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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与行为:“劳动力转移”对中部农村养老问题的消极影响与对策研究
——以湖北省天门市皂市镇J村为核心个案

2011-04-11陈俊秀

关键词:劳动力转移福利院养老

陈俊秀

(中共武汉市委党校 ,湖北 武汉 430023)

上世纪70年代中后期,在与功能主义的抗衡中,英国社会学家安东尼·吉登斯的结构化理论萌芽了。自此,“结构”与“行动”的关系问题,成为了社会学思考的重点。在吉登斯的理论中,结构化过程具有双重性:一方面,社会结构制约着人们的行为选择;另一方面,人们的社会行为也影响甚至再生出新的社会结构。在现代中部农村,因为社会经济结构的改变,青壮年劳动力大量外流务工或经商,这样的行为选择在解构村庄原有社会结构的同时,也相应地再生出了一种新的社会结构。只是,农村重新构建起来的这种社会结构形态是“失衡”的、不稳定的,对农村的社会生活秩序和村民的行为选择取向有消极影响,很多社会问题由此而生。

一、“离土又离乡”的劳动力转移导致村庄结构“失衡”

改革开放使社会结构和人们的行为选择发生了深刻改变。在相关政策的指引之下,农村开始普遍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这一举措不仅提高了农村的劳动生产率,还颠覆了人民公社集体劳动的管理体制,充分调动起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使农村的劳动力从“吃大锅饭”时的“隐性剩余”,变成了改革开放之后的“显性剩余”。 与此同时,外向型的经济战略率先在沿海地区开始实施,服务业以及“三来一补”等劳动密集型出口加工工业在沿海地区迅速发展起来,这种先发型经济增长和城市体制改革对劳动力产生强烈需求,再加上沿海与内地之间的经济结构偏差和收入差距,以及党和政府对农村劳动力流动就业政策及时合理的调整,这些都成为了吸引农村剩余劳动力流入城市的主要动力。而随着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调整,农村外流务工的劳动力渐渐被许可进入城市的二、三产业,这无疑是对流动农民就业空间的进一步拓展。

以湖北省天门市皂市镇J村为例,自上世纪90年代开始,一波脱离农业的高潮在此发生。就J村的实际情况而言,产生社会流动的主要动因是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价值观的改变。农业耕作日益机械化使农村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显而易见,但社会价值观的改变,更加坚定了J村青壮年背井离乡、外出务工的决心。在他们看来,离开农村就意味着更好的生存可能,即便家里有田待种,他们也不想种,要么低价租给别人种,要么任其荒芜。

J村外流务工人员大都选择“离土又离乡”的异地转移方式,一年中只有春节才回家一次(少数人几年才回家一次)。他们都是各自家庭的中坚力量,上要赡养老人,下要抚育子女,但因为长年在外,他们在家庭生活中缺位了,这给村庄正常的社会生活结构,带来了冲击。

现在J村的社会成员结构,以“386199”人员为主。其中的“38”代表妇女(“三八”妇女节),“61”代表儿童(“六一”儿童节),“99”代表老人(“九月初九”重阳节,现在也是老人节)。其实更确切地说,这其中最多的留守者,是老人和孩子。J村的中青年夫妇一般都结队外出打工,除非家里没有老人,或家里有读书的孩子,且该孩子到了关键的升学阶段,才会有一部分妇女选择留下来。这也是所有天门市下属农村地区现在最主要的留守人员的组成。与这样的一种非正常的社会成员结构同时出现的,还有农村家庭代际关系的断层和跳跃。最突出的表现就是父母与子女的关系被祖孙关系所取代,而成年子女对年老父母的赡养,则出现了缺位和断层。这给农村社会的养老问题提出了严峻的考验。

二、社会结构失衡对中部农村养老行为的消极制约

社会结构的失衡使农村社会的养老现状不容乐观,这里面有他们自身家庭和生活环境的原因,也有社会保障的原因:

(一)成年子女外出务工现象增多,农村养老缺乏人力资源

在现代的中部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现象很普遍,长年留守在农村的,不是老人就是未成年的孩子,而且,孩子们的生活,还需要老年人的照顾。本来,在传统的宗法观念里,子女是老年人义不容辞的赡养者。但囿于现代中部农村的实际情况,这些本当在家为老人“养生送死”的家庭中坚力量纷纷“缺位”于各自的家庭生活,使农村老人在失去最坚强养老依靠的同时,还要反过来充当孙辈的“代理监护人”,以年老体弱之躯来帮孩子养孩子,所以常常有义士扼腕、学者喟叹:现在的农村,“到底谁养谁?”

