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大学章程需厘清的几个问题
2011-04-08陈泳华
陈泳华
(南京理工大学,江苏 南京 210094)
制定大学章程需厘清的几个问题
陈泳华
(南京理工大学,江苏 南京 210094)
大学章程在东西方高等教育发展史上,均发挥了重要作用。当前,高校在启动大学章程制定工作过程中,必须厘清大学文化传承与创新、办学自主权、领导体制、管理体制、师生权力等关键问题。惟其如此,建立符合时代要求的有中国特色、各校特色的大学章程才不会成为一句空话。
现代大学制度;大学章程;特色;关系
大学章程作为现代大学制度改革的重要载体已被提上议事日程,多所公办高校正在积极试点或酝酿大学章程的制定工作。《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纲要》)对此提出明确要求,“各类高校应依法制定章程,依照章程规定管理学校”,“要建立完善符合法律规定、体现自身特色的学校章程和制度”。如何制定有中国特色和高校自身特色的大学章程?如何制定出不同于以往或千校一面或流于形式,既能体现学校历史文化底蕴,又为全校师生员工所共识,且切实可操作的大学章程?是时下摆在各公办高校面前的重要课题。
一 大学文化传承与创新问题
胡锦涛总书记在清华大学百年校庆大会上提出的大学第四职能——推进文化传承创新,已成为高校和全社会的共识。大学章程理应重视并体现这一职能。一方面,制定大学章程本身,就体现了制度文化的传承与创新。另一方面,就其内容而言,大学章程既肩负调整大学内外部权责关系的使命,也要体现一所大学办学理念、人文精神、学校传统、办学定位以及发展目标。因此,在章程制定前,各高校都应认真挖掘学校的办学历史、文化传统和大学精神,在文化传承的基础上,立足当前的实践创新,着眼大学未来的使命和理想,凝练出全校师生所共识的自身独特的办学理念与特色。
笔者所在的大学出台了 2011-2013年文化建设三年计划,拟在传承学校以往办学传统、办学理念和校风的基础上,通过项目化的方式,利用三年左右的文化建设,确立一整套学校特有的大学精神、办学宗旨、办学理念、校训、校歌等文化标识和体系,从而为大学章程的制定打下基础。
二 大学自主权问题
美国教育学家菲利普·阿特巴赫曾指出:“大学不是一个整齐划一的机构,而是一个拥有一定自治权的各种团体组成的社会。”[1]大学自治作为现代大学制度的核心,归根结底是依章程而治。如何正确处理学校与外部的关系,是体现学校自治和实现内部治理的关键所在。因此,对高校而言,要特别重视大学章程中对外部关系的界定。国外大学章程十分重视对学校与外部关系的规定。除把政府官员、社会知名人士等纳入决策机构范畴外,还明确规定了各自的权责,并上升为国家法律,为大学实现真正自治提供了有力保证。而我国由于历史原因,高校的办学自主权经历一个逐步放宽的过程,但仍未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自主”。其突出表现为高校的财权、校长的选拔权等为教育行政部门所把持。
《规划纲要》在“建设现代学校制度”部分明确规定,“推进政校分开、管办分离。适应中国国情和时代要求,建设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制度,构建政府、学校、社会之间的新型关系。”因此,无论是教育行政部门,还是高校本身,都应重视大学章程中这一部分的内容。教育部门要主动放权、高校要积极争取更大范围的自主权。在章程中要明确规定学校负责人的产生与任命机制,举办人的经费投入方式、保障机制等,还可考虑借鉴国外大学经验,建立政府、社会等多方参与的理事会机构;探索建立专业评价模式等,为大学自主提供制度化保障。
三 大学领导体制问题
我国高校实行的是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这既是我国现代高等教育发展历程的经验总结,也是建立中国特色大学章程题中应有之义。目前高校普遍困惑的问题是如何科学划分党委和行政的权责,如何避免职能交叉、人员交叉、重叠议事、会议繁多、效率低下等窘境,实现党委领导和校长负责的协调统一?这也是在制定大学章程前必须梳理和明确的。
目前,各高校根据高等教育法的相关原则性规定制定了诸如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等具体制度,但在实际运作中,由于领导人的更迭或者领导风格不一,不可避免地带有人治化色彩。大学章程在明确领导体制问题上,不仅要明晰党委领导和校长负责的职能分工,决策程序和议事规则,更重要的是建立起一套确保党委和行政分工明确,相互支持配合、协调,各方有力监督的制度设计和运作体系。比如,可建立党委全委会、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各类委员会和领导小组会议、专题办公会多层决策体系,并制定各类会议的议事规则,以提高决策的效率;建立包括党委书记和校长在内的校领导班子分工负责制,明晰每个班子成员分工职责和责任追究等;建立班子成员定期交流沟通制度,加强党委和行政的沟通协作。另一方面,还应建立监督和保障机制,实行重大问题问计咨询、重大事项公示听证、重大利益跟踪反馈,确保党委领导和校长负责和谐统一,运转高效。
四 大学管理体制问题
