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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职务犯罪案件的成因与应对

2011-04-11

海峡法学 2011年4期
关键词:行政化犯罪案件职务犯罪

周 虹

(莆田学院社科部, 福建莆田 351100)

高校职务犯罪案件的成因与应对

周 虹

(莆田学院社科部, 福建莆田 351100)

现今,如何有效地应对高校职务犯罪逐渐成为我们急需解决的一个问题。通过对近年来发生的高校职务犯罪案件的分析,笔者发现此类犯罪在案发领域方面存在着发生领域集中,窝案、串案现象突出涉案人员以单位、部门的“一把手”居多,逐渐年轻化,多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背景等特点。其根本原因系高校行政化成为腐败之源;而直接原因则有心理失衡、制度缺失、打击不力等。对此,应同时注重事前预防、事中应对与事后惩处。

高校职务犯罪;监督;行政化;预防

我国高等教育规模在世界范围排第一。近五年来,高校职务犯罪案件数占全国教育系统案件数的比例已高达 25%,[1]高校由原来一方净土的“象牙塔”逐渐演变为孕育腐败的“新泥潭”。这一现象一方面严重损害了高校的良好信誉,另一方面也极大破坏了教育的社会道德教化及引领功能。因此,促进高校反腐败工作,抑制高校职务犯罪发展,已成为政府与社会均密切关注的一大焦点,而寻找应对当前日益增多高校职务犯罪案件的有效对策也成为我等高校教育工作者需要研究的必然课题。

一、高校职务犯罪案件的特点分析

高校职务犯罪是指高校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和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进行非法活动或者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侵害高等学校的管理活动,侵害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依照刑法应当受到处罚的行为。[2]笔者将从案件易发领域与易发人群两个方面来分析其特点。

(一)案发领域特点

1.发生领域集中

案发领域的集中性成为高校职务犯罪案件的一大特点。据数据统计显示,最近五年发生的高校职务犯罪案件中的82%集中在基建、采购、财务、招生、后勤服务等环节,[1]而采购、财务实际上也大多归属于后勤部门的管理,因此基建、招生、后勤又被称为高校职务犯罪的三大病灶。这些领域或资金往来巨大、频繁,或人员权力高度集中,或管理不力、监督缺位,为相关人员徇私受贿创造了可能,从而成为高校职务犯罪的重要“温床”。黑幕下的钱权交易不仅玷污了“象牙塔”的纯洁,影响学校的学风建设与教学质量,有的还直接导致了校园工程安全的隐患,对高校发展极为不利。

2.窝案、串案现象突出

就高校内部而言,由于关系密切——师生关系、亲属关系、朋友关系等,交织成一个错综复杂的关系网,因此不仅单个领域的会出现群体化犯罪现象,在各个领域之间也经常会出现牵连犯罪现象。看似严密的审批环节,工作流程的相互监督机制却反而成为介绍受贿、相互寻租的基础。而在高校外部,也有窝案、串案现象出现,比较常见的是多个高校成为同一案件的涉案人。如四川“图书腐败”案,该案涉案高校达到13所,涉嫌犯罪总额达到1200余万元。[3]其带来的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直接丑化了高校在公众心中的形象。

(二)涉案人员特点

1.从职务上看,以单位、部门的“一把手”居多

由于高校职务犯罪与涉案人员职权范围直接相关,因此学校领导、财务主管人员和后勤管理人员等关键岗位的负责人,因其握有较大且集中的决策权,而成为案件的多发群体。且这些人员级别也往往较高,其位高权重,掌握大量实权,为权力寻租创造了条件,而带来的后果也日益恶劣,近年来涉案金额的不断提高就是其直接体现。

2.从年龄上看,逐渐年轻化

这是当前高校高职称年轻化的一个间接后果,高职称的年轻化使得学校各级领导也年轻化,因而使得高校职务犯罪涉案人员也呈现出年轻化的特点。有关调查数据显示,在100例职务犯中,初次犯罪时的平均年龄仅为45.3岁,犯罪已呈现“45岁现象”。其中,初次犯罪时年龄为39岁以下的17名,占总人数的17%;40岁至45岁的21名,占总人数的21%;46岁至50岁的38名,占总数的38%;三项合计占总人数的76%,而56岁以上的仅有14人,只占总人数的14%。[4]也就是说,大多数的涉案人员年富力强,正处于事业黄金期,他们往往是学校平时工作的主要人员或后备骨干人员,其犯罪将直接导致高校正常工作秩序的混乱。

