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史·汪伯彦传》补正
2011-04-12刘云军
刘 云 军
(河北大学 宋史研究中心,河北 保定 071002)
《宋史·汪伯彦传》补正
刘 云 军
(河北大学 宋史研究中心,河北 保定 071002)
汪伯彦(1069—1141),祁门(今属安徽)人。北宋徽宗朝进士。南宋高宗朝历任知枢密院事、右仆射兼中书侍郎等。以宋代史料为主,对《宋史·汪伯彦传》进行补正,补正范围主要是对其记载简略之处的史实补充以及与《宋史》本传记载有歧义之处的史料对比。
汪伯彦;南宋;宰辅;补正
汪伯彦(1069—1141),字廷俊,号新安居士,祁门(今属安徽)人。北宋徽宗崇宁二年(1103)进士。南宋高宗即位,历任知枢密院事、右仆射兼中书侍郎等,后罢职与祠。绍兴十一年(1141)卒,年七十三。《宋史》卷473有传。
据史料记载,宋人汪藻曾为汪伯彦撰写神道碑,此碑文现已不存。本文以宋代史料为主,对《宋史·汪伯彦传》①进行补正,补正范围主要是对其记载简略之处的史实补充以及与《宋史》本传记载有歧义之处的史料对比,疏误之处,敬请方家指正。
汪伯彦,字廷俊,徽之祁门人。
《新安志》②卷 7《汪丞相》:“汪丞相伯彦字廷俊,祁门人。”
登进士第,积官为虞部郎官。
《太平治迹统类》③卷 27《徽宗》:“崇宁二年三月,知举安惇上合格进士李阶等。丁亥,御集英殿策试,初赐霍端友、蔡佃、宇文粹中、王赏、彭俊民、杨时、汪藻、王次翁、王庚、刘湜、史汝士、任稼、孟庚、任居实、汪伯彦、张守等以下三百三十八人及第出身。”
按,《宋史》汪伯彦登第后履历省略甚多,现据诸书稍补。
《罗鄂州小集》④卷 6《張承务扩传》:“汪丞相微时,祁门宰陈孺使遍视在学诸生,次至公,曰:‘君位至宰相,然南人得北脉,名宦当繇北方起。’未几登第,调北京大名主簿,不出北京,积官至中大夫。中兴,遂为上相。”
《新安志》卷 7《汪丞相》:“崇宁中登第,调成安主簿。时吕惠卿镇北京,见其文,嗟赏,数檄主旁郡学。用中书侍郎梁子美荐召,会子美帅定州,辟管机宜文字。移大名,复从之,连三帅十余年,皆留自佐。及子美再帅,诏缮守备,务从宏大,子美专倚以办,不数年,陪都势成。奏功,自宣教郎至中奉大夫。宣和二年,召对,除开封府司仪曹事,迁军器、将作少监,后擢尚书虞部郎。”
《夷坚甲志》⑤卷 11《六鲤乞命》:“汪丞相廷俊,宣和中为将作少监。”
靖康改元,召见,献河北边防十策,直龙图阁、知相州。
《新安志》卷 7《汪丞相》:“靖康初,中外戒严,工部四司三监长贰诸郎无一人留者,凡备御之职,大率兼之,所至皆办。召见,献河北边防十策,剀切当帝意,即以付尚书省。寻直龙图阁、知相州,赐金紫。陛对,极言当世事,帝嘉纳,谓曰:‘兵起北方,士悉求南去,卿独以边警请行,真体国之臣。’加赐衣马、器胄,及赏士金帛。至相州,大修城壁,儆师聚粮,申明赏罚,军声甚振。”
高宗以康王使金至磁,时金骑充斥,尝有甲马数百至城下,踪迹王所在。伯彦亟以帛书请王还相。
按,此段文字与《新安志》卷 7《汪丞相》内容基本一致。
汪伯彦请康王回相州书见《北盟会编》卷64⑥。
未几,王奉蜡书,开天下兵马大元帅府,以伯彦为副将。
《宋宰辅编年录校补》⑦卷 14:“(靖康元年)闰十一月己酉,诏命上为大元帅,汪伯彦、宗泽副元帅,速领兵入卫。”
王引兵渡河,谋所向,言人人殊,伯彦独曰:“非出北门济子城不可。”王喜曰:“廷俊言是也。”既济,由大名历郓、济达于南京,奏为集英殿修撰。
《新安志》卷 7《汪丞相》:“闰月,王奉檄书开大元帅府,以伯彦为副。欲引兵渡河,谋所向,或请出浚、滑,或请渡王俞,或请趋魏县,言人人殊,公独奋曰:‘非出北门济子城不可。’抗论详明,众莫能夺。王喜曰:‘廷俊之言是也。’议既决,或犹欲宿留。伯彦以为承此冰坚不渡,万一春泮,大事去矣。遂奉王渡,而身为之殿。未毕,数骑而陷,已济。饔人不至,乃奉羊羮饼饵以献,时以方冯异、王霸。遂由大名历郓、济,达于宋。时所将皆乌合,屡危,赖伯彦调护以免。先是,王已渡,遣所乘车来迎,属天寒,又解所服絛褐以赐。是月,奏为集英殿修撰。”
