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转型期公民道德建设实效性提升的路径审察
--------基于民间设奖“德清现象”的实证研究*
2011-04-13丁根林吴海燕
丁根林 , 吴海燕
(湖州职业技术学院, 浙江 湖州 313000)
近年来,德清县一批关注社会热点难点、热心公益事业的普通群众和社会团体,采取个人资助、组团集资等形式设立民间奖项。自1997年莫干山老年乐园园长马福建出资设立“孝敬父母奖”至2010年底,德清县已相继设有“素春热心好市民奖”、“正良外来人员风尚奖”、“志国拥军奖”、“溪水交通安全奖”等24个民间奖项。这些奖项奖励普通群众中具有崇尚公德、尊老爱幼、重视科技、热爱环保等优良品行的人员,成为中央和省级新闻媒体关注的焦点。我们把这种百姓设奖奖励百姓,群众自发发动群众的“草根行为”称作民间设奖的“德清现象”。
一、研究民间设奖“德清现象”的意义
在一个不仅是社会生活层面存在广泛而深刻的多样性、差异性,而且在价值观念层面上也呈现出多元化的转型社会中,无论公民具有怎样的政治态度、宗教信仰和人生理想,公民道德作为对所有人的普遍要求,是维护社会基本秩序的基石,也是引导多样性、差异性达致和谐的基石。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背景,当前公民道德建设的方向无疑是正视、提升和完善公民自身,为和谐社会建设打造坚实的主体基础;而以社会转型为背景,公民道德建设的主要任务则应是在教育引导和规范管理中探索其有效路径,以促使公民道德与新的社会秩序要求相契合。
自《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颁布实施以来,我国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同时也面临着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需要我们在实践中创造性地予以解决。从调节对象的情况看,社会转型必然带来人们的思维方式、价值观念等方面的变化,同时在体制转变这个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个体在社会中的角色模糊、责任不清等情况;从道德建设的社会环境变化看,社会转型使传统道德赖于存在的社会条件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市场经济的发达分工使社会交往不断扩大,这有利于开阔人们的眼界,但交往的普泛化使传统的“熟人社会”变成了现代的“生人社会”;从道德调节手段的配置情况看,社会转型出现体制不健全、法律调控不到位的情况,使道德建设缺乏制度强制力的支撑,从而出现道德调节无力的情况。民间设奖“德清现象”有其特殊性的地方,也有其一般性的方面,即现有的24个奖项都体现为对“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弘扬。研究民间设奖“德清现象”,总结其设奖“扬善”的成功经验,可以为社会转型期公民道德建设实效路径的探索提供一定的借鉴。
二、民间设奖“德清现象”的道德特色
德清县的民间设奖之所以能够作为一种“现象”存在,是因为其在奖项的范围设置、道德的行为参与、道德感染力以及政府责任等方面都表现出一定的特殊性。
(一)设奖范围覆盖公民道德建设诸领域
《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规定:“社会主义道德建设要坚持以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为基本要求,以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为着力点。”[1](P1)德清县民间设奖的范围几乎涵盖了全部领域。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作为公民道德建设的基本要求,是每个公民都应当承担的道德责任,如“志国拥军奖”、“益民报国奖”、“运来‘非遗’保护传承奖”、“蒲公英助学奖”、“残疾学子励志奖”等;社会公德是全体公民在社会交往和公共生活中应该遵循的行为准则,它涵盖了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如“天荣环保奖”、“溪水交通安全奖”、“燮荣见义勇为奖”、“素春热心市民奖”、“松芳助人为乐奖”、“诚信市民奖”等;职业道德是所有从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应该遵循的行为准则,它涵盖了从业人员与服务对象、职业与职工、职业与职业之间的关系,如“正良外来人员风尚奖”、“清溪创业新农民奖”、“金山带头致富奖”、“巾帼创业奖”、“医德医风奖”、“励学助教奖”等;家庭美德是每个公民在家庭生活中应该遵循的行为准则,它涵盖了夫妻、长幼、邻里之间的关系,如“孝敬父母奖”、“海平和谐家庭奖”等。
(二)为普通公民实现人生价值提供平台
