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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大学生性犯罪被害及个体被害预防

2011-04-12段丽

关键词:预防犯罪性犯罪强奸

段丽

(太原科技大学法学院,山西太原030024)

关于被害预防,我国学者在上世纪80年代末就开始了对它的研究。“被害预防是指从被害人角度开展的防范被害的一种预防犯罪活动。”[1]任何人都可能遭致犯罪被害,女大学生亦不例外。女大学生虽然接受了较高的教育,但从性别角度讲,她们依然是社会的弱势群体,在性犯罪中,青年女大学生是罪犯的重要攻击目标,是潜在的被害人或已然的被害人。女大学生遭受性犯罪被害的主要类型有强奸、强制猥亵、侮辱与性骚扰。女大学生性犯罪被害的个人预防是从女大学生自身的角度开展防范被害的一种预防犯罪的活动,是防止女大学生性犯罪被害的积极有效的措施。

一、女大学生的性犯罪被害的特点分析

1.被害地点多为校外

由于学校管理相对严格,校内较安全,不具备此类犯罪发生的时空条件,犯罪多发生在出租屋、宾馆酒店、朋友家等。

2.大多数被害女大学生在被害之前,与犯罪人之间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关系。大多数女大学生被害是发生在认识的人之间,如 “熟人强奸”“约会强奸”。“熟人”可能是朋友、老乡、同学、师生、恋人,完全由陌生人以突然袭击的方式侵害毫无防备的女大学生的情形相对较少。

3.女大学生性犯罪被害犯罪黑数大,更具有隐蔽性。大多数女大学生在性犯罪被害后不报案,其中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的胆小,害怕报案后遭到犯罪人打击报复;有的被害人与犯罪人是恋人、同学、朋友关系,从感情上讲被害人并不希他们受到法律制裁,所以宁可忍耐;有的被害人与犯罪人相识,关系较为复杂,如果没有目击证人,很难有充分证据追究犯罪事实,最重要的是这些犯罪与女性生理特点有关,并涉及个人隐私,一旦公开必然影响到被害人的私生活,所以被害人只好忍气吞声。“我国有几千年传统文化的影响,人们把女性贞操看得极为神圣。认为女性失去贞操是女人一生的耻辱,被人强奸或遭到性骚扰是一件令人无法启齿的丑事。”[2]“被强奸或遭到性骚扰的女人是得不到同情的,他们通常被认为是由于自己行为不检点,这使许多女人宁可吃哑巴亏,而不敢声张。在遭受巨大精神压力的情况下,性犯罪案件被害人往往不愿再揭旧伤疤。”[3]当然,还有些被害人选择不报案是为了逃避在司法程序中反复回忆和举证带来的再次精神创伤。

4.女大学生性犯罪被害的后果非常严重。女大学生虽然生理发育已趋于成熟,但心理发育仍不成熟,心理承受能力较差,难以正确地面对挫折。性侵害性犯罪不但带给女大学生肉体上的伤痛,更为重要的是精神上的打击。精神上要承受来自各方的压力,尤其是在大学校园这样一个人群密集的环境,“苍蝇不叮无缝的蛋”、“贞洁比生命更可贵”这些偏见与观念深深地刺痛着被害人。在舆论之下,很容易使犯罪被害的女大学生在心理上遭受 “二次”被害。女大学生在遭受性侵犯后会产生各种各样的被害心理。有的变得恐惧、敏感、多疑,甚至精神失常;有的产生极度的羞耻感与自卑感;有的因此导致造成恋爱关系中断;有的产生绝望心理而轻生;有的甚至发展为 “恶逆变”,由于被害救济不力,犯罪人逍遥法外,被害人没有得到及时的心理抚慰,亲自杀死强奸她的犯罪人,或将怨恨转而发泄到社会或其他人身上,使自己从被害人变成犯罪人。

