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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行政工作的社会性与司法行政社会工作创新

2011-04-11刘武俊

哈尔滨市委党校学报 2011年2期
关键词:矫正司法行政

刘武俊

(司法部司法研究所,北京 100062)

·法治论坛·

论司法行政工作的社会性与司法行政社会工作创新

刘武俊

(司法部司法研究所,北京 100062)

在社会管理创新的背景下,司法行政工作的社会性凸显。司法行政工作的社会性具体包括社会服务性、社会参与性、社会动员性、社会治理性、社会控制性和社会引导性。深入探索司法行政社会工作创新,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司法行政工作;社会性;社会管理

一、司法行政工作的社会性

社会性是司法行政工作的本质属性,司法行政工作具有浓厚的社会性。司法行政机关除了为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提供保障和服务外,还承担了大量面向社会的公共法律事务。在政法工作体系中,司法行政工作是社会性非常鲜明的一种法律工作,司法行政机关的很多工作都是直接面向社会、面向群众的,涉及社会服务、社会管理和社会建设等诸多方面,比如律师、公证、司法鉴定、法律援助等,都是以提供法律服务为内容的社会事业。这种浓厚的社会性,决定了司法行政工作对促进社会和谐和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具体而言,司法行政工作的社会性体现为社会服务性、社会参与性、社会动员性、社会治理性、社会控制性和社会引导性等。下面对上述特性逐一作简要的阐述。

1.社会服务性。社会服务性是司法行政工作社会性的重要表征,体现为面向社会提供公共法律服务。社会服务性是司法行政工作社会性的核心属性。司法行政本质上是一种服务型的行政权力,这种服务除了表现为为司法机关司法活动提供服务外,还大量表现为为社会不同阶层和群体提供各种类型的公共法律服务。在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背景下,更应大力彰显司法行政的社会服务属性。不少司法行政工作都具有直接面向社会的窗口式服务特点,司法行政的服务态度、服务质量、服务效率都直接关系到政府的形象,直接影响到政府的公信力。

为社会服务,是司法行政社会性的集中体现,也是司法行政服务性的重要内涵。为社会提供公共法律服务,是由司法行政工作的社会属性决定的。司法行政机关为社会提供公共法律服务,主要是通过培育、发展和规范各类法律服务事业,满足社会不同阶层和群体的法律需求。律师的刑事辩护和民事代理、法律援助以及公证员的公证、人民调解、基层法律服务、司法鉴定等都具有明显的服务社会效应,可以满足社会法律消费群体的服务需求;普法工作也是一种直接服务社会大众的政府推进型公益服务。

司法行政机关通过指导和监管法律服务业,既有利于保障公民、企业和社会组织及时获得法律救济,维护公民、企业和社会组织的正当利益,又可以有效实现对社会的法律调控,提高社会管理的法治化水平。

2.社会参与性。社会参与性是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特性。司法行政实质上是一项需要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社会事业。甚至可以说,离开社会力量的支持和参与,司法行政工作将寸步难行。法制宣传、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安置帮教等很多工作都不是司法行政机关唱独角戏可以做好的,都需要社会力量的通力合作和共同参与,司法行政机关只是起组织、协调、指导的作用。

以社区矫正为例,社区矫正就是以社会资源的整合为基础,以社会环境为背景,以社会干预为手段的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充分利用社会各方面力量,尽可能多地利用社会力量,包括广泛利用社会人力、组织和设施、技术和资金等资源,是社区矫正区别于监禁矫正的重要特点。社区矫正的社会效果如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社会力量的参与程度。

