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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碳语境下责任公平分担的三个原则

2011-04-12吴江华

哈尔滨市委党校学报 2011年6期
关键词:公平权利原则

吴江华

(重庆市沙坪坝区凤凰镇人民政府,重庆 401334)

低碳语境下责任公平分担的三个原则

吴江华

(重庆市沙坪坝区凤凰镇人民政府,重庆 401334)

低碳责任分担的公平问题是当前低碳化发展的焦点和难点。低碳责任是公平的基础,离开了低碳责任,公平就无从谈起;而公平既是低碳责任合理分担的保障,也是落实低碳责任的重要条件。机会均等原则、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是低碳责任分担的公平原则。只有落实好低碳责任分担的公平原则,低碳化的可持续发展才能实现。

低碳责任;公平;机会均等原则;平等原则;差别原则

“低碳”对应的英文是low carbon,是在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和气候剧变对人类的生存危胁日益严重的背景下产生的,是工业文明以来人类传统的粗放型高碳化发展方式完全不同的全新发展理念。“低碳”在狭义上的本意是指实现更低的温室气体排放,而在广义上的概念不仅仅是指低排放,还包括低能耗和低污染。“低碳的出发点是破解高污染、高能耗、高排放的三‘高’困局,根本点是化解生存与发展、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二大矛盾困境,归宿点在于实现人类最终的发展和谐,消解科技进步与科技负面效应成正比的一种类似康德二律背反性悖论的困扰。”因此低碳责任的公平分担与落实是解决当前传统发展模式中社会、生态、经济和环境此消彼长问题的唯一路径。但是低碳责任分担与落实的重点、焦点和难点恰恰又在于如何体现公平。所以只有妥善解决低碳责任分担的公平原则问题,才能为扫除低碳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障碍提供条件。

一、低碳责任公平分担的机会均等原则

所谓低碳责任公平分担的机会均等是指在环境自净力、生态承载力与经济发展的动态平衡下,生存与发展的机会均等,主要体现在权利和规则方面的平等。一方面机会均等是平等的具体内容,另一方面机会均等又肯定现实和历史的条件差别所造成的不平等的起点,换句话说,是在肯定不平等的起点上制定平等的规则或界定平等的权利,以实现最终的平等。当然机会均等实质上只能强调的是过程上享有平等的权利,而不是在结果上必然的平等。

低碳责任分担公平的机会均等原则与传统的机会均等原则有一个根本的区别:传统的机会均等原则强调起点平等,认为起点平等是实现机会均等原则的基础;而低碳责任分担公平的机会均等原则承认现实的起点不平等,强调起点不平等的基础上实现平等。尽管低碳责任分担公平的机会均等原则与传统的机会均等原则,在对待起点不平等是否平等的观念上截然相反,但两者的“平等”的公平性上是一致的。

传统的机会均等原则侧重于政治意义上的平等,只有在起点平等的基础上,权利的平等和制度的平等才可能有实现,这正如奥林匹克运动会上的举重竞赛,举重是按运动员的体重和性别分级的,如果说一个男子80公斤的运动员和一个女子60公斤的运动员一起同台竞赛,这种起点的不平等就不可能实现过程和结果的平等。传统机会均等原则的起点平等正如学者秦晖所认为的,这种起点平等一方面不是源自人们简单的每个人生来就有,并且是应当有平等权的感性的表层感悟;另一方面也不是所谓的神的旨意和教派世界观和人生观的说教,而是制度上实现平等的一种逻辑上的基础条件。因此,基于传统机会均等原则的理念,如果说离开了起点上的不平等,就不能实现真正的机会均等。或者说,只有起点上平等,才能实现机会均等原则的公平性。

而低碳责任分担公平的机会均等原则的特殊性,就在于机会均等原则的大前提即作为低碳责任分担的主体——国家由于历史等既成事实的原因所承担低碳责任的大小不同。即低碳责任分担公平的机会均等原则是建立在既成事实的不平等基础上的,目的在于在既成事实的不平等基础上,通过基本规则的完善和基本权利的保障,来减少不平等直至实现最终的平等。

1.发展权的机会均等。低碳发展的方式和目的很明确,不能颠倒了方式和目的的关系。低碳发展只是与传统发展相异的一种发展方式和思维方式的变革,最终要实现的目的是人类的生存和发展的可持续性,而不是相反。因此,低碳发展方式的核心是发展,而低碳只是实现发展的方式与途径。