二、女大学生被害人所具有的被害性是性犯罪发生的重要条件

在犯罪学上,传统观点认为犯罪完全是由犯罪人主动实施的加害行为,犯罪人与被害人的关系是一种主动与被动的静态关系。现代犯罪学观点认为被害人对犯罪的产生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犯罪是犯罪人与被害人互动的结果。被害人通过其所具有的被害性特征 “参与”了犯罪产生和发展的整个过程。

被害性是指促使犯罪发生的被害人方面的主客观因素的总称,包括生理、心理等主观因素与社会地位、职业、生活环境等客观因素。被害人与被害性在整个犯罪原因系统中居于犯罪条件的地位,对犯罪起到诱发、强化、刺激作用。虽然被害性不是犯罪发生和犯罪被害的原因,只是犯罪与被害的条件,但是条件是制约事物存在和发展变化的重要因素。所以,从微观上我们可以通过控制条件来达到避免或影响犯罪被害的结果。被害人的被害性特征又包括诱发性与易感性两种特征。

被害的诱发性是指被害人的诱惑、刺激、激惹等行为具有诱发犯罪行为的驱动性。诱发性特征在实践中具体表现为挑衅性与诱惑性的行为。前者如被害人对犯罪人的殴打、侮辱、虐待、要挟,后者如故意显富、女性的轻浮等。因此,对于犯罪的发生,虽然根本性的原因应归结于犯罪人本人,但外界的诱因,尤其是被害人的挑衅与诱惑,对其被害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诱发程度不同,被害的可能性及被害后果也不同,诱发程度大的行为,被害风险也大,其引起的被害后果也相应严重。

被害人的易感性特征是被害人有意识的行为和状态,这些特征通常表现为被害人在心理和行为上的无意识状态,它是指被害人存在着容易接受加害人的诱导或者容易成为加害者选择的侵害对象的特性,可表现为轻信他人、麻痹大意、无意中显露财物、好占小便宜等。这些易感性特征很容易引起加害人的注意,并因此被将选定为犯罪目标。

当被害人具备了易感性特征,犯罪人就会针对被害人投其所好,接近并感染被害人,调动被害人的情绪与兴趣,使被害人对犯罪人产生好感,进而取得被害人的认同和信赖,被害人就会自愿地一步步地沿着犯罪人的计划进入早已准备好的圈套。被害人的易感性直接体现为被害人容易接受加害人诱导的特性和无意识的顺应特性。

在女大学生性犯罪被害过程中,女大学生所具有的被害性特征正是性犯罪发生的重要条件。正因为具备了这种被害性特征,一些女大学生才被犯罪人选择为犯罪目标。

女大学生性犯罪被害性中的诱发性因素是被害人的行为中存在着的易引起犯罪人强奸等犯罪行为的因素,包括以下几点:1)行为表现轻浮。女大学生由于生理功能与性特征的发育已基本成熟,许多人都不同程度地出现自我欣赏现象,很多女大学生希望自己能对异性产生极大的吸引力。其中有些女生穿衣过于暴露,举止轻浮,那些居心不良的男性习惯性地认为这是在发出可以发生性侵犯的信号。2)择友不善。有些女大学生性格外向,“广交朋友”,与不良社会青年交往频繁,甚至有的常来往于各色男性之间,这些交往很容易使自己处于危险境地。3)优柔寡断,态度暧昧。有些女学生并无与追求者恋爱的打算,但与对方关系模棱两可、态度暧昧,增加了对方的幻想,诱使对方采取过分的行为。4)处理恋爱关系方式不当,缺乏恋爱道德。有些女大学生恋爱不成,便嘲笑挖苦对方,甚至贬损对方人格,在别人面前揭露对方隐私,或脚踩几只船,激起对方愤怒,以强奸等性侵害方式实施报复。