管理体制问题也是大学章程制定前需研究的重要问题。究其实质,就是厘清和确立“谁是办学主体”的问题。国内各高校基本采用校—院(系)两级或校—院—系三级管理模式,学校一级职能部门掌握了绝大多数的资源分配权,导致学院整天围着部门的指挥棒转。这种高度集权的管理形成了一个倒金字塔式结构,院系的自主性和个性受到遏制,办学活力严重不足。近年来,许多高校相继推行了以管理中心下移为重点的学院制改革,但仍不同程度地存在责权分配不当、权责不清等问题,导致学院普遍感到仅仅多了责任而已,主动作为的积极性仍然不高。
大学章程需遵循权力分散和重心下移两大原则,对学校和学院的关系进行合理分权。首先应明确学院的办学主体地位,建立以学院为主体、校级以宏观管理和目标管理为主,学院自治、行政服务的新型管理体制。借鉴伯顿·克拉克的矩阵结构理论,学科是大学构成的“知识”维度,事业单位是大学构成的“组织”维度。因此,在处理校院关系时,可变传统的学校—学院—系等直线式管理模式为以院系纵向维度、学科为横向维度的矩阵式管理模式。学校要赋予学院集教学、科研、人事、资源、财务等权力于一身,使其成为责权利相统一的实体性机构。同时,以学科横向为基础,将实验室、工程中心等实体化,并根据需要建立工程技术研究院、产学研管理基地办公室等机构,整合校内资源,负责跨学科的平台建设、重大项目的组织以及产学研合作,以形成竞争合力,更好地适应国家和地方的需求。要调整学校一级职能部门的职能,变直接管理为间接管理, 变过程管理为目标管理,把“为学院服务”作为主旨,强化统筹规划、组织协调、检查监督、考核评估等职能,变“学院围着机关转”为“机关跟着学院走”,实现整个大学的高效管理。
五 大学去行政化问题
大学内部并行着学术组织和行政组织两大体系。以教授为代表的学术权力与以校长为代表的行政权力之间的矛盾,历来是世界大学的公共问题。“教授治校”和“学术自由”一直为西方大学的基本价值取向。而国内由于高校长期以来受传统“官本位”管理理念和“科层制”教育管理体制的影响,大学内部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长期处于一种失衡状态,学术权力萎缩成为一种常态。
《教育发展纲要》明确提出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模式”。如何强化大学运行的学术权力,回归大学作为学术组织的本质?这也是大学章程需要重点解决的又一关键问题。复旦大学、湖南大学等试点高校也提出了大学“去行政化”的相关举措。笔者以为,大学章程在处理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关系问题时,可借鉴美国大学的经验,遵循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适当分散的原则,使其各负其责、各司其职。一是要强化学术组织的职能,使校级学术委员会和院级教授委员会实体化,排除行政职务的干扰,并赋予其学术评议和决策的职能。在学院一级建立学术权力主导的组织机制,保障教授在学科宏观发展规划、专业设置、硕博点申报、教师职称评定、教学与科研组织形式等一系列学术性事务中享有充分的话语权、管理权甚至决策权,重新树立学术决策的权威。二是强化行政部门的保障、制约和监督权。同时注重发挥教代会、职代会和学代会、学生联合会等民主监督的作用,加强其监督和评议职能,为大学的良性运转服好务。此外,机关和各级行政管理人员应向职员制、专业化方向发展,以提升管理和服务学术的水平。
六 大学生权力问题
学生是大学的主要利益相关者。追溯大学的发展史,学生曾经是大学的所有者,并拥有一切权力。例如,在有着“大学之母”之称的波洛尼亚大学模式中,学生控制着大学行会。耶鲁大学曾经发表了著名的《耶鲁报告》,反对允许学生选择感兴趣的科目,这一争论最后以哈佛大学确立选修制,开放课程而告终。随着高等教育的发展,学生对大学的影响以及其被大学影响的方式有所改变,但是学生作为高等教育或大学的重要力量一直没变。如何重视和保护学生参与学校管理的权力,是大学章程不容忽视的问题。目前国内各高校在学生自主管理、畅通学校与学生沟通渠道方面有些制度或者实践。但大学生参与民主管理,尤其是大学生参与学校决策体系等的制度尚未健全,需要高校共同探索其有效途径。
大学章程涉及大学一整套办学体系,高校应在充分认识其制定工作复杂性、艰巨性的基础上,对上述关键问题和难点问题加以重点研究,做好充分的调研,从而使制定出的大学章程无愧于“大学宪章”的美名。
[1][美]菲利普·阿特巴赫.比较高等教育:知识、大学与发展[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01.
[2]陈立鹏.关于我国大学章程几个重要问题的探讨[J].中国高教研究,2008,(7).
[3]于丽娟,张卫良.我国大学章程的现状及建设[J].江苏高教,2005,(6).
G64
A
1673-2219(2011)11-0169-02
2011-06-14
江苏省高教学会“十二五”高等教育科学研究规划课题“高等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项目编号KT2011453)。
陈泳华(1978-),女,湖南湘潭人,南京理工大学学校办公室秘书科科长,助理研究员。
(责任编校:周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