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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礼治到法治:一个苗族村落社会治理结构的变迁

2011-04-12赵倩倩陈沛照

关键词:礼治苗族村落

赵倩倩,陈沛照

(湖北民族学院 南方少数民族研究中心,湖北 恩施 445000)

一、“礼治”与“法治”的法理视野

礼最早起源于周礼,成熟发展在孔子的儒学,经各个朝代的演变和转化,便形成贯古至今的礼文化,并成为中国传统文化的象征。礼由理论转化为治国方略,是从礼仪、祭祀等形式而来演化成一整套治理社会的伦理规范和道德准则,即为礼治。而乡土社会的礼治表达是“整个社会历史在维持这种秩序”[1]。费孝通将礼治作为乡土社会治理的特征,是“使人服膺”的内化在心里的敬畏之感,来自于教化而不是外在力量的推行。即一个村落社会的秩序维持是植根于深厚的历史文化,才能形成习惯并复制传递下去。

中国自古便有法治传统,从荀子的隆礼重法、商鞅变法到后朝各种有关法的主张,是一种相对于软控制的礼而言的以刑法为主的硬控制体系。鉴于传统与现代的比较,本文所提法治是指以从西方引进中国的现代法为参考体系,体现国家意志和理性精神的法律文本。

传统社会的文化渊源和秩序建构以礼治社会为表达,礼治意味“唯礼无法之治”。但是两者的关系并未如此分明,礼治不是真正的代表无法。这里的礼是指依仗传统规则来解决生活问题,是狭义的相对于法的礼,而法是由国家支配的规范。但 “礼”并不是无法,不是法的对立面,礼也不能完全独立于国家权力而存在。传统社会治理结构以礼治为中心,但现代化因素的渗入导致其变迁和异化,礼的社会控制力逐渐弱化而向法的控制力转移。

治理的基本含义是指“在一个既定的范围内运用权威维持秩序,满足公众需要。”[2]从统治与治理本质上的区别可以总结出:“治理虽然需要权威,但这个权威并非一定是政府机关;而统治的权威则必定是政府。”[2]根据日本社会学家富永建一的理解,社会结构可以分为角色结构、制度结构、群体结构、社会阶层[3]。推及行为层面的治理,可将民族村落社会治理结构定义为运用权威和成员自觉维持村寨内部的角色结构、制度结构、群体结构等秩序的稳定运行,其表现形式依托于村落固有的文化网络,具体的治理运作包括生产生活的管理、社会事务的治理、社会意识的维护。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外来文化的冲击和法制宣传的深入,村落社会治理结构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传统社会蕴含了大量促使使之协调运转的礼治文化因子,如何合理借鉴传统社会的礼治因素,并使之和现代法治因素有效结合,成为乡村和谐发展的重要课题。

本文的田野点小茅坡营村位于湖北省宣恩县高罗乡境内,是湖北省唯一完整保留苗族语言和风俗习惯的苗族村落。全村现有120余户、480余人,分为5个村民小组,苗族人口占全村的90%左右,是一个典型的苗族聚居村。小茅坡营村也是一个移民村,村中石、龙、冯三姓在乾隆、嘉庆年间从湖南湘西迁入,在迁徙和定居的过程中,乡村内部一直维持其独有的以礼为主、礼法结合的社会治理模式。

二、礼治:传统苗村社会的运作规范

礼源自于苗族社会主体对治理规范的解读,内嵌入文化风俗的普适力量,从意识到行为为社会成员所认可与贯彻,进而世代尊崇与复制,达到社会秩序维持与稳固的目的。

(一)以权威精英力量为主的社会治理

在礼治背景下,苗村族长的权威性质大小关乎整个村寨组织秩序的维护,族长是公认的能干人,为族人处理生活生产事务,讲话公正,办事效率高,深得民意。小茅坡营村三大宗族都以本族的族长为中心,由苗族特有的习惯法规范形成治理体系来实现对整个村落的控制;族长具有通过自身权力协调利益关系的政治职能,有安排生产的经济职能,通过调停纠纷处理矛盾的社会职能,参与和主持族人婚丧嫁娶、祈神祭天活动的礼仪职能。村民拥护族长的治理并自觉执行,这种控制力来自于共生的文化系统,“不是外力强加给文化创造的,而是文化创造本身所必然产生的社会现象。”[4]

