盟正在通过将CCS技术纳入排放权交易体系或为CCS项目设置预留津贴,逐步将CCS与温室气体法规建立关联。欧盟2008年发布CCS指南,建立了二氧化碳地质储存的法律框架,并在2009年4月通过了2009/31/CE碳捕捉与地质封存(CCS)指令。在一些已经实施了CCS技术项目的国家或区域,均已发展了CCS的监管框架。最主要的是,欧洲一些国家如法国、荷兰、斯洛伐克和西班牙正在制定相关监管立法,因为欧盟成员国有义务在2011年6月前将欧盟CCS-Directive4在成员国法中转化。252009/31/CE碳捕捉与地质封存(CCS)指令主要包括目标、适用范围、定义;封存地的选择及经营许可证;封存许可证;与经营、关闭、后关闭相关的义务;第三方准入;主管机关;越界合作;注册;公众信息;成员国报告制度;惩罚;附件修改;委员会程序等。26

综上所述,根据以上国际经验,结合我国CCUS示范项目的实际,CCS和CCUS技术监管制度应围绕技术环节的风险展开设计,实施纵向的全过程综合监管。因此,我国的CCS和CCUS技术监管制度设计应包括以下制度。第一,环境影响评价或环境风险评价制度。所有的CCS和CCUS法律制度框架下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环境风险评价,以作为项目核准的依据之一。环境影响评价或环境风险评价应涉及项目生命周期的全过程。第二,封存场地选择管理制度。对封存场地的选择必须经过严格的风险评价程序,依据国际统一准则,选取最小化泄漏风险以及风险很低的场地,并应远离饮用水源地。第三,核准制度。核准制度包括风险评价和监测,核准过程需公开透明,并应适用相关信息公开及听证会程序。核准制度需明确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条件及程序。第四,监测制度。根据监测制度,需对CCS和CCUS示范项目进行长期、连续性监测,监测范围至少包括安全性、环境保护、公众健康和资源管理等,并可采用“可测量、可监测、可核实”的监测方法。第五,安全制度。制定统一安全准则,对封存地点的安全性、运输管道、运输过程中的安全风险进行安全管理。第六,责任制度。主要应对项目运营商的责任,包括制定透明的运行和执行计划、监测、场地关闭和后关闭情况下的责任以及报告补救措施进行规定。第七,事故应急处理制度。其包括规定设置危险防范区、设置危险警报监测器、二氧化碳泄漏补救措施、紧急报告程序、管理者应急补救措施等。

注:

1参见李艳芳:《气候变化背景下的中国可再生能源法制》,《政治与法律》2010年第3期。

2张勇、李炜:《应对气候变化的交易法律对策研究》,《甘肃社会科学》2010年第3期。

3参见《碳捕获与封存(CCS)技术》,《求是》2009年第23期。

4参见韩文科、杨玉峰、苗韧、陈子佳、安琪:《当前全球碳捕集与封存(CCS)技术进展及面临的主要问题》,《中国能源》2009年第9期。

5 IEA Legal and Regulatory Review(2 Edition),OEDC/IEA,2011.

6参见《CCS在中国:现状、挑战和机遇》,气候组织(The Cl imate Group),2010年,第8页。

7参见张芳、陈欢林:《中国能源结构现状及发展趋势》,http://zgny.org.cn/ypnew_view.asp?id=184[2009-01-05],2011-9-12访问。

8参见《CCUS在中国:18个热点问题》,气候组织(The Cl imate Group),2011年,第41页。

9参见《CCS在中国:现状、挑战和机遇》,气候组织(The Cl imate Group),2010年,第41页。

10参见彭峰:《坎昆气候大会碳捕捉与封存技术国际规则新发展》,《环境经济》2011年第1-2期。

11参见《CCS在中国:现状、挑战和机遇》,气候组织(The Cl imate Group),2010年,第27页。

12《CO2捕集和埋存技术路线图(2008)》,OECD/IEA,第36页。

13、14、15宋慧宇:《行政监管权研究》,吉林大学2010年博士学位论文,第1页,第24页,第24页。

16郭薇:《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论行业协会在市场治理中的功能与实现条件》,南开大学2010年博士学位论文,第24页。

17 The Global Statues of CCS:2010.Global CCS Institute,2011,P.108.

18 CCS Legal and Regulatory Frameworks,IEA,http://www.iea.org/subjectqueries/ccs_legal_countries.asp,2011年9月18日访问。

19 The Global Statues of CCS:2010.Global CCS Institute,2011,P.109-110.

20《200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ht tp://www.gov.cn/test/2009-01/16/content_1207014.htm,2011年9月23日访问。

21参见《CCS在中国:现状、挑战和机遇》,气候组织(The Cl imate Group),2010年,第37页。

22参见《CCS在中国:现状、挑战和机遇》,气候组织(The Cl imate Group),2010年,第40页。

23 Carbon Dioxide Capture and Geological Storage:Aust ral ian Regulatory Guiding Principles, 2005.Ministerial Council on Mineral and Petroleum Resources.

24 Aust ral ian CCS Legislation,ht tp://www.ret.gov.au/resources/carbon_dioxide_capture_and_geological_storage/Pages/ccs_legislation.aspx,2011年9月18日访问。

25 Sandrine Mal jean-Dubois,Matthieu Wemaere?:La diplomatie Cl imatique,PEDONE,Paris,2010,p.288-296.

26 Directive 2009/31/CE Du Par lement Européen Et Du Consei l du 23 avri l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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