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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交往的演进及其伦理意蕴——基于“交往行动”的视角

2011-04-13方钫妍

关键词:道德

方钫妍

(华南师范大学学生工作部,广东 广州 510006)

时至今日,互联网的超常发展已被接受为“社会常态”。对于现代人而言,说“无网络,不生活”大概毫不为过。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今天的互联网实际上早已超越了仅为军事机密、学术交流而服务的阶段,甚至也已经摆脱了精英化技术乃至政治权力的控制。更为重要的是,它代表并凸显了一种我们可以称之为“网络交往”的带有诸多特质的交往方式。与传统的交往方式相比,它的演进过程、行为要素体现了技术转型、社会转型以及文化转型的深刻影响,同时也引发了前所未有的道德问题,从而促使人们不得不审视其伦理意蕴。

在传统的历史哲学中,“交往”是个时常被忽视、被悬置的范畴,哈贝马斯(Habermas)则在《交往与社会进化》一书中,把交往对社会演化创新的作用提到了首位。在哈贝马斯看来,人的微观行为与历史宏观进化都必须从交往这一普遍行为出发,他把交往的核心要素表达为“理解(verstehen)”[1]。因此,人类交往的过程从根本上讲也是信息交流的过程,这也恰好使得互联网这一“信息时代”的典型标志更富“交往”意义。需要说明的是,日常生活中的交往概念与历史哲学层面上的“交往”范畴存在着很多不同,前者属于社会关系中的生活属性方面,后者则强调社会关系中的“主体间性”或“主体际性”(intersubjectivity)等理论问题。但是本文并不试图将二者截然分开,而是希望从最切近的日常交往问题入手,将其逐步深化到历史哲学、伦理学等理论层面。

从根本上说,人类交往的发展和整个人类历史的演进是同步的。有论者将人类交往的过程划分为3个阶段:古代文明时期的原始交往、自然经济和农业文明时期的传统交往、商品经济和工业文明时期的现代交往[2]。这种分期式的区划有助于考察人类交往史的宏观特征,但很难从中看出一些关键性的历史事件(如电话的发明、互联网的推广)所产生的影响。而事实上,正是这些关键事件,帮助我们勾画着历史发展的轨迹,也正是它们造就了人类交往的各种方式或形态。和印刷品、电报电话、广播电视相比,互联网的传播速度、时空延展、载体容量具备了更大的优越性,由此构建的交往范围更为宽广,交往者之间的关系也更为多元。

作为最富效率的信息交流方式,互联网的功能、影响也早已超越报纸、广播、电视,而被称为“第四媒体”。对于广大网络用户(亦称“网民”)而言,互联网早就不止是一种技术、一套设备,它更是一种环境、一种理念乃至一种有别于现实世界的虚拟的活动空间。同时,随着MSN、Facebook、QQ等网络平台、交互软件的日益拓展,人们的网络生活也发生了剧烈变革,无论是在日常层面还是在历史哲学层面,“网络交往”的状态已经无可抵御地成为现实,它标志着人类交往进入了一个全新的阶段。当然,网络交往并非形成于转念之间,它同样需要具备各种条件,经历特定的演进过程。择其要者,可分为以下几个关键环节。

1.获取充分的技术与设备支持。记忆、计算能力超强的电脑是互联网最基本的组成单位,调制调解器、通讯缆线及相应的网络技术则能够将单机互联,进行电脑间的智能通讯,从而实现网络化的数据传输、数据共享。1970-1980年代,由美国军方及一些大学的研究机构对此作出了奠基性的卓越贡献。

2.达成全球性的互联网络协议。足够的技术与设备,可以造就性能良好的局域网,但无法保证局域网之间的互联。只有达成全球性的电脑网络互联协议(如http协议等),“互联网”才能真正成长为“因特网”,Internet的 “国际性”才能名副其实。1980-1990年代,电脑网络互联协议获得了绝大多数国家与地区的积极支持。

3.吸引巨量网络用户。只有当大量平民(citizens)成长为网民(netizens),掌握必要的网络知识与操作技能之后,网络通信、网络工具的存在价值方能得以显现。1990-2000年代,全球网络用户数量急剧增长,网络技术迅速发展,“网上生活”在全球范围内得以形成。

4.建成各种“网络社区”。作为相对于现实社区的隐喻,网络社区(network community)已经超越了早期的虚拟社区(virtual community),不再受地域之限、不再由可见面的熟人组成,但仍然在数字技术的支撑下“真实”可触,它基于职业、兴趣以及相应的网络身份,与社区的其他成员进行交往。不仅学习、消费、娱乐可以足不出户,一些网民甚至超越“游戏”状态,将婚恋、政治等寄寓网络社区之中。2000年至今,随着网络社区的兴盛,“网络交往”步入成熟阶段。