(二) 以宗教活动为基础的社会治理

治理是公共权力在村落组织中对资源的管理和支配。传统的小茅坡营村落以宗法资源占主导,村民民间信仰意识浓厚。苗老师(苗语称“巴得”)的长期存在便是一个典型的例子。苗老师是苗族中各种敬神、祓鬼仪式的主持人,充当着人神之间的中介。苗族群众认为可以通过苗老师找到与神沟通的渠道。苗老师的法器为一竹筒和铜铃,念经时敲击竹筒,翻以铜铃,以示导神于民。宗教仪式借助于超自然力量,利用了苗族对神秘力量的恐惧和崇拜,可以达到很好的社会治理效果。宗教仪式涉及婚姻、生育、丧葬、祭祀等,覆盖了村落生活的方方面面。如苗族特有的祭祀方式——安家先,即祭谱,谱书即是宗表, 宗表是一个竹筒,筒内放一块青布或红布。无妥当人保管时,由苗老师代管。另一种是死人宗表,由苗老师记住,每去世一人,通过安家先告诉历代亡人,说“家神位上有他(她)的位置,和你们一样享受子孙祭祀”[5]。苗族崇拜祖先,认为祖先灵魂不灭,他们将宗表交付给苗老师管理,苗老师在当地有着崇高的威望。

(三) 以习惯法为规范的治理形式

苗族习惯法涉及节日、祭祀、婚姻、生育、丧葬诸方面。习惯法的遵守源于苗人对自身文化的认可,是规范日常行为、指导行事的准则,社会治理所要达到的秩序便从这样的规范中获得。苗族素有“苗家养数子,必娶一苗妇”之说,实行族内婚配,保持血统纯正和苗族文化传承。婚姻缔结规范从“放炮火”(订婚)到侧门迎亲(新娘进婆家不走大门走侧门)再到“三天不同宿”,是一个完整的仪式规范遵守过程,也构成了村落治理结构的有机组成部分。从正月初一起,按甲子推算,第一个逢“午”天,即是苗年。苗族过年禁忌繁多,如不准说不吉利的话,不到水井挑水,不准扇风吹口哨,不能看莴麻菜,不到菜园摘菜,不准到村外走亲戚;年夜睡觉后,大人小孩都不能讲话,一直到天亮。苗家人相信这些繁复的规则能给家庭、宗族和整个村寨带来平安,若不遵守就会带来灾祸。这些在现代社会看来多是封建迷信的残留,却生根在苗族人的血液里,并支撑起整个行为规范的运作。

三、法治:国家力量主导下的苗族村落

随着国家权力的渗入,自上而下的控制体系逐步瓦解了乡村固有的治理形态,礼治的力量愈加削弱,法律至上的观念逐渐占据主导,极大地影响着村落的治理体系和村民的社会生活。小茅坡营苗族社会治理结构的方方面面正经历着一场巨大的变迁。

(一) 多元化的治理力量

从 “改土归流”到“保甲制度”,国家力量对基层社会的渗透经历了一个渐进的过程。民国时期的保长和甲长是国民政府所委任的当地人,他们主要负责收粮收款和配合政府抓丁拉夫,一般不干预村里的生产活动和矛盾纠纷的处理。有威信的族长在这个时期的村落仍然存在,协调解决处理村内事务。解放前小茅坡营的石清篷就被公认为是石姓族长,在宗族中调节纠纷、组织生产。1952年小茅坡营苗族乡成立,石民勤当选为乡长,1955年小茅坡营村和漫古流村合并更名为团结乡。当时设有农会主席以及贫协主席,主席是石崖山,龙光山是组长。人民公社时期,基本以一个宗族为一个生产队,实行以生产队为基础的村级所有制。村民成为社员,他们的生产、生活都进入了集体的安排和管理。在这个时期,族长、苗老师的权威大大降低,传统的习惯法规范影响式微,国家权力逐渐成为社会治理主导力量。改革开放后,小茅坡营形成以村支书和村主任为领导的村民委员会自治体系。作为治理主体的国家力量渗入乡村以来表现为不同的方式,而传统治理主体即族长和苗老师的权威渐渐萎缩然又未完全消失,并通过本土精英分子的作用而展现出来。

石志元就是一个现在被认为具有族长风范的苗族精英,他初中文化程度,当过兵,复员后在村里的小学教过书,后来担任过村主任。在村民们看来,石志元是一个让他们十分“服气”的人。他一个人能将六口人的田土操持好,无论是粮食、经济作物还是观赏性的花草,他都能种植好;他品行正直公正,说话算数,只要他承诺过的事情就一定能为村民办到。村民如遇矛盾纠纷也会在第一时间找他处理,不仅是在石家,在整个村落都有着很高的威信。这个现代“族长”以优秀的人格、良好的品性与刚直不阿的处事风格树立了他在苗村的权威,就是现在也经常应乡村干部的邀请一起处理村内事务。由此,村落社会治理力量在一定程度上还保留着多元化态势,并使治理的效果得以优化。

