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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引咎辞职行为的道德精神

2011-04-08王能昌童泽福

湖南科技学院学报 2011年11期
关键词:公共行政公正官员

王能昌 童泽福

(1.南昌大学 期刊社,江西 南昌 330047;2.怀玉山中学,江西 玉山 334719)

论引咎辞职行为的道德精神

王能昌1童泽福2

(1.南昌大学 期刊社,江西 南昌 330047;2.怀玉山中学,江西 玉山 334719)

引咎辞职制虽然是一种政治制度、行政制度,但其本质上是一种制度伦理,是一种道德自律行为,其行为过程蕴含并体现了公正性、效率性、民主性、服务性等道德精神。这几种道德精神体现了权力与利益复杂关系在引咎辞职行为中的价值诉求,是由引咎辞职行为的公共性决定的。

引咎辞职行为;道德精神;政府官员;公正性;效率性;民主性;服务性

引咎辞职行为与道德存在着密不可分的关系,这是学术界一致肯定的。但是,对此进行具体而深入的探讨的学者,却寥寥无几。笔者从2004年起涉猎这个课题,发表了十多篇论文,已从道德自律、道德意蕴、道德文化、道德心理等角度进行探析[1-4],本文拟从道德精神角度继续探讨,认为引咎辞职行为蕴含并体现了公正性、效率性、民主性和服务性等道德精神。道德精神是一定的道德意识与道德准则的升华,居于道德意识的核心地位,具有稳定性与根本性的特点。从道德精神角度来研究引咎辞职行为与道德价值之间的内在联系,可以拓宽引咎辞职制研究的视野,深化对引咎辞职行为的认识。

一 引咎辞职行为的公正性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的基本价值,是社会和谐的本质要求,是社会治理的核心原则。现代汉语对“公正”的解释是公平正义或不偏私。亚里士多德在《尼各马可伦理学》中认为公正内涵丰富,其中有两个含义值得我们注意。首先,从人的行为来说,公正就是一种适度的品质,这种品质能使一个人容易做正确的事,做事公正,不偏私,并且习惯于做公正的事,不做不公正的事。因此,公正常常被看作德行之首,它“比星辰更让人崇敬”[5]P130-136。公正是完全的,具有公正品质的人不但对自己有德性,而且对他人也是有德性的。尤其对于担任公职的人来说,公正是唯一对于他人的善,它所促进的就是他人的正当利益。其次,从社会制度角度理解,公正就是具体的善,它包括分配的公正和矫正的公正。关于分配的公正,亚里士多德说公正有四个比例项,前两项的比率与后两项的要相同,第一、二项之比是多少,第三、四项之比就是多少;第一、三项之比是多少,第二、四项之比就是多少;同时第一、二项之比是多少,第一、三项之和与第二、四项之和之比也就是多少,分配所要达到的就是这种组合,这种组合就是分配的公正[5]。关于矫正的公正,亚里士多德指出,基于违反意愿的交易行为,矫正的公正就是通过公正的程序来剥夺不当获得者的所得,从而使交易双方的权利恢复到交易之前的状态。但在出于意愿的交易行为中,矫正的公正接受和支持人们的交易所得,或对这种交易所得不干涉。总之,公正作为精神品质对于人们的正常社会生活具有重要的意义,尤其对于公共领域的政府行为,对于引咎辞职行为来说,更具有理论和现实意义。公正性作为引咎辞职行为的道德精神诉求,是由引咎辞职行为主体的特殊地位决定的,政府官员是公共领域的管理者,属于公众人物,对于社会公正具有重要的价值导向作用;同时,政府官员由于掌握了社会资源的分配权、使用权,基于历史与现实的经验,他们极易受到腐败的诱惑,从而滥用权力,破坏社会的公正性。因此,强调引咎辞职行为的公正精神,有利于引咎辞职制的良性运行与发展。

(一)行为主体的公正品质

根据亚里士多德的见解,公正是人的一种道德品质,而且这种品质对于社会和对于个人都是十分的重要。引咎辞职行为主体一般是各级政府主要官员,他们从理论上讲就应该具有公正的德性,否则就会产生社会的不公正。其一,要求官员在日常的权力运用中,坚持公正的立场,从法律、道德规范中寻求行为的合理依据,作出公正的决策,公正地执行决策。如果是立法或是自由裁量权的应用,就要充分权衡和妥善处理各方的利益关系,做到公道正派,公平公正,作出正确的决定。其二,要求官员承担自己的不公正行为责任,出现重大事故或其他严重问题时,要主动纠正自己的不公正行为,引咎辞职就属于对不公正行为的自主自觉的纠正,突出了对官员的公正性价值诉求。官员只有把公正性作为道德精神来追求,使自己成为具有公正品质的人,才能有资格作为公共权力的代理人。公正是一切德性的核心,是不是具有公正的品质,是官员道德素质高低的一个重要标志。引咎辞职行为充分体现了对官员公正的客观要求。

