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思想的继承、实践与流变
——王阳明社会教化思想与明中后期江西吉抚地区宗族的发展

2011-04-12张渝

哈尔滨市委党校学报 2011年6期
关键词:董氏乡约宗族

张渝

(南京大学中国思想家研究中心,南京 210008)

·哲学与思辨·

思想的继承、实践与流变
——王阳明社会教化思想与明中后期江西吉抚地区宗族的发展

张渝

(南京大学中国思想家研究中心,南京 210008)

王阳明的“乡约”和“十家牌法”思想,经过王门后学的实践,在明代中后期与宗族的发展结合起来,事实上在江西吉抚地区形成了“宗族的国家组织化”,即宗族被纳入国家行政组织,代替地方政府行使某些职能的现象。可以说,王阳明的社会教化思想在某种程度上,促进了晚明基础社会组织模式的转型。

王阳明;社会教化思想;乡约;十家牌法;宗族发展

研究明代中后期的思想史,王阳明及其后学的思想是绝对不可跳过的一部分。明末清初以来,研究阳明学的就不乏其人,从黄宗羲的《明儒学案》一书,到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中国思想家评传系列的《王守仁评传》、《聂豹罗洪先评传》、《罗汝芳评传》、《王艮评传》、《王畿评传》等,迄今为止,王学研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这些研究多从王阳明的生平、心学思想、教育思想,王门后学各流派的演变、思想特征以及王门后学众多人物的生平、思想等出发,对阳明学思想影响的分析也往往集中于个人或者是某一学派之思想演化成型上。从社会学角度研究历史在近年虽成为研究的热点,但是对阳明学的研究却少见,专门从阳明思想的传播与流变来探讨其对社会影响的文章更是凤毛麟角。

本文拟从社会史与思想史结合的角度出发,探究王阳明社会教化思想在继承与流变过程中实际产生的影响。思想是怎样产生实际的影响,这种影响的范围有多大,最后有没有成为社会文化中的一部分,这才是我们研究思想史的目的或者说意义所在。王阳明思想的成熟以及传播和传承与江西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可以说江西是阳明思想的福地。相对地,阳明思想对江西的发展亦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一、王阳明的社会教化思想

思想的产生是有一定条件的,就像生物学的条件反射,什么核心刺激产生什么样的反射结果。

正德十一年(1516),江西南安、赣州,福建汀州、漳州,湖广郴州等府、州及部分县不断发生以畲、瑶少数民族为主体的大规模山民“盗乱”,他们活跃在四省交界的广袤山区,伺机攻打州、县。前南赣巡抚文森见此情势托疾避去,于是,经兵部尚书王琼推荐,擢王阳明为左佥都御使巡抚南、赣、汀、漳等地。王阳明的社会教化思想便主要形成于他这次巡抚南赣,平定山民“盗乱”的施政过程中。

明代中期以后,政府一再加征赋税,农民每每被繁重的赋役压得喘不过气来,因此越来越多的农民逃入山区躲避赋役,而国家税收系统却并没有因为农民的弃田逃荒而减少对地方的赋役征发,地方官员为了完成政府的税收任务,只得将逃亡农民的赋役转嫁到那些没有逃亡的农民身上,因此留下的农民因越发沉重的赋役也不得不逃亡,由此形成恶性循环。此次山民盗乱的发生,原因即在此。经过对南、赣等地山民盗乱情况的实地调查,王阳明当即制定了一系列的措施。

(一)兴举十家牌法

十家牌法就是将十家编为一牌,开列各户籍贯、姓名、年貌、行业,每日轮一家,沿门按牌审察,遇面生可疑人,即报官究理。如隐匿不报,事发则十家同罪。在最初的《十家牌法告谕各府父老子弟》中,王阳明强调十家牌法起于“防奸革弊”,“不得不然”。王阳明此举其实是为了先控制尚在国家控制下的户口人数,同时招抚流民。据史书记载来看,他的策略对于平定盗乱还是颇有成效的。“自正德十二年受命,至十三年而江西贼悉平矣。”[1]到正德十五年《申谕十家牌法》的公移中,王阳明于申明设置十家牌法的基本意图中又加入了安定社会的教化功能,曰:“十家牌式,其法甚约,其治甚广。有司果能着实举行,不但盗贼可息,词讼可简,因是而修之,补其偏而救其弊,则赋役可均;因是而修之,连其伍而制其什,则外侮可御;因是而修之,警其薄而劝其厚,则风俗可淳;因是而修之,导以德而训以学,则礼乐可兴。”[2]609

