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义利观:当代安全生产责任意识的重要思想基础
2011-04-12周秀芹
周秀芹
(中共哈尔滨市委党校,哈尔滨 150080)
·哲学与思辨·
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义利观:当代安全生产责任意识的重要思想基础
周秀芹
(中共哈尔滨市委党校,哈尔滨 150080)
确定安全责任意识是贯彻安全生产法的基础,是安全监管的补充和思想保障。在责任实施中,正确的义利观和道德法则是行使责任的内在依据。因此,探讨义利观、道德法则与安全责任问题是非常有意义的。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义利观具有普遍性和恒常性,义利观作为道德价值观中的基本的价值观,很好地诠释了道德法则的内在含义;正确的义利观和道德法则是确立安全生产责任意识的重要思想基础之一。
义利观;安全生产责任意识;道德法则
企业在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它在促进科技与经济发展、改善人们生活条件的同时,也给社会带来诸多消极后果,从而导致人类出现前所未有的价值困境。面对这些难题,道德精神便成为当代社会劳动者在技术时代的巨大挑战面前所必需具备的内在思想因素。
一、中国传统文化包含着超时代、超民族的理性、智慧以及真理性成分
文化是一条历史的长河,不能割断,源远流长。文化在其动态的发展过程中,不断地吸收、容纳各种新的内容,整合社会精神遗产,为生活观念提供导向因素。新心学大师贺麟先生说:“任何一个现代的新思想,如果与过去的文化完全没有关系,便如无源之水、无本之木,绝对不能源远流长,根深蒂固。所谓新,应当是有历史渊源的新,才是真正的新。”[1]
从传统文化的本质属性上看,传统文化包含着普遍意义的内容。传统文化的存在依赖于一定的历史条件,但除去其含有的时代性因素,它包含着适应一切时代和一切时间、立足人类本性的恒常的内容,比如时空、宇宙、生命的奥秘以及人生的意义等方面。这些问题是人类产生以来就一直探讨的问题。文化的内涵因为抓住了事物的根本,包含有许多超时代、超民族的理性、智慧以及真理性成分,因此,具有很强的生命力。古代圣贤“究天人之际,通古今之变,成一家之言”(《史记》),虽受限于一定的历史条件和社会条件,却能以博大的胸襟和深沉的睿智提出以宇宙、人生为终极关怀的论题和观点,实为可贵之极。
传统文化可以超越地域、民族群体和时间的界限,具有大范围的精神统摄性。现代生活中最引人关注的现实问题就是道德危机。中国传统伦理文化,其现代价值主要体现在解决现代生活中的道德沦丧问题上。几千年来,传统文化不一定给我们带来富裕的生活,但它却给予了我们正义和美好,给予我们优美的心绪和内心深处的宁静,还有崇高的人格价值。传统文化为我们的心灵找到了栖息地,给民族奠定了优良的文化根基,赋予了个体生命以一种至善至美的力量。如“凡事叩其两端取其中”,“无过亦无不及”,就提示人们做事所要选择和把握的程度和分寸。其中,凡事不强求、讲究适度原则、以理性自觉缓解价值观念碰撞、知足长乐、未雨绸缪等,以其深沉的气度蕴涵着现代生活有借鉴价值的因素。中国传统文化对人们的思想和行为进行规范,产生了统摄性,思维、行为也因此产生趋同性、和谐性和一致性。优秀传统文化正是通过人们心理上的共鸣、感情上的至诚、行为上的遵从,形成了符合人类追求真、善、美价值指向的整合效果。
中国传统文化以民族思维方式、价值观念、伦理道德、人格特征、行为规范、风俗习惯等形式存在和延续,经积淀而形成一种文化遗传基因,深深融入到中国现代社会的政治、经济和精神生活等各个领域,呈现在人们的生活观念和日常行为之中,影响着民族成员的心理和人格。它是现代人思想中无法否认的存在因素,充当着历史和现实的桥梁。从传统文化对一个民族的意义来说,只要某个民族成员仍存在,传统文化就不会彻底消失。拥有深厚文化根基和悠久历史的民族,经过历史的延续在不知不觉中积淀成根深蒂固的社会心理和人生信念,这种属于民族性的东西,具有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巨大惯性力量,它就像一股强大的习惯势力存在着。
中国传统文化是中华民族智慧的结晶,积累着中华民族所形成的经验和智慧,是中国现代文化得以产生的文化之根。人一出生就生活在传统与现代的交融之中,传统是人生存的文化环境。人首先要接受前人创造的成果和文化遗产,通过识别和理解将其内化于自身。同时,传统文化在生命智慧的层面上,也是解决技术异化、社会冲突、心理失衡、生态危机、人类危机等全球化问题的最有价值和意义的途径。
