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最低工资法的经济学反思
2011-04-13邓春玲
邓春玲
(东北财经大学经济学院,东北财经大学劳动就业与人力资本开发研究中心,辽宁 大连 116025)
最低工资制度在西方国家已推行了100多年,我国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也有17年时间了。但最低工资制度自开始设立起就一直处于各方争议之中,其中经济学家的分歧点主要集中在最低工资法对就业和失业的影响上,与此同时涌现出大量关于最低工资的研究成果。以此为背景,我们对国内外关于最低工资的理论及观点进行归纳整理,并梳理其理论逻辑,力求在全面理解最低工资影响的基础上,提出我们的观点。
一﹑国内外经济学界关于最低工资的研究
(一)国外经济学家对最低工资的界说
国外对于最低工资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其中不乏理论与实证研究。从19世纪末至20世纪40年代,经济学界对最低工资的研究最具代表性的成果当属斯蒂格勒1946年发表的 《最低工资立法经济学》。他认为,如果政府干预劳动力市场的供给与需求,使最低工资高于均衡工资,劳动力的供给会大于劳动力需求,企业愿意招用的劳动者人数少于愿意就业的劳动者数量,社会将会出现失业。此时政府为减轻失业的压力采取扩张性的政策来刺激经济增长,又会导致价格水平提高使实际最低工资下降,就业暂时增加。但当实际最低工资下降到一定程度时,政府又不得不提高最低工资,结果形成恶性循环。而如果最低工资低于均衡工资,虽然对就业不会产生影响,却会严重损害劳动者的利益。因此,他得出的结论是:为减轻贫困而制定的这种政策,不仅对减轻贫困起不了作用,而且还扭曲了资源配置。
自斯蒂格勒之后,从20世纪40年代至今,许多经济学者不断深化对最低工资的研究,建立了大量最低工资的经济效应模型,从各个不同角度分析了最低工资的影响,提出了各种各样的理论。
1.最低工资理论模型
(1)完全竞争的劳动力供求模型
第一,最低工资覆盖劳动力市场所有部门。按照古典经济学理论,如果最低工资低于市场均衡工资,那么最低工资政策只是一种形式,对劳动力市场不产生任何作用,因此最低工资必须高于市场均衡工资水平。如果最低工资处于市场均衡工资水平之上,由于工资上涨,导致企业劳动力需求下降,而劳动力供给量却增加,这就意味着最低工资的设立使得就业量比劳动市场均衡下减少了,而失业量则增加了。
第二,最低工资未完全覆盖劳动力市场所有部门。假设存在两个完全竞争劳动力市场,其中一个是最低工资政策的覆盖部门,另一个是最低工资政策未覆盖的部门,总就业量是两个部门就业量之和。由于最低工资的强制执行,最低工资政策覆盖部门因工资率的提高,需求下降,雇用量下降;而之前在被覆盖部门工作的劳动者现在不得不到非覆盖部门去找工作,非覆盖部门由于劳动力供给量增多,迫使劳动力工资下降。
可见,在最低工资未完全覆盖劳动力市场所有部门的情况下,受损者既包括失业于覆盖部门的劳动者,也包括未被覆盖部门的非熟练劳动者,因为劳动力供给增加导致了工资的降低。由此看出,无论是最低工资覆盖劳动力市场所有部门,还是最低工资未完全覆盖劳动力市场所有部门情况下,实施最低工资都会减少就业量。
(2)非完全竞争的雇主垄断模型
在雇主垄断的情况下,即在买方决定的市场,如果是非歧视性的雇主垄断,理论界认为在这种市场中当最低工资过低时,它对就业没有影响,恰当的最低工资会增加就业,但是过高的最低工资反而增加失业。总之,在良好竞争的劳动力市场模式中,最低工资的作用一般是减少就业,而在买方市场模式中,则要根据最低工资确立的水平来预言其对就业的影响。在存在歧视性垄断雇主时,最低工资要么无效,要么减少就业,而不可能增加就业。
(3)效率工资的怠工模型
效率工资的怠工理论表明,高工资可以提高工人的努力程度,企业不可能完全监督雇员的努力程度,工作的努力程度由工人自己决定,那些雇员怠工成本较高的企业将支付高于市场出清的工资来促使工人尽职尽责,这样一来,雇员怠工一旦被抓住,就将面临被解雇的危险,也增加了怠工的机会成本。由于最低工资产生了大量失业,因怠工而被解雇的工人找工作将更难。怠工的减少意味着厂商能够减少效率工资的支付,但仍然能促使雇员努力工作。所以持这种观点者认为,最低工资能减少总失业水平。
(4)需求变化的冲击效应模型
最低工资的提高可能会引起冲击效应,在某些种情况下,工资率的提高增加了劳动的边际产品,因而增加了对劳动力的需求,这种可能性适用于强制实行最低工资的情况。其原因是:工资率的提高将冲击厂商,使其从雇用低工资的劳动力转到提高管理水平,使用更先进的技术,或者更有效的利用资本。从理论上讲,最低工资引起的冲击效应应该能够完全抵消任何对失业和资源分配的负面影响,但这种可能性很少。第一,由于最初存在低效率,产品市场的竞争很可能相当微弱。第二,在存在低效率的地方,可能有过度使用劳动而未充分使用资本和技术的情况。
