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保险诚信建设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
2011-04-12夏峰
夏 峰
(济南市法院,山东济南 250001)
加强保险诚信建设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
夏 峰
(济南市法院,山东济南 250001)
完善保险业诚信体系应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保险诚信法制建设,建设保险诚信管理制度,加大诚信宣传。
保险;诚信;发展
诚信既是一种社会规范,又是一种个人修养,现在,诚信更是现代文明的重要标志之一,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件之一。
中国保险业自1980年全面恢复国内业务以来发展迅速,保费收入每年快速递增,取得了世人瞩目的成绩。中国保监会吴定富主席所指出的,“诚信是保险业发展的基石”,说到底就是一个保险主体和客户的相互信任问题。诚信的本质是一种道德约束,是辅助法律来维护社会经营关系和生活秩序的道德准则。保险业诚信建设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行业兴衰和广大被保险人的切身利益,对保障人民生活、促进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大意义。
保险行业是一个讲究最大诚信的行业。从理论上看,最大诚则适用于保险合同关系双方当事人,对于保险人而言,投保人转嫁的风险性质和大小直接决定着其能否承保与如何承保。然而保险标的是广泛且复杂的,作为风险承担者的保险人却远离保险标的,而且有些标的难以实地勘查,而投保人对其保险标的的风险及有关情况却最为清楚。因此,保险人主要也只能根据投保人的告知与陈述是否属实来决定是否承保、如何承保以及确定费率。于是要求投保人基于最大诚信原则履行告知义务。对投保人而言,由于保险合同条款的专业性与复杂性,一般难以理解与掌控,对保险人使用的保险费率是否合理、承保条件及赔偿方式是否苛刻难以了解。因此,投保人主要根据保险人为其提供的条款说明来决定是否投保,于是也要求保险人基于最大诚信履行其应尽的此项义务.由于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保险人应履行其对保险条款的告知与说明义务。另外保险合同又是典型的射幸合同。由于保险人所承保的保险标的的风险事故是不确定的,而投保人购买保险仅支付较少的保费,保险标的一旦发生保险事故,被保人所能获得的赔偿或给付标准是保费支出的数十倍甚至数百倍。因此就单个保险合同而言,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已远远高于其所收的保费,倘若投保人不诚实、不守信,将引发保险事故陡然增加保险赔款,使保险人无法承担而无法永续经营,最后将严重损害广大投保人或被保人利益。
保险业和其他行业不同,有其自身特殊性。投保人投保并支付保费后,保险公司不是提供有形产品,而只是对投保人做出提供风险保障或给付的承诺。也就是说,保险公司经营的产品实际上是一种以信用为基础、以法律为保障的承诺。保险公司能否履行承诺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只有在保险公司坚守诚信且经营良好、有履约能力的情况下,才能保障投保人的保险利益。这种特殊性要求保险公司必须坚持最大诚信的基本原则,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合法经营,只有如此,才能起到为广大客户提供风险保障、分散化解风险的重要作用。
从保险的三大功能分析,诚信也是保险业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
经济补偿功能是保险的基本功能,实现这一功能的基础和保证就是最大诚信原则。在保险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的利益既矛盾又统一。双方以签订契约的形式以期实现各自的目的,但目的能否实现及实现的程度如何,则完全取决于双方的守信情况。只有在双方都守信的前提下,即不仅保险的条款和费率公平合理、产品信息真实公开、不误导和欺骗投保人,而且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如实向保险公司提供信息、并有效管理保险标的,才有可能实现契约所规定的目的,保险的经济补偿功能才能得以实现。由此可见,诚信在其中起到了一种不可或缺的保证作用。
要实现保险的另外两个功能——资金融通功能与社会管理功能,也必须以这一原则为保障。
在发挥资金融通功能方面,保险公司持有的证券投资基金已占整个证券市场基金总额重要部分,已成为资本市场重要的机构投资者。在资金融通过程中,如果没有诚实信用作基础,资金拆借、投资回收的价值就不可能实现,资金融通的命脉也会被切断,保险的资金融通功能就不可能实现。
在社会管理功能方面,目前各保险公司普遍加强了防灾防损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服务,承担起了更多的社会责任。由于保险业已渗透到各行各业,其社会影响力早已超出了保险业的自身范围。如果没有必要的诚信精神作保证,很可能会对社会其他行业造成不利影响,甚至引发社会保障体系危机,并进而引发经济、政治领域的动荡和危机。
当前保险市场失信行为突出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保险销售宣传导向上往往突出有利方面,掩盖不利方面,存在误导,诱导甚至欺诈行为。二是售后服务跟不上,理赔难的问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拖赔欠赔时有发生。三是同业间相互贬低,恶意挖人,竞争不择手段。四是弄虚作假,假标的,假保单,假案情,假理赔,严重破坏和扰乱了市场。