(二) 多样化的治理资源

传统的小茅坡营村以锄攫农业为主要生计方式,经济结构单一,村民被束缚在土地上,村落社会结构稳定而封闭。国家力量的逐渐渗入也带来了生活生产方式的变迁,对外联络和交流越发增多。对土地的经营不再是村民收入的唯一来源,随着经济流动性的增强,外出打工者逐渐增多,从而带动社会结构的变化,产生了新的社会分层。乡村权利体系由村寨内生转化为国家控制,自成一体的治理体系逐步衰弱。在土地改革至文化大革命时期,在划分阶级成分时,仅有的两个苗老师有一个被划为地主,另一个被划为富农。在访谈60年代当过高级社社长的冯发武时,他提到:“解放以后,我们这里只有两个巴得了,其中一个在人民公社时期被划为地主打倒了,当时很多人斗他;苗老师自己都说无论谁请他去做法事他都不会去了。”以还愿为目的兼具祭祖功能的椎牛祭活动,在当地人看来已经不像过去那么起作用了。由此,经济资源、社会资源、权力资源的变化性,打破了以往的治理格局,影响了治理的策略和实践方式。

(三)逐渐增强的法治观念

礼治的内生性和稳定性使得传统乡村社会得以长期协调运转。随着社会的变迁,较之传统的宗法资源和价值评判,现代社会的法治观在解决村落内部纠纷等问题时逐渐占据主导地位。在这种转型之中,习惯法和国家法之间的冲突现象也就逐渐增多。比如冯友才、冯发福二人因土地使用权问题所产生的纠纷:冯友才的一块土地是其父亲生前由冯发福的父亲赠予,冯友才想把父亲葬在那块土地上,却遭到了冯发福的反对。因为冯发福认为那块土地虽是父亲赠予他人,但由于受赠人冯友才的父亲已过世,那块土地仍归冯发福家所有。此事经村主任出面调节,摆出说辞对纠纷双方进行劝服,最后由双方签订协议解决。另外,石家有两妯娌之间一直积怨较深,双方后来又由于水源问题而再起纠纷。其中一家报村委会处理,经村干部和旁人多次劝说调解,双方仍处于僵持状态,村主任遂将此事上报高罗乡派出所调解。村干部是联系国家权力与地方社会的中介人,他们由上级行政机构任命处理村内事务,较之传统的族长和权威老人,现在他们是村落内部问题解决的第一求助者,并在必要的时候经由他们诉诸于上一级国家机关。

(四)国家权力与民间力量治理的互渗

“善治”是治理的目标也是治理所要达到的和谐状态。“善治的本质特征就在于它是政府与公民对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是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一种新颖关系,是两者的最佳状态。”[6]小茅坡营民俗村寨建设是宣恩县五大工程之一,以当地民族特色和文化传统为考量,主流社会正在寻求一种国家权力与民间力量治理与发展的结合。

民俗村的建设涉及村民房屋及寨门等公共建筑的修建改造。苗村寨门是一座高大的牌坊式建筑,牌坊上方挂着由时任全国人大民委主任王朝文题写的“小茅坡营苗族民俗文化村”字样的黑色匾额,红色水泥门柱靠近牌匾的两边各挂有一个涂有五彩颜色的牛头骨。寨门靠山一则,在十几米长的山壁上用水泥铸就了一组苗族文化“浮雕”,反映了苗族椎牛祭祖的盛大场面,苗族跳猴儿鼓舞,吹笙挞鼓的欢快场景。除了为每家每户封檐垛脊、修建连户水泥路以外,宣恩县民委还为村里每户人家制做了两件装饰品:一是悬挂在堂屋大门正上方的大匾,上面书有“国泰民安”、 “朗朗乾坤”等吉祥话语;二是悬挂在堂屋里神龛上与寨门处相似的牛头骨。在对当地人的访谈中,很多人也承认,没有政府的强力推动,民俗文化村的建设是很难进行的。

小茅坡营村在2003年由政府主导而举办的大型椎牛祭活动也是国家与民间治理力量相结合的典型。当年12月3日即农历冬月初十,小茅坡营苗寨在时隔70年以后,再次举办了椎牛盛会。由于苗寨已没有苗老师,政府特意从湘西请来了苗老师主持盛会。严格按照椎牛的祭祀程式,祭祀了阿普蚩尤,进行了椎牛活动,表演了苗族歌舞,展示了民间技艺等。这一次椎牛活动以政府为主导、当地人为主体而进行,吸引了一万多人前来观看。这次活动不仅使政府实现了“打民族牌”进行宣传的目的,而且也使当地人在时隔70年之后展演了民族文化,满足了“还愿”的心理,增强了民族的自信心,从而实现了国家利益和民族利益的双赢。