从演进过程来看,网络交往对人类交往史进行了革命性的拓展。与以往的交往方式相比,它具有如下一些不容忽视的特质。

1.交往主体的符号化。在互联网上,交往主体并不是现实生活中可感可触的活生生的个体,而表现为电脑屏幕上的一个个“符号”,人们的个性特征、社会属性都无法通过面对面的“察颜观色”获悉。现实社会中人们那些各种各样的、倍受关注的特征,如性别、年龄、相貌、职业等等都被符号化或数字化。作为网络交往主体的人,完全可以脱离现实生活空间,仅以各种符号化的用户名登录网络,便可以进行交往活动。交往主体因数据库而被多重化,被电脑化的信息传递及意义协商所消散,时常被重新指定身份。

2.交往关系的多元化。正因为交往主体可以符号化,而这里的“符号”几乎可以是电脑键盘上任意键码的组合,所以人们可以在多个网络站点或网络社区用多个符号进行登记,以多重身份同时或分别进行网络活动。这使得网络交往关系趋于多元:交往主体可以十分方便地根据需要改变身份,切换交往背景,交往主体之间完全可能就专业、爱好等任何主题进行交流,交往关系可以在一对一、一对多、多对多、多对一之间随机发生。而在现实生活中,这种交往关系常常会受到时间、环境及身份等因素的限制,人们通常更愿意同较接近、较“合适”的人交往。

3.交往过程的虚拟化。一切网络交往活动都以数字传输的方式进行,这使得交往过程具备了“虚拟化”的特征。与现实生活中f2f(face to face,面对面)式真实、直接的交往不同,网络交往以CMC(computer-media-computer,电脑至电脑)方式进行,现实生活中的视、听、嗅等真切感觉在网上都只能用数字化的形式加以表现,用传统的眼光看,在网上的聊天、交友、下棋、学习、旅游乃至婚恋等活动甚至是“不存在的”,因为这些事件在实物空间内并没有发生,它们只是些虚拟的过程。但它们又确实“存在”,并深切影响着交往主体。

4.交往范围的无限化。互联网由遍布全球的电脑与通信电缆(或无线电波)织成,所以只要有电脑、电缆存在,网络交往就可能发生。借助数据传输技术,网上任意两点之间都可能实现零距离通信,这使得传统观念中“人迹罕至”的地域日趋减少。并且,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交往的范围仍将进一步扩大。

网络交往方式的演进,促使人思考:交往是一个历史性范畴,不存在超越历史的普遍的交往模式,人类的交往方式始终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变化、演进。但是无论交往以何种方式进行,无论“理解”、“沟通”如何达到,交往总是“人”的交往,人是贯串交往过程的真正意义的行动者,并且,人自身也是交往活动最终的受益者或受害者。也只有人,才有资格对交往事件作出“好坏”、“善恶”的价值评判。因此,交往也属于伦理范畴,应当从伦理的角度对人类的交往活动进行审思。互联网的发展之迅速、影响之巨大使得很多人几乎是未加思索地接受了这一新生事物。相应地,网络交往也是自然而然、不知不觉地得以进行。但是,我们绝不能由于互联网以及网络交往的重要而武断其完美。可以看到,伴随着网络交往过程,有如下几类伦理道德问题相继出现。

其一,道德责任弱化。网络交往主体的符号化及交往过程的虚拟化,使得人们能够以匿名的方式在网上活动,一个人可以同时拥有多个代号,变幻为多个人。而当他做了有悖道德的事情(如说谎、网上欺诈、传播色情信息)时,他便具备了充分的逃避责任的机会。人们实际上很难指望一个个随机组合、意义不明的符号承担起某种道德责任;并且,不道德的网络行为也是难以发现、难以跟踪、难以追究的。在互联网上,道德责任主体常常是缺席的,他们倾向于滥用“自我豁免权”或对道德责任肆意规避。网络用户往往有能力接受高科技的训练、有时间在网上 “冲浪”,却时常忽略了自身的伦理修养,一些人(包括某些“黑客”)甚至以蔑视道德、逃避道德责任为荣[3]。