尤其重要的是解决高碳化发展模式弊端的根本路径。这正如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在联合国第42届大会上提交并通过的,关于环境和人类发展的纲领性文件《我们共同的未来》所指出:“大部分发展中国家和工业化国家之间在财力上差距正在扩大;工业化国家控制着一些关键的国际组织的决策权;工业化国家己经使用了地球的许多生态资源。这种不平等是地球上的主要‘环境’问题,也是主要的‘发展’问题。”[1]由此可见,环境问题是发展问题,主要有两个层次的含义:一是从国家层面来看,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自身因发展发式是高排放、高污染和高能耗的高碳化发展方式,造成环境和生态的不断恶化;二是从生态和环境作为稀缺的资源角度来看,大部分发达国家由于主导着国际上利益分配机制制定的话语权,并且在公共自然资源开采利用方面的利益分配谈判方面主导着话语权。这就导致发达国家不仅使用了自己的那份自然资源,而且还侵占了很多发展中国家的自然资源的使用份额,使自然资源消耗过度。尤其要指出在低碳语境下广义上的生态资源的含义包括碳排放空间,即在一定时间和空间的碳排放量,发达国家不仅以过度的自然资源消耗为代价实现自身的经济发展,而且在碳排放的量上也大大的超出了本国的份额,侵占了发展中国家的碳排放空间。所以环境和生态保护问题的实质是一个发展问题。因此环境和生态恶化的严峻形势是发展过程中所带来的,但是环境和生态恶化的治理归根结底又要依赖于发展。一是靠发展方式转变,即需要改变高碳化发展方式。二是靠发展的机会均等机制的不断完善才能真正的落实。离开了发展来谈环境和生态恶化的治理不仅是不切实际的空谈,而且不亚于杀鸡取卵,竭泽而渔。所以低碳责任分担的机会均等原则最根本的是发展权的机会均等。

另外从当前低碳政治的公平角度来看,世界各国可能会因为地理位置、生态环境、人口规模、国家大小和经济基础条件等原因造成国与国之间,地区与地区之间发展状况上存在差距,甚至于悬殊较大,但是每个国家和地区不论大小,每个民族不论肤色都有均等的发展机会,而不能被歧视,更不能被剥夺应有的并且是最基本的发展权利。环境和生态问题是发展过程中的问题,发展中的问题还是要依靠发展来解决。因此无论是从环境和生态问题的本质是发展问题的角度,还是从作为国家主体的发展权利的角度,都说明发展权的机会均等是低碳经济背景下机会均等原则的根本原则。

2.生存权的机会均等。马克思指出:“任何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2]马克思的这句话精僻地指出了生存权的基础性和前提性。生存权不仅是人权最基本的权利,而且是享有其他权利的前提条件,如果说人都没了,谈公平、谈权利、谈发展都是无稽之谈,没有任何意义。人类的生存权利分为两个最基本的层面:一是个体的生命层面,即个体不仅从出生到死亡整个生命过程享有健康的利权,而且在生活上享有最基本的各种物质权利,通俗地讲就是在衣、食、住、行等方面享用最基本的权利保障。二是个体的精神层面,个体在心理上不受危胁而享有基本的安全保障、在精神上不受压抑而享有基本的愉悦保障等诸多方面。在低碳责任分担语境下,人的生存权是低碳责任分担中一切权利的前提。自近代工业革命以来,人类在经济增长方式上主要采用的是粗放型的高碳化发展模式,自然资源过度开采,环境污染极其严重,生态遭到人类文明历史上最严重的破坏。更令人担忧的是由于高能耗、高排放、高污染等因素产生的温室效应已经造成严峻的气候剧变,对人类的生存产生了严重的危胁。而最棘手的问题在于气候剧变,使全球持续上升的平均温度越来越接近接界值。根据科学家的相关权威研究证明,如果人类不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现在全球平均温度的持续上升,当全球平均温度达到临界值2℃时,后果将不堪设想,因为2℃“是一个上限,一旦超过可能招致严重破坏生态系统的风险,其恶果将是非线性的增加”[3]。这种灾难性后果类似被推倒的多米诺骨牌,产生一连串的危机,比如出现冰川快速消融,海平面徒然增高,臭氧层空洞急剧扩大,酸雨连绵,灰霾无边,各种疫病蔓延,粮食绝产,资源枯竭,动植物逐渐灭绝,火山喷发等地质灾害不断等一系列连锁反应,整个生态系统面临全面崩溃的危险。近年来在国内外接二连三地发生的高寒酷热等极端气候变化,泥石流、洪涝、干旱和地震等地质灾难已经向我们人类敲起了警钟,在这种严峻现实下,不要说发展,就是最基本的生存问题也很难保障。而一些海洋岛国和处于极端自然环境下的国家,生存问题就毫无疑问更严峻。因此生存权的机会均等是低碳发展背景下机会均等原则的首要原则。