民间设奖的主体亦即民间设奖的实施者或教育者,主要是普通群众,有普通工人、农民、家庭主妇,以及被称为“新德清人”的外来务工人员等。民奖以“民”字为特征,奖项以民间人士命名,奖金由民间自定自发。民间设奖的主体其本身就是道德行为或品质的拥有者,他们都把道德建设作为己任。如设立“热心市民奖”的钱素春曾获“全国道德模范提名奖”,36年救过21个落水者;“松芳助人为乐奖”的设立者陆松芳,被誉为“为汶川地震灾区捐款万元的卖煤翁”,是“2008感动中国”的候选人……新华社记者对此曾专门作过调研,他们在与设奖主体的交流沟通中感受到:“总想做点好事,但前行中犹感不足,于是试图以人格的力量向社会发出呼唤,呼唤多一些人携手共进。”[2]设奖主体不仅仅满足于以自己的善举去感化少部分人,而是希望通过设奖和评奖去吸引公众关注的目光,使道德的行为得到广泛的认同和褒奖,不道德的行为遭受谴责和鄙视,将蕴藏在百姓内心的道德力量放大为强烈的社会主流心理。同时,设奖者“在政府和公众的支持与褒扬中也获得了社会声誉等方面的回馈,进一步强化了设奖行为的动力”,[3]从而产生了一种推动社会和谐的效应。
(三)彰显“凡人善举”的道德感染力
自民间奖设立以来,经过民间设奖、评奖、颁奖,德清县已在基层群众中挖掘、培育、树立各类先进典型6 000余人次。这些奖励对象有两点共性:一是事迹动人,二是事迹平凡。平凡,指的是其行为并非惊天动地的英雄壮举,而是每个人只要努力就能做到的善举和义举。用个人的善举感化和影响部分人群,同时,这部分人群又会影响更大的群体。更重要的是,设奖人和获奖者都来自群众,更具亲和力、说服力和感染力,是典型的平民英雄和身边楷模。以第四届“正良外来人员风尚奖”为例,获奖的外来人员共有7位,包括帮助民工借住在自家生孩子、垫付医药费的外来民工;担任万马路一带60多间出租私房的代管员、为治安作贡献的副食店店主;将客人遗忘在车上的证件和钱物归还的三轮车夫等。他们虽然是普通人,但在生活中本身就是道德建设的榜样。2009年,德清县在县城余英坊开设了国内首个“公民道德馆”,通过文字、图片、影像、实物资料等形式,把身边的“草根”道德典型的“精神档案”,集中在敬业之道、爱家之德、立人之品、乐善之行和道德建设等5个展区,进行永久展示,让群众由感动、钦佩到纷纷效仿学习,自觉投身到公民道德建设的实践中,从而形成了由点到面、由少到多、由个体到群体的“滚雪球”效应。
(四)政府成为民间道德设奖的“守望者”
在德清县民间设奖的历程中,政府主要起服务、规范和引导作用。2006年,德清县成立了民间设奖协会,县文明办还专门下设了一个临时机构----“民间设奖指导管理领导小组”,作为民间设奖协会的业务主管部门。同时,德清县还出台了《德清县民间设奖指导管理办法》,对设奖宗旨、目标、任务、申报登记、奖励基金等事项进行了详细规定。同时,要求各奖项建立由政府部门、新闻媒体参与的评奖小组或监督委员会,如“志国拥军奖”以立功奖状、证书为凭,设立了由县民政局、人武部、新闻单位等组成的监委会;“溪水交通安全奖”,由所在的交巡警中队长、城西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特聘交通安全监督员、村民代表、驾驶员代表、媒体记者组成监督管理委员会,由监管会确定发放奖励人员名单,监督奖励发放程序。这样评出的道德典型既为民众认可,也得到政府部门的承认,具有极大的公信力和影响力。进入评奖程序时,德清县相关部门协调媒体进行宣传,免费刊播推荐人选的事迹;在举行颁奖仪式时,酌情邀请县领导出席;在设奖者租用会场有困难时,帮助联系、借用有关单位的会议室。
三、“德清现象”对公民道德建设实效性提升的路径启示
“人的一切社会行为都是在社会环境影响下,通过对示范行为的观察学习而得以形成、提高或加以改变的。”[4](P43)民间设奖“德清现象”给我们最重要的启示是:根据转型期的社会变化,以广大人民群众为道德建设的依靠力量,以培养公民道德素质为中心,在道德接受、道德支持、道德服务上下功夫,引导公民道德建设向深层次发展。
(一)探索道德接受机制,助推普通百姓成为道德实践主体
德清县民间道德奖的设奖主体、获奖客体本身就生活在群众中间。他们的情况为人们熟识,他们的事迹是可敬、可信、可近,也可学的,他们身上的道德精神能为人民群众认识、理解、认同和接受。蕴藏在百姓内心的道德力量,通过民间的自发宣传和政府的必要扶持引导,会放大为强烈的社会主流心理,进而形成温和醇厚的民风。道德作为一种行为规范,它不是靠外在强制力起作用的,而是靠社会舆论、内心信念、传统习俗等对人们的行为发生作用的,其核心是人们的内心信念。因此,我们说道德的特点是自律,道德以个体自觉意识为基础。所谓道德实践活动,实际上就是通过道德评价、道德宣传、道德教育等活动,把作为社会道德意识的道德原则、道德规范内化为个人的道德意识的过程。也就是,通过各种道德活动,提高人们的道德认识,培养人们的道德感情,强化人们的道德信念。在对公民道德精神的宣传和倡导过程中,我们要坚持走群众路线,重视群众的可接受性,用“身边的教材”感染人,努力形成具有地方特色的人们心理上容易接受、行动上可学习的道德典型和道德亮点,从而自觉转化为民众的实际行动。
(二)构建道德支持体系,形成强有力的民间舆论场评价力量