在现实社会中,一些投保人丧失最基本的诚信道德,绞尽脑汁,千方百计的造假弄假,骗取保险资金。从时间上分析,有四个阶段。一是保前欺骗,投保人隐瞒投保标的现状,骗取保险人的信任,蒙混过关,暗藏杀机。如隐瞒资信级别和财产安全程度,是否已出险或处在危险状态,财产的数量和价值,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及健康状况等。二是保时瞒骗,即编造虚假的有关文字材料、账目、人员名册,对保险人的问询假言相对,不如实填写投保单等书面单证,诱使保险人在出具保险单、确定保险金额和计算保险费方面出现失误,为日后诈骗取得“合法”的手续。三是保后蒙骗,如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把保险事故与非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混淆在一起,人为破坏、扩大损失程度,第三者赔偿后又向保险公司索赔等。四是索赔时诈骗,有些投保人往往采取夸大损失程度和损失金额,提供虚假的证明材料,任意编造施救费用或低估财产损失后的残值,一个案件数次索赔或同时向两个保险公司索赔等手段。还有财产被盗案件,在保险公司赔偿后公安部门破案追回的财产,所有权归保险公司,被保险人应该交给保险公司或退还已领的保险金,却隐瞒真情,继续占有这些财产,形成事实上的诈骗或侵占。
这些问题不解决势必制约保险业的进一步发展,影响保险职能作用在新形势下的充分发挥。为什么诚信问题为一种难以治愈的顽疾?原因有三点:一是对保险从业人员,特别是各级管理人员缺乏长期有效的诚信教育和思想道德教育;二是破坏性开发市场资源 ,销售人员无证上岗、业务上“宽进严出”等急功近利行为,在体制上、机制上缺乏有力、有效的制约措施;三是保险信用立法滞后,对失信行为惩处过宽,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或无法可依等问题。
尽管我国保险信用法制建设有所进展,但与现实的保险经营活动相比仍显滞后及不完善,高速发展的保险业带来许许多多新现象、新问题,有些问题是直指诚信的,比如回佣,为了争夺客户资源造成遵纪守法遭受了损失,违规失信却增加了收益的局面。这些问题如果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解决,势必助长失信毁约的歪风蔓延。
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加强保险业的诚信建设:
一是从消费者最关心的问题入手,组织保险行业协会制定机动车险、健康险理赔服务等行业服务标准,明确承诺理赔时间、程序、标准等,在此基础上逐步制定行业标准,向社会公开承诺,并通过签订自律公约等形式,在全行业普遍推行。
二是大力组织推进诚信教育,编写保险业诚信教育教材,定期公布信访投诉和行政处罚情况 ,并指导和推动诚信建设的相关工作,使诚信建设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加大对保险机构、从业人员失信行为的检查处罚力度。只有强化失信惩罚机制,加大失信行为成本,才能促使市场行为主体的行为更加规范。建立保险业的失信惩罚机制,特别是发挥法律的惩罚机制。
三是倡导各保险公司把诚信作为企业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加以重视,自觉把诚信建设贯穿到企业经营和管理的各个环节,特别是加强对代理人的管理,防止应管理不到位而影响公司的信用,自觉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防止因管理不到位而影响公司的信用,自觉加强对从业人员在法律、政策、专业技能、职业道德等方面的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诚信道德水平。
四是在积极推进保单通俗化的基础上,推进保单标准化,使保单更加规范统一,更具有法律上的严密科学性。
五是通过自查自纠、行业自律、行政监管等各种有效手段,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查处力度,努力创造诚信得益,失信受惩的良好发展环境。
六是逐步建立营销人员、中介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和保险公司的信用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并在此基础上逐步实现全国联网,为全面加强保险业诚信建设奠定基础。国家六部委曾联合出台了《关于开展社会诚信宣传信息披露已取得初步成效,尤其是营销员持证上岗规定的出台,建立保险营销员专用网络,强化了营销员的诚信行为,但各保险公司之间还应建立与社会公众沟通交流平台,如公众网站,现场常设咨询台等
诚信意识需要得到广泛的普及 ,这不是一种思维,而是一种自觉的理念,现在我们对诚信的认识远远不够,甚至是扭曲的,呼吁力度也远远不够,甚至成了一种遭人唾骂的牢骚,这令“诚信”二字在社会中显得很苍白。
中国自古就是一个讲究诚信的礼仪之邦,我们有过在人类史上灿烂辉煌的五千年文明,也是一个比较理性的民族,物质文明飞速发展的今天,我们却失去了很多精神文明的财富,导致了文明社会下的不稳定性,我们匮乏的不止是能源、物质和智慧,还有我们的精神良知和道德。
好在诚信是可再生资源,我们需要一种不宣的共识,捍卫诚信,是在捍卫一种不容丧失的社会责任,捍卫一个文明社会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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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4145[2011]专辑-0069-02
2011-12-05
夏峰,济南市法院工作人员。
(责任编辑:宋绪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