另外,在经济上的贫穷产生的生存问题同样与环境和生态的保护问题是息息相关的。三十多年前,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世界知名专家芭芭拉·沃德和勒内·杜博斯在全球生态保护论坛峰会上提交了一份他们的议案:《只有一个地球》,他们一针见血地指出贫穷与污染的关系:“贫穷是一切污染中最坏的污染。”[4]这也印证了中国的一句名言,“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物质条件决定意识,如果说面临衣不蔽体,食不果腹的生存问题时,人们平时所讲究的各种礼节与所在意的诸多荣辱,很可能荡然无存,更不要说保护环境,维持生态平衡了。

所以从生存权和发展权机会均等的原则出发,在低碳责任分担以及其他相关方面,必须有利于处于恶劣气候和地质环境中的国家、贫困国家以及发展中国家,即在低碳减排的同时要优先保障这些国家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因为人权的首要权利是生存权和发展权。因此发达国家履行更多的义务是天经地义的。发达国家为贫困国家以及发展中国家提供各种帮助,比如低碳项目支持、先进的减排技术、相关的人员培训、低碳贷款甚至于无偿的资金援助等方面都有义不容辞的责任,而不能乘人之危以低碳减排为借口遏制贫困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发展。

二、低碳责任公平分担的平等原则

低碳责任分担公平的平等原则,不是仅仅数量上的平等,而是低碳发展模式下履行义务与享有权利的对等,和其他各种相关权利的平等,比如低碳协议谈判中地位的平等,制定各种国际性低碳规则中话语权的平等、“碳壁垒”的国际贸易摩擦中权利与义务的对等,以及在碳交易中付出和收益的对等等诸多方面。1972年6月联合国在斯德哥尔摩召开人类环境会议,会议一致通过了《斯德哥尔摩宣言》即《人类环境会议宣言》指出:“人类有权在一种能够过尊严和福利的生活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并且负有保护和改善这一代和将来的世世代代的环境的庄严责任。”[5]3很显然,《人类环境会议宣言》肯定了人类在保护和改善环境的基础上,为过上有尊严和有福利的生活而享有的平等权利,以及承担与这种平等权利相应的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义务和责任,这是低碳责任分担公平的平等原则的理论依据。

1.利用公共自然资源的权利平等原则。平等的利用公共自然资源的权利,是低碳责任分担体现公平性的重要原则。国家和地区主权领域外的自然资源,包括环境承载力范围内温室气体的排放空间都是属于全球公共资源,每一个国家都有平等的利用这些公共资源的权利。

所谓平等的利用公共自然资源的权利,主要包括平等的资源开发参与权、平等的资源开发知情权和平等的享有这些资源利益的权利等。参与权的平等强调国家主体平等,无论国家大小、强弱,平等的参与公共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知情权的平等强调公共自然资源的利用情况,比如开发利用计划、开发利用的进程和结果,以及由此产生了什么积极效应,发生了什么消极后果等情况的知情权利;而平等的享有这些资源利益的权利,是指公共自然资源不是少数经济发达和科技先进的少数国家的私有资产,而是属于不分种族肤色每个国家的人的共同财富,因此人们也理所当然的平等地享有这些资源所带来的健康权、通风权和令人赏心悦目的优美环境权等。为了更好地促进环境、生态、经济与社会的和谐发展,同时充分体现并保障公共自然资源的平等权利,1992年6月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了《环境与发展宣言》,宣言在肯定1972年联合国的《人类环境会议宣言》的成果基础上,进一步强调:“环境问题最好是在全体有关市民的参与下,在有关级别上加以处理。在国家一级,每一个人都应能适当地获得公共当局所持有的关于环境的资料,包括关于在其社区内的危险物质和活动的资料,并应有机会参与各项决策进程。”[5]39

对公共自然资源平等的参与权、知情权等权利的保障,不但能够让公共自然资源处于各国的监督和管理之下,有效地避免“公共用地悲剧”的不断重演,而且为低碳责任分担中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提供了制度上的理论依据。换句话说,如果某个国家过多地消耗了自然资源,过多地排放了污染份额或过多地挤占了温室气体排放空间等等,这些国家也就理所当然地必须为自己所造成的这种“不平等”付出更多。“平等的利用公共自然资源的权利原则”也是低碳责任分担差别原则的前提原则,差别原则就是建立在不可避免的存在不平等的条件或状况的现实基础上的一种补救原则,在不平等中通过各种补救方式来实现平等。