二、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义利观是诠释道德法则的基本价值观
20世纪,西方道德教育理论流派中,以价值为核心的价值澄清学派否认普遍的道德、价值原则,坚持价值的经验特性。而教育学家柯尔伯格则认为:“任何相对主义的假设——不论是个人相对主义还是社会或文化相对主义——都是错误的”,承认“我们每个人都在做出自己的决定并不能因而否定人类有相同的基本的道德价值;而且即使基本价值有所不同,那也是我们在思考社会或道德问题时所处的成熟水平不同,而不是个人的价值观的不同所致”[2]。这样看来,“义利观”应当属于道德价值观中的基本的价值观。“义”作为人的类的本质体现,总是以理性要求的形式出现;利则以需要的满足为其实际内容。“义”与“利”都是人性中具有普遍性的内容,义利观具有普适性。
传统意义上的“义”,指的是依据一定社会规范而发生的个人行为,但其获利行为总要以不损害他人利益为前提。正如孔子所说,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现代意义引申为超越了人类自身的崇高利益和价值,是人所特有的道德境界和价值追求,其中包括个人对社会所承担的道义、义务、责任等。所以,我们通常把符合社会利益并追求富有人生意义的崇高道德境界视为“义”的核心内容。所谓“利”,传统意义上理解为“功利”或“私利”,主要是指个人的物质利益。现代意义上一般引申为与人的社会价值相对应的“个人利益”和“个体价值”,是个人的名声、地位、荣誉、权利、物质利益、价值实现等。价值是作为高素质的人或集体所追求的义,在这个层面上,体现了让社会更好地发展下去的美好愿望。具备了这种义,主体在现代生产中就会肯于合作与奉献,从而有利于集体公利的实现。
“利首先是与个人或特殊集团相联系,义则超越了个体的特殊利益,具有普遍性的品格,它在某种意义上以潜在的形式体现了普遍的公利。”[3]利益总是某个人的利益或集体和国家的利益,作为与集团、国家甚至世界相联系的利,随着范围的扩大变得更有意义,也与“义”更相近。当然,这种利益,一定是集体的、正当的利益,这里排除集体腐败带来的利益。“利”与“义”无论是在个人层面上还是在集团层面上都存在着信仰、价值与行为规范的划分。义与利是可以在某集团或国家范围内统一的,其利益的趋向和内容决定了义的层次的高低。维系某集团等存在的可以是信仰、血缘、地域、利益内容等等。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如何实现更大范围的义利统一作为问题被提了出来。如何构建义利观,使它能维系尽可能多的个体,是义利观重建的关键之一。
从先秦起,到西汉经学、魏晋玄学、隋唐佛学、宋明理学以及明清实学的不断争论和发展,中国形成了一个有着雄厚思想基础、构架完整的伦理价值系统,积累了丰富的理论经验。其中义利观就是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核心内容之一。
义与道德相通,是人的立身之本。“见利思义”(《论语·宪问》),“义以为上”(《论语·阳货》)是孔子以“仁”为核心的义利观的体现。孔子说:“君子义以为上。君子有勇而无义为乱,小人有勇而无义为盗。”(《论语·阳货》)“富与贵,是人之所欲也;贫与贱,是人之所恶也”(《论语·里仁》)。但是“不以其道得之,不处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去也”(《论语·里仁》)。在《论语·述而》中还讲:“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就是说,一个人追求个人的利益使自己由贫贱变富贵,必须“义然后取”(《论语·宪问》),符合道义。孟子也明确提出:“义,人之正路也。”(《孟子·离娄上》)“义”又是判定一切言行是非、善恶的标准。《吕氏春秋·论威》中说:“义也者,乃事之纪也。”“大人者,言不必信,行不必果,惟义所在”《孟子·离娄上》,把义看成了判断是非和衡量事物的标准,这也是对义的含义所作的理论概括。