(5)企业反应模型和家庭供给反应模型
企业对最低工资的反应模型认为,最低工资的提高将会促使企业主给工人提供更加差的工作条件,更繁重的工作任务,由此转移企业主的“损失”。在设有最低工资法后,企业会要求工人提供更多的劳动,而不一定解雇工人,这也能部分地说明为什么最低工资的适度增加并不一定出现明显的失业效应。理论界还认为家庭供给也会某种程度上抵消最低工资的失业效应,随着最低工资的提高,由于收入的适度增加,有些家庭可能会减少劳动力的供给,从而也能部分抵消失业的表现。
上述最低工资理论模型表明:经济学界关于最低工资对就业或失业的影响分析在理论上很难达成共识,理论上的难以判断也激发了许多学者进行实证研究,试图通过实证研究来估算这些影响。
2.最低工资实证研究
查尔斯·布朗(Charles Brown)通过比较一定时期内最低工资的变动与青少年就业的变动研究了最低工资对青少年就业的影响,发现最低工资增长10%,青少年就业减少1%-3%[1]。1999年,阿波德(Abowd)和克拉玛兹(Kramarz)分别研究了法国和美国最低工资增长与就业的关系。得出结论:最低工资增长会引起就业的强烈变化。在法国,最低工资每增长1%就会减少男性工人1.3%和女性工人1%的就业;在美国,最低工资每降低1%,就会增加男性工人0.4%和女性工人1.6%的就业[2]。
唐纳德·迪尔(Donald Deere)与凯文(Kevin)研究了美国所有州1990年及1991-1992年间青少年就业率与总就业率之间的关系,并与80年代末期的同样关系进行比较,该研究发现,与总就业率相比,1990年青少年总就业率比以前降低了,1991年和1992年最低工资提高之后就业率更低[3]。而另一项采用了与唐纳德·迪尔同一资料的研究表明,与预期的相反,没有证据说明1990年和1991年的最低工资增加降低了青少年的就业率。
卡德(Card)和克鲁格(Krueger)于1995年研究美国新泽西州和宾夕法尼亚州的快餐业个案显示,最低工资的增加对就业率并无负面影响,甚至有正面影响[4]。纽马克(Neumark)和沃雪尔(Wascher)于1996年使用不同的样本重新研究新泽西州的个案,结果却发现,从统计学角度看,最低工资的改变对就业率有严重的负面影响[5]。
上述的实证研究表明:由于经济学家或是采取的计算方法不同、或是选取的样本不同,出现了相反的结果。即使是选取的样本相同,由于计算方法迥异,结果也大相径庭。实证研究成果并未能够从理论上支持最低工资制度,但也不足以从理论上完全推翻这一政策措施。
(二)我国理论界几种最低工资的观点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劳动力市场得到迅速发展,市场配置资源发挥了基础性的作用。但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劳动力市场面临着劳动力严重供大于求的现象,造成了工资报酬的下降。于是我国政府开始探索和实践建立最低工资制度。虽然早在1984年就已经宣布承认国际劳工组织制定的《确定工资办法公约》,但直到1993年11月才由劳动部以行政规章的方式颁发了 《企业最低工资规定》,1994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才最终标志着我国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正式确定。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又于2004年3月31日宣布:由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制定的《最低工资规定》开始实施。新的《最低工资规定》一方面强调要在全国范围内制定并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另外也体现出了灵活性,如各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可以因地而异,最低工资标准至少每两年调整一次。最低工资标准还分为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两种形式,以适应不同的就业人群。截至目前,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已全部建立起最低工资保障制度。