其二,道德观念淡漠。互联网的理想构型拒斥权威中心(authority center),备受推崇的道德楷模也是与网络本性相违悖的,因此自由、平等、共享成为习见的网络宣言。但在网上,人们常常无法把各种字符与具备丰富表情、手势、语气的活生生的人联系起来,在交往过程中,网人似乎不是在对某个“人”做什么,而是“人-机”互动对计算机做什么,时常会忘记了交往对象是具有相近情感的人,道德观念也相应淡漠。而现实生活中人的道德观念之所以根深蒂固,就在于从来不必提醒他:你是在和人打交道。在此意义上,人类与机器间的共生合成体(symbiotic merger)可说是正在形成:人类创造了电脑网络,网络又创造新类型的人,二者互相影响、互相依存[4]。在人与人面对面的现实交往活动锐减的同时,存在于现实社区中的归属感也变得微弱,网络交往主体一方面易于遗失自身的道德意识与道德感,另一方面也容易忽略他人的道德需求。

其三,道德规范混乱。在网络交往中,现实生活里的道德规范面临严峻考验:在错综复杂的交往关系及趋于无限的交往范围内,存在着种种互相冲突的价值观、道德取向及文化旨趣,不同背景的交往主体很可能会选择不同类型的道德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行为,而常常会忽略其他主体所愿恪守的道德规范。并且,很多问题是传统伦理道德所从未面对过的,如对黑客行为的评判。网络交往作为一种新生事物,势必会对既有的伦理道德系统产生冲击。而且,不幸的是,技术发展总是领先于道德体系的建设。一些传统道德规范可能会暂时失去效力,相应的新道德规范还来不及建立或得不到预期的遵守。如此,网络交往的道德规范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会处于混乱状态。

网络交往中所暴露的诸多伦理道德问题,虽然并不足以阻止因特网的继续发展,但它们有可能令使用因特网的人吞咽因此而产生的苦果:历史已一再表明,道德水准的下降将导致秩序恶化、文化没落甚至人性的沦丧。有人已经发出警示:我们正面临着“网络生态危机”[5]。关注网络交往的意义,在于促使人们对这些由其所引发、与之相伴生的伦理道德问题加以审慎的考察,探寻可能的对策,力求使互联网更好地、更人性化地发展。为此,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思考。

首先,充分发掘和利用传统伦理资源。丰富的传统伦理资源是维护人类社会基本秩序、确保“人之所以为人”的重要力量,也是向“唯科学论”、“唯技术论”注入人性因素、倡导人文关怀的主要源泉。我们仍然需要从康德(Kant)的“绝对命令”、边沁(Bentham)和密尔(M ill)的“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化的幸福”、罗尔斯(Raw ls)的“社会正义”中,汲取令人敬畏、唤醒良知的伦理智慧与人文关怀。对真、善、美的追求,对自由、和平、公正、平等的向往,从来都是人类社会所必须的。即使在步入信息时代、享受互联网的便捷时,人类也绝不能以任何理由推卸自己所应承担的道德责任。当我们读到“士不可以不弘毅,任重而道远”时,怎么能不感受到一种令人肃然起敬的担当精神?而“言必信,行必果”、“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训诫也同样适用于网络交往。

其次,结合网络现状对传统伦理道德加以完善。伦理道德从来都属于历史范畴,必然要随社会、时代的发展而发展,面对新的问题[6]。传统伦理道德体系的绝大多数内容是指向实物社会、以规范面对面的现实交往为目标,它并不承诺、也不可能对网络交往这一全新的事物加以完全有效、合理的规范。比如:当一些人强调互联网应该促进信息资源的自由共享时,另有一些人则抱怨知识产权受到粗暴侵害;而当某些机构试图建立网络监控机制时,又有人控诉隐私权被剥夺。在传统伦理观念中,上述二例中争议的双方都持有道德的正当性,但实际上互联网本身最终只能选择其中一方的意见。结合网络发展现状,勤于发现已有的及潜在的问题,尤其是针对传统道德中有可能失去规范效力的部分进行新的诠释、修改或补充将十分必要。或许在短期内引起的问题仍然无法得以圆满解决,但重要的是,在探寻解决方案的过程中,人们趋于淡漠的道德关怀将不断地受到检验与激发。必须明确:道德最大的敌人不是困惑而是冷漠与麻木。

第三,积极建设和发展网络社区。网络世界的虚拟化特点与时空隔离的感觉,激发了一系列五花八门的角色扮演欺诈、越轨的游戏,网上的知识元素是充裕的,但情感、意志元素则非常缺乏,所谓的情感交流基本上是即时、即兴的,在视觉和听觉缺失的情况下进行的,网民的意志力也常常因缺乏鼓励、监督而显得薄弱[7]。因此,表面看来热闹、群体化的互联网,凝聚力却是片面和脆弱的。很多网民并不认为他们应当为网络做点什么,而只想从中获取。值得注意的是,现实生活中的人们,则时常乐于为社区、为“熟人”作出奉献,在大家互相关注、舆论发达的现实社区中,道德表现的水准也更高:除了自律,他律也发挥了微妙而重大的作用。因此,建立网络社区、营造“熟人世界”及“社区感”并加入道德关怀十分重要,这将有助于网民摆脱虚幻的、缺乏鼓励与批评的“道德孤独”,重新找回信任、友善的感觉,从而优化互联网的道德环境。我们很难指望脱离社会、远离群体生活,也可以塑造和训练出高道德素质的人来。网络社区的建设与完善,也是使互联网发展成为哈贝马斯所说的 “理想交往情境”——公共空间(public sphere)的必由之路。同时,交往行为理论应当挖掘出日常交往实践本身蕴藏着的理性潜能[8]。