女大学生性犯罪被害性中的易感性因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单纯轻信、麻痹大意。单纯的生活环境、长期的正面教育和社会经验的缺乏,使女大学生形成了对人和社会的善良认知,对他人易产生较强的信赖感,防范意识的缺乏和疏忽很容易吸引犯罪人,使自己不自觉地陷入危险境地;2)贪图享受。有的女大学生生活上追求享乐,消费奢侈,好与别人攀比,在和男性交往时爱占便宜,贪图钱财。这种不良需求很容易被犯罪人所利用而图谋不轨。

三、女大学生个体被害预防的深层理论基础

女大学生个体被害预防是指女大学生从自身做起,减少犯罪被害,控制犯罪。女大学生个体被害预防主要取决于其自身,这是预防犯罪的前沿阵地,对预防犯罪能够起到有效的作用。

女大学生个体被害预防的理论基础有以下几方面:

1.个体防范符合人之本能。每个人都有趋利避害的本能,遭受犯罪侵害无疑会对被害人带来较大的危害,因此,加强自我防范,防御犯罪侵袭是符合人的本能的。女大学生从本能出发应具防范之心。

2.个体消除被害特征一定程度上可控制被害发生。被害人与被害人的被害性是犯罪发生的重要条件。正是因为有了被害人才产生了犯罪人,也正是被害人影响并塑造了犯罪人,被害人完全可以通过减少被害性因素来预防被害,从而控制犯罪发生。“理性选择理论强调犯罪人不是盲目犯罪,他们的犯罪决定是立基于犯罪机会、成本与回报的可能性,作比较判断后作出的决定。”[4]因此,犯罪人总是愿意选择那些易感性特征明显、处于有利于作案的时空条件之下的被害人作为犯罪目标。女大学生可以通过消除被害性特征,减少性犯罪被害的机会与条件,增大犯罪风险,避免犯罪被害。

3.被害预防之下被害人预防犯罪主体意识的提升增加了预防犯罪的积极性与主动性,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预防犯罪的难度。与被害预防相对应的犯罪预防是将每个公民看作是潜在的犯罪人,将国家与公民对立起来,国家对公民的不信任增加了犯罪预防的难度。被害预防则是将每一个人看作是极有可能遭致犯罪侵害的潜在的被害人,于是,国家同公民站在一边,双方充分信任,为防止公民从潜在被害人转化为现实被害人而共同努力。基于对国家的信任,公民对开展的各项被害预防教育活动容易认同与接受,而且从实际情况看,改变被害人和潜在被害人的行为比改变犯罪人或潜在犯罪人的行为要容易得多,而预防被害比预防犯罪也更可行,预防犯罪被害的举措比预防犯罪的举措更为有效。“犯罪预防强调国家的责任,因为公民本身没有防治他人犯罪的责任。被害预防则强调公民个人的责任,因为每个公民自然都有预防自己被害的责任,尤其是调整自己不良行为的责任。这样,治理犯罪便不再完全依赖于政府,公民个人也可以有所作为,为国家和政府分担一部分责任。”[5]从潜在性犯罪被害人女大学生的角度强调预防被害从而减少犯罪要比单纯预防潜在犯罪人犯罪更为有效。

4.被害人已经不是传统的一味受到同情和保护的对象,被害人应对自身的致害因素承担责任,并且消除这些因素。这些致害因素也常常具有应当受谴责或者可以被指责的特性。犯罪中被害人应当承担不可推卸的责任。女大学生对遭受性犯罪被害应有过错意识,应主动消除被害特征。

减少女大学生性犯罪被害,就是应当减少那些可控的致害因素,具体而言,就是促使女大学生调整自己的个性心理、行为方式,逐步减少直至消灭自身存在的促使犯罪发生的被害性,提高自身对犯罪的免疫力,实现被害预防。美国的政治学家威尔逊与犯罪学家凯琳曾经提出了 “破窗理论”。这一理论强调 “社区失序会导致社区犯罪率的升高,因此,社区治安是警察工作中最重要的环节。忽略治理社区失序现象而一味地去打击犯罪会收效甚微,警察应责无旁贷地担负起维护社区治安的重任,而不应对失序现象视而无睹”。[6]“破窗理论”可以推及到个人,如果被害人存在失序状态 (具有被害性),也容易招致罪犯侵害。