随着我国《最低工资规定》的出台,国内学术界对最低工资展开了激烈的讨论,综合我国学术界对最低工资的研究,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不赞成政府提高最低工资标准。香港经济学家张五常认为,最低工资有五大后果:一是会导致失业率上升,穷人最受伤害;二是员工在其它方面的福利必定大打折扣;三是使农村外来工变得更困难,阻碍城市化进程;四是社会治安问题增加;五是最终会减少中国出口企业的竞争力[6]。北京大学教授平新乔认为,我国现行的最低工资标准过高,最低工资标准的制定应充分考虑我国的生产力水平与农民工的机会成本。他指出,我国与实行最低工资制度的西方国相比,最大的差别是仍有65%左右的农村劳动力,而一个农民的年农业收入不到2500元,这才是农民工在接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时的真实机会成本。只要我国农民的收入水平没有大的提高,则就会有农民工接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作,使最低工资制度形同虚设。如果继续提高最低工资标准,结果只会提高民营企业用工的实际成本与违约成本,客观上削弱城镇就业量,不利于城市化进程。过于积极地推进最低工资标准并提高该标准,反过来会不利于民生状况改善[7]。薛兆丰认为,劳动力市场供求是决定劳动力价格的唯一因素,强制提高最低工资标准会导致低薪工人大量失业﹑用工成本大增﹑竞争力削弱等恶果[8]。张建武认为,劳动力市场是以工资作为信号对劳动力资源进行合理配置的,最低工资的做法本质上模糊了这种信号,使劳动力市场的资源配置常常陷入无效率状态。实行最低工资标准可能丧失一部分竞争优势,并可能加速企业向技术和资本密集型方向发展,从而导致巨大的就业压力。他还指出,政府消灭贫困和保护弱势群体,应当通过社会低保政策﹑个人所得税政策以及其它转移支付方式来达到这一目的[9]。
第二种观点:支持政府提高最低工资标准。中国人民大学常凯教授和姚裕群教授都支持最低工资法,常凯教授认为,最低工资等必要的成本一定要提高,从长远看,这有利于保持劳资关系稳定,有利于企业和国家竞争。姚裕群教授指出,中国非正规就业者已达1亿人以上,迫切需要相关法规的进一步完善,以规范、保护这些劳动人员。他认为部分企业的人工成本比例极低,提高工资不会挤占过多利润空间,从而发生企业退出当地市场的现象。设立最低工资也将对劳动者技能进行正向选拔,有利于提高劳工素质[10]。罗福群认为,对目前偏低的最低工资标准进行适当调整是完全必要的,并且这种调整要定期进行,当出现物价指数波动较大以及劳动力市场较大变化等因素时,还要适时做出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需考虑的因素很多,应当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大体上最低工资标准应当是介乎当地社会救济及失业保险金标准与当地平均工资水平之间为宜[11]。马扬、陈茁在分析最低工资对我国劳动市场的影响后,认为根据实际情况可将最低工资微小上调,其理由是最低工资标准的微小上调将不会对就业产生太大的负面影响,从另一方面看会给劳动者的整体利益带来提高[12]。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研究所研究员刘军胜也认为,当前我国各省市最低工资标准普遍偏低,低于它应有的标准,特别是东部以及其它经济发达﹑生活费支出较高的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低于它应有标准的幅度更趋严重。因此在最低工资标准的宏观调控力度上,应该对经济相对发达地区,实施大幅度的提高政策;对经济中等发达地区,实施适度提高政策;对于经济欠发达地区,实施放缓提高政策[13]。
第三种观点:与上述两种观点从理论层面上分析最低工资标准的效应不同,有些学者通过实证研究得出了一些结论。罗小兰使用1994-2005年中国31个省、直辖市、自治区的面板数据模型,考察了最低工资标准对农民工就业的影响,其结论为,最低工资标准的增加对就业的影响存在一个阀值,在该阀值之前,最低工资的增加会促进农民工就业,而超过该阀值之后,最低工资的增加就会对农民工的就业产生负效应[14]。石娟选取了全国27个省、直辖市、自治区1996—2006年的数据,运用面板数据单位根检验、协整检验、以及误差修正模型,考察了我国就业量与最低工资标准之间的长期关系和短期关系。其结论是,从长期来看,就业量与最低工资变量及其他控制变量存在稳定的关系,但最低工资标准的提高不会对我国的就业总量产生影响;从短期来看,最低工资标准的变动虽然会对就业产生影响,但影响很小。[15]
