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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壁垒与碳关税政策

2011-04-08方友熙

关键词:关税政策国家

方友熙

(福建师范大学人民武装学院国贸系,福州350007)

一、碳关税的法律性

19世纪末,瑞典科学家阿伦纽斯(Svante Arrhenius)在1896年发表了“大气中的二氧化碳对地球温度的影响”的论文,声称化石燃料燃烧产生的碳最终可能导致全球变暖。其后近百年间,人们认为工业生产所产生的气溶胶会致使气候变冷,不会使得气候变暖,直到20世纪70年代末,气候变暖问题才引起人们的重视。近30多年来国际组织和各国就气候问题频繁进行磋商,试图达成共识,但是各国的利益障碍使达成共识变得困难,于是各种与碳排放相关的政策应用而生。

法国前总统希拉克采纳法国生态专家碳关税理论,对原油、煤炭、天然气等矿物燃料开征气候—能源税(亦称碳税),法国议会也于2009年通过了从2010年起在法国国内征收碳税的议案。现任法国总统萨科齐说:国际间的碳关税是对国内二氧化碳税的合理补充,“对法国工业和就业市场至关重要”。温室气体头号排放大国且拒绝签署《京都议定书》的美国,突然热衷于对别国产品征收碳关税,众议院于2009年6月26日通过的《美国清洁能源安全法案》,授权美国政府今后对因拒绝减排而获得竞争优势国家的出口产品征收碳关税。法案目的就是降低碳污染,让制造污染的人付出代价。这一法案尽管还没有完成立法程序,但已经引起世界范围内的广泛关注。

如何看待碳关税?主流观点认为,自然环境持续恶化,是人类生产和生活中过量的碳排放所造成,减少碳排放有利于可持续发展。非主流观点认为,没有充分证据认为气候变暖与碳排放相关,碳关税是借气候保护之名行贸易保护之实。

本文认为,国际贸易是在自由贸易与贸易壁垒长期斗争中发展起来的,不管是否认同亚当·斯密的自由贸易理论促进世界贸易发展还是贸易壁垒使得各国经济发展,实际上是一事物的两个对立面共同作用的结果。碳关税的产生,不是简单的一种经济问题或者道德问题,更深层次的是国家利益问题。经过数十年自由贸易占主导地位的国际贸易秩序,欧美国家发现这种政策不能解决国内国际经济和政治问题,对自己不是最有利,于是抛弃自由贸易政策搞起贸易保护来。美国认为,单纯依靠提高关税限制他国已行不通,利用碳—气候这个议题容易使人接受,且发挥自己发达的服务贸易机制,来占领道德和利益的制高点。根据美国商务部统计局和经济分析局的数据,2009年美国的服务贸易顺差为1 363亿美元,创历史最高水平,而美国货物贸易逆差5 159亿美元,为摆脱局面,欧美国家从“碳”入手构筑一种新的经济游戏规则,建立了碳资本碳金融体系,并初步完成与之配套的一系列立法制度体系。而对于仍以高碳生产为特点的发展中国家而言,相对优势是制造业,欧美国家征收碳关税就意味对他们设置贸易壁垒。因此,碳关税实质上就是一种贸易壁垒,是关税壁垒和非关税壁垒的结合体。