(二)行为分配的公正性

亚里士多德的分配公正思想,强调了权力与利益分配的客观标准,要对各方作出公正的对待。凡是不公正的人或事都是不平等的,分配公正就是一种适度的、平等的分配。引咎辞职行为内含着分配公正的两大精神诉求问题。其一,分配公正内含着权力与责任的对等与统一问题,即享有权力就要承担责任,而且权力的大小与责任的大小是一致的,否则就是不公正的。引咎辞职的主体是各级政府主要官员,他们握有巨大的社会权力,负有巨大的社会责任,对社会有重要的影响,因此,一旦官员工作失误并造成重大损失和重大社会影响时,就要追究其相应责任。其中,如果官员自律性强、道德素质高的话,他就会首先承担道义(道德)责任,这符合公正性的要求,引咎辞职体现了这么一种公正的精神期待。其二,分配公正内含着引咎辞职行为利益关系方的权责分配问题,也就是说组织、公众在引咎辞职中的权责公正分配。组织、公众对公共事务都有一定的参与和监督权力。如果组织和公众没有这种权力,这与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自相矛盾的,就会存在分配的不公正,从而不利于引咎辞职行为的顺利进行,因此,保障组织和公众的参与权和监督权是公正性的客观要求。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分配公正的重要性,把公正性贯穿于引咎辞职制运行与完善的全过程。

(三)行为矫正的公正性

矫正的公正就是对于分配公正执行中不公正的纠正,亚里士多德也提出了许多有参考价值和启迪意义的思想,不过亚里士多德强调的是实体的公正性,他并没有突出矫正的程序公正。事实上引咎辞职行为就是一种矫正的公正,但在实践操作中,我们应该认识到程序公正的重要性,矫正的目标是要实现分配的公正性,即实现实体的公正。引咎辞职行为主体是各级政府主要官员,他们是权力使用者,而公众却是权力的所有者,两者的权力与责任都应该得到公正的分配。引咎辞职就是对于一些官员违反公正分配的矫正,通过矫正而使公正分配得到实现,从而维护社会的公正。另外要注意的是矫正过程必须程序公正,要有公正的矫正手段与公正的矫正过程,要客观、透明、真实;否则也会使矫正出现不公正的现象,达不到矫正的目的,造成新的社会不公正。引咎辞职制实践中出现的的一些事故,例如,发生了类似的严重问题,有的高官引咎辞职了,而有的却安然无恙;在同一事故中,只有政府高官负责任而引咎辞职,而作为有最后决策权的党务高官却不用承担责任;有的高官辞职后仅一年半载却又异地为官,有的还得到重用……凡此种种,本质上就是矫正的不公正。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到矫正的公正在引咎辞职行为中的意义和作用。

二 引咎辞职行为的效率性

“效率”一词最早属于经济学术语,指优化社会资源以满足人们的需要。一方面用有限的物力、财力实现最大的收益,另一方面指同样的收益下实现成本的最大节约。现在效率已广泛用于其他社会科学领域,包括行政伦理学。效率追求已不单单是经济问题,也是价值追求问题。古立克说:“在行政科学中,不论是公共的还是私人的,基本的善在于效率,行政科学的基本目标是花费最少的人力和物力完成正在进行的工作。因此,效率是行政管理价值尺度方面的最高原则。”[6]P151-152只有重视效率,公共领域才能真正实现社会的公正性,没有效率的要求,行政低效,这本身就是对公正的损害。威尔逊认为,行政学研究的目的,在于揭示政府能够适当地和成功地进行什么工作以及政府怎样才能以尽可能高的效率及在费用与能源方面用尽可能少的成本去完成这些适当的工作[6]。可见,行政效率是重要的道德责任范畴,政府机构和国家公务人员最重要的伦理责任和价值目标之一就是要为公众创造高效率和高质量的公共服务。西蒙进一步指出:“如果不考虑政府机构活动可能产生的经济效应,便无法把效率准则应用于政府机构的决策。”[7]P169行政效率本质上就是公共利益的体现,是公共利益得失的重要指针,因此,把效率作为道德精神来追求,是公共行政的客观要求。效率作为道德精神就是要使外在效率内化为人们的心灵诉求,成为一种价值标准和道德习惯。引咎辞职行为属于公共行政的一种行为方式,自然也要把效率放在重要位置,追求引咎辞职行为效率最大化是该行为重要的价值目标。把效率性作为道德精神来要求,是引咎辞职行为发展的客观需要。