明年春,王承制除伯彦显谟阁待制,升元帅,进直学士。
《系年要录》⑧卷3:“(建炎元年三月)戊午,王以集英殿修撰、兵马副元帅汪伯彦为显谟阁待制,充元帅;复潜善徽猷阁待制,充副元帅。”
《系年要录》卷 4:“(建炎元年四月丙戌),元帅府以兵马元帅、显谟阁待制汪伯彦,副元帅、徽猷阁待制黄潜善并为本阁直学士。《中兴记》:伯彦等迁职在四月晦,今从《中兴日历》。”
高宗即位,擢知枢密院事。
按,高宗即位,汪伯彦先除同知枢密院事,继除知枢密院事。《宋史》此处易造成高宗即位,汪伯彦直除知枢密院事,省略未当。
《宋史》卷213《宰辅表四》:“(建炎元年五月庚寅),汪伯彦自显谟阁直学士、中大夫、大元帅府兵马副元帅除同知枢密院事。(六月戊寅),汪伯彦自中大夫、同知枢密院事除知枢密院事。”
汪伯彦除同知枢密院事制见《宋宰辅编年录校补》卷14。
未几,拜右仆射。
《系年要录》卷 18:“(建炎二年十二月)己巳,尚书右仆射兼中书侍郎黄潜善迁左仆射兼门下侍郎,知枢密院事汪伯彦守右仆射兼中书侍郎,仍并兼御营使。二人入谢,上曰:‘潜善作左相,伯彦作右相,朕何患国事不济?更同心以副朕之意。’皆稽首谢。此据伯彦所进《时政记》。潜善入相逾年,当上初政,天下望治,潜善独当国柄,专权自恣而卒不能有所经画。伯彦继相,略与之同,由是敌国益无所惮。”
汪伯彦右仆射制见《宋宰辅编年录校补》卷14。
伯彦、潜善逾年在相位,专权自恣,不能有所经画。御史谏官,下至韦布内侍,皆劾奏之。
按,汪伯彦任执政未拜相前,已遭臣庶论列。
《系年要录》卷 8:“(建炎元年八月)壬午,斩太学生陈东、抚州进士欧阳澈于都市。先是,上闻东名,召赴行在。东至,上疏言宰执黄潜善、汪伯彦不可任,李纲不可,去且请上还汴治兵亲征,迎请二帝,其言切直……会澈亦上书极诋用事者。”
《系年要录》卷 12:“(建炎二年正月)辛丑,入内内侍省押班邵成章除名,南雄州编管……成章上疏条具潜善、伯彦之罪,曰:‘必误国。’(癸丑),太学生魏祐上书论黄潜善、汪伯彦误国十罪。不报。此据赵牲之《遗史》,其书未见。”
《系年要录》卷 17:“(建炎二年八月)庚申,殿中侍御史马伸言……伏望速罢潜善、伯彦政柄,别择贤者,共图大事。”
《系年要录》卷 18:“(建炎二年十一月辛丑),光州观察使、枢密都承旨邢焕为保静军承宣使。焕常为上言马伸言事切当,宗泽忠劳可倚。再上疏论黄潜善、汪伯彦误国,进战退守皆无策可施。其言多所补益。”
罢伯彦为观文殿大学士、知洪州,改提举崇福宫,寻落职居永州。
汪伯彦罢右仆射制见《宋宰辅编年录校补》卷14。
《系年要录》卷 20:“(建炎三年二月)己巳,尚书左仆射兼门下侍郎兼御营使黄潜善、尚书右仆射兼中书侍郎兼御营使汪伯彦罢。时御史中丞张澂上疏劾潜善、伯彦大罪二十……疏入,未报。遂以状申尚书省,潜善、伯彦乃复求去。签书枢密院事路允迪奏曰:‘时方艰棘,不宜遽易辅相,乞责以后效。’诏押赴都堂治事,已而皆罢为观文殿大学士。潜善知江宁府,伯彦知洪州。(壬申),观文殿大学士黄潜善提举南京鸿庆宫,汪伯彦提举西京嵩山崇福宫,所除职去大字,用言者奏劾也……甲戌,黄潜善、汪伯彦落职奉祠。”
《系年要录》卷 21:“(建炎三年三月庚寅),光禄大夫、提举南京鸿庆宫黄潜善,正议大夫、提举西京嵩山崇福宫汪伯彦并责秘书少监,潜善衡州,伯彦永州,并居住。”
《系年要录》卷 23:“(建炎三年五月戊寅朔),右司谏袁植言:‘前宰相黄潜善、汪伯彦国之奸贼,其罪不在王黼、蔡攸之下,且怙宠擅权,蔽贤嫉能。登相府曾未逾年,三分天下,几失其二。陛下纵释而不诛,奈宗庙、社稷何?望槛送二人,斩之都市,以崇国体。’诏责授镇东军节度副使、英州安置黄潜善降充江州团练副使,责授秘书少监、永州居住汪伯彦降充宁远军节度副使,并即其州安置。”
