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股份合作制龙头企业发展的问题与对策
2011-04-08朱满德
朱满德,刘 超
(1.中国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北京 100083;2.安徽科技学院经济管理学院,安徽凤阳 233100)
土地股份合作制龙头企业发展的问题与对策
朱满德1,刘 超2
(1.中国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北京 100083;2.安徽科技学院经济管理学院,安徽凤阳 233100)
从土地股份合作制龙头企业的具体做法中,发掘和理清公司资产结构与融资难、产权制度与自身积累缓慢、土地股份与股权交流限制、企业经营稳定性、社会负担沉重等之间的内在关联。通过对我国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和土地股份合作制公司制度设计等关键问题的分析,提出探索土地股份合作制龙头企业向“龙头企业 +土地股份合作社 +农户”的产业化经营模式转型,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拓展多元融资渠道、实行科学规范管理等建议。
龙头企业;土地股份合作;土地权益;制度创新
20世纪 80年代中后期,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度的边际效应递减,农村土地零星分散、规模化程度低的弊端逐渐显现,农业机械化和科学技术推广难度加大,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业生产率的提高,出现粗放经营、耕地抛荒等现象。为此,中央在沿海发达省市就土地适度规模经营进行试验。1993年,第一家土地股份合作公司——下柏股份集团公司在广州南海成立,按照入股自愿的原则,将收回的农户承包地、村级集体资产等量化为股权,由公司统一规划、开发和经营入股土地,其中包括农业的规模化经营[1]。
进入新世纪,农业产业化发展异常迅速,对农业生产的专业化、标准化、组织化提出更高要求。这让传统农业经营规模小、组织化程度低、市场竞争力差的瓶颈更加突出,迫切需要与城市优势资源有效组合和消费市场有机对接。一些发达城市郊区的农村,率先探索使用土地承包经营权折价入股的方式组建股份制公司,以企业为载体,开发利用区位、市场等资源优势,在大力推动现代农业产业发展的同时,把企业培育成发展前景好、市场活力大、辐射范围广、带动能力强的产业化龙头企业。
当前龙头企业与农户仍然以松散型和半紧密型的利益联结方式为主,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很少。由于服务主体多元化、利益关系不稳定、市场机制不完善等原因,龙头企业与农户在订单履约和收购价格等方面常常产生矛盾,既影响了龙头企业的经营与发展,也损害了农户的利益[2]。因此,通过吸纳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聘请入股农民到龙头企业就业等方式,按照合作制的原则,借鉴股份制的形式,使农户与龙头企业联结成利益共同体,有利于实现互利共赢、共同发展的目标。
一、土地股份合作制龙头企业发展提升的瓶颈
从理论上讲,土地股份合作制龙头企业模式既坚持了依法自愿有偿的基本原则,又遵循了土地流转“三不得”的根本要求,即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3],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当前统一经营层次被弱化的问题,有效地实现规模化、专业化、标准化、一体化经营方式,同时成功地将现代生产要素和科技手段注入家庭经营中,能够全面提高农业经营的集约化和组织化程度。土地股份合作制龙头企业发展初期,在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中发挥了强有力的辐射带动作用,取得了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企业发展的显著成效。但是,上规模、上水平后,诸多瓶颈因素逐渐显现,若要再上新台阶,进一步提升发展活力、提高发展水平、做大做强,企业面临着新问题、新挑战。
(一)缺失可抵押的有效资产,企业融资异常困难
公司注册时,土地股份合作制一般以农村集体土地、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实物折价等作为企业资产的主体。例如,大连向应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注册时,包括 61户村民的 263亩承包土地折价资本,村集体统一经营的 1 300亩土地、水利配套和大棚等设施折价资本;重庆仁伟果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产则是77户村民的 309亩土地承包经营权 (25年)和土地上 1万余株柑橘树折价,共计 201万元;重庆宗胜果品有限公司注册资产中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折价 253万元 (514亩土地 20年 7个月的承包期及 2.8万株柑橘苗)及货币资本 25万元。但是,《担保法》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进行抵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也规定“承包方以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或者抵偿债务的,应当认定无效”,这表明了土地股份合作制企业不得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作抵押。当前资金已经成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及广大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因素,而入股土地无法作为有效资产参与市场运作,必然给以资产作为抵押品的企业融资带来巨大困难。
(二)集体资产与公共积累部分的产权不够明晰,企业积累日益艰难
当前,大量土地股份合作制龙头企业依然存在着诸多集体经济的特性。公司股权中,土地股权、资金股权与实物股权并存,集体资产股和个人财产股交叉,这可能导致集体、个人与企业之间的权利、责任和利益分配等更加错综复杂,关系难以理顺。如大连向应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集体资产和个人资产;重庆宗胜果品有限公司的农民资金股和企业资金股;新乡市耿庄村土地资源股份公司第二区 (农业旅游产业)中 51%的集体现金股,10%的农民土地折价股,以及 39%的农民和社会资金股。