3.从学历上看,多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背景

与其他类型的职务犯罪相比,高校职务犯罪案件涉案人员的文化素质及综合素质一般较高,多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背景,硕士、博士屡见不鲜,且往往具有出国留学、交流的经历。这与高校教师整体学历层次的提高直接相关,截止2008年高校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和硕士研究生学历的教师比例就已经达到 12.3%和 32.4%。[5]高学历知识背景使其能够很快洞悉学校管理的漏洞,使用隐蔽的手段,甚至高科技手段实施犯罪,因此又被称为智能化犯罪,为案件的查处增加了困难。同时,由于受过高等教育,这些人面对腐败时经常处于一种矛盾心理,既有一定的批判心理,又往往无法抵抗诱惑。其行为直接受到社会舆论重视强度与政府司法打击力度的影响,易出现反复。

二、高校职务犯罪案件的原因分析

(一)根本原因——高校行政化成为腐败之源

随着我国教育规模的扩大,政府对高校资金投入的增多,其对高校的干预也随之增多,高校“官本位”色彩逐渐变浓、“行政化管理”倾向加剧。这种变化趋向违背了进行行政化管理的本意,扭曲了高校的正常运行,成为高校腐败的根源。

1.政府以行政化模式管理高校,往往可能给高校的正常运行带来负面影响,一味追求效益与经济发展的政策导向,违背了教育发展规律,铺就了职务犯罪滋生的温床。如近几年热门的扩校、并校之风,新校区、大学城如雨后新笋般蜂拥,大量基建工程仓促上马,却未从各高校的实际情况出发。新校区越多越好,大学城越大越好,而工期却往往十分紧凑,各个要合并的学校之间的关系也没有理顺,甚至出现各自为政的现象,与之伴随的就是大量管理混乱的资金,这直接诱发了职务犯罪的发生。

2.学校内部管理的行政化,导致了权力的高度集中。在当今的各高校,行政权力趋于高度集中,而权力的行使却没有确定的、可执行的规则约束。大学高官集教育家、企业家和官员三种角色于一身,既是制度的制定者,又是制度的执行者,更是制度的被执行者,各权力之间无法进行有效的制衡与互补,这导致了不受制约的权力的出现。而这种权力不仅仅体现在教学、研究领域,更体现在基建等经济活动领域。特别一些大型校园基建项目,直接负责人具有完全的控制权,“家长制”、“一言堂”屡见不鲜,一般的教职员工根本无权参与、无权过问,监督也就流于形式,权力甚至往往超越了制度。而绝对的权力必然导致绝对的腐败。

(二)直接原因

除了行政化这一根本原因外,基于上述案件易发领域与易发人群两个方面的特点,高校职务犯罪案件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直接原因:

1.心理失衡

近年来社会经济快速发展,高校参与的市场经济活动也不断增多,特别是随着高校“扩建”风与“合并”风盛行,校区建设引来大量资金投入,三大病灶领域的高校人员接触频繁的钱物往来,所受到的物质诱惑自然也日益增大。同时社会富裕程度增加,物质生活消费提高,而高校人员的高等学历教育背景与不高的工资待遇直接导致了思想上的不满,社会转型的冲击也带来了信仰的空白。在物欲膨胀与中国几千年来官本位特权思想的交互作用下,再加上法制观念的淡薄与一些侥幸心理,手中有权的校官们利用手中的权力来为自己谋一些利益似乎也并无不可,职务犯罪亦由此而生。