第四,加强网民的道德教育。这实际上也是对上述3个方面的具体化。现实生活中,儿童须经历家庭教养、学校启蒙、社会熏染的漫长过程才能“成人”。人除了要获取求生之道,更重要的还是要在广泛的交往活动中学会“做人”,伦理道德教育也总是蕴涵于人成长的整个过程。而网络学习模式则大多专注在网络操作、程序编写等专业技能方面,以在最短时间内学会最多最新技能、以成为“专家”为目标。在这个意义上,互联网本身并不是一个强调“人伦天理”及道德教育的地方,大多数网民也不对网络持什么道德期望。少年黑客的大量涌现表明,缺乏必要的道德教育,人的成长会变得畸形。黑客无疑是网络世界“专家主义”的极端代表,他们以制造计算机病毒,攻击、篡改、窃取未经授权的数据等方式来检验自己的能力,却很少对自己行为的后果进行必要的道德估计。加强网民的道德教育,并不仅仅是在互联网上空洞地宣称自由、平等、安全、共享,而是要由各个网站、各个网络社区制订更为具体的道德教育内容,并从伦理道德的角度切实地指出电脑病毒、色情内容、窥窃数据等行为的危害。需要强调的是,网民并不是一个独立于社会之外的群体,也没有什么特殊身份的人能够以由外而内的灌输方式将道德强加给他们。因此,对网民进行道德教育,并不是某种人、某种机构、某类网站专属的任务,而应是网民之间不断交流、学习的过程。

第五,确立应当共同遵守的道德原则。主体性的迷失,让人的个性自主蜕变成为孤独绝唱,制约着价值共识的形成[9]。因此,极有必要建立共同的道德原则:(1)无害原则(princip le of nonmaleficence),要求人们不应该用计算机和信息技术给其他人造成直接或间接的伤害,任何网络行为对他人、对网络环境至少必须是无害的;(2)正义原则 (princip le of justice),即人们在进行网络交往的过程中,其行为必须符合社会正义的要求;(3)尊重原则(princip le of respect),要求人们彼此尊重,不得无视他人的隐私、安全等权利;(4)知情同意原则(princip le of informed consent),只有当某人对某事充分“知情”,他所作出的同意或允许才有效,即不得用欺诈的方式骗取他人的信任或授权[10]。用哈贝马斯的话说,这意味着“相互作用是按照必须遵守的规范进行的,而必须遵守的规范规定着相互的行为期待,并且必须得到至少两个行动主体[人]的理解和承认。”[11]而这种共同遵守的原则,必然又有赖于交往或商谈。交往必须在一种没有内在和外在的制约、唯依“更佳论据力量”来指引的“理想沟通情境”中展开,亦即必须是除了“更佳论据力量”,没有任何其他外力干扰和扭曲意见的交流沟通[12]。

[1][德]哈贝马斯.交往与社会进化[M].张博树译.重庆:重庆出版社,1989.1.

[2]衣俊卿.回归生活世界的文化哲学[M].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0.23.

[3]戴黍.黑客·黑客行为与黑客伦理 [J].自然辩证法研究,2003,(4).

[4][美]马克·波斯特.信息方式——后结构主义与社会语境[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11.

[5]唐一之,李伦.网络生态危机与网络生态伦理初探[J].湖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6).

[6][法]利奥塔.后现代道德[M].莫伟民等译.上海:学林出版社,2000.1.

[7][美]帕特瑞西·沃伦斯.互联网心理学[M].北京: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1.44.

[8][德]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M].曹卫东等译.上海:学林出版社,1999.20.

[9]吴育林,陈水勇.交往理性视阈中的价值共识[J].学术研究,2011,(1).

[10][美]斯普林奈尔.世纪道德:信息技术的伦理方面[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53-55.

[11][德]哈贝马斯.作为“意识形态”的技术与科学[M].李黎,郭官仪译.上海:学林出版社,1999.49.

[12]王小章.从韦伯的“价值中立”到哈贝马斯的“交往理性”[J].哲学研究,20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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