2.各国承担低碳责任的道义平等原则。法国国际环境法学家亚历山大·基斯深刻的指出:“环境保护问题是全球性的,关系到全人类的共同利益。全人类都有责任保护环境。”[6]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和气候剧变日益严峻,对人类的生存与发展已经造成了严重的危胁,但最大问题还在于危胁不仅是眼前的这些严峻现实,而且当前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和气候剧变呈现出新的特点,即蝴蝶效应和多米诺骨牌效应。蝴蝶效应和多米诺骨牌效应常常是联系在一起的。

蝴蝶效应简而言之就是一个极其微小的扰动产生连锁反应最终导致巨大的变化,是作用力和作用结果不成比例的非线性变化。现在的生态和环境问题不是某一个国家或地区的问题,而是全球性问题,生态环境灾难的蝴蝶效应和多米诺骨牌效应,越来越突出,各个国家和地区之间的关系是相互影响和相互制约,任何一个国家都很难独善其身,唇亡则齿寒。例如2011年3月11日,日本发生地震,地震引发海啸,而海啸又造成福岛核电站中相关的核保护设备损坏,然后造成氢气爆炸,从而产生迄今为止人类历史上继前苏联的切尔诺贝利核电站核事故灾难以来的第二次重大核灾难。这次核事故不仅给日本本国的人民带来重大灾难,而且可能对其他国家,尤其是邻国也带来负面的消极影响。因为沾染了核辐射的尘埃、日本向大海倾倒含有核辐射的废水等物质,随着大气循环运动和洋流循环运动传播,尽管在传播过程中这些物质的辐射会不断的减弱直至消失,但谁也不可否认这些物质辐射的减弱和消失需要一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所造成的潜在危害谁都无法意料。在日本核事故发生后,包括我国在内的很多国家加强了本国空气和植物的核数据监测,在我国多个省的空气中和一些蔬菜中均已检测到极微量的放射性碘131。如果对当前的生态破坏、环境污染和气候剧变,世界各国都从本国的私利出发而熟视无睹、无动于衷,蝴蝶效应和多米诺骨牌效应,对生态灾难破坏性的非线性放大作用在将来极有可能造成毁灭性后果,这也就是为什么有的气候与环境专家认为,21世纪的生态环境问题带来的灾难比恐怖主义造成的危胁还要大得多的根本原因所在。

正如《人类环境宣言》所指出:“保护和改善人类环境是关系到全世界各国人民的幸福和经济发展的重要问题。也是全世界各国人民的迫切希望和各国政府的共同责任。”[7]由于地球是一个完整的生态系统,在这个生态系统里每个国家不仅对自己分内的低碳责任不能推卸,而且也应当肩担道义,站在人类的整体利益的全局高度自觉地承担起低碳责任。每一个国家都不能以本国的经济状况落后,技术实力薄弱和缺少相关的低碳设备等理由,对应该承担的相应的低碳责任相互之间推诿扯皮。因此在道义上世界上每一个国家都有完全平等的低碳责任。

三、低碳责任公平分担的差别原则

差别原则与平等原则表面上意思相反,在形式上两者之间似乎相互矛盾,但两者无论是在逻辑关系上还是在本质上都是一致的。平等原则是差别性原则的目的,而差别性原则又是实现平等原则的重要途径;两者相互依存构成低碳责任分担的重要原则。

西方哲学大师尼采认为:“给平等者以平等,不平等者以不平等,才是正义的真正呼声;由此可以推出,永远不要以平等对待不平等。”[8]尼采的这句精辟论述揭示了差别原则的本质内涵。平等不是仅仅形式上的相等和在数量上的绝对相等,平等应该是动态的“对等”,而不是静态的“平均”,也就是说不同的权利对等相应的义务,不同的收益或不同的过失对等相应的责任。尼采所主张的不要用平等对待不平等,认为正义就是用平等的方式对待平等,用不平等的方式来对待不平等,这实际上就是认为正义的平等的本质是对等,表现形式或者说是实现途径是差别原则。