公司“章程”通常都对企业积累机制作出相应规定,如确定税后利润的股金分红和扩大再生产比例等。由于集体资产部分和公共积累部分的产权界定相对模糊,针对农户而言,该部分利益的实际支配与最终分享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20世纪末集体经济的经验教训表明:一些地区村集体资产被严重侵蚀,造成企业亏损破产,即使获利农户也很难获得利润分红,这可能导致农户宁愿多分红,而不愿企业进行更多的积累。加上经营农业的比较效益偏低,以及确保农民土地收益的保底分红 (其本质是土地租金),企业利润大幅减少,再去除股金分红,将进一步削弱土地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公共积累机能。如,2008年大连向应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每亩土地保底分红 300元,年底股权再分红 300元,计 600元 /亩,这使得企业利润中余留的最终积累相对较少。
(三)土地股权和企业经营面临众多不确定性
土地股份合作制龙头企业与农民利益联结的关键是经营效益。由于农业固有的弱质性,经营农业必须承担自然和市场的双重风险,尤其近年来,干旱、洪涝、低温等灾害频发,成灾率不断上升,加上供求缺乏弹性、投机炒作等原因,农产品价格波动加剧,经营风险逐步增加。2008年经济危机期间,农产品需求大幅萎缩、价格持续下滑,一些龙头企业损失惨重,尤其是以外向型农业为主导的龙头企业。但多数农户属于风险规避者,不愿意承担风险,一旦遇到经营效益持续下降,农民股权利益得不到切实有效的保障,“入股自愿、退股自由”将可能影响龙头企业经营的持续性和稳定性。
另一方面,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和约定有效经营期等,也对龙头企业持续地经营与发展产生深刻影响。当前,大连向应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已面临约定 10年有效经营期到期问题 (至 2010年),企业发展面对诸多的不确定性。这将会对龙头企业持续投资、后续转型、发展提升等形成实质性影响。
(四)股权流转和资源交流面对诸多限制
当前条件下,农村土地不仅仅是农民的生产资料,而且承载着大部分社会保障功能。因此,一旦土地承包经营权折资入股企业,这意味着公司股权流转将必须面对诸多限制,只能封闭运行或小范围内流转[4]。如果允许股权自由流转,那么非集体成员即可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这与当前农村土地承包制度相冲突;如果肆意增加资金入股比例,那么农户的土地股份将被大幅稀释,农民基本利益将无法保障。尤其是商业资本固有的逐利性可能增加龙头企业的投资风险,若经营不善破产,可能导致农民失地等错综复杂的经济社会问题。显然,对其适度限制具有合理性。但作为市场化运作,对企业股权调整和转让形成严重约束,将不利于与外部资源进行交流,制约土地股份合作制企业向市场化、规范化和标准化方向发展。
(五)企业的社会负担较重
土地股份合作促进了适度规模经营,把农民从分散、小规模的土地经营中解放出来,随之而来的就是农民“再就业”问题。而非农就业十分严峻,农民受文化、技能等限制,自谋职业较为困难,于是只能最大限度地优先安排入股农民在本企业就业。在规范化、制度化管理体系尚未建立的条件下,农民既作为股东,又作为员工,可能给管理带来压力,也给引进外来专业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才带来一定阻力。
由于农村基础设施不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而土地股份合作所具有的集体经济特性,企业还得承载更为沉重的社会负担,如筹资建设农村道路、农田水利、文化体育、医疗卫生等公共基础设施;一些效益较好的企业还为入股农民的农村养老保险、职业教育、技能培训等提供补助或服务。而自身的赢利和积累对其发展至关重要,沉重的包袱给其市场化经营带来巨大压力。
需要加以说明的是,土地股份合作制龙头企业尚处于探索阶段,公司治理机制尚不完善,经营管理制度尚不健全,市场运作尚不规范,以及由核心技术、核心能力、高素质人才等要素构成的核心竞争力尚未形成,对企业持续稳定发展的约束日显突出。
二、土地股份合作制龙头企业形成发展瓶颈的根本原因
土地股份合作制龙头企业所面对的平台期发展瓶颈,涉及政府、企业与农户多个层面,农业经营制度、农村土地制度和金融制度多个领域,是多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其中,最根本的是现行农村土地管理制度下土地权属问题,即土地股份合作的公司化经营如何维护农民的土地权益。
由于农村土地问题异常复杂,涉及保障农民基本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等核心问题,因此,实行最为严格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中央提出,进一步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在遵循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下,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条件的地方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业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促进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但对土地流转用途、农民基本权益保障等方面作出“三不得”的严格规定,并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抵偿债务等做出“应当认定无效”的明确司法解释。
1.这蕴涵了“不提倡公司企业作为农业规模经营主体”的潜在涵义 作为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重经营体制,即意味着农户作为农业经营主体,“统”的层面以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为主 (“两个转变”中有所体现)。若以公司作为经营主体,一方面,用公司替代了农户经营,农民成为农业产业工人,农村经济社会结构发生重大改变;另一方面,公司追求经济效益,可能导致农地渐进式的非农化,以及农业的非粮化。因此,中央不提倡公司化经营主体长时间、大面积租赁和经营农户承包地;企业投资开发农业,可以从事产前、产后服务和“四荒”资源开发,采取“公司 +农户”和订单农业的方式,带动农户发展产业化经营,而不是以公司来替代农户[5]。尽管土地股份合作具有农户合作的特征,但注册成股份制公司以后,其性质发生改变,“脱离”了农业经营主体的行列,似乎更应为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提供全过程服务,发挥产业化的龙头带动作用。