除了社区矫正,社会参与性还广泛体现在法制宣传、人民调解、安置帮教等几乎所有司法行政工作之中。

3.社会动员性。作为一项需要发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社会事业,司法行政工作具有浓厚的社会动员性。所谓社会动员是指有目的地引导社会成员积极参与重大社会活动的过程。社会动员的目的就是让受众对未来产生一定的期望值和憧憬,提高人们的期望值和参与意识,并为之奋斗。在一个国家中,适度的社会动员能充分调动起社会大众投身于社会各项建设事业的积极性、主动性与创造性。当然,政府要把握好社会动员的尺度,保持司法领域社会动员的适度性,动员过度或者动员不足都不利于司法行政工作的科学发展。

社会动员性是与社会参与性相互匹配、相辅相成的。全民普法、法治城市创建、法律援助、社区矫正、安置帮教等社会参与性强的工作,都是检验司法行政机关社会动员能力高低的考卷。全民普法是司法行政领域社会动员性最为浓厚的工作,全民普法需要全民总动员。社区矫正、安置帮教等工作也需要广泛动员社区、公益组织、志愿者等民间力量。

4.社会治理性。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时代背景下,加强社会建设,需要加强和改进社会治理工作,形成政府、市场、社会三者之间良性互动的社会治理结构。“和谐社会建设目标提出以来,我国社会建设的核心价值日渐明晰。而面向未来,欲实现社会发展、社会公正、社会和谐,当有政府、市场、社会三者之间良性互动的社会治理结构,政府当由社会的直接管理者逐步转向社会治理的主导者,治理方式当由人治转向法治,由施压转向合作。”[1]

社会转型的背景下,公民社会的培育和崛起,社会自治能力的提升,是当代社会建设的发展方向。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基层民主自治的不断推进,一个相对独立的公民社会在我国迅速崛起。志愿者已经是广州民间的一支重要力量。以志愿者、社工组织和政府共同组成的社会治理结构,正在广州逐渐形成,这亦是广州亚运会得以迅速动员市民支持的重要因素。作为新的组织形态,公民社会在其成长和壮大过程中,如何规范并促进其健康发展,也是当前面临的紧迫任务。作为政府部门,应该认真履行管理职责,规范社会组织本身的生活,与社会组织一起共同管理社会事务,为公民社会的自治提供宽松的制度环境。

在社会治理领域,作为政府的司法行政部门,要注意加强与非政府组织、社会团体和志愿者等在社会治理领域的合作,引导和支持社会组织从社会治理的配角向主角转变。

现代政府是由大而全的政府向小而善的政府的转变,恪守社会治理的善治理念。所谓善治就是良好的治理,是政府与公民、社会组织对社会的良性合作管理。司法行政工作本身具有有效治理社会的作用,司法行政界俗称的“普法依法治理”就是社会治理的生动实践和重要内容。不少司法行政基层组织如遍布城乡的人民调解组织犹如社会的触角,直接面对基层一线群众,直接应对矛盾纠纷,熟悉了解社情民意,堪称基层社会治理的生力军。

就司法行政而言,要充分发挥社会领域的司法行政政策在调控和指导社会治理方面的善治作用。充分发挥司法行政工作尤其是普法依法治理、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安置帮教等在促进社区建设方面的独特作用。

5.社会控制性。司法行政具有重要的社会控制功能,社会控制性是司法行政工作的内在属性。社会控制是指社会组织体系运用社会规范以及与之相应的手段与方式,对社会成员的社会行为及其价值观念进行指导和约束,建立和维护社会秩序的过程。

当代中国社会控制模式正在从单一型向复合型、从依附型向自主型、从封闭型向开放型、从人治型向法治型、从强调稳定型向强调和谐型转变。法律是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司法行政工作是社会控制的重要载体,是国家实施社会控制的重要力量。司法行政的社会控制功能主要体现在,通过调解纠纷和法律服务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进而实现社会控制。纠纷意味着无序,是社会反常行为,是对既定社会秩序的破坏,而纠纷的调解解决就是对这种破坏的补救,恢复社会秩序的常态,从而实现社会控制的目的。监狱、劳教、社区矫正、安置帮教等工作,形成了司法行政维护和保障社会稳定的“硬件”体系。以人民调解为重心的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则形成了司法行政保障社会稳定的“软件”体系。“以人为本”的法律援助通过实施社会关怀促进和谐社会的社会控制。另外,通过法制宣传养成法治观念,使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逐渐由“硬件”控制向“软件”控制转化,即社会成员通过自我行动,主动规范自己的行为,使之合于法律的要求而达到社会控制。简而言之,司法行政工作已经成为我国社会控制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元素。