道德支持是道德建设不可缺少的环节。德清县民间设奖以集体评议活动为载体,不仅为民众提供了一种感情依托,还可以实现道德价值信息的整合,道德意识和道德情感的社会互动,产生与社会道德价值相对一致的倾向,使先进道德精神被人们在情感、理性上接受,从而掀起群起仿效的热潮。道德行为是道德意识的外化,但道德行为能够成立,还必须有社会的支持。没有社会的道德支持,主体道德行为不可能持久,更不可能出现众多的道德行为,形成巨大的社会影响力。[5](P121)我们要集中时间、集中场合、集中精力把民间道德舆论扎扎实实落到实处。同时,根据现代社会人际交往普泛化的特点,通过精心策划生动活泼、丰富多彩的道德评议活动,调动群众参与的积极性,充分利用各种媒体的力量,在典型宣传中合力形成宣传集聚效应。对不利于道德进步的负向的事件进行揭露、批评,使不道德行为者受到强大的精神压力,感到羞愧、内疚甚至无地自容;对于有利于道德进步的正向事件,及时发现并加以聚焦,然后再积极地进行宣传和支持,使那些行为高尚者受到尊敬,感到光荣。
(三)畅通道德服务途径,提供小人物参与道德实践的政策保障
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是推动社会发展的根本动力,道德建设也是如此。在德清,正是许多并不追求惊天动地壮举的小人物的“凡人善举”,构成了民间设奖的“德清现象”。1997年以来,通过民间设奖评选出的6 000余名道德典型,98%以上是没有任何行政级别与职务的“小人物”。道德是善的精神,善没有高低贵贱之分。只要是善行,不论事大事小,都应该得到肯定。我们要关注小人物的道德热情,有意识地在道德建设上引导人们关注身边的小人物。个人的力量是微小的,组织的力量是巨大的。德清县的民间设奖在总结表彰和授奖环节上,借助基层党政组织的权威性,提高了评价的社会效果。而民间自发设奖10余年来产生的新风尚,成了当地公民道德建设中的新风景,起到了政府部门不可能全部覆盖的补充作用。而地方党政部门为“草根奖”的设立和评选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由此,造就了一个区域的纯正民风,良好的民风反过来又减轻了地方政府的工作压力。因此,政府在加强制度建设和刚性约束的同时,要因势利导,积极为小人物的善行提供组织保证,把为善群体和需要服务的群体连接起来,使小人物的善行由自发变为自觉,由个体行为变为群体行为,并为其提供强大的舆论支持和政策保障。
(四)加速政府职能道德化,为公民道德建设提供伦理文化资源
在德清民间设奖的历程中,当地政府注重挖掘“人有德行,如水至清”、“慈母手中线,游子身上衣”等地方色彩浓郁的传统伦理文化资源,不断充实富有时代特色的道德教育内容,通过组织“新世纪德清人人新形象”和《德清居民公约》大讨论等活动,推广群众易于接受的公民道德教育方式。任何一个国家或民族在其经济发展的背后,都有一种强大的人文力在支撑,这种人文力就是民族的道德传统。学术界在分析失德现象大量存在时认为,“究其原因,正是因为市场经济要求肯定交换中的自利动机,人们在改造传统伦理中不分青红皂白,把一切克制自利的观念统统加以否定。”[6](P85)在社会转型期,传统伦理应被转化和现代化,继而被富有创造性和富有成效地运用。同时,“保持优秀的民族道德传统并不断提高其影响力,使之成为我国经济社会进步的精神动力,是公民道德建设的一个必然要求,也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能。”[7]因此,政府应着力为加强公民道德建设提供伦理文化资源和支持,包括挖掘、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和中国革命道德,为公民道德建设提供伦理文化氛围、理论资源,为优秀道德的承继提供法律和制度的保障;并根据时代要求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点,引导公民对传统道德内容进行改造和更新,注入新的含义,如把“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作为公民伦理行为的底线,把对人的终极关怀作为公民的价值目标,在追求和谐中增强社会责任感等。
尽管德清县民间设奖的规范性程度还较低,更没有达到法制化的水平,但是这种以民众、政府、设奖活动为载体,建立良性循环机制,形成公民道德建设合力,让公民道德建设实践真正扎根于群众内在道德追求的土壤之中的创新之举,无疑为转型期公民道德建设实效性的提升探索出了一条可能的实践路径。
参考文献:
[1] 本书编写组.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
[2] 林 楠.“草根道德奖”:好一块复苏民间道德力量的舆论场[J].半月谈,2007,(23).
[3] 姚惠敏.民间“草根奖”与地方道德建设----基于德清县“民间设奖”现象的思考[J].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学报,2010,(5).
[4] [法]卢梭.社会契约论[M].张西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
[5] 焦国成,李 萍.公民道德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6] 茅于轼.道德·经济·制度[M].郑州:河南人民出版社,2006.
[7] 朱金瑞.政府职能道德化与公民道德建设[J].党政干部论坛,2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