2.制度缺失

高校现行相关管理制度也存在很大的不足。具体而言,存在缺漏最多的主要是两个方面:审计和监督。就审计而言,财务审核与会计核算制度存在缺漏,审计部门审核的范围、内容有限,所依据的材料也多由被审计人提供,如会计资料、述职报告等。对于账外行为,如收入不入账、私设小金库等,其往往无能为力。而在后勤领域,财务与采购部门一旦串通一气,就为职务犯罪加上了保护伞。同时,审计评价缺乏统一可行的量化考核指标,缺乏明确的法律责任规定,可操作性有限,特别是校内工程招投标的审计制度不完善,中标单位的确定存在很大的弹性空间。同时,一些采购活动分散在院系等二级单位, 未纳入招投标管理范围。而监督机制的缺漏,更是导致高校权力腐化的直接原因。就校内而言,专门监察机关一方面权力有限,难以有效地监督高校高层阶层,即那些最易涉案的“一把手”,其因行政级别高,早已超越了校内监察机构的监督权限;另一方面,监督机制在某些领域直接缺位,如特长生、旁听生招收,合作办学等,由于其缺乏严格的评定标准,招生人员手上的自主权过大,一旦相应的过程监督缺位,就有受贿的可乘之机。同时,监督机构还存在独立性不足等问题。而本应成为最广泛监督主体的一般教职员工,由于行政等级层层叠加,行政距离过大,对于具体的决策无发言权,加上信息不对称,自然无法监督。校外的监督又往往为高校自我保护主义所阻碍,受限于“学校自主”的宣称。内部监管无力加上外部监管缺失,学校的监督机制自然名存实亡。

3.惩处不力

执法过程中对职务犯罪打击不力,无法起到有效的威慑效果,使得一些相关人员存在侥幸心理,从而一错再错。首先,由于高校职务犯罪的特殊性,其无法摆脱学校行政体系制约,往往先由学校党委、纪委进行案件处理,有时甚至不再移送刑事机关处罚,这无形中起到了缓冲作用。其次,由于立法上存在一定不足,没有专门的明确规定,使得对部分高校职务犯罪案件进行处理时无法做到执法必严,特别是基建、后勤领域,量刑标准无法确定,在量刑时就低不就高,该判实刑的判了缓刑,影响了司法的公正。再次,由于高校犯罪主体职权较大,社会关系也较广,在执行环节上,出现了一些保外就医、减刑、假释、判决后不及时交付执行的情况,进一步降低了司法的威慑力。

三、应对高校职务犯罪案件的建议

当前高校职务犯罪现象已经成为高等教育领域不能回避的一个问题,而高校是传播先进文化和从事科学研究的前沿阵地,对其防治自任重而道远。在此,笔者试依据上文总结的犯罪特点与成因,提出一些针对性建议。

(一)事前预防

应对当前高校职务犯罪案件日益增多形势的最好方法,就是降低职务犯罪发生的可能性,剥夺高校腐败滋生的土壤,将其掐杀在萌芽阶段。

1.逐步削减高校“行政化”程度,解决高校职务犯罪的根源性问题。这是预防职务犯罪的最有力措施,也是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的必然要求。只有打破行政权力在校园的垄断地位,实现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经济权力的合理分工与有效制衡,才能使其相互补充、各显其能,共同服务于大学“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的基本职能。今年复旦大学的新一届学术委员会中,43名委员无一校领导,便是“去行政化”破冰之路的一个有益探索,值得我们关注。

2.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建设,培养具有合格心理素质的高校人员。充分发挥校园文化氛围浓厚的特点,通过专家讲座、党课谈心、校园巡展、社会实践、案例讲评、网络互动等多种方式,构建立体网络式的廉政文化教育体系,重塑广大教职人员的教育信仰,加强其道德修养,真正达到“心中有廉、手中不贪”。此外,还要强化法制观念教育,围绕犯罪高危人群和高发领域,进行针对性教育,将先进模范的正面事迹和违法犯罪的典型案例相结合,增强法律意识,唤醒守廉的自觉性。

3.将高校廉政风险预警与防范管理机制引入风险管理体系。在对高校内各种权力运行中的廉政风险进行确认和评估的基础上,有针对性的制定实施预防措施,通过预警和防控机制的良性运转,防范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的滋生。[6]比如通过规范决策方式、规范办公地点、规范“八小时工作之外”的活动以及净化社交圈等方法,清除明显的不当接触机会,消灭潜在的犯罪可能。同时,还要加强审计部门的职权,实现各部门的财务公开与透明化,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制定相对规范的审计标准,进行严格的会计核算,对不合理的财务开支进行复核,清理学校的账外账和小金库,通过对资金往来的把关来杜绝职务犯罪的可能。此外,还要建立科学的人才选拔和任用机制,完善考核制度与考核标准,抓好干部素质问题。而对基建后勤等主管钱物的部门则可以考虑实行轮岗制,避免形成内部小团体,导致集体犯罪。