6.社会引导性。社会引导性是司法行政工作社会性的具体体现,也是司法行政工作软实力的体现。

司法行政工作既具有社会性,又具有能动性。这种能动的社会性突出体现为司法行政的社会引导功能,亦即司法行政工作可以发挥对社会主流价值观和行为模式的引导功能,引导人们认同社会主流价值观,进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司法行政工作的社会引导功能突出体现在法制宣传上,法制宣传通过宣传和普及法律知识和法治观念,引导和教育全体社会成员遵纪守法、学法用法、依法维权,引导公民合法地表达利益诉求。

除了法制宣传,社区矫正和违法行为矫治也都具有明显的社会引导功能。司法行政工作对违法犯罪人员这一特殊群体的思想观念和行为模式具有引导的功能。违法行为矫治工作通过科学的教育、引导和挽救,可以有效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教育挽救严重违法和轻微犯罪人员,特别是教育挽救失足青少年,引导违法行为矫治对象走上正路。社区矫正则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引导和矫正罪犯的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引导和帮助矫正对象更好更快地融入社会。

二、大力彰显司法行政工作社会性的重要意义

大力彰显司法行政工作的社会性,有利于充分发挥司法行政在推进依法治国方略落实和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司法行政工作具有广泛的社会性,这一性质决定了司法行政工作的内容和方式必然也具有广泛的社会性。司法行政工作需要在各级党委、政府领导下,充分发挥司法行政组织协调政府各部门、社会各群体共同参与,统筹动员社会力量,推动依法治国方略贯彻落实的功能作用。也就是说,必须充分地组织、协调社会各群体的广泛参与,共同推动依法治国方略的全面贯彻落实。只有大力彰显司法行政的社会性,人民调解、法制宣传、社区矫正、安置帮教等工作才能得到社会的支持和参与,才能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行政的期待和需求,司法行政服务构建和谐社会的作用才能得到充分发挥。从法治建设的角度讲,要把司法行政工作放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推进,充分发挥司法行政在推进依法治国方略落实中的作用;从社会建设的角度讲,要把司法行政工作放在社会建设的大背景下促进,充分发挥司法行政在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大力彰显司法行政工作的社会性,有利于重新认识司法行政职能,重新定位司法行政职能,重新激活司法行政职能,进一步重视司法行政的社会职能,在“小政府、大社会”的背景下有效释放司法行政服务社会建设的能量,充分发挥司法行政在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中的独特作用。司法行政职能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高高在上的管理甚至管制职能,而是面向社会、服务社会的社会职能,是“大社会”背景下的“小政府”的公仆角色。一言以蔽之,社会职能是司法行政职能的本色,几乎所有司法行政工作都是社会职能的展现或延伸。

大力彰显司法行政工作的社会性,有利于整合社会资源,形成社会合力,为司法行政工作服务社会管理创新创造有利条件。作为政法领域的一项社会事业,司法行政工作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参与,需要广泛动员和充分利用社会力量。点多、线长、面广的司法行政工作,可以拧成一股绳整合在社会工作的平台上,形成司法行政工作的合力。

大力彰显司法行政工作的社会性,有利于提升司法行政工作在全社会的地位和作用,扩大司法行政工作在全社会的知晓度和美誉度。多年来,司法行政工作总是不为社会所知晓、所熟悉、所重视,甚至依然有不少党政领导干部不了解当地司法厅局是个干什么事情的部门,究其原因,除了司法行政工作自身的对外宣传力度不够外,与司法行政工作社会化程度不高、社会参与度不足、社会整合能力不强、社会管理创新不够等等有着内在的关联。