(一)效率是引咎辞职行为发生的重要的价值判断标准

引咎辞职行为的发生有许多重要的诱因,其一是因发生重大责任事故而引咎辞去职务的。在这种情况下,社会一般遭受巨大的人力与物力损失,毫无效率,相关政府官员引咎自责理所当然。其二是违反道德规范。这种行为之所以要辞职,是因为它使政府形象遭到损害,使社会道德资源遭到破坏,这种资源不是容易得来的,需要社会付出成本。政府官员违反道德规范,如不赡养父母、虐待配偶、包“二奶”等,显然与效率的要求南辕北辙。其三是言论失当。由于政府官员特殊的社会地位,言论失当会造成政府信誉的损失,使人们怀疑官员的品行与素质。这也是效率的一种损失。其四是无所作为的官员也要引咎辞职。之所以无为官员也要辞职,是因为官员工作没有效率,或者工作是低效的。可见,破坏效率,无效、低效都是引咎辞职行为发生的重要缘由。效率是引咎辞职行为发生的重要参考标准,这与公共行政追求高效也是一致的。

(二)引咎辞职行为过程本身就蕴含效率的价值追求

我们知道一个人如果违法,就会被追究法律责任,但是法律责任的追究是有严格法律程序的,而且需要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的参与,也就是说法律责任追究的社会成本很大,需要消费巨大的社会资源。引咎辞职者承担的是连带性领导责任,也即道义(道德)责任,是官员对自己的失察、失误主动追究的自律行为。因此,相比较法律责任追究而言高效得多,他一般无需社会其他部门的直接参与,更无需花费巨大的人力财力物力,只要官员主观上认识到自己有责任,就可以主动辞职,提交一份辞呈就够了,根本无需调查取证、诉讼,极大地节约了社会成本。同时如果考虑到时间因素,引咎辞职行为也很高效,不用像审判程序那样,一审二审重审终审,其过程快的话只要几小时就行了,这无疑大大节约了社会资源,降低了社会成本。当然,如果引咎辞职主体有违法之事,在其辞职行为发生后,司法部门还可依法予以追究。可见,引咎辞职作为个人自责自究的自律行为模式,符合现代公共行政高效的要求。

(三)责任者引咎辞职后的安排也含有效率的要求

引咎辞职作为一种制度安排,在引咎辞职行为发生后,其后续管理也相对简单,管理的成本很低,无需投入大量人力与物力,只要人事部门做个记录就行,非常高效。考虑到中国官僚制的特殊性,引咎辞职行为发生后,对于没有违法的官员可以采用降级使用或安排到平级的次要岗位,如政府临时性机构、半官方社会机构等。这种安排符合效率的要求,一方面有利于官员自责反思,另一方面有利于官员将功补过,激起更大的工作热情。如果将引咎辞职者一棍子打倒,不但不利于其他人效仿引咎辞职行为,而且还会造成人力资源的浪费,与效率要求不符。另外,对于引咎辞职后工作业绩突出的官员,仍然可以考虑重新重用,发挥人力资源效益的最大化。

(四)效率是引咎辞职行为的目标追求

引咎辞职是一种高效的责任追究方式,效率是其重要的价值目标。引咎辞职作为公共行政领域的行为,行政效率是其应有的责任。一方面要发挥行为主体的主观能动性,找到高效的新路子和新措施,为行政效率提高而努力;另一方面要积极地主动地快速地应对出现的责任问题,并且承担责任,向民众作出交代,需要辞职的绝不动摇,毫不含糊。这是由现代公共行政高效的要求所决定的。

总之,效率是引咎辞职制发展与完善的关键内容。把效率作为引咎辞职行为的道德精神来要求,不但体现了公共行政的时代特点,反映了公共行政的规律,而且对于引咎辞职的有效运行和改革创新提供了价值指引。政府官员应该具有效率意识,主动追求效率,把效率贯穿于工作的全过程,让效率精神内化在自己的道德心灵之中,为引咎辞职行为提供不竭动力。