四、对于苗村社会治理结构的省思

苗族村落社会治理结构的演变,整体上是一个礼治传统削弱而法治规范增强的过程,既有内部文化因子的拉力,也有外来文化因子的推力,反映了高层社会和基层社会、大传统和小传统的互渗过程,折射出传统民族村落治理的相关思考。

(一) 礼治与法治的历史关联

从苗村社会治理结构变迁的历程来看,礼治与法治两种治理结构的异质性是很明显的。治理主体从内生性族长制逐渐向国家力量在乡村社会的代理人过渡,但族长或是民族精英分子的权威并未完全消失,以此形成治理主体的多元化;治理资源不再仅仅是以宗法为基础的超自然,而是受村落以外的政治、经济、社会等资源结构分化的巨大影响;治理方式也不单受制于苗族本土的习惯法规范,转而寻求国家力量驾驭下的法治观念。即使如此,但礼治和法治两种治理结构都致力于乡村秩序的改善和维护。在国家权力进入小茅坡营村以前,苗族的礼治是适应当地生态环境而自发形成的自律管理系统,其内容覆盖了生产、生活的各个层面。村委会负责国家权力的传达和执行,是连接乡村社会和主流群体的中介,这两种力量的终极目的都是为了实现村落社会的治理,有着殊途同归的历史关联性。

(二) 礼治与法治的共生互补

礼治和法治都是社会调控的手段,但是二者的调整和适应在当地仍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法治需要礼治的调节,礼治需要法治的制约,二者互不可缺,相辅相成。礼治以伦理道德教化形成为村民的自觉,规范和约束自身行为,这是自律;法治则以强制手段,通过法律、法规和政策在维护社会秩序上进行硬性约束,这是他律。对于苗族而言,一种可能的治理方式便是在吸收礼治内容的理性成分来补充国家法的缺口地带。如村民在财产分配与继承问题上,大多沿袭传统,在老人分配和族人的见证下以手写的凭条为依据,女儿不继承财产,由长辈的权威和主导来进行定夺,并没有付诸于现代法律形式。分家析产的礼治传统被村民长期接受,而国家法则与此大相径庭。在现代法治的推行过程中,作为本土文化的负荷者,乡村干部和民族精英可以更好地协调好礼治和法治的关系,促进村落社会的和谐发展。

(三)经济发展与文化传承的困境

乡村社会治理是一个包含政治、经济、宗教、文化治理的有机整体,任何一方面的纠结都会致整个村治结构的不平衡。其中表现最为明显的是经济发展与文化传承的矛盾。在一个典型的民族村落,民族文化权利是少数民族群众赖以生存繁衍的重要权利。“少数民族文化权利保护的良好状态所成就的少数群体的认同感和归属感,能够给予他们一种心理上的安全,而这一方面对于维持社会、尤其是民族地区的稳定甚为重要。”[7]故民族文化传承事关民族文化权利的享有、事关民族利益能否实现之大局。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受到它所处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结构的双重影响,曾经的闭塞与守旧,让苗族文化形成了一个独立的自我协调运转的体系。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小茅坡营村外出务工者倍增,人口的流动性大大加强,城市社会特别对年轻人来说有着巨大的诱惑力。在很多人的心里已形成“先进”与“落后、“外边”和“这里”的鲜明空间分隔。在强来文化的强力冲击之下,说苗语的人逐渐减少,很多外出者也逐渐淡忘了苗族的惯习和传统。

“任何治理都必须有相当雄厚的文化基础。文化资源与文化能力的强弱直接决定着国家治理能力的强弱。”[8]在转型时期一体化和主流化趋势逐渐增强的形势下,民族村落的社会治理既要注重文化的传承与保护,又要加快步提高少数民族的生活水平,这就必须落实到经济资源与文化资源的整合,以此增强文化功能对治理结构完善的促进,以此实现经济发展和民族文化传承的共赢,礼治传统和法治观念的和谐共生。

参考文献:

[1]费孝通.乡土中国[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65.

[2]俞可平.治理与善治[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5-6.

[3]富永建一.社会结构与社会变迁——现代化理论[M].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1988:19.

[4]司马云杰.文化社会学[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347.

[5]龙子建,等.湖北苗族[M].北京:人民族出版社,1999:182.

[6]严存生.社会治理与法治[J].法学论坛,2004(6).

[7]任颖.以人为本视域下的少数民族文化权利保护[J].湖北民族学院学报,2008(5).

[8]付春.软治理:国家治理中的文化功能[J].中国行政管理,20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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