综上所述,目前关于最低工资对就业或失业的影响究竟有多大,在国内外经济学界无论从理论分析上还是实证研究上尚未取得一致性的看法,存在很大的分歧。在这种情况下需要我们跳出现有的框架,从另一个视角——理论适用的外部经济环境来剖析最低工资政策的效应,寻找问题的根本,探索切实可行的政策建议。
二、我国与各国实施最低工资法的外部经济环境比较
最低工资法是各国政府干预工资关系的主要手段。19世纪末、20世纪初,新西兰和澳大利亚是最早颁布最低工资法的国家,随后英、法、美等各国也相继加入此行列。由此我国一些学者认为最低工资法之所以普遍得到了各国政府的青睐,就是由于最低工资法增加了就业,保障了劳动者的最低生活水平,所以我国没有理由取消最低工资法。事实果真如此吗?让我们来看一看世界各国的例子,比较一下我国与其他国家实施最低工资法的外部经济环境,答案就在其中。
(一)我国的社会福利水平还处于相当低的阶段
经济学原理告诉我们:实施最低工资对劳动力市场的供求双方会造成两方面的后果:从劳动力的需求方来看,在完全竞争市场上,要素价格由边际工人的边际产出决定,提高最低工资导致用工成本增加,厂商不愿雇工,因此最低工资必然以牺牲产出为代价。从劳动力的供给方来看,实施最低工资的后果会减少一部分人的就业机会,因为这部分人的生产率是如此之低,以至于他们的边际产品价值低于法定的最低工资。因而最低工资法对未受训练和无技能的这些替代成本低的人们,如青少年劳动力及其老弱的劳动者来说带来了失业。实际上,最低工资法是政府运用均衡价格理论对价格进行干预的一个现实例证。当某种商品存在严重供给过剩时政府为保护生产者的利益会采取支持价格政策,该价格总是高于市场均衡价格。而当某种商品供给大于需求时,市场供求机制会使价格有下降的趋势,此时政府必须采取一些措施维持支持价格。否则,政府干预价格的初衷无法实现。同样,在劳动力商品市场上,当劳动力市场存在着严重的供给过剩时,政府为保护劳动者的利益而实施的支持价格政策就是最低工资法。政府干预价格的这一政策需要一系列支撑系统作保证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其中高水平的社会福利是最低工资法有效实施的保证。
各国经验显示,在提高最低工资之后,社会福利的支出不仅没有减少,反而有所提高。这恰恰表明最低工资法的实施对经济造成的不良影响要以相应高水平的福利制度作为补偿,唯是如此,才能保证需要救助的穷人不至于因最低工资法的实施导致的失业而进一步陷入贫穷。我国的经济福利水平不仅与当今的美国存在差距,就是与美国大萧条时期的福利水平也没有可比性。美国在实施最低工资法时其福利水平已经达到相当高的水平,所以因实施最低工资导致的失业增加,生活水平下降的效应会被高福利制度所抵消。而高福利制度的实施要有强大的经济实力为后盾,我国的经济实力虽然在改革开放后有很大提高,但就我国现在的经济实力与美国大萧条前的实力相比还有是很大差距的。我国目前人均GDP不足4000美元,有近3000万农村人口处于绝对贫困中,与当时富裕的美国相比,中国的差距还很大。实际上,美国GDP总量在1895年左右就已经跃居世界第一了,这要比美国出现大萧条早20-30年。美国的GDP总规模占全球份额在1900年左右就达到了50%,在大萧条到来之前,它就是一个强国。而中国目前GDP总规模占全球份额只有4%左右,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经济巨人”[16]。事实上,美国在大萧条中,特别是在中后期下层老百姓所享有的福利水平就已超过了如今的我国。现在我国经济实力及福利水平与30年代的美国相比,完全不可同日而语。在这种情况下实施最低工资法难免遇到“淮南为橘,淮北为枳”的困境。
(二)我国在产业类型转移中还存在大量过剩劳动力
纵观世界各国,无论是欧美、还是日本和“亚洲四小龙”,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其产业类型无不从劳动密集型入手,逐步升级换代。产业重心从劳动密集型产品逐步转变为资本或技术密集型,使经济走向工业化和现代化。这些国家的工资变化规律都走过了这样四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劳动力密集型产业吸收阶段,在这一阶段劳动工资水平很低,处于吸收劳动密集型产业前期;第二阶段为劳动力密集型产业发展阶段,在这一阶段劳动密集型产业开始扩张,大量工人就业,工资水平缓慢提高;第三阶段为劳动力密集型产业转移阶段,在这一阶段由于剩余劳动力越来越少,工资水平逐渐加速上升,工资水平达到一定高度,低劳动力成本的比较优势逐渐消失,劳动力密集型产业开始转移;第四阶段为技术、资本密集型产业发展阶段,在这一阶段人民生活水平及人均收入步入中等或中高等水平,经济起飞阶段基本结束,开始稳定的低速增长时期,转而生产资本及技术密集型产品[17]。