《系年要录》卷 35:“(建炎四年七月)甲寅,诏汪伯彦、张澂、钱伯彦、邵溥并许便居,以检正都司检举也。初伯彦等三人以散官永、峡州安置,而澂分司居衡州,至是用德音皆复之。”
绍兴初,复职,知池州、江东安抚大使。言者弗置,乃诏以旧职奉祠,寻知广州。
《系年要录》卷 46:“(绍兴元年八月己巳),责授宁远军节度副使汪伯彦复正议大夫,提举临安府洞霄宫。以参知政事张守言其才可用也。后四日,遂以伯彦为观文殿学士、江东安抚大使兼知池州。(辛卯)右司谏韩璜论新除观文殿学士、江东安抚大使汪伯彦为相误国,不当用,不报。疏再上,上曰:‘治天下蔽以一言曰公而已,朕亦安得而私?’乃诏伯彦提举临安府洞霄宫,职如旧。秦桧之少也尝从伯彦游学,至是伯彦虽罢帅而因得职名,盖桧力也。《林泉野记》云:桧拜右仆射,若误国之相汪伯彦首复其官,与之宫祠以报旧恩。”
《系年要录》卷 58:“(绍兴二年九月辛未),时广东转运副使汪召嗣奉其父观文殿学士、提举临安府洞霄宫伯彦在官所,颐浩因奏左朝奉大夫、新知广州向子諲轻肆妄作,请罢去,伯彦长于治郡,欲以代之。上曰:‘恐外议以朕藩邸之旧云云未协。’胜非曰:‘汉用萧、曹故人,唐用房、杜旧僚,令使伯彦任一方面,未为过举。’上乃许之。翌日,批旨行下。”
《系年要录》卷 60:“(绍兴二年十一月),辛未,广东经略使汪伯彦始受命。时虔寇谢宝以众数千攻博罗县,伯彦遣官兵募土豪与战,各有胜负。宝乞就招士民,言远人不谙战守,愿从贼请以安人情。伯彦以便宜授宝承信郎,贼遂散。”
《系年要录》卷 61:“(绍兴二年十二月)庚寅,广东经略司言海贼柳聪已受招。诏补承信郎,充经略司海上捉捕盗贼。聪为盗久,有舟数十,徒党数百人,往来广、福、雷、琼、钦、高、南恩诸州境上,至是愈炽。帅臣汪伯彦言已遣官说谕归业,故有是命。寻又官其徒七人,然聪居海中,出没如故,久之乃定。(乙巳),观文殿学士、知广州汪伯彦罢。右谏议大夫徐俯言:‘伯彦公议不与,众恶所归,军民不悦,付之方面,必致误事。’故伯彦遂罢。”
按,汪伯彦知广州约月余。《系年要录》卷61:“(绍兴二年十二月庚戌),徽猷阁待制、提举临安府洞霄宫季陵知广州。”
四年,帝追赠陈东、欧阳澈。舍人王居正论伯彦、潜善不已,复褫前职。
《系年要录》卷 82:“(绍兴四年十一月己酉),诏故责授江州团练副使黄潜善更不追复,观文殿学士、提举西京嵩山崇福宫汪伯彦落职,依旧宫观。上既追赠陈东、欧阳澈官职,而中书舍人王居正言:‘宰辅非才,误国乱政,求之自昔,岂可胜诛?然至于操鄙夫患失之心,违臣无作威之戒,使人主蒙拒谏之谤,朝廷有杀士之名,此而不诛,何以为政?潜善、伯彦不学无术,耻过遂非,唯思固宠以保身,务惩处士之横议,致东与澈被此淫刑。方其威命之行,实为初政之累。然自潜善、伯彦得罪去位,于今六年,陛下喜闻謇谔之声,包容狂直之士,崇奖台谏,询择刍荛,导人使言,不吝于爵赏。于是天下晓然,虽愚夫孺子咸知向者东等之死非出陛下之心,而忠臣义士扼腕共怒,甘心于潜善等之日久矣。今陛下尚轸渊衷,痛自追咎,使潜善魂魄有知,犹思延颈就戮,而伯彦躯干故在,不识何施面目仰视君亲?伏望特赐睿断,将潜善、伯彦无问死生,重加贬削,慰四海爱君慕义之心,彰二子杀身成仁之志’。故有是命。案《宋史》系十月壬寅。”
汪伯彦落职制见《四朝闻见录》乙集卷2⑨。
七年,帝谓辅臣曰:“元帅旧僚,往往沦谢,惟汪伯彦实同艰难。朕之故人,所存无几,宜与牵复。”
按,此段文字《系年要录》所记较详。汪伯彦复资政殿大学士制见《系年要录》卷115。
高宗当年与汪伯彦共济艰难,确实印象深刻,除前引《新安志》外,高宗也曾亲口提到当年之事。