大力彰显司法行政工作的社会性,有利于创新司法行政管理理念和模式,促进社会和谐,夯实和谐社会的基石。从一定意义上讲,司法行政工作社会化程度的高低,代表了司法行政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水平高低。创新社会管理,对新形势下的司法行政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和新期待,司法行政工作要挖掘潜力,鼓足动力,形成合力。创新社会管理,要求创新司法行政管理的理念和模式,注入更多的社会力量和服务理念。

三、创新司法行政社会工作

1.努力提升法律服务的社会化水平。法律服务是为社会公众、企业和政府机构提供法律事务性帮助和提供具有法律意义服务的一种公共服务活动。社会各个阶层几乎都对法律服务有着多样化的需求,广大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是法律服务的重要对象。本文的法律服务主要包括律师制度、公证制度、基层法律服务等公共法律服务活动。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是我国法律服务业的主体力量,它们服务定位不同,服务领域有别,分别以自己的专业知识针对不同的服务主体、服务对象和服务事项提供法律服务,帮助公民、企业和社会组织利用法律维护合法权益。其中,律师业已经成为我国法律服务的中坚力量。遍布城乡的基层法律服务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服务制度,在我国法律服务队伍中队伍庞大、数量最多,主要服务阵地是广大农村,其次是城市的基层社区群众。

就律师服务而言,律师服务的社会化要求进一步健全律师行业准入制度,建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诚信评价体系,实行法律服务承诺制,规范发展律师服务机构,促进律师行业规范健康有序发展。在后金融危机时代,律师在帮助企业防范法律风险方面依然大有可为。例如,为企业提供“法律体检”服务,帮助企业防范经营风险。为重大建设项目提供组团式法律服务,为重点行业提供导入式法律服务等。倘若说出于中立性和独立性的考虑,裁判角色的法官必须与社会保持一定的距离的话,那么服务角色的律师则恰恰相反,应当与社会零距离,主动送法上门,主动融入社会。

公证制度是国际通行的预防性法律制度,在引导和规范民事法律行为、证明和确认权利义务关系,保全和增强证据法律效力等方面发挥独特的作用,在预防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公证服务的社会化要求充分发挥公证制度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的独特作用。公证制度在解决企业改制、征地拆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社会热点难点领域的矛盾纠纷上,都能发挥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的独特作用。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公证的职能作用正在越来越被社会广泛认可和接受,公证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舞台也将越来越广阔。

基层法律服务是由乡镇和城市街道设立的基层法律服务组织向广大群众和基层社会提供一定范围的法律服务。基层法律服务与律师服务和公证服务等共同构成我国法律服务的基本体系。基层法律服务的门槛低、起点低、服务好,服务具有及时、便捷、低廉和拾遗补缺的特点,可以基本满足基层群众对一般法律服务的“请得起、请得到、服务好”的需要。基层法律服务的低收费可以满足城乡低收入阶层和弱势群体的法律服务需求。当然,基层法律服务目前面临城市基层法律服务萎缩和农村基层法律服务疲软的困境。城市的基层法律服务可以向公益性社区法律服务组织转变。

社会管理创新,要求我们运用法律服务手段调节经济社会关系,促进社会管理由伦理型向契约型转变、由德治型向法治型转变。大力发展和繁荣包括法律服务业在内的现代服务业,是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的必然要求。有必要将法律服务业纳入现代服务业的总体规划,努力拓展法律服务领域。将法律服务纳入城乡公共服务体系,构建城乡一体化法律服务体系,促进法律服务资源的城乡共享,使城乡群众共享均衡的法律服务。