正是在产业转移过程中,各国相继推出了最低工资法,且各国最低工资法大都是在已没有大量剩余劳动力的情况下推出的。美国实行最低工资法时已没有剩余劳动力,罗斯福新政时期,农村劳动力人口占10%左右;“四小龙”推出最低工资法时农村劳动人口占20%以下;韩国、日本都在农村人口占20%以下时开始实行最低工资。因此,国际经验表明,农村人口占20%左右时实行最低工资是比较适宜的。
反观我国,由于我国的经济规模较大,各地区经济发展很不平衡,沿海和内陆地区的工资差别很大。在产业转移中,珠三角和长三角地区的工资水平处在劳动密集型产业转移阶段上,而广大的内陆地区工资水平仍处于劳动密集型产业吸收和发展阶段上。自1980年劳动密集型产品的制造中心逐渐转移到中国大陆后,在珠三角和长三角地区集聚了大量劳动密集型生产厂家,劳动密集型产业在该地区发展了30年,而发达国家一般发展劳动密集型产品的时间是20-25年左右,美国在二战后作为劳动密集型产品中心的时间最短,大约只有十年左右。由此看来,在我国珠三角出现的劳工荒就是由于产业升级,即产业由劳动密集型向资本密集型转移所引起的,由劳动密集型到资本密集型转移必然出现劳工就业结构与产业结构不相符,非技术、非熟练劳工无法适应产业升级的需要,因而出现劳工荒。
但劳工荒的出现并不意味着中国农村没有剩余劳动力。我国的剩余劳动力分布不均匀,在沿海地区由于经济发展较快,农村剩余劳动力并不多,在珠三角甚至还出现劳工荒现象。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我国内陆地区由于经济发展落后,还存在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从总量上看,我国现有7亿多农民,农村人口占总人口约53%,有1-2亿的农村剩余劳动力,且农村剩余劳动力仍有扩大之势。这些剩余劳动力分布在广大的内陆地区,工资水平仍处于劳动密集型产业吸收和发展阶段上,因此需要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产品来解决大量就业问题,提高民众的收入水平。经济学规律表明,拥有劳动密集型产品的竞争优势取决于单位劳动力成本,而决定单位劳动力成本的优势有两个要素:一是劳动生产率要高;二是工资水平要低。如果此时实施最低工资法,不仅失去了劳动密集型产品竞争优势,而且必然使大部分剩余劳动力无法就业。结果是政府实施以人为本的亲民政策的初衷将难以实现。事实上,政府要想为农民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需要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产品来吸收劳动力就业。而最低工资法的推出难免导致从良好的愿望出发的结果未必如愿的结局。
(三)我国工会制度与其他国家存在差异
任何一项公共政策都是社会各种力量博弈的产物。各国的经验表明,工会组织一般是最低工资法的支持者。西方国家工会力量强大,能对政府施加压力监督并保证最低工资法的有效实施。工会成员在最低工资法的保护下,能够有效地阻止非工会成员的竞争,从而在劳动力市场上处于占优地位。而我国的工会组织基本上是政府的行政机构,我国广大的农民工又大都游离于工会组织之外,无法和资方进行集体谈判,在这种情况下,最低工资政策的推出和实施完全有赖于政府的单方面决策和监督。寻租理论表明,政府出台任何一项干预资源配置的政策都会导致寻租,最低工资法作为政府干预劳动力资源配置的一种手段也毫不例外。因此,在我国目前的法制环境下,最低工资法的推出和实施必然加大监督成本和增加寻租机会。一些企业有法不依,违约成本低,寻租获利却很高,使得最低工资法在一些企业中无法有效实施。有资料显示,我国虽然也出台了最低工资法,但地方政府和企业在执行过程中大打折扣。在国内外经济环境恶化的情况下,一些已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省市采取对经营困难的企业暂缓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办法;一些经济不发达地区迟迟不出台本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即使制定了最低工资标准也使这一制度形同虚设;还有的效益好的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借各省市颁布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之机,降低本企业职工原有的工资水平。上述各地方政府和企业在执行最低工资法的过程中所表现出的“折扣”执法行为,说明通过最低工资法来增加农民工工资的初衷在执法实践中并没有起到人们预期的效果。