三、女大学生个体预防性犯罪被害的对策

(一)犯罪被害前避免犯罪人形成犯罪中立化心理

以上女大学生的被害性特征直接促使犯罪人形成性犯罪的中立化心理,而性犯罪的中立化无疑是助长犯罪人实施性犯罪的重要因素。

强奸等性犯罪发生过程中,被害人必定在现场,犯罪者和被害者之间的互动不可避免。而且强奸罪作为自然犯罪,是对于所有社会甚至犯罪社会所接受的道德的违反,要实施这一行为,罪犯心理上会出现不平衡,即他即将要从事的行为和自身道德价值设定上产生矛盾。为了使得自己既能完成强奸行为,又能避免自己道德上的自我谴责,将犯罪中立化是强奸犯经常采用的技巧。[7]

在性犯罪犯罪中立化的过程中,犯罪人设定被害人是有罪的,或主观上认定被害人同意实施犯罪行为,以此来否定自己的行为将伤害到被害人,或为达到内心平衡,将即将实施的犯罪作为对被害人的惩罚,以逃避自我的道德谴责。很多女大学生在外表举止和行为上表现出某种不利于自我保护的形象,很容易使犯罪人产生性犯罪中立化的心理,使自己被潜在犯罪人贴上 “被害者标签”。因此,消除女大学生性犯罪的被害性特征,避免犯罪人的犯罪中立化是个人预防犯罪被害的关键所在。具体讲,女大学生应从自身因素出发,减少能使犯罪人产生犯罪中立化心理的各种诱发性与易感性因素。具体做法如下:

1.加强自身道德修养,做到自尊、自爱、自信、自强、自立。作风不好,缺乏社会阅历,道德水准低,对自身要求不严的女大学生,更易遭致性侵犯。女大学生与异性相处要保持分寸,过分随便、甚至有暧昧的举止可能会使犯罪人认为被害人不会反对、甚至希望发生性关系,于是产生侵犯意识。行为轻浮放荡,追求性感,会使异性觉得被害人是在招揽性伙伴。

2.树立正确的金钱观与婚恋观。许多女大学生因为经不起金钱的诱惑而被害。因此应克服爱慕虚荣、贪财的心理。应适当消费,把精力放在学业上。有的女大学生想凭借自己的容貌换取利益,其结果是被人欺骗利用,遭致被害,因此,要把幸福生活和理想的实现建立在自己努力的基础之上。在恋爱中,要注意明辨,警惕不良用心者,更不可以将感情建立在金钱、容貌与地位之上。在性观念上,要洁身自好。

3.避免在易被害时空出现,遵守校纪校规。有学者总结出强奸被害的时空规律,“从实际情况看,被害人的被害主要发生在自己家中或单位(占36.4%),犯罪人家中(占25.3%)和野外(占14.1%)三种场合,发生在其他场合的很少。被害的时间分布规律不太明显,发生在8∶00~17∶00之间的占38.9%,发生在17∶00~24∶00之间的占44.2%,发生在0∶00~8∶00之间的16.8%。这与人们一般观念中强奸多发生在夜深人静之时的设想不太一致。”[8]许多高校建在城乡结合部,这些地方是流动人口的聚集地,也是流窜分子与逃犯常落脚藏身之地,社会控制相对薄弱,而房租较便宜,又距学校近,吸引很多学生在校外租房。有些女同学不遵守学校的规定在外租房,不按照作息时间休息,这样容易引起犯罪分子的注意,伺机实施性犯罪。