2.规定中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通过股份合作的方式流转 (合作社),但是不能作为企业的有效资产参与市场化运作 (即不应当组建股份制公司)”的潜在涵义 这是土地股份合作制企业融资难和股权流动受限的根本原因。当然,如果允许土地股权进行无限制的市场运作,将衍生出众多的、严重的、潜在的社会问题,如商业资本实际控制农村土地使用、农民土地股权被稀释、基本权益无法保障以及农户失地等。然而,正是对农村土地股权的严格管制、封闭运行,使得土地股份合作制企业有效资产近乎“0”,几乎不可能获得信贷资金的支持。另一方面,与农业、农村多元化的金融服务需求形成强烈反差,农村金融供给严重不足、新业务相对匮乏,尤其是农村信贷担保机制、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发展滞后,龙头企业要做大、做强,面临资金不足的瓶颈。
3.基于土地股份合作的龙头企业,在工商注册及制度设计中,往往忽略某些重要的潜在隐患 例如,《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要求是由 50个以下股东出资组成,事实上,土地股份合作制企业往往有几十户、上百户以土地入股的股东,那么,如何保障这些没有备案在册的隐形股东的权益?《公司法》同时要求: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其注册资本的 30%,以非货币资产出资的,应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显然,当前几乎所有的土地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货币资本比例都没有达到 30%的标准,也无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 (仅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土地股份合作制企业在制度设计时,对风险控制、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保障等关键性的制度问题缺乏研究与应对,遗留下重大隐患。经营农业面临自然和市场的双重风险,存在诸多不确定性,一旦企业经营不善、亏损破产,将以什么资产偿还债务?如何处理公司的土地股权?怎么优先保证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益?关键保障机制设计的欠缺,使企业发展过程中得不到有关部门的全力支持。
二元结构体制下,城乡规划、产业布局、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资源配置等严重失衡,特别是农民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以及企业制度的不完善与不规范、农业的弱质性、农民对风险的态度等,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土地股份合作制龙头企业的进一步发展。
三、促进土地股份合作制龙头企业持续发展的建议
基于以上分析,要突破平台期的成长瓶颈,实现做大做强的目标,土地股份合作制龙头企业必须继续探索创新,同时要加快健全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体系。
(一)积极探索由土地股份合作制龙头企业向“龙头企业 +土地股份合作社 +农户”的产业化模式转型
与土地股份合作制企业相比,土地股份合作社首先没有成员数量限制,消除了隐形股东权益得不到保障的风险。其次,《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合作社的组织原则、产权关系、经营形式等作出了科学的法律规范,明确规定了公积金提取、盈余返还的标准及产权归属等问题,有利于保护成员权益和实现自身积累。再次,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土地股份合作社能够享受国家财政支持、税收优惠以及金融、科技、人才的扶持。例如,可以承担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获得政策性金融机构多种形式的资金支持;享受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获取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开展信息、培训、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
向土地股份合作社转型中,一种方法是对土地股份合作制公司性质进行变更,直接转变为土地股份合作社,按照专业合作社的模式发展,但是这样对后续的经营发展可能产生一些不利影响,如仍然难以解决融资的问题,对塑造品牌、实行多元化扩张等形成制约。
另一种思路是,把公司资产中原始土地股份资产完全剥离出来,并划拨一定资金组成土地股份合作社。公司以企业单位的身份加入土地股份合作社,并将划拨的土地股权资产和资金按折合成一定比例的合作社股份,由公司持有;另一部分股份将按照公司原始土地股权结构分配到入股农户。公司原有股权结构中的土地股份部分则转由土地股份合作社持有,但可以要求合作社逐步用资金补偿原始股权资产部分。这样,通过合作社与公司相互持股 (资金股)的方式建立长期稳定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紧密型联结机制,形成“龙头企业 +土地股份合作社 +农户”一体化发展的产业化经营模式。龙头企业主要承担农业科技研发、市场开拓、信息收集等任务,为土地股份合作社提供农产品流通、加工、市场信息等服务,引导农户生产适销对路的产品;土地股份合作社主要负责组织农业生产,承担生产环节的技术指导、农资供应等服务;农户根据龙头企业提供的市场需求变化,在合作社的指导下进行规模化、专业化、标准化生产。
如此,一方面,土地股份合作社可以充分利用国家对合作社建设项目、资金、金融服务、税收优惠等扶持政策;另一方面,盘活了龙头企业的股权和资产,促进企业与外界资源、要素、信息等交流,同时也降低了农民失地的风险,减轻了企业的社会负担。当前,应当前瞻性地研究和探索农民专业合作社下龙头企业的持续发展问题,加快构建“龙头企业 +土地股份合作社 +农户”的产业化发展模式。
(二)按市场经济的需要,完善“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