此后王阳明在巡抚南赣期间又数次发布告谕督促各地方官员推行十家牌法,并在处理宁王叛乱事件中两次下文推行。可以肯定,王阳明在赣期间,十家牌法的推行力度是很大的。

(二)推行乡约

正德十三年平定动乱之后,阳明对接受招抚的流民,许其在当地落户从事农商等业,是为“新民”。这些“新民”在与当地原住民的相处过程中可能发生了一些冲突,阳明遂又作《南赣乡约》颁之于民。乡约中叮嘱同约之人务必要“孝尔父母,敬尔兄长,教训尔子孙,和顺尔乡里,死丧相助,患难相恤,善相劝勉,恶相告戒,息讼罢争,讲信修睦,务为良善之民,共成仁厚之俗”,同时详细规定了乡约的具体组织以及操作方式。如在组织方面,乡约设有约长、约副、约正、约史、知约、约赞;设有同约人名册,彰善簿、纠过簿;设有固定的会所以及固定的集会时间,还做了仪式上的设定,其中不少条款都是针对当时地方政府面临的现实问题。如以下几点:

其一,本地大户、异境客商收债放息,不得借机挟夺田地;寄庄人户不得躲避赋税,负累同甲;等等。凡违反者,约长率同约之人告官究治。

其二,投招新民,因尔一念之善,贷尔之罪;当痛自克责,改过自新,勤耕勤织,平买平卖,思同良民,无以前日名目,甘心下流,自取灭绝。

其三,亲族乡邻,往往因小事互相报复,酿成大害。今后一应门殴不平之事,鸣之约长等公论是非;或约长闻之,出面进行调解,如若不听率诸同约呈上官府,由官府进行裁决。

(三)兴办社学

南、赣地区社会动荡不安,人民犯上作乱的原因在王阳明看来,除了执政者办事不力的因素之外,还因为“民风不善,由于教化未明”。面对民众教化未明的局面,阳明谓“今幸盗贼稍平,民困渐息,一应移风易俗之事,虽未能尽举,姑且就其浅近易行者,开导训诲。即行告谕,发南、赣所属各县父老子弟,互相戒勉,兴立社学,延师教子,歌诗习礼。”[2]1252在各地兴办其社学之后,又要求社学教师“视童蒙如己子,以启迪为家事,不但训觞其子弟,亦复化喻其父兄,不但勤劳于诗礼之章句之闻,尤在致力于德行心术之本;务使礼让日新,风俗日美”[2]611。

在王阳明全集中我们可以看到不少他在江西时兴办社学的公文,如:《兴举社学牌》、《行雩都县建立社学牌》、《颁行社学教条》等,其内容从社学的建立、社学教师的聘用、社学学生的选择、教师待遇、社学管理和社学的教育意义等各个方面都有,可惜除此之外的其他史料记载阳明在江西兴建社学活动甚略。社学在江西各地虽有执行但最后以废弃居多,如嘉靖《南康县志》中记载,南康县天顺七年(1463)建有社学二所,“久废”;到嘉靖九年重建一所,“亦废”。随即附录王阳明的《训蒙大意示教读刘伯颂等》。由此推知,阳明的《社学教条》在南康县的社学教育中虽得过实施,但不久便废。

(四)旌表孝子节妇与褒崇陆氏子孙

王阳明的社会教化思想除以上几条之外还有:旌表孝子节妇、褒崇陆九渊之后代子孙等。前者自古便是掌权者用来推行封建道德的一种社会教育方式。王阳明在江西任上时亦于此做了不少工作。旌表节妇方面,文集中有《旌奖节妇牌》,孝子则见于《嘉靖赣州府志》卷十雩都刘瑁条下。而后者则多少与阳明自己的“心学”倾向有关。