4.提高警惕,注意生活细节,不给犯罪分子机会。如在宿舍晚上睡觉前应检查门锁、窗户。女大学生还应适当警惕身边相识的异性,因为一半以上的强奸行为是发生在认识的人之间。“从我们调查的情况看,6成以上(62.9%)的强奸发生在相互认识的人之间。其中19%的犯罪人与被害人是同事,31.7%是邻居;5成以上(53.1%)的被害人在被强奸之前与犯罪人有过接触。其中,90%以上在被强奸之前1个月内还有过接触;35.8%的被害人被判断为对自己的被害负有一定程度的责任。”[9]另外需要注意的细节是女大学生在社交场合尽量避免饮酒,并警惕“约会强奸药物”。“有几项研究发现,一半左右因强奸被捕的男性承认在案发前喝了酒,约一半被强暴的女性也承认他们在事发前喝了酒。”“那些主动喝醉而增加被侵犯可能的女性常受到更严厉的谴责,她们的过错在于:不顾后果地喝很多酒,以致对周遭发生的事情失去知觉,不能清醒地表示同意或强烈反对,也没有力气去阻止不想要的求爱;于是,男性可能因为酒精而曲解 ‘同伴’的反抗意愿。”[10]

“约会强奸药物”包括任何能够让使用人没有能力说 “不”或坚持自己权利的物质,如酒精、大麻、麻醉剂、处方药 (镇静剂、安眠药)以及迷幻药等。美国大学管理机构已在开展 ‘当心那杯饮料’校园提醒教育活动,劝告学生密切注意增大他们易受攻击性的危险因素,不要把他们的饮料置于无看管状态;只接受直接来自服务员和酒吧侍者的饮料;不要喝多人间传递的 (一杯,一桶或一瓶)酒;当然,也不要接受来自她们不充分信任的人的饮料。

(二)犯罪过程中避免犯罪人形成非人格化心理

非人格化的过程通常是在犯罪行为发生的过程中完成的,避免非人格化,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遏制犯罪的进一步发生,避免发生或减轻危害结果。在强奸等性犯罪的过程中,犯罪人为了麻痹自己,减少自己道德上的罪恶感,采用一种自我催眠的方式,即将被害人看做非人,至少是和自己属性不同的生物,并对被害人产生一种临时的绝对支配感。在此特定情境下,被害人相对犯罪人而言只是一个能够满足其欲望的工具,或者满足他最深层次的潜在需要或欲望的客体,可供自己绝对支配。即使犯罪人与被害人在之前认识或者有长期亲密的交往,在强奸行为发生的过程中,犯罪人也会当被害人完全不认识他那样来行事。

因此,在犯罪实施的过程中,要努力唤醒犯罪人对自己 “人”的情感,要打破犯罪人的自我物化催眠,避免犯罪的非人格化,使犯罪人对被害人产生平等主体的感觉,从而在羞愧和道德谴责之下停止犯罪活动。具体的措施可以是反复强调自己作为人的特性,细述自己的日常生活和经历,用丰富的个性信息弱化自己的女性特质,使自己在加害者意识中的形象快速生成为活生生的立体的人,而不是仅仅具有女性特征的个体。

女大学生的性犯罪被害预防,不仅是自我防范,更应是一种自我反省。在发生性犯罪被害后应在 “愤怒”、“怨恨”与 “羞愧”的情绪之下作出理智的反省,这样才能发现自己的被害性,培养正确看待被害的健康心理。

[1]赵国玲.中国犯罪被害人研究综述 [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9:82.

[2]彭科莲.论隐匿型女性被害人的心理及询问策略 [J].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3):50.

[3]季红真.女性启示录[M].珠海:珠海出版社,1997:55.

[4]曹立群,任昕.犯罪学 [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66.

[5]郭建安.犯罪被害人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319-320.

[6]曹立群,任昕.犯罪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163.

[7][德]汉斯·约阿希姆·施耐德.许章润等译.国际范围内的被害人 [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2:228.

[8]郭建安.犯罪被害人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330-331.

[9]郭建安.犯罪被害人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331.

[10][美]安德鲁·卡曼.李伟等译.犯罪被害人学导论 [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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