不论土地股份合作制企业转制与否,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产权制度是企业实现持续稳定发展的首要保障。首先应张榜公布集体资产股和个人财产股构成情况;其次要明晰集体资产部分和公共积累部分的产权性质;再次是适当调整股权结构,防止出现“一股独大”和“绝对均等”等问题。若未能成功转型,则亟需探索土地股份合作制的股权流转机制,以实现经营的稳定性与持续性。在产权明晰的基础上,进一步理顺土地股份合作制度下的集体、个人和公司之间的权利、职责和利益分配关系。
(三)拓展融资渠道,逐步建立主体多元化、融资方式多样化、运作方式市场化的投融资体制
有条件的土地股份合作制龙头企业,要引入战略投资者,采用合作开发方式,在缓解资金压力的同时,能进一步提升龙头企业的发展空间和投资价值;对高风险、高潜在收益的项目,应引入风险投资,可以分担风险、共享利益;可以进一步引入农民闲散资本和其他社会资本参与到具体项目开发中;同时要积极获取国家建设项目资金支持和金融服务支持等。
(四)健全公司治理机制,全面推行科学规范管理
土地股份合作制龙头企业大体可分为社会能人带动型、村领导组织型及政府推动型等,进一步发展首先要彻底突破成长初期的家族式或家长式管理。这就要求:一要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推行“三权分立”;规范组织机构组成,明晰各机构的权利和责任;明确决策、经营、管理和监督时应遵循的规则和程序等。二要运用委托代理机制引入职业经理人负责日常运作,组建结构合理的社会化、知识化、专业化经营管理团队,健全管理制度体系,运用现代管理技术实施科学、规范管理。三要建立监督与制衡机制、激励机制,构建有效、分立、相互制衡的内部权力机构,通过内部监督体系实行纵向、横向监督;通过报酬激励、股权激励、声誉激励等督促经理层自觉维护企业利益,实现经理层收益、股东利益和公司利润最大化。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发展提升,离不开政府持续有力的支持。处在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土地股份合作制龙头企业亟需政府在农村土地制度创新、农村金融体制创新、农业风险保障体系、统筹城乡一体化发展等方面给予政策引导和相关扶持,特别是建立完善农村信贷担保制度、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农业风险保障基金制度、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切实协助龙头企业解决融资问题,降低农业经营风险,减少农民土地流转或入股的后顾之忧,减轻土地股份合作制龙头企业的社会负担。
[1]张笑寒.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若干问题思考[J].调研世界,2009(5):25-27.
[2]刘超,朱满德.龙头企业与农户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的探索与创新——以大连市金州区城西村土地股份合作为例[J].南方农村,2009(3):65-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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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靳香玲 ]
Abstract:This article researches the inner relevancy among assets structure and financing difficultly,property system and slow accumulation,land shareholding and equity exchanging limitation,business operating stability,heavy society burden,etc.through the specific practices of land shareholding cooperative leading agribusiness.Then it analyzes the crucial factors,i.e.,rural land management institution,and system design of land shareholding cooperative leading agribusiness.Finally,it suggests to explore the transfor ming from land shareholding cooperative leading agribusiness into“leading agribusiness+land shareholding cooperative association+peasant household”industrial operation mode,it also advocates to speed up the establishment of modern enterprise system,to expand multiple financing channels,to implement scientific and standardized management,etc.
Key words:leading agribusiness;land shareholding cooperative;land equity;institution Innovation
Issues and Countermeasures in the Development of Land Shareholding Cooperative Lead ing Agribusiness
ZHU Man-de1,L IU Chao2
(1.Economics andManagement College,China Agriculture University,Beijing 100083,China;
2.Economics andManagement College,Anhui Science and TechnologyUniversity,Fengyang 233100,China)
F 276.2
A
1004-1710(2011)02-0058-05
2010-08-05
安徽科技学院人文社科项目 (SRC2009235)
朱满德 (1983-),男,安徽庐江人,中国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2008级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国际农产品贸易和国内农业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