大力发展社区法律服务,积极推进“法律服务进社区”。在律师服务的竞争压力下,城市基层法律服务所可以向社区法律服务领域转型,以城市社区为阵地,以便民利民为宗旨,改造成为社区公益性法律服务组织。律师可作为志愿者参加社区法律服务活动,提倡律师事务所与社区结对子的形式提供相对稳定的社区法律服务。司法行政机关可以用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为社区购买法律服务。高等法律院校的师生也可以志愿者的名义成为社区法律服务的生力军。

大力加强农村法律服务,积极推进“法律服务进乡村”,改变法律服务供给城乡不均衡现象。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新形势下,农村法律服务市场潜力巨大、前景广阔。农村小城镇建设、农业订单、农村土地流转、农民工等法律服务需求与日俱增。农村法律服务的现状却令人堪忧,突出表现为农村法律服务供给不够充分,渠道不够畅通,队伍素质参差不齐。乡镇法律服务所队伍萎缩,与司法所工作交叉,人员素质偏低。大力推进“法律服务进乡村”活动,建议有关部门出台政策鼓励法律院校毕业生到农村从事法律服务工作。可以考虑将乡镇基层法律服务所改造成为服务更加灵活便捷的农村法律服务工作站,通过工作站这个枢纽整合涉及农村的各项法律服务事宜,激活农村法律服务市场。

大力发展和积极倡导公益法律服务。公益法律服务是指不以盈利为目的,彰显公益色彩的公共法律服务活动。包括公益法律服务在内的公益服务是现代公民社会的重要特质,公民社会发展越成熟则公益服务越繁荣。公益法律服务内容十分丰富,包括为社会弱势群体维权提供公益法律服务,为社区居民提供公益法律服务,为环保等公益事业提供公益法律服务等等。公益法律服务本质上是一项公益事业,需要律师、志愿者、公益法律服务团体等诸多社会力量的充分参与。公益法律服务亦可以政府购买公益法律服务的形式运作。

2.努力提升普法和依法治理的社会化水平。法制宣传是指在全体公民中开展以普及法律知识为内容的宣传教育活动,目的在于提高公民法律意识,树立法律信仰,尊重法律权威,提升全民法律素质,通常简称为“普法”。法制宣传是依法治国的一项基础性工程,也是社会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从社会建设的角度讲,法制宣传是一项政府主导、全社会共同参与,旨在提高公民法律素质的公益性社会事业,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引导社会力量共同参与。

普法工作要善于整合社会资源,加大社会资源的整合力度,构建全社会总动员的“大普法”工作格局。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充分发动社会力量开展法制宣传工作,形成普法主管部门宏观指导、各部门各行业组织实施、全社会共同参与普法的格局。充分发挥普法志愿者的作用。充分发挥现代媒体的优势。大力扶持民间公益性普法组织。近年来,非政府组织(NGO)、媒体、高校、社区乃至个人组建的民间普法热线、普法工作室、免费法律咨询热线和法律服务网、普法志愿队等公益性普法组织,如雨后春笋般蓬勃发展。同时,民间公益性法制宣传大多面临资金短缺、人员数量不足、专业水平不高等诸多现实问题。在“小政府、大社会”的背景下,纯粹的政府包办型普法模式是行不通的,民间公益性普法组织大有可为。政府部门要加强政策支持,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同时提供必要的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

普法工作要尽量与法律服务、法律援助、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安置帮教等工作有机结合,实现司法行政效能的最大化。从一定意义上讲,普法工作可以和几乎每一项具体的司法行政工作对接,融入每一项具体的司法行政工作,这是普法工作的优势和特色。我们要消除普法工作的部门本位色彩和普法与其他司法行政工作两张皮的观念,树立“大普法”的观念,进一步推进普法工作要尽量与其他司法行政工作的融合,形成大普法的合力。

依法治理是指人民群众依法通过各种形式和途径管理地方、行业和基层事务,以实现公共管理法治化的活动。依法治理是在全民普法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是法制宣传活动的深化和实践。通常将法制宣传和依法治理合称为普法依法治理。依法治理是依法治国的生动实践,是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落实到地方、行业、基层管理中去。依法治理包括地方依法治理、行业依法治理和基层依法治理等三大工程。