从近代以来,尤其是工业革命以来人类高能耗、高污染和高排放的高碳化发展方式是造成现在生态和环境灾难的根本原因,而且主要是由发达国家造成的。首先从能源的消耗方面来看,发达国家的人口仅仅占世界的1/4,但却消耗了全世界总量的3/4。其次从温室气体排放来看,造成当前气候剧变的是温室气体,无论是从历史的数据来看,还是从当前的数据来看,大部分温室气体都是发达国家所排放的,发达国家排放的二氧化碳的量大约占总量的90%以上。科学研究表明,2005年,温室气体排放的累积总量排名前2位的是美国和欧盟;而温室气体的人均排放量来算,美国排名第1、澳大利亚排名第2、加拿大排名第3、德国和俄罗斯等国排名也都在前10名,而发展中国家排名大部分靠后[9],由此可见发展中国家与这些发达国家的碳排放上的差距有天壤之别。无怪乎美国的前总统卡特也不得不说,“世界上大多数环境问题是富国造成的,它们是美国、欧洲和其他国家”[10]。基于以上这些事实,在低碳责任分担上,发达国家理应承担更多的责任和履行更多的义务,发展中国家理应承担更少的责任和履行更少的义务。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的《环境与发展大会宣言》指出:“各国应本着全球伙伴精神,为维护、保护和恢复地球生态系统的健康和完整进行合作。鉴于导致全球环境退化的各种不同因素,各国负有共同的但有区别的责任。发达国家承认,鉴于他们的社会给全球环境带来的压力,以及他们所掌握的技术和财政资源,他们在追求可持续发展的国际努力中负有责任。”在2009年哥本哈根气候大会缔结的《哥本哈根协议》又进一步明确地提出:“全球气温较前工业化时期的升幅应限制在2℃;世界到2050年时温室气体排放量应较1990年减半;富裕国到2050年时应减少80%;发展中国家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应比通常情况下低15%至30%,要考虑能源消耗与经济产出的比例;在减缓暖化和提高执行透明度的前提下,由发达国家每年向发展中国家提供1 000亿美元的资金援助。”而2010年的坎昆气候大会缔结的《坎昆协议》又规定,发达国家承担更多的责任,并且达成了“按比例增加、新的额外的、可预期的,以及足够的资金应该提供给发展中国家”的共识,这些都是差别原则的具体体现。

低碳责任公平分担的机会均等原则、平等原则与差别原则,是在肯定低碳责任重要性的同时考虑了各国的国情、各国的历史与现实情况,统筹兼顾各国的利益,最大程度上体现了正义的公平。

四、结语

从1972年6月在瑞典斯德哥尔摩缔结《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宣言》、1992年6月,在巴西里约热内卢缔结《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1997年12月在日本京都缔结《京都议定书》、2007年12月在印度尼西亚巴厘岛缔结《巴厘岛路线图》、2009年12月在丹麦哥本哈根缔结《哥本哈根协议》以及2010年11月在墨西哥坎昆缔结《坎昆协议》,环境责任或低碳责任分担的公平问题成为历次世界气候大会的重点和难点。

由于对低碳责任分担公平性的不同理解,与会各方从各自的利益出发针对低碳责任分担的公平尺度和相关原则展开了激烈的论战,甚至采用各种方式抢夺道德的至高点对其他国家进行攻击和污蔑。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每次大会都是在争执、攻击、污蔑或者是抗议声中艰难地落下帷幕,而且相关协议又没有法律约束,因此尽管每次大会都取得一定的积极成果,但是相关协议在现实中落实的程度以及相关协议能落实多久都令人担忧。2012年联合国下一轮气候大会即将在南非德班召开,关于低碳分担责任的公平问题将再次成为大会的重要议题。所以只有妥善解决低碳责任分担的公平问题,低碳责任才能落实,低碳发展才能够实现可持续。

[1]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我们共同的未来[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7:7.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24.

[3]熊焰.低碳之路:重新定义世界和我们的生活[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10:3.

[4]芭芭拉·沃德,勒内·杜博斯.只有一个地球[M].《国外公害丛书》编委会,译.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7:26.

[5]万以诚.新文明的路标[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3.

[6][法]亚历山大·基斯.国际环境法[M].张若思,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111.

[7]秦天宝.国际环境法的特点初探[J].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3).

[8]Friedrich Nietzsche.Twilight of the Idols[M].Trans,by RJ Hollingdale.Harmondsworth,UK:Penguin,1968:102.

[9]世界银行WDI数据库[EB/OL].中国统计局网站.

[10]马小茹.浅析全球性问题及其解决思路[J].中国学术研究,2010,(8).

D669

A

1008-8520(2011)06-0091-05

2011-08-28

吴江华(1977-),男,江西赣州人,干部,硕士。

[责任编辑:王咏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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