利的含义在伦理学中主要有两种理解,也就是公利和私利。思想家们对利的理解不同,其义利观也不尽相同。有的如把利看成公利者主张义与利相一致,“礼以行义,义以生利,利以平民,政之大节也”(《左传·成公二年》)。“义,天下之公利。”(《正蒙·大易》)也有的把利看成私利的人,认为利是人们切身的物质利益和实际功利,强调义、利的对立。孟子说:“王何必曰利,亦有仁义而已矣!”(《孟子·梁惠王上》)董仲舒也曾这样说过:“正其谊不谋其利,明其道而不计其功”(《正蒙·大易》),“不论利害,惟看义当为不当为”(《河南程氏遗书》卷十七)。
“兼相爱,交相利”是墨子义利观和伦理思想的核心。墨子以“兼爱”说为中心的道德观和既“贵义”又“尚利”的功利主义思想对我国道德思想的形成和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他说:“强不执弱,众不劫寡,富不侮贫,贵不傲贱,诈不欺愚”(《墨子·兼爱中》),不“亏人自利”。凡是“利人”、“利天下”的行为,就是“义”,凡是“害人”、“害天下”的行为就是“不义”。在此观点的基础上,墨子说:“天下莫贵于义”(《墨子·贵义》)。认为,仁义作为一种至善的道德追求不是空的,而是为天下人实现自己的现实利益服务的。
在中国古代特殊的社会历史条件下,不同时期思想家们的表现不尽相同,但他们对人类道德的贡献都是不可低估的。
三、企业生产行为的动机要以正确的义利观及其道德法则为基础,并以安全生产责任意识为其存在形式
道德法则,也就是道德规律,它是人的行为所应该且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人的行为动机一般遵循主观原则和客观原则,而主观原则与客观原则都要遵守道德法则。人的行为对道德法则要无条件地遵循,即行为的动机无条件地服从这个法则,并以责任为存在方式,来展现道德法则的内在约束力。一个出于责任的生产行为,其道德价值不仅仅取决于它所要实现的意图,更取决于它所被规定的准则。正是由于道德法则的确立,才赋予了责任以实质性的内容。
道德法则和正确的义利观是生产主体责任教育的内在依据。道德法则的掌握体现了先天道德成分与后天道德培养的整合效果,也是人的素养表现。道德素养有助于思维定式的形成,并决定人的行为实践模式。道德法则在道德本性与后天道德培养的整合中、在道德行为发生中、在道德的行为选择和实践中均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道德心理学说明,道德禀赋和道德法则比功利主义更能自在地产生出支持自身的强大力量。先天禀赋是人的生性基础,其开启程度直接影响着德性的表现,经过改变调整形成的德性综合素质使人具备一定的思维定式与精神品格。一方面,人的先天禀赋在未经人化时,往往具有天然的形态,它只有通过一个从自在到自为的过程才能提升为德性;另一方面,道德法则又不能完全离开先天的本性,它的形成总是以先天禀赋为根据,同时,道德法则往往又可以被同化成自身的特质,从而不断地改良先天的本性。当道德法则成为个体行为与意志的动机主宰人的安全生产活动时,安全生产才可能有保证。
责任感是普通人的理性在自己的道德知识的范围内可以找到的实践原则。责任心受制于道德法则和义利观,道德法则和义利观规定着责任心的内容和性质。责任教育就是让人在内心深处以道德法则为指针,使生产活动的动机无条件地服从道德法则,并以责任感为存在方式展现道德法则的内在约束力。如此,就显现了道德责任的崇高和道德法则的内在尊严。
在伦理学领域,一般认为道德法则是一种道德力量,它能排除外来干扰,清除利己动机,保持自身的纯洁和严肃,在实践活动中担当起一定的责任和义务。正是这种对责任和义务的承担,彰显了道德法则的力量,也实现了生产的安全。
我们的安全生产活动就是在道德法则、正确的义利观和责任感的多重支配下完成的。不可否认,由于部分企业管理不规范以及一些管理部门监管不到位,尤其是有些食品企业没有正规的配料单和配料复核制度,任意扩大食品添加剂的范围,超量使用防腐剂、乳化剂之类的食品添加剂,给消费者带来了很大的身心伤害。更有甚者,一些企业为了改变食品的色、香、味,欺骗人们的眼睛、鼻子和舌头,竟用工业原料代替食品添加剂。食品成本更低、外观更好、口感更适、卖价更高、保存更长,商业利润的贪心控制了人的动机和行为,淹没了道德法则和正确的义利观,也使人丧失了主体责任和义务。其实,产品生产安全和使用安全关系到每一个人,不分生产者和消费者。肆意滥用食品添加剂等任何假冒伪劣产品,祸及的不只是别人,还包括自己。
安全责任的履行因符合道德体现了应当性。在康德看来,“责任是伦理学的基本概念,伦理学的基本问题就在于说明责任”[4]。责任是“道德的最牢固的支柱,是绝对命令的唯一真正的源泉,只有义务而不是任何别的动机(癖好等等)才使行为具有道德的性质”[5]。