结合史实来看,王阳明的社会教化活动皆起于平定当时南赣的民变之需要,或是控制人口的流失(十家牌法);或是安定民变之后的社会秩序(乡约);再进一层则是为了地方社会的长治久安而进行的必要的道德教化(如兴办社学和旌表孝子烈妇)。王阳明思想的这种强烈的现实性是以往的思想史研究所忽略的,而这种具有强烈的现实针对性的思想往往才会对社会的发展起到作用。思想的作用并不仅仅是意识形态上的,在掌握知识的士人那里,它可以通过士人群体之间往复的辩论、探讨,或者仅仅是士人自身的冥想产生出来再对士人的人生观、世界观进行改造,但是在大多数平民百姓那里,思想却更多的是通过固定的仪式所产生的社会记忆、身体记忆传承下来并产生作用的。在王阳明的社会思想通过其后学的继承对明代现实社会产生的影响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思想是怎样不断流变以适应和改造现实的。

二、王阳明后学与江西吉抚地区的宗族形态转向

阳明后学最为人乐道的是他们类似西方传教士传教一样传播师道的热情。在晚明的学术界,王门后学特别是江右王门学者长时段、广范围的讲学活动与讲会的和书院的建设结合起来,对王学的传播产生了至关重要的影响,而这种影响在不同地区的表现亦有着明显的差异[3]224。在江右地区,根据吕妙芬的研究:从1510年代,经历1530—1540年几名王阳明高弟的努力倡导,直到1600年左右,仍然可以发现没有间断的地方讲会活动,阳明学确实在当地学术文化场域中取得代表性的地位[3]224。但是这种学术文化上的地位很可能只是一时的,伴随着一批有全国影响性的学术带头人邹守益、罗洪先、聂豹、欧阳德、王时槐等的相继去世以及阳明学自身在晚明的衰落,阳明心学最终没能挽救大明帝国日益衰颓的仕风,甚至自身成为加速晚明士大夫堕落的媒介,为当时的有识之士所诟病;而阳明的社会教化思想却在王门后学的讲会实践过程中逐步与宗族建设结合起来,产生种种奇妙的变化,对晚明社会形态的形成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一)王阳明后学的乡约实践

阳明推行乡约最初的目的起于稳定地方秩序的需要,其性质实为国家实现其对地方控制的一种方法。到晚明时期,乡约的国家行政性质虽渐转弱,但其发展推行仍需依靠官方的力量,永丰乡约的重要发起者之一就是时任知府的季本。从邹守益和聂豹两人文集中所见的乡约,除了邹守益在自己家乡安福所倡之乡约未见有地方官参与的记载,永新乡约、永丰乡约、新昌乡约、广德乡约均记载有地方官员参与其中,并且乡约仪式的第一步都是宣谕明太祖朱元璋颁布的《洪武礼制》与《教民榜文》,表明此乡约的合法性。但是,乡约的推行除了需要官方人员的参与以及官方文件的宣读来为其披上合法性的外衣之外,实际的执行仍然需要依据各地实际的情况进行灵活变动。

王阳明的乡约思想起源于平定南赣的实践需要,具有一定的针对性,但是在南赣之外的地方推行的并不顺利,原因可能就在于并不适合推行当地的实际情况。如阳明弟子邹守益记载:“节奉提督御史王,颁示十家牌谕及乡约条款,惓惓防革奸弊、保安良善之盛德,而文具相承,竟未就实。”[4]790