就当前依法治理的创新而言,一方面要大力推进法治城市创建活动,出台法治城市创建评估指标体系,建立和完善科学的法治城市评价指标体系,努力提高城市法治化管理水平;另一方面,要高度重视和切实推进法治新农村创建活动,扭转法治建设城乡发展严重失衡的现状。此外,在社会管理创新的背景下,要深入开展多层次的依法治理,积极探索依法治理的项目化管理、社会化运作、指标化评估、品牌化推广的模式。

3.努力提升人民调解的社会化水平。人民调解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依照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道德规范,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说服劝解,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化解矛盾纠纷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人民调解工作具有广泛的群众性和社会性,工作方式也具有浓郁的社会工作色彩。

2010年8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人民调解法完整地规定了人民调解的性质任务和工作原则、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调解程序、调解协议等内容,从法律上全面确立了我国的人民调解制度,为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指明了方向,人民调解法的突出特点是进一步巩固和坚持了人民调解的群众性、自治性、民间性,强调人民调解是人民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重要手段。人民调解法的实施对于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人民调解是化解和应对社会矛盾纠纷的主渠道。近年来,社会矛盾纠纷已经有了新变化和新特点,由家庭、邻里、婚姻等传统纠纷扩展到物业管理、征地拆迁、劳资、医患、环境污染、交通事故等新型纠纷。在大中城市,征地拆迁纠纷、企业改制劳资纠纷等尤为突出。为积极应对行业性、专业性矛盾数量激增的趋势,有必要大力加强行业性、区域性调委会建设,大力吸收社会各界的热心人士和专业人才参与人民调解工作,借助社会组织、社会力量来化解矛盾纠纷。人民调解融预防、化解、教育于一体,在当前社会矛盾纠纷凸显期可以有效发挥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主渠道作用。我们要善于运用人民调解特有的柔性手段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管理由堵控型向疏导型转变。

需要指出的是,现代社会是一个陌生人社会。社区关系陌生化的陌生人社会对传统人民调解制度也提出了挑战。在传统的熟人社区中,社区秩序的维系机制是“礼俗”而非规范性的法律。现代社会的一个显著特征就是熟人社会的解体,社区关系陌生化。陌生人社会使得传统的权威、人情、面子等传统机制的作用明显式微。这对于利用地方资源,包括人际关系、公共道德、习惯和乡规民约等规则,以及特定的人际关系等条件促成和解的传统人民调解的工作创新无疑颇具挑战性。如何优化人民调解队伍素质,创新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机制,提高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水平,有效构建多方面协调合作的大调解工作格局,是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课题。

4.努力提升法律援助的社会化水平。法律援助是在法律援助机构的指导和协调下,法律服务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给予减免收费并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法律救济制度,是广义上的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法律援助在保障民生和服务群众上有独特的作用,在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中发挥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法律援助具有浓厚的社会性,直接服务社会的困难群体和弱势群体,如城乡贫困人群、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下岗职工、农民工、零就业家庭等。在社会管理创新的背景下,有必要进一步彰显法律援助的社会性,拓宽法律服务的覆盖面,将就医、就业、就学、社会保障等与民生问题紧密相关的权益保护事项,尽量纳入法律援助范围。进一步降低法律援助的门槛,让法律援助惠及更多的困难群众。重点做好农民工、零就业家庭和残疾人等特殊人群的法律援助。各地要尽可能将法律援助纳入地方为老百姓办实事的民心工程。

5.努力提升社区矫正的社会化水平。社区矫正就是积极利用各种社会资源、整合社会各方面力量,对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罪犯或者经过监管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在社区中进行有针对性管理、教育和改造的工作。社区矫正是以社会资源的整合为基础,以社会环境为背景,以社会干预为手段的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充分利用社会各方面力量,是社区矫正区别于监禁矫正的重要特点。社区矫正的预期目的能否实现,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社会力量的参与程度。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就是要尽可能多地利用社会力量,包括广泛利用社会人力、组织和设施、技术和资金等资源。