二、碳关税与自由贸易理论

《国富论》作者亚当·斯密是一位贸易自由主义的倡导者,他认为“实现门户开放并允许自由贸易的都市与国家,不但不需要像商业体系的原则所告诉我们的那样,因为这种自由贸易而灭亡,反而却因此富强起来。[1]”在他的自由贸易理论里没有一个国家由于贸易差额而变得贫穷,或贸易最自由的国家由于遵守了自由贸易变得富有。200多年来全球经济发生巨大变化,不能不说自由贸易理论在发展中的推动作用,虽然其理论运用需要大量的前提条件,实际上国际贸易的发展夹杂着许多因素。19世纪世界霸主英帝国的贸易发展史,就是依靠各种手段,包括对中国的鸦片战争强制推行自由贸易发展本国经济,积累大量资本财富。而自由贸易摧毁了清政府以农业为基础的产业经济体系,另一方面也催生了近代工业的萌芽,但是清政府在这场国际自由贸易中国力日趋衰弱。为什么自由贸易无法像亚当·斯密所说的采用开放门户政策会使国家因此富强起来呢?看看美国第25任总统威廉·麦金利的名言:“美国成为世界第一工业大国,靠的就是我们坚持几十年的关税保护政策。”美国能够赶超英国成为当今世界超级霸主,在经济方面采取两面手段,建国初期在英帝国强大的自由贸易推动下,英国商品在美国畅行无阻,“外国列强眼中的美国手无缚鸡之力,所以,他们并没有把他放在眼里。”[2]为了摆脱英国列强的欺压,以亚历山大·汉密尔顿为代表的重商主义者鼓励商业和兴办制造业,打造权力集中的联邦工商业体系。面对外国商品大量倾销,致使本国制作业纷纷倒闭,1816年制定了“美国历史上第一个保护性关税”。随着经济由弱变强,联邦政府开始采取了自由贸易的政策,这个过程交织着保护主义政策和自由贸易政策,当本国产业强势时,就推行自由贸易,当处于弱势时,唯一的办法就是采取关税等贸易壁垒政策或者是并用。轰轰烈烈的哥本哈根全球气候会议和低调冷场的2010年12月墨西哥的坎昆气候变化会议均在争吵中落下帷幕,回想整个过程,我们发现这是国家利益博弈的结果。从技术层面看,美国实施碳关税可以解决货物贸易的逆差、解决国内失业问题,以及退出阿富汗战争所要解决的退役军人安置问题,逐渐摆脱因为次贷危机带来的其他问题。从道德层面看,全球气候变暖已经由绝大多数国家接受,虽然有不同的观点和看法,这个时候提出的碳关税是符合全球民意的,科技落后的国家也无话可说,这就顺理成章地达到贸易保护的目的。因此,“整部世界贸易发展史,就是世界各国与贸易壁垒进行长期斗争的历史,否则就不可能有今天繁荣的世界经济,全球化为20世纪80年代以后的长期繁荣出了不少力。”[3]。

三、碳关税与WTO规则

大家都知道,WTO成立是为了规范全球的国际贸易,之前的GATT是协调、处理国家(地区)间关税与贸易政策的多边协议,其产生的原因就是由于20世纪30年代美国国会通过《1930年霍利—斯穆特关税法》为保护自己国家弱势产业将关税提高到历史最高水平,其他国家也仿效,结果国际贸易额大幅度缩减,反过来严重影响了美国的经济。纵观国际贸易史,从20世纪30—90年代,都是以美国为主导的发展变化历程,许多国际贸易游戏规则都是美国等西方国家制定的,其间西方国家高污染、高耗能和高就业的制造业就像阶梯模式逐步转移迁入中国、印度、巴西等发展中国家,服务贸易成为西方国家国际贸易的重要支柱。而发展中国家由于具有大量的低廉熟练的劳动力,再加上全球贸易一体化的环境,逐渐在国际贸易这个舞台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应该说是受惠于WTO的规则,成为世界新兴的经济体。这些国家不仅在政治上而且在经济上影响着世界秩序。这几年西方国家金融债务危机的阴魂不散,经济增长滞缓,失业率居高不下,国民对本国政府政策十分不满,在这种背景下,以美国为首的国家抛出碳关税的议题就不足为怪了。

分析美国欧盟的法律法规,很清楚发现国际贸易规则只是作为维护本国利益的护体,用来对付别人的工具。美国是一个具有两种人格特征的国度,在国内美国人崇尚法律,人人视法律为最高行为准则,而对国际规则从来就是利我主义。从议会到政府,有利于美国的就遵守或强迫其他国家按照美国的意愿行事,否则就进行贸易制裁,或者美国议会制定具有治外法权的政策;不利美国的规则,议会就不批准,美国不遵守国际游戏规则谁都奈何不了。认识这些特点有助于我们制定对应的政策战略。