责任行为因尊重规律而体现出必要性。人的意志在支配生产活动时应该完全摆脱一切外在的影响,只能遵守客观上的规律,主观上也只能尊重实践规律和准则,使行为普遍符合规律,这种符合了规律的想法和意志就是个人想法的原则。换言之,个人的行动所遵循的规律必须对一切理性都有效,与自己的欲望无关。“一个出于责任的行为、意志应该完全摆脱一切所受的影响,摆脱意志的对象,所以,客观上只有规律,主观上只有对这种实践规律的纯粹尊重,也就是准则,才能规定意志,才能使我服从这种规律,抑制自己的全部爱好。”[6]
四、企业生产安全责任意识缺失的根本原因是道德缺失
企业生产安全责任意识的缺失是道德缺失的一种表现。古人多忧无德而不忧贫,今人又多重钱而蔑视德。传统道德文化和伦理观念被遗忘,使中国人的价值紊乱,陷入了无法回避的道德困境。人们心理深层道德意识的缺乏使人一时没有了系统道德理念的制约。
企业生产安全责任的落实靠什么?靠信念,靠道德,更靠人们的责任意识。左丘明在《国语》中说,从善如登,从恶如崩。没有由信念和道德支撑的道德法则的约束,企业道德就会被利润逼到边缘甚至跨越边缘,岌岌可危;监管者的道德,就会被功利蒙蔽,跌至深渊。由功利主义者生产产品,组织、管理、监管生产过程,其责任人就会把法律、道德逼近底线甚至丧失底线。法律当然可以规范一些行为,但法律不能规定既简单又难以监控的安全问题,这需要道德的约束。法律是事后惩戒,是被动的,仅能起到威慑作用。道德是事前预防,是主动的,可以从根源上解决安全责任问题。当然,社会环境和人文环境以及大背景能潜移默化地影响人的道德品质和人格特点。所以,相关责任人的修心和修身以及自律极其重要。
第一,道德回升和生产责任的落实要依靠仁道的价值理想和信念,必须从个体修心开始。古语有云:欲修其身者,先正其心;欲正其心者,先诚其意;欲诚其意者,先致其知。致知在格物。阳明心学认为:格物即“格心之物”,格就是规格、条理,格物就是“使物格”,就是使外物在人的心中有规格有条理亦即有正确的位置。致知即“致良知”,“良知”就是孟子所说的“良知良能”。所以良知良能不但是自然赋予人的本性,而且是修心的依托、修身的依托、生产责任的依托。人们都可以从当下的生活中一点一滴地去培养善爱之心,这是实践仁道的方法。人有了“不忿懥”、“不恐惧”、“不忧患”、“不好乐”之心,不受任何干扰之后,利益之心才会规避或淡化,人的本善才会主宰人的责任行为。
第二,修心是基础,修身是落实生产责任的道德实践。修身要先达到个体善,再建立责任感和担当意识,关怀他人、系念民间疾苦,进而济世救民,兼善天下,做到“己所不欲,勿施与人”。孔子说:“夫仁者,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能近取譬,可谓仁之方也已。”(《论语·雍也》)仁就是自己站得住,同时也使别人站得住;自己通达,也使别人通达。仁道的价值理想,尤其体现在道义与利欲发生冲突的时候如何正确处理。孟子提倡坚定不移的气节和情操以及无所畏惧的任道精神。他说:“得志,与民由之;不得志,独行其道。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孟子·滕文公下》)“得志,泽加于民;不得志,修身见于世。穷则独善其身,达则兼善天下。”(《孟子·尽心上》)这都是说,人不论处在什么样的境遇、场合中,都应选择道德反对非道德,保持独立的人格和气节,不被利益之心左右,自觉地将道德贯彻于自己的一切行为之中。
在利益澎湃的年代,矫正错误的利益观是历史赋予我们的责任。我们一定要确立这样的观念:道德教化能建立社会的道德秩序,使社会成员能自觉地实践某种超个人的普遍原则,并将其作为完善自己的途径;对自身的社会地位(不同的工作岗位)都有稳定的道德认可和道德定位。社会成员普遍认可社会的道德秩序,遵守符合自身具体情况的道德规范,才会普遍感受到自己的生存价值和社会责任,同时也才会享受到生活的幸福。
五、企业生产中劳动者主体对安全责任的理性担当可将正确的义利观和道德法则作为“绝对命令”加以执行
生产企业是专门从事生产的组织,它与个人有着十分明确的区别;但另一方面,生产企业最终是由个人通过一定的结构方式组合起来的。主体认识能力和主客观条件不同,个体对法则的认识和规律的把握也不同,这就不可避免地要依赖理性的审视。