社区矫正立法可考虑增设“社区服务刑”这一新的刑种。社区服务刑是指法院判决罪犯为社区从事一定时间的公益劳动的一种刑罚方法。社区服务刑是20世纪70年代起在西方一些国家兴起的刑罚方法,实践中取得了比较理想的预防犯罪和教育矫正的效果。增设社区服务刑,将有利于教育改造罪犯。可以使罪犯避免监狱的烙印,避免监禁刑的交叉感染,消除逆反心理和仇恨心理,增强罪犯的自尊心和责任感,有利于罪犯的悔过自新。同时,社区服务刑也是吸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教育改造罪犯的有效途径。此外。被判处社区服务刑的罪犯不仅可以节省监禁改造费用,还可以为社区提供无偿劳动,为社区建设作贡献,可谓两全其美。近年来我国司法实践中已经有了多个“社会服务令”的实例并且效果较好,但是由于缺乏法律依据,“社会服务令”的刑罚方法难以广泛推行。因此,有必要在刑法中确立社区服务刑的法律地位,使“社会服务令”有法可依,更好地发挥其独特作用。

社区矫正队伍主要由三部分组成: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社区矫正官)、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和社区矫正志愿者。建立一支以专职社工和兼职志愿者为主的社区矫正辅助工作队伍是十分必要的。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的广泛参与,运用社会工作的方法,将自愿的帮教活动与强制性的执法活动有机结合,可以充分体现社区矫正刚柔相济的特点。

社区矫正工作要多渠道、多层次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注重发挥志愿者和社区服刑人员家庭、亲属的作用,提高社区矫正效果。志愿者也是参与社区矫正的社会中坚力量,社区矫正志愿者可以包括专家、知名人士、离退休干部、社区居委会成员、高等院校学生。可广泛吸收热爱矫正事业又具有法学、心理学、社会学及相关专业知识背景的社会人士为志愿者。随着社区矫正的全面试行,我国应当建立一套征聘、培训、使用民间志愿者的制度,充分发挥民间志愿者在社区矫正中不可或缺的作用。建议政府用出资购买民间社团服务的方式,壮大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如上海就组建了专门的民间社团组织(“新航”社会服务站),由政府出资购买矫正服务。矫正对象的家友可成为志愿者。实施矫正过程中,还要注意充分调动矫正对象的家属、朋友、邻居等力量,利用亲情、友情、邻情感化矫正对象。志愿者也可以从表现良好的刑满释放人员中选拔。对于犯罪人而言,具有相同人生挫折或体验的人的现身说法,往往更具有说服力。可以选拔表现良好、沟通能力较强的刑满释放人员作为矫正志愿者。

6.努力提升安置帮教的社会化水平。安置帮教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实行帮扶救助的工作,是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靠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进行的一种非强制性的引导、扶持、教育、管理活动。安置帮教的对象主要是刑满释放五年或者解除劳教三年之内,没有生活出路和有重新犯罪倾向的人员。对出狱人提供必要的社会保护和社会救助,是不少国家的司法惯例,日本的更生保护制度效果良好。安置帮教制度为刑释解教人员顺利回归社会创造了有利条件,是预防重新违法犯罪、促进社会和谐的一项重要工作。中办、国办转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意见》为做好新时期安置帮教工作指明了方向。

安置帮教体现了对特殊人群的社会管理由管控型向服务型的转变。做好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确保刑释解教人员顺利回归社会,是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措施,对于落实中央关于把刑释解教人员的重新犯罪率作为衡量监管工作的首要标准具有重要意义。对那些无家可归、无业可就、无亲可投、生活困难的刑释解教人员,要给予在就业、就医、食宿、养老等方面必要的扶持、帮助,使他们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感受到社会各方面的关怀。司法行政机关在安置帮教工作中主要起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的作用。