四、碳关税的积极层面

现任美国总统奥巴马说过:“一个不能掌握自己能源供应的国家也无法掌握自己的前途。”奥巴马就任以来积极强化绿色经济,宣布在未来10年投入4.5亿美元在美国七个地区进行碳捕捉技术项目试验,将碳技术作为后工业化时代拉动经济增长的引擎。其实对于中国来说,碳关税不见得就是一个坏事。据统计,2009年中国消耗31亿吨煤,4亿吨石油,GDP的单位能耗是2.2倍于美国,是仅次于美国的第二能源消耗大国。如果2020年施行碳关税,说明美国已经完全占领低碳技术的领域,否则其他国家也会实施碳关税,这将对美国产业造成不利影响。由于在技术和体制等方面的原因,其他国家在低碳技术领域无法与美国相比,认识到这一点,就有应对的方案。(1)引进他们的技术,加大低碳技术的研发和投入,在吸收、仿制基础上创新,这也是新中国国家发展的经验所在。再次,积极培育参与碳游戏规则的本领,形成全民族共识,掌控“碳”这个游戏规则,减少新规则对国家利益额损害。(2)寻找替代能源。现有的绿色能源如风能、太阳能、生物技术、海水能源、安全核能要加大投入开发利用。(3)GDP增长方式的思维转变。近二三十年,从中央到地方各级部门过度重视GDP,片面追求经济增长和生活水平的提高,但是这种增长和提高带有极大的盲目性和破坏性。当今世界人类的生存环境急剧恶化,各种极端气候变化造成成千上万民众流离失所,美丽的蒙古草原变成裸露的矿山,各地频发的泥石流一夜间将人间天堂变成地狱,人们守着河流无水可喝,如果考虑环境恶化造成的损失,经济增长就是负数了。抛开假借碳关税之名行利益保护之实不说,碳关税也是有利于贸易国对生产技术提升和环境保护意识的。有时候外部压力不一定是坏事,我国的《环境保护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已经足够完善了,但是执行效果却差强人意。既然内部规则无法解决生存环境与发展的矛盾,或许碳关税能改变我们的思想观念和行为准则。

五、碳关税对我们的启示

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统计,2009年中国人均GDP为3 677美元。在这个阶段,美国经济学家霍利斯·钱纳里(Hollis B.Chenery)等人曾运用多国模型对人均经济总量与经济发展阶段的关系进行研究,其结论是:人均GDP在2 400美元~4 800美元之间,经济发展处于工业化中级阶段;人均GDP在4800美元~9000美元之间,经济发展处于工业化高级阶段。在工业化中级阶段向高级阶段发展过程中,随着投资和消费品需求的增加,生产品、机械和社会基础设施的需求份额上升,能源消耗剧增,由此带来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面对矛盾我们应适时调整政策。

1.国际方面政策

首先,认清这是缩短与西方国家差距的最佳时机,危机的同时也存在着机会。中国已经不是20世纪八九十年代的中国,其政策的变化随时影响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经济、政治等诸因素的变化,选择直接面对比选择回避更符合现在的国情。

其次,利用中国的经济地位,积极参与国际游戏规则的制定,包括国际环境公约和国际多边协定的讨论和谈判,同国际社会就碳关税问题进行广泛沟通,在规则制定过程中施加影响。在各种场合团结发展中国家,反对发达国家打着“绿色”旗号的贸易保护主义,反对对发展中国家的贸易歧视,制定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国际贸易规则。

再次,利用我国的科技优势、资金优势,积极研究新的环保技术,加速更新生产技术,努力向其他国家出口我国的环保技术,向发展中国家进行国际技术投资。国际经济一体化,便于企业资本向低成本国家流动,而美国等西方国家限定资本流入国家的出口,通过碳关税等贸易壁垒政策来保护本国高成本的产业,从而保护本国的就业以减少贸易逆差的手段是行不通的。根本出路是转让技术,减少技术贸易出口的种种限制,这样既可以增加就业,实现外贸收支平衡,也可以逐步提高高能耗、高排放国家的环保技术水平,分阶段实现减少碳排放量,这才是正确的路径。