(二)事中应对

“亡羊补牢,为时未晚”, 针对即将或正在发生的职务犯罪,我们应当做好应急处理,避免损害扩大。

1.完善事中监督制度,特别是要处理好党纪政纪监督与法律监督的关系。在预防与处理职务犯罪的工作中,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是一个有机整体,既相互独立、又相互依存;既分工负责、又相互配合。[10]要建立纪检、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间有效快速的案件相互移送程序,根据案件性质进行管辖分配,特别是学校方面,要避免自我保护主义心理,对于可能构成犯罪的案件,应及时移送检察机关立案查处,并主动配合检察机关办案。这种移送程序也可以有限解决学校内部监察机关监察级别不足的问题。还要强化民主参与,加强群众和舆论的监督,既包括对校内的普通教职工的校务公开,也包括对广大学生与群众的知情权的尊重。要通过监督弹劾、校务公开、民主评议、教代会、信访等制度,赋予普通教职工参与感,从而使其自觉进行监督。此外,还要针对处理情况做出跟踪报告,让监督不会流于形式。

2.建立事中应急处理机制,包括人员的回避与调换、工作进程的停止与更替及对损失后果的预估及补救等。如在招投标过程中,发现腐败迹象后若能及时采取暂停招投标流程与合同履行,撤换相关负责人员,重新进行会计审核等措施,就可以直接避免后续的恶劣后果,保证基建工程的质量。又如在招生领域,对已被以特长生,合作办学等名义招收的学生,应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处理办法,如学生方无过错的,可立即组织人员重新进行考核,对于合格者予以保留,对不合格者予以清退,从而既保证学生利益也保证学校招生质量,避免对学校声誉的进一步破坏。

(三)事后惩处

事后惩处力度的强弱及是否及时直接决定了对其他潜在犯罪人员的威慑力大小,因此抓好事后惩处工作也是解决高校职务犯罪案件问题的必然要求。对此,我们应当分为两类情况进行分别处理:

1.对尚未构成刑事犯罪的高校职务犯罪行为,应由校内的监督与负责部门,包括党纪政纪部门,依据校内具体的规章制度进行及时处理,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厉打击窝案、串案行为。要通过党纪处罚、政纪处罚、经济处罚等手段达到增加犯罪成本的目的,在处罚时保证公开公正,赋予广大教职工知情权,避免讲关系、谈人情的现象出现,从而提高其威慑力。此外,对于被惩处的人员还应当建立廉政记录档案,对坚决不悔改的人员,可以通过网络实现各高校间的信息共享,让其切实品尝腐败的苦果。

2.对已构成刑事犯罪的高校职务犯罪行为,司法机关在审判时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排除其他社会干预,独立审判,做到有法必依 、执法必严。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合适的刑罚标准,如对情节恶劣及受贿金额巨大的加重处罚,对被胁从、诱骗的减轻处罚,使对犯罪分子的处理实现真正的罪刑相当,维护司法公正。在执行时更要避免出现判决后不及时交付执行,无正当理由保外就医、减刑、假释等现象,通过对执行效果的保证,实现对社会的有力威慑。

[1] 周楠.高校腐败成社会焦点,教育领域如何守住一方净土[EB/OL].(2010-05-18)[2011-09-20].http://news.xinhuanet.com/edu/2010-05/18/c_12111660.htm.

[2] 王坚.内部审计预防高校职务犯罪有关问题的思考[J].教育财会研究,2010(10):59.

[3] 高云君.四川省13所高校牵出“图书腐败”大案[EB/OL].(2004-07-03)[2011-09-22].http://www.people.com.cn/GB/shehui/1061/2613816.html.

[4] 雷宇,叶铁桥.高校腐败烈度逐年升级[N].中国青年报,2011-02-18(7).

[5] 教育部人事司.精锐教师队伍助推高教跨越发展[N].中国教育报,2009-09-20(1).

[6] 陈曦,刘伊生.谈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廉政风险防范管理[J].山西建筑,2010(11):194.

[7] 孙义.我国转型时期高校基建部门反腐败问题研究[D].南京:南京大学,2008:85.

D917

A

1674-8557(2011)04-0084-05

2011-10-18

周虹(1985-),女,福建莆田人,莆田学院社科部教师。

张 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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