安置帮教工作显然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参与,要坚持社会参与、齐抓共管,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帮教安置,单靠司法行政机关是不可能做好的。正如中央政法委副书记、中央综治委副主任王乐泉同志所言,“安置帮教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不可能由党委政府包打天下,一揽到底,必须充分激发、调动社会组织、各界人士的参与意识,发挥他们的协同配合作用,形成齐抓共管的格局。可以说,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力度和深度,是衡量安置帮教工作成效的重要标准。”

安置帮教要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各级党委、政府要靠前指挥,统筹谋划;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要加强组织协调,集中力量解决安置帮教工作的重点问题;司法行政机关是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职能部门,要发挥主力军作用,在改造、衔接、管理、帮扶各环节全方位履行好职责任务;综治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督促和考核、究责等工作,为安置帮教工作创造良好的条件;公安部门要提高服务管理水平,严格落实对重点刑释解教人员的管控措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财政、税务、银行部门要营造政策条件,融通帮扶资源,做好培训、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鼓励、引导刑释解教人员回归社会;共青团、妇联要调动社会资源和力量,共同帮助解决刑释解教人员思想、工作和生活上的困难和问题。

进一步提高安置帮教的社会化水平。安置帮教是一项社会性很强的工作,要遵循社会化管理的理念,既要发挥政府在安置帮教工作中的主导作用,也要充分调动社会资源和社会力量参与安置帮教。改变传统的政府大包大揽的做法,善于运用社会资源,调动社会力量,发展社会组织,形成社会管理和服务的合力。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让更多的社会工作者参与安置帮教。充分发挥社会志愿者和公益组织的作用。进一步加强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衔接机制建设,实现刑释解教人员与家庭、组织的有效衔接。认真做好安置帮扶工作,帮助刑释解教人员解决就业、就学、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促进他们顺利回归社会。

7.努力提升戒毒管理的社会化水平。戒毒管理是《禁毒法》明确赋予司法行政系统的一项工作职责。国务院批准的司法部“三定”方案也确定司法部劳教局(戒毒管理局)监督管理司法行政系统戒毒工作。戒毒管理也是社会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司法行政系统的戒毒管理工作将在社会管理创新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新时期的戒毒管理理念开始由以往强调劳教的强制性向强制隔离戒毒的强制性和人文性并重转变,戒毒模式由劳教戒毒向更具科学性、专业性的强制隔离戒毒模式转变,执行方式也由以往以管理、教育为主向管理、教育、矫治、治疗、康复训练并重转变。

戒毒管理要努力构建强制戒除与自愿戒治相结合、戒毒机构与社区家庭相结合、专业队伍与全民参与相结合的中国特色戒毒新模式。从社会管理的角度讲,戒毒管理机关不能仅仅满足于在场所内把吸毒人员教育好、矫治好、治疗好,而应当积极主动地将工作向场所外延伸,发挥戒毒人员与社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对解除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要实施回归指导和戒治质量跟踪调查,为他们提供就业谋生、抵御毒品诱惑等指导服务,促使他们更好地融入社会生活。戒毒工作中,要统筹所内资源与社会力量、教育矫治与安置帮教的关系,与其他有关部门、社会机构、社区家庭加强协调配合,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整合社会资源,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戒毒人员的出所衔接工作,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复吸及重新违法犯罪率。

[1]许小丹.在巨大矛盾张力下求索和谐新智慧——60载,让历史启示未来之社会治理[J].半月谈,2009,(9).

[2]王乐泉.深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 努力提高安置帮教工作水平[J].中国司法,2010,(8).

D916.1

A

1008-8520(2011)02-0072-07

2010-12-21

刘武俊(1969-),男,江西高安人,研究员,《中国司法》副总编。

[责任编辑:梁桂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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