所以,阳明后学在江右的乡约实践虽以阳明的《南赣乡约》为主要范本,但是结合当地当时的实际情况做出了相应的变动。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对当地大家族参与乡约的重视。这在邹守益的《立里社乡历及乡约》一文中最为明显。他写这篇文章的目的就是为了“告于宗族乡里”要于“庙前修里社之坛”于“水口立乡历之坛”并于两坛祭毕之后举行乡约,最后告诫众人“为善之人,宗族爱之”;“为恶之人,宗族恶之”[4]790,以宗族的力量来促进乡约的执行。可惜邹守益不久后再次出仕,离开家乡,乡约随即因为后继无人而难以为继下去。邹守益不由感叹道:“顾无官法以督之,故不能以普且久,心恒疚焉。”[4]802而从现有材料看来,由聂豹倡导的永丰乡约在实际执行时亦是以家族为单位的。在康熙《永丰县志》中《永丰乡约》的约文中多处记载:“该坊都约长正副往谕其家之族长”、“汝等约长悉以此意晓谕乡中大族”等。永丰乡约开始于嘉靖丙申即1536年[5],而这一年正好夏言上奏请准民间祭祀始祖,从此民间宗族的发展进入了又一次繁荣的转折点。乡约的推行,在这样的背景下,更加密切地与地方宗族自身的发展结合起来。

(二)宗族国家组织化过程中对王阳明社会思想的继承

嘉靖十五年,夏言上书世宗允许民间祭始祖,全国各地大小宗族皆兴起修族谱,建宗祠之风潮。而江右多豪右之家,自宋以来通过科举兴盛起来的仕宦家族在江西地方上扎根经营,盘根错节,形成一股强大的地方势力。这些地方家族历经数代仍兴盛不败的秘密也在于同族之人通过修谱,祭祖等仪式建立起来的家族向心力。以抚州乐安县流坑村董氏家族为例,洪武二年就已经建立第一座宗祠,到嘉靖三年又建立了新的大宗祠,并立宗子,以专主祭祀,江西的宗族发展可说是走在全国的前列。如果说嘉靖十五年之前,江西宗族的发展还处在纯粹的家族内部建设,那么此后,地方宗族的组织建设获得了国家的承认,江西宗族的发展从此走向了一条与国家政权相结合的发展之路。而走这条宗族发展之路的代价就是将自身国家组织化,只有与国家结成利益共同体,才能为自身的发展获取合法性。

宗族从血缘性的家族组织到公共性质的国家组织这一转变是通过什么办法完成的?就是通过将王阳明的乡约以及十家牌法思想引进宗族的组织管理中,以乡约的社会教化理念对族众进行教化。当然,乡约思想并不是王阳明的首创,宋儒吕大钧兄弟就已经写出《吕氏乡约》,而早在成化、弘治时期浙江永嘉及温州就有官员尝试将乡约引入家族的管理,但在明代的前期是不多的。本文之所以如此强调王阳明的乡约思想对江西宗族国家组织化的影响,首先是因为江西是明末王学的重镇,王门学者众多,人才辈出,而其中的杰出人物多数都有仕宦经历,他们不论为官或致仕都会对地方政策的决定及实施产生影响;其次,明末宗族转型发展的嘉靖到万历年间,王门学者的讲学与交游最为活跃,王阳明的思想在这一时期的影响可说处在巅峰时期,而王阳明的思想当然也包括他的《南赣乡约》。如阳明一传弟子邹守益在《惜阴申约》中,借鉴《南赣乡约》中彰善簿、纠错簿的做法“人立一簿,用以自考,家立一会,与家考之”[4]734。其他仿照乡约性质的规定,常建华先生在《明代江浙赣地区的宗族乡约化》一文论述极为详细,不赘述。最终定期举行的乡约保证了对族众的道德教化,而十家牌法则便于控制赋役人口,国家的思想控制与赋役征收透过宗族这块温情脉脉的面纱轻松完成。能典型地揭示这一转变过程的例子当属抚州乐安县流坑村的董氏家族。

董氏家族在明代并不能算乐安县的望族,仅出了一名进士,一名举人,出仕多由贡士等途。董氏家族在科举上的失败限制了他们家族的发展,无法成为能够称霸一方的大族,不仅如此,发展到明代中后期董氏家族甚至有衰败的迹象。嘉靖十二年,董家在黄山的一片山田被寺僧盗卖,董氏上诉至官府竟败诉,嘉靖三十四年,族中贡生董焕因参与县里重新丈量田地的工作被诬,郁郁而死。