另一个值得关注的事实是,虽然世界大多数国家都有最低工资法律条款和国际劳工组织有固定最低工资的要求来保护劳工的利益,但在大多数西欧国家也出现了降低最低工资以便同失业斗争的图谋。从美国的最低工资制度发展历史来看,自1933年第一次尝试颁布全国性的最低工资法之后,接着在1935年最高法院又宣布最低工资法违宪。从1938年起美国政府根据《公平劳动法》正式实行联邦最低工资标准,当时的时薪标准0.25美元,自此以后,最低时薪随经济发展水平有所起伏。美国里根政府规定了最低工资额,但是最终在现实条件下还是降低了最低工资;在布什政府时期,国会取消了1993年规定的提高最低工资;1993年英国政府取消了工资委员会批准的最低工资[18]。可见,一向被视为穷人“护身符”的最低工资法在世界大多数国家的执法历程中其提高收入水平的效应是微乎其微的,政府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及环境的变化会对最低工资进行适时调整,这种调整不仅包括提高最低工资标准,还包括降低最低工资,甚至取消提高最低工资的规定。
三、结论与建议
综上分析,可以得出以下三点结论及建议:
第一,任何一项社会政策都有正负效应,最低工资法作为价格管制方式之一的正效应和负效应同时存在。其正效应是它体现了对社会弱势群体的保护,尤其在就业形势严峻的今天,推出最低工资法可以安抚民心,建立政府亲民形象,实现以人为本的理念。而其负效应最显著的就是扭曲了市场配置资源的价格机制。因此,适时推出和调整最低工资使其正效应大于负效应,会产生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果。反之,得不偿失。从上述分析可见,我国目前所处的经济发展环境不适宜搞“一刀切”地全面推出最低工资政策,因为我国现阶段所处的经济发展水平与西方发达国家推出和实施最低工资法的环境背景不同,生搬硬套到我国来,水土不服,有害而无益。
第二,政府发展经济的出发点就是要帮助最穷的广大社会成员,只有这样才能维持社会稳定。而中国最穷的广大社会成员是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这些大量最底层的人构成了社会的弱势群体,来自底层的声音很弱,他们有利益诉求但无法进行平等博弈。目前,中国正处于经济转轨的重要关头,社会稳定对于经济发展尤为重要,只有赢得广大社会成员的支持,尤其是为数众多的弱势成员的衷心拥护,才能增强社会的凝聚力。所以,政府出台最低工资政策不能“一刀切”地为工资设立底线。最低工资政策作为具有保障意义的兜底政策不仅要考虑不同地区的差别,还要区别不同产业的差别,对于经济发达地区和优势产业可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对于经济落后地区和劣势产业可暂缓调整或暂停最低工资标准。总之,政府要同时关注效率和公平两大目标,要保证在经济发展过程中不能使社会成员中境况最差者的情况更加恶化,这样才能达到共同富裕的目的。因为木桶短板原理表明,在一定程度上,社会发展水平恰恰取决于弱势群体的生活状况。作为社会群体之一的弱势群体如果被忽略的话,以人为本的发展只能是一句空话。
第三,以消除贫困和保护弱势群体为宗旨的最低工资法,需要更加完善有效的社会福利及社会保障制度作为支撑体系。因此,当务之急是要建立一个能够覆盖全社会的同一立法的社会保障制度,这个保障不仅要向那些需要帮助的弱势群体提供救助,而且要把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和失业保障扩展到全社会所有成员。保证社会成员在任何情况下都有一个基本的生存条件,增强社会安全感,为经济发展创造一个和谐与稳定的环境。否则,在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环境下,全面推出和实施最低工资法不但不能很好地保障农民工这些弱势群体的利益,反而会加剧这些最底层穷人的就业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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