古代希腊以理性为人的本质,奠定了近现代西方理性文明的根基。如柏拉图认为人的灵魂包含理性、激情、欲望三个部分。其中理性是人们用以思考和推理的,是人们智慧的源泉。理性主义者认为,人是理性的存在物,人可以通过理性把握人同事物的关系,从而去征服和控制自然,用康德的话讲就是“理性为自然立法”。理性可以被理解为人的思维所具有的判断、推理、计算的能力,或人在具体情境中调节自己行为的能力,即正确和有效(合乎规律)地处理自己同外部世界的关系,从而把握真理的正效应以及一种批判和自我批判的精神,也可以被理解为某种宇宙秩序。在古希腊罗马时期,人们的注意力集中在多样的、复杂的对象世界上,人们一般认为普遍秩序就是宇宙的内在秩序,理性就是对象世界的内在的合理性。人在宇宙中的地位是渺小的,理性作为一种强大的异己力量在人之外存在着。即人在生活中所遭遇到的各种事物和现象都是受某种潜藏的确定的秩序支配的,一旦人认识到这种秩序并能使自己的行动与之相符合,就可以使自己的思想得到解放,行动得到自由。在近代,随着人的实践力量的增强,人的意识就成了普遍秩序的源头,人成了世界的中心。19世纪以来,人们开始在人与世界的现实关系中去理解那个可以保证人的自由和解放的理性。但人与世界的真实关系是什么?是生产实践,还是语言、文化或者是意志?不同的人给出了不同的答案。近代在思想观念上的这一变化,使得它被称为“理性的时代”。这种理性的突出特征就是它的主观性,思维着的悟性成了衡量一切的重要尺度。
康德认为,理性是专指人心中具有的一种绝对的、无条件的知识,即超越现象去把握自在之物的先天的认识能力,是人心中存在着的要把相对的有条件的知识综合成绝对的无条件的知识的自然倾向,是对完满性的向往。广义地讲,它也包括感性和知性,是被当做单个主体所具有的一种思维能力,这种思维具有普遍的必然的客观有效性。康德以自我意识的权威来伸张人的理性,是自我立法的道德实践理性。人的理性除了要求在自然界立法外,还要求在现实社会生活中行使自己的权能。不管人们是否自觉地意识到,理性观念的历史演变始终都是在现实的人与世界的关系框架中展开的。
理性首先应该是作为人自身的潜能和自然素质存在着,它是一种“天赋”。天赋不同,理性的潜在能力也不同。要把这种理性的潜能和素质转化为现实的理性力量,还必须以人与人之间、人与对象世界之间以及对象世界的各个事物、过程、现象之间的稳定的联系和秩序为基础。人的理性是主体内在的情感需求和心理需求;是在先天禀赋的基础上正确地判断、逻辑推理、计算的能力以及自我指导、预见、探索和内在约束的能力和规制。理性中善的理念是人生追求的价值和目的,是发现真理、把握真理、辨别是非、洞察事物规律和发生道德行为的力量。
理性把道德赋予人,使人能够作为主体而存在。主体劳动者根据一定的道德法则和理性的力量,可以锻炼责任意志、陶冶责任情感、提高责任意识、恪守责任习惯,这样才能保持个体道德心理结构的稳定性和适应性。从内因上讲,劳动者个体价值观的形成必然是一个理性思考的自我建构过程。追求个性人格的完满、自足的过程也是基于人的理性存在为基础的。从外界来看,劳动者个体并不是完全被动地全盘接受外来的东西,而是有选择的、按照自己的方式,并根据自己的理解赋予外界内容以意义。
理性建构一方面能使人在复杂的生产实践中保持价值选择的清晰;另一方面,能使人在生产实践中建立起和谐一致的价值体系,凭借理性能力意识到自己的责任并承担自己的责任。
遵循道德法则就仿佛是理性人的自觉的“绝对命令”。“绝对命令”是无条件的。作为理性人在遵循这样的命令时,不去思考任何其他额外条件和强加的主观命令,一般也不受经验的制约。也就是说,理性劳动者在劳动中是安全自律的主体,能够自觉地遵守安全道德规范,自觉地维护生产环境安全。
[1]王思隽,李肃东.贺麟评传[M].广州:花城文艺出版社,1995:146.
[2]戚万学.冲突与整合——20世纪西方道德教育理论[M].济南:山东教育出版社,1996:299.
[3]杨国荣.善的历程——儒家价值体系的历史衍化及其现代转换[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
[4]卢杰雄.康德道德观论析[J].外国哲学,第15辑:17.
[5][德]康德.实践理性批判[M].韩水清,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
[6][德]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6:509.
B21
A
1008-8520(2011)06-0001-05
2011-09-15
周秀芹(1963-),女,黑龙江鸡西人,副教授。
[责任编辑:孙 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