《系年要录》卷 18:“(建炎二年十月甲子),上谕大臣曰:‘三省须与定色目,若仓卒索难得之物,使百姓何以供亿?太后比朕虽粗留意,亦不以口腹劳人,如朕于两膳,物至则食,未尝问也。向自相州渡河,野中寒甚,烧柴温饭,用瓢酌水,与汪伯彦于茅舍下同食,今不敢忘。’熊克《小历》略载此事于十一月癸巳,与《日历》不同。”
九年,知宣州,过阙,帝谓桧曰:“伯彦便令之官,庶免纷纭。”又曰:“伯彦潜藩旧僚,去国七年。汉之高、光不忘丰沛、南阳故旧,皆人情之常。”伯彦上所著《中兴日历》五卷,拜检校少傅、保信军节度使。
《系年要录》卷 125:“(绍兴九年正月庚寅),资政殿学士、提举临安府洞霄宫汪伯彦复观文殿学士。”
《系年要录》卷 126:“(绍兴九年二月己未),观文殿学士、提举临安府洞霄宫汪伯彦知宣州。”
《系年要录》卷129:“(绍兴九年六月壬戌),观文殿学士、左正议大夫、新知宣州汪伯彦为检校少傅、保信军节度使。初伯彦将至国门,上谓秦桧曰:‘伯彦相见,便令之官,庶免纷纷。’且曰:‘伯彦潜藩旧僚,去国十年。汉高、光未忘丰沛、南阳故旧,皆人情之常。’既至,入见。命坐,甚宠。伯彦上所著《中兴日历》五卷。后三日,遂有是命。又诏伯彦元帅府旧臣,特依见任执政给俸。于是给事中刘一止曰:‘节度使俸借减尚不薄,况郡有供给圭田之厚,以郡守而依执政,殆与异时非待制而视待制,非两府而视两府者类矣。’乃诏罢之。伯彦留旬,日燕见者三,锡赉无虚日,加赐宝鞍、名马、笏带、茶药等甚厚。”
《新安志》卷 7《汪丞相》:“绍兴九年春,以观文殿学士知宣州,召对,泣谢,上为改容。翌日,拜检校少傅、保信军节度使,赐鞍马、笏带、茶药,留旬余,燕见锡赉无虚日。陛辞,至漏下数刻。”
十年,请祠,从之。
《系年要录》卷 135:“(绍兴十年四月)时检校少傅、保信军节度使汪伯彦守宣州,端明殿学士徐俯守信州。前数日,御史中丞王次翁入对,论鼎不法,因奏伯彦不恤饥民而兴土木之工,俯妄自尊大不亲郡政,乞与外祠。秦桧请以章示鼎等,上曰:‘人臣有小过,朕不欲扬之,使自为进退。’……五月甲戌朔,检校少傅、保信军节度使知宣州汪伯彦,端明殿学士、知信州徐俯并提举临安府洞霄宫,从所请也。伯彦仍给全俸。”
《新安志》卷 7《汪丞相》:“至郡未几,请祠,诏特给真俸。自始仕在北方,至是归,适四十年,拥旄节还家上冢,会族婣父老为笑乐。时子召嗣知抚州,命移本路转运判官使便侍省。”
明年五月,卒,赠少师,谥忠定。
《系年要录》卷 140:“(绍兴十一年五月丙辰),检校少傅、保信军节度使、提举临安府洞霄宫汪伯彦薨,年七十三,上悼之。后九日,降制除开府仪同三司(到)[致]仕。讣闻,赠少师,赐其家田十顷,银、帛千疋、两,官给葬事,又官其亲属二人于饶州,后谥忠定。”
《新安志》卷 7《汪丞相》:“十一年,以开府仪同三司致仕。卒,年七十三。疾革,言不及私,辍朝两日,官给葬事,录亲属十一人,赐田十顷,银、绢各千。伯彦资乐易,不事边幅,事上接下以诚。未尝一日去书不观,有表章、奏议、杂文数十卷,《中兴日历》五卷,《春秋大义》十卷,又集三传本末为三十卷。”
《宋会要辑稿》⑩食货61之48:“(绍兴十年)十二月四日,诏江东转运司拨系官田顷赐汪伯彦。”
初,伯彦既去相州,金人执其子军器监丞似,使割地以至相州,守臣赵不试固守不下,遂拘而北,久之乃还。或云似之得归,伯彦实使人赎之。似后更名召嗣。
按,此事《系年要录》卷18记载颇详:“(建炎二年十一月癸未),初汪伯彦既去相州,金人执其子军器监丞似、女之夫都水监丞梁汝霖,使来割地。似等至相州,而守臣赵不试固守不下,遂拘以北。至是得归,伯彦以闻,且言:‘二帝未还,不敢顾私,已径令还乡矣。’上优诏劳之。或曰伯彦密使人赎似于金国。似后更名召嗣。熊克《小历》:知枢密院汪伯彦有子曰似,与其女之婿梁汝霖者向皆为金人掠去,拘于汤阴县寨中一年矣,至是似、汝霖同日南遁,至河偶得渔舟以济。按宗泽未卒前有奏疏云:助奸臣赎子与婿之谋,则其图归已久,非仓卒遁归也,今且两存之。似、汝霖自监丞出割地事,见伯彦《中兴日历》颇详,克称为金人掠去,亦误。”