2.国内方面政策

首先,环境保护既是发展问题也是民生问题。近年来,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相继出台,但是存在违法者成本低,执法者有法不依甚至成为违法者保护神的现象。根本原因在于法律监督体制不科学,权大于法的思想。亚里士多德说过法治有两个要素:一是良法,二是良法的严格执行。目前,我国环境法治存在重立法而轻司法,法多而治少,其结果是环境保护举步维艰,环境权益难以得到伸张,消费者权益无法得到保护,从而阻碍国家经济健康发展。失之东隅得之桑榆,碳关税提醒我们要加强法律法规的完善,参考国际公约、国际协议和西方发达国家的环境立法体系,建立科学的行之有效的环境保护法律监督机制。制订中国的碳关税法律,调整修订有关税种,保护我国相关产业的生存发展。可以考虑开征污染税,用于环保技术的开发,实现产品环境成本的内在化,以提高产品的出口附加值。

其次,建立企业社会责任体系制度。碳关税提醒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简称CSR)是指企业在创造利润、对股东承担法律责任的同时,还要承担对员工、消费者、社区和环境的责任。这种理论起源于亚当·斯密的古典经济学理论“看不见的手”。传统的责任是股东利益的最大化,但是随着企业不断的发展以及对社会影响日益深入,企业的功能不仅仅是单纯的经济问题,而应该是社会责任功能问题,企业应该对所产生的问题敢于承担责任并解决问题。2002年,联合国正式推出《联合国全球协约》(UN Global Compact),要求各国企业遵守执行。企业作为社会公民对资源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企业通过技术革新减少生产经营活动对环境造成的污染,降低能耗节约资源,使产品价格更具竞争力。企业向社会提供商品和服务的同时也向社会提供一个社会和环境综合价值过程。目前,地方和国家有关部门已经建立一些政策和标准[4]。建议由国家整合各行业的力量将政策标准上升到国家法律法规,以适应国际国内经济和社会变革的需要。

再次,加强产业的政策导向。碳关税促使我们加快产业政策的调整。改革开放30多年,我国制造业获得长足发展,但是服务业发展水平不高,据世界银行统计,2008年中国服务业比重为41.8%,而人均GDP 4 000美元时,英国、德国、法国、日本、韩国、新加坡、巴西七国的服务业在GDP中比重分别达到58.1%、51.9%、57.8%、50.3%、31.4%、61.1%、65%,总量成为三大产业中的龙头[5]。对于我国来说,发展服务业潜力巨大,一方面要加快国内服务业政策制定和完善,引导产业向服务业转移,提升制造业的技术革新水平;另一方面要加快国际服务贸易发展。据世界银行统计,2005年高收入国家国际服务贸易占世界服务进口额的76.6%,占世界服务出口额的79.8%;低收入国家国际服务贸易占世界服务进口额的19.1%;占世界服务出口额的16.8%[6]。这些数据告诉政府和企业:现在是调整产业的最好时机,谁占先机,谁就能在国际竞争中居于有利位置。

结语

发达国家在过去30年里由于产业升级换代,低端、高能耗和高就业的制造业淡出其经济体系,国际资本的大量流出,一定条件下造成失业率居高不下。国际金融危机的干扰使得经济恢复和增长成为企望,新兴经济体快速追赶构成巨大的国际挑战,国内外压力使得当政者抛开自己长期制定和遵守的自由贸易游戏规则,推出碳关税政策,利用全球对气候的关注抢占道德制高点,以此保护滞缓的经济,而这种政策实际上又是一种新的贸易壁垒政策。有人说这是“阴谋”,但不管是“阴谋”还是“阳谋”,深度分析,从容应对,从而制定应对新贸易壁垒的良策是我们的利益所在。

[1][英]亚当·斯密(Adam Smith).谢祖均,译,孟晋,校.国富论[M].北京:新世纪出版社,2008.

[2]梅俊杰.自由贸易的神话——英美富强之道考辩[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8..

[3]勾红洋.低碳阴谋[M].太原:山西经济出版社,2010.

[4]殷格非,管竹笋,范玉国.社会责任规则在中国的发展进程[J].WTO 经济导刊,2010,(08):78-79.

[5]徐 策.4000美元时我们仍是发展中国家[N].中国经济导报,2010-03-04(B0203).

[6]W·查尔斯·索耶(W.Charles Sawyer),理查德·L.斯普林克(Richard L.Sprinkle).刘春生,郑颖昊,杨朦,原伟利,译.国际经济学(第三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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