另外被倒置的,还有农村社会的劳力耕作问题。在农村社会,已婚儿子的农田和父母是分开的,应该由已婚的孩子独立耕种,不仅如此,在民间的礼俗观念里,已婚的孩子应该主动帮助日渐年老体衰的父母处理农事。但在现代中部农村,因为中青年劳动力的大量转移,不管是自己的“口粮田”,还是权属于儿子的田地,都是老年人在耕种。而因为周围都是“心有余而力不足”的留守乡邻,在遇到特殊情况,比如说农忙时段体力不支,或突染急症自顾不及时,老人们都很难寻求到帮助。也就是说,现在的农村老人留守在家大都“孤军奋战”,缺乏来自于他们那个大的生活环境的群力支持。

(二)“重物质,轻精神”,农村养老陷入发展误区

农村社会的经济发展使农村老人基本上脱离了温饱之困,但家庭与社会对农村老人精神生活方面的照顾,还有待提升。其实农村老人大多对物质生活的要求不高,只要衣食温饱有着落就行,但往往是精神慰藉的缺乏,使他们对晚年生活的“满意度”,普遍不高。虽然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文化建设正进行得如火如荼,农村的公共文化设施也在逐步构建,但农村老人囿于自身的接受能力与认知水平,能从中获取的滋养,还很有限。而农村老人的子女,在全力积累自己的经济基础的时候,也无暇顾及父母的亲情需求。这些或主观或客观的原因,直接导致了现代农村的“精神养老”质量不高,致使农村老人的身心健康状况不甚乐观。

(三)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农村老人缺乏有效社会保障

现代乡土社会里乡民的人均收入较过去而言,无疑是提高了很多,这是值得肯定的。但现代中部农村的实际情况与《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基本方案》中提出的“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以及“互助共济”的要求,还相去甚远。也就是说,现行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基本方案》不符合现在农村的实际,施行起来阻力很大。

还有《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一条这样强调:“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养老金和其他待遇应当得到保障。有关组织必须按时足额支付养老金,不得无故拖欠,不得挪用。”这一条规定忽视了城乡社保制度的差别,它更侧重于对城市老年人,或者更确切一点说,是对已经享有一定社会保障的老年人的权益进行进一步的保障,而大部分的农村老人,他们事实上并没有享受养老金或其他一些养老保障,他们无法从现行的保障法中获益。

(四)乡镇福利院床位供求失衡,福利院整体设施和管理制度有待改善

在J村,人们都把“养老院”叫做“福利院”,这是专门提供给农村的“五保户”[注]五保户是指《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中的五保供养对象。五保即:保吃、保穿、保医、保住、保葬。的养老归宿,由政府全额负担。在皂市镇,还有一项这样的规定,那就是如果福利院在解决了所有“五保户”的床位问题后,还有多的床位,可以为乡镇的其他老人提供“代养”服务,只是需要被代养老人的家庭支付一定的代养费用,根据被代养人的健康状况不同,收费标准也不同。截止到2010年年底,皂市镇总共建有三座福利院,分别为皂市福利院(原天门市第二福利院)、合丰福利院和李场福利院。其中,皂市福利院拥有床位48张,合丰福利院拥有床位80张,李场福利院拥有床位60张,共计床位188张。一般情况下,福利院会给每位入院的老人发放被褥、蚊帐和基本的生活用品。这些入院的老人两人同住一房,房内有床、桌、凳、柜等基本生活设施,院内建有娱乐活动室,镇政府每月按人均100元的标准拨付院民的生活费。但据不完全统计,皂市镇有进福利院需求的老人,不在300人之下。由此可见乡镇福利院养老床位的缺口,这是农村孤寡老人养老无着的一个“硬伤”。不仅如此,现有的乡镇养老院的整体设施和管理制度,都还有待加强。比如说皂市镇的三家福利院,他们本设有娱乐活动室,但室内没有任何娱乐设施。还有一点,这三家福利院都没有配备专门的医护人员,惟一的服务机构就是食堂的后勤人员,基本上都由镇政府工作人员的家属充当,普遍年龄偏大、文化程度不高。这些客观原因,都直接影响了福利院老人的生活质量。在实地访谈的过程中,甚至有些老人因为受不了福利院单调闭塞的生活,而有想脱离该院的意向。这说明在乡镇福利院中,老人的精神需求没有受到相应的重视。这是农村养老问题的又一个困扰。

三、中部农村养老对策研究

针对以上的这些原因,对于如何改善农村的养老现状,有以下四点建议:

(一)明确职责归属,家庭社会“双管齐下”

社会经济结构的深刻变革给农村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带来了冲击,但结合我国的国情实际,目前,家庭养老仍应是农村社会的主流养老方式。我们应该强化家庭养老和土地养老保障的基础作用,但把农村养老重任全权交给家庭,也是不合理的。《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强调,家庭养老与社会养老应有机结合,要充分发挥家庭和社会的“合力”作用。对家庭来说,应该着重加强对子女的思想教育,明确孝道原则,“谁养谁”的问题,不能倒置,“精神养老”和“物质养老”,皆不可偏废。在一定条件下,可组织相关人员拟签家庭赡养责任书,明确养老职责归属,着力巩固家庭养老地位;对社会而言,要完善以社区为依托,以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具体到农村地区,应着力加强乡镇社会化养老机构的保障力度,如增加乡镇养老院的床位,扩大乡镇养老院的服务对象等,同时,还要完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丰富益于有效提升农村老人精神享受的文化生活方式与文化娱乐设施,逐步构建起家庭与社会“双管齐下”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新型养老模式。