董氏兴起的转机来自于一个人——董燧。董燧为流坑明代唯一一位进士董时望之孙。嘉靖十一年,董燧进士不第,入南京国子监;师从欧阳德,再从王艮学于淮南。学成后又先后问学于邹守益、罗洪先、聂豹等人,是第二代的王门弟子。嘉靖四十一年,董燧为人排挤辞仕归乡后就致力于讲学与宗族的建设。嘉靖四十三年他请兵部尚书聂豹写《重修黄山檀樾祠碑记》,四十四年又请抗倭名将谭纶从中斡旋,结束了三十年未果的黄山讼案,使得董氏重新获得黄山山田的所有权。此后董燧编族谱、建宗祠、立祠规,对董氏宗族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作为王门学者,董燧在对董氏宗族的建设中自然采用王学的观点和方法,我们可以在现存的《董氏大宗祠祠规》中明显地看出这一点。在修武备一条之下写道:“又有子弟经年出外生死不归,或肆恶为非者,各房照十家牌法严查,峻其出入之防。”可见十家牌法这种用于控制户口的行政手段已经被运用到家族的管理之中,而家族对人口进行控制的目的并不仅止于祠规所说的“峻其出入之防”,更重要的原因是国家行政体系失灵,地方家族取代原有的国家基础管理系统,对人口和土地实行自我管理,合理分摊既定的赋税和劳役。在江西安义县罗田村的黄氏家族,整个家族由十大房组成,其房族管理和里甲制度结合在一起,十房为一甲,十甲为一里,甲长由房长担任,里长则由族长充任[6]。总之,从流坑董氏宗族的发展来看,首先嘉万年间阳明后学的讲学、交游活动为王阳明思想的广泛传播打下了基础,然后王门学人通过讲学、交游这些活动扩大自身的人脉,为自己家族树立声望、争取利益的时候加大了筹码,最后王门学者不仅在地方事务上积极实践王阳明的思想,还将其引入到自己所在宗族的宗族建设之中,促成了宗族国家组织化的形成。

三、结语

王阳明的社会教化思想起源于稳定南赣社会,加强国家控制的实际需要,虽然在当时的推行困难重重,但却通过众多的阳明后学最终推广开来。其中的具体内容虽有增损,但稳定基础社会的主旨却是不变的。所以无论乡约和十家牌法的执行者是地方政府、或是地方政府与当地宗族结合,还是完全在宗族之内执行,其最终的目的仍然是维护国家在地方的利益,区别只是,国家在地方的利益共同体中加入了地方的宗族,而地方宗族从中分享了一部分的利益而已。从理论上来说,当国家利益与整个社会的利益趋于一致的情况下,宗族与国家利益一体化这种趋势有助于保证社会的稳定,所以当我们一方面看到王阳明后学的泰州学派掀起启蒙思想的新浪潮为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时,另一方面仍应当注意到,王阳明思想中安定社会的思想实际上已经渗入了广大的以宗族聚居为模式的乡村社会,为最基础社会的稳定注入了强心剂。

[1]谷应泰.明史纪事本末(卷四十八)[M].北京:中华书局,1977:718.

[2]王阳明全集[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

[3]吕妙芬.阳明学士人社群(第五章)[M].北京:新星出版社,2006:224.

[4]邹守益文集(卷十七)[M].南京:凤凰出版社,2007.

[5]聂豹.双江聂先生文集(卷三)[M].南京:凤凰出版社,2007:51.

[6]施由民.明清江西社会经济[M].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2005:70.

B248.2

A

1008-8520(2011)06-0006-04

2011-09-10

张渝(1986-),女,江西武宁人,硕士研究生。

[责任编辑:孙 霁]

猜你喜欢

董氏乡约宗族
“意”与“法”—董其昌的书家维度
乡约“吃了吗”
“吃了吗”原来是乡约
乡约:给湖北兴山县练瑜伽的姑娘说媒
乡约:给“彭祖故里”的音乐达人说媒
跨越八省区市的爱心接力
79首同名民歌《放风筝》的宗族关系
董氏开胃贴治疗湿食困脾型厌食症的实验研究
跨越八省区市的爱心接力
——记董氏膏方微商爱心团队
代际分化与“俱乐部式宗族”的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