注释:
① 引文均见脱脱的《宋史》,中华书局出版社,1985版。
② 引文均见罗愿的《新安志》,宋元方志丛刊本。
③ 引文均见彭百川的《太平治迹统类》,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④ 引文均见罗愿的《罗鄂州小集》,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⑤ 引文见洪迈的《夷坚志》,中华书局,1981版。
⑥ 引文见徐梦莘的《三朝北盟会编》,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版。
⑦ 引文均见徐自明《宋宰辅编年录校补》,中华书局,1986版。
⑧ 引文均见李心传的《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⑨ 引文见叶绍翁《四朝闻见录》,中华书局,1989版。
⑩ 引文见徐松的《宋会要辑稿》,台北新文丰公司,1965版。
Correction and Supplement on theBiography of Wang Boyan in Song History
LIU Yun-jun
(Song Research Center, Hebei University, Baoding, Hebei 071002, China)
Wang Boyan (1069—1141) was from QiMen (now part of Anhui) who passed the examination in HuiZong Emperor. During Southern Song Dynasty, GaoZong Emperor, he served as a Manager of the Bureau Military, the Grand Councilor and so on. Based on the historical data of Song Dynasty mainly, the author of this paper makes correction and supplement on theBiography of Wang Boyan in Song History, mainly gives supplement to the brief records of the historical facts and makes the comparison of the different interpretations between the historical facts in theBiography of Wang Boyan in Song Historyand that inSong Historyitself.
Wang Boyan; Southern Song dynasty; Grand Councilor; correction and supplement
K245.05
A
1673-2065(2011)05-0066-04
2011-07-10
2010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宋史》宰辅传记补正与研究”阶段性成果(10YJC770059)
刘云军(1978-),男,山东莱州人,河北大学宋史研究中心讲师,河北大学历史学博士后流动站在站科研人员,历史学博士.
(责任编校:耿春红英文校对:杨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