(二)强化制度保障,鼓励民工返乡就业

中部农村的养老问题之所以现状堪忧,有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农村家庭中坚力量的外流务工,这使农村养老失去了最主要的人力支持。如果政府能够加快新农村经济建设的步伐,强化农民工返乡就业相关制度保障的建设,为农民工就近打工解除“后顾之忧”,那农村养老的“人力”资源,会丰富许多。

首先,要正确认识农民工返乡就业是利大于弊之举。农民工是城乡一体化建设的沟通桥梁,他们回乡就业在增加政府工作压力的同时,也把他们积累的工作经验、技能知识及丰富的社会资源带了回来。各级政府若以此为契机,提供各方面的就业帮扶措施,为他们疏通就业渠道,有利于调整地方经济结构,促进县域经济良性发展。

其次,在实际操作阶段,要简化创业手续、优化创业环境,减少农民工回乡创业阻力。在这方面,各级政府可成立专门的工作机构或工作专班,为返乡农民工建立有效的就业扶植机制。相关工作人员可通过各种渠道(政府开发、社会征集或个人提供)收集或开发可操作性强的创业项目,而相关部门要配合一定的政策倾斜,简化程序,优化环境,加强相关创业培训的跟踪指导与服务。

第三,要开展深入宣传,以“创业”促“就业”。对农民工返乡就业问题,除了正确的认识及积极的制度帮扶外,还需要广大群众的广泛参与与支持。各级政府可以树立先进的农民工返乡创业典型,组织创业代表进行巡回的经验报告会等,通过各种传播手段进行宣传引导,营造浓厚的创业氛围,吸引更多的农民工返乡创业,并以“创业”促“就业”,解决其他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就业难题。

(三)完善机制建设,因地制宜促农村养老

其实早在1996年,八届人大四次会议召开的时候,在会上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中就有这样的决议:“农村养老以家庭保障为主,坚持政府引导与农民自愿,发展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险。大力发展企业补充养老和个人储蓄养老保险”,但至今没有得到很好的开展。因为要很好地做到这一点,首先要进行深入的社会调查,认清农村的实际形势,特别是农村经济发展的实际状况。因为一项合理有效的政策或法规的推广实施,是以一定的经济条件为基础的。就比如说现行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基本方案》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如果要使它们更有效地指导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开展,为农村养老问题的解决助一臂之力的话,那还需要对它们进行“因地制宜”的细化与调整,以使其更加符合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让相关机构与各级部门在处理农村养老问题时,真正有据可查,有法可依。

可喜的是,为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城乡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国家关于新农保政策的改良方针已定,如湖北省《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以及最新的《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与《湖北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都已出台,在这些文件精神的指引下,湖北省各辖市相应制定了具体的实施办法,如2011年9月印发给各下级村镇的《天门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就针对天门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结合天门市目前的养老现状,有的放矢地把天门市的养老事业向前推进了一步。这种由上而下、逐步精化细化的政策渗透方式,对农村养老困难的有效缓解,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四)吸引民间投资,拓宽农村养老渠道

要更加有效地解除农村老人的养老顾虑,仅仅依靠家庭的力量支持和政府的法规援助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充分调动民间投资者的热情,发挥社会的群力作用,拓宽养老渠道。具体来说,相关部门可以在政策允许的范围之内,适当地给予民间投资者一定的政策倾斜,如在税收、信贷、财政补贴等方面给予一定的优惠照顾,吸引并鼓励民间投资者启用民间资本兴建养老院,来弥补公办养老院床位紧张的缺憾。这样的一种梯次搭配,既能有效地缓解政府的养老压力、拓宽农村的养老渠道,同时,它还能使民间投资者从中获得一定的回报,可谓“一举三得”。

“十二五”时期,我国60岁以上的老年人将由现有的1.78亿增加到2.21亿,平均每年增加老年人860万,而老年人口比重,也将由现在的13.3%,增加到16%,平均每年递增0.54个百分点。在接下来的五年,我国将迎来第一个老年人口的增长高峰,我国人口老龄化进程将进一步加快,中国的养老事业发展任重道远。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13亿人口有10亿生活在农村,这样的人口结构,以及农村社会保障力度的薄弱,使农村的养老难题日益凸显。社会结构的改变不可逆转,但个体、家庭和社会的行为选择还有努力的空间和方向,期待在《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指导下,在上下联动、因地制宜的新农保政策的扶持下,中部农村的养老问题能有一个妥善的解决。

参考文献:

[1] 国务院.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G].2011.

[2] 陆子修.透视“民工潮”[J].西部论丛,20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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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高和荣.中国《县级农村养老保险方案》为何难以推广实施[J].人大复印资料:社会保障制度,2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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