三 引咎辞职行为的民主性

“民主”一词最早记载于希罗多德的《历史》中,它的含义是人民权力,现在普遍把民主理解为一种国家制度形式。这正如列宁所指出的:“民主制一词按希腊文直译过来,意思是人民掌握权力。”[8]P32科恩提醒我们:“在独裁者的决定中,臣民们所有意见的分量仅是一个因素,而且可能是无足轻重的,当许多人一致同意的意见可以被一个人或少数人否决时,人民肯定不是治者。”[9]P28亚里士多德进一步指出:“这里,民众成为一位集体的君主;原来只是一个个的普通公民,现在合并为一个团体而掌握了政权,称尊于全邦。”[10]P65马克思唯物史观认为,民主不是从来就有的,它是历史发展的产物,它的内容、特点和形式都由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所决定,它要随人类历史的发展而不断完善。从专制制度发展到民主制度是人类政治生活的巨大飞跃,但是通常人们对民主只是作形式的理解,更多从制度层面去追求民主,去发展和完善民主。西方官僚制的反思就是对单纯形式民主追求的不满,随着行政伦理的兴起,人们认识到正确的思路应该是使民主内化为自身的心理定势,成为一种道德精神,进而融入到人们的日常生活方式之中,成为人们的道德习惯。民主实践的不尽人意就在于内涵道德精神的民主的缺失。作为道德精神的民主,是作为政治理想的民主在心灵中的内化,它应当恒久地贯穿于政治生活和公共行政的实践之中[11]P265。引咎辞职行为作为一种特殊的公共行政活动,它也要把民主作为道德精神一以贯之,融入政府官员心灵之中,最终化为官员的一种生活方式和道德习惯。现代民主精神所要求的人格的独立与平等、行政的公开与透明、公众的参与和监督等因素,在引咎辞职行为过程中都有生动的体现。

(一)引咎辞职行为要求相关人的人格独立与平等

自由、平等、博爱是现代民主精神的核心。引咎辞职行为发生在公共行政领域,作为道德精神的民主,就要求相关当事人人格的独立与平等,没有人格的独立与平等,政府官员就很难自律、自责,引咎辞职行为也就不可能产生积极作用。其一是政府官员人格的独立与平等。人类目前经历了三种行政模式,即统治行政、管治行政、服务行政。在统治行政模式下,行政人格没有独立可言,官员只是奴才,他的一切由上级或国王决定,也就不可能有什么主动引咎辞职之说。在管治行政模式下,强调了人人独立与平等,正是在这种文化背景下出现了引咎辞职。从某种意义上说,人格独立、平等是引咎辞职行为产生的重要道德文化前提。在服务行政模式下,突出了民主的道德精神意蕴,实现了形式民主与实质民主的统一,但目前这种模式仍然处于发展之中,存在理想与现实的矛盾。我国由于几千年封建思想影响,加上客观上存在的上下级关系,人格独立与平等观念在部分官员中比较淡薄,民主意识和民主习惯也尚未形成,这也正是引咎辞职实践中出现上级或组织强制劝退的原因之一。引咎辞职行为本质上是官员主动的心甘情愿的行为选择,需要官员的人格独立与平等作为前提和保障。其二是官员与民众的人格独立与平等。独立与平等是民主的重要内容。引咎辞职行为的发生一般需要社会舆论的压力,滕尼斯曾指出:“对社会状况的事件和变化进行令人不寒而栗的批判,具有广泛的力量,它也许可以与各个国家通过其军队、财政和官僚制度化的官员而拥有的物质力量相媲美。”[12]P326但是,如果官员与民众处于不平等地位,官员就可以动用所谓的权力加以摆平,这种压力就难以发挥作用。久而久之,人们也就没有监督的热情。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发挥作为道德精神的民主作用,使民主进入人们的道德心灵。

(二)引咎辞职行为发生的前提是行政的公开性与透明性

从引咎辞职行为的产生看,西方国家引咎辞职行为的产生本身就是政府信息公开的结果,我们可以从美国“水门事件”明显感受到这一点。我国目前也在大力推进政务、党务的透明与公开,新闻媒体的报道也相对比较自由,也就是在这种环境下,我国引进了引咎辞职制,可见公开与透明对引咎辞职行为来说十分重要。从引咎辞职行为的诱因看,一般都是重大事故或其他严重问题,这些事件通常都能及时通过媒体向公众传播,正是这种信息公开,才对政府和官员造成压力,为引咎辞职行为的发生创造了舆论环境。从官员辞职行为看,引咎辞职者通常都会主动提出辞呈,媒体也会及时向公众报告事情的进展。甚至有时当事官员还会直接通过媒体向公众道歉,整个过程十分透明。从官员辞职后的安排看,政府一般也会及时向公众说明,媒体也会跟踪报道,仍很透明。可见,引咎辞职行为客观上就要求公开与透明,这是引咎辞职行为的重要特征,也是民主精神的体现。

(三)引咎辞职行为内涵了公众的参与和监督

人格的独立与平等以及行政公开和透明都为民主创造了条件,但民主本质上就是民治,是人民当家作主,民主最终体现为人们的参与和监督。周霞指出:“政府治理既是公共权力制度性让渡的过程,又是还政于民和公民参与治理与同构的过程。这一过程表现的是国家与社会、政府与公众之间良好合作的制度安排与互动关系。”[13]引咎辞职行为是民主政治发展的产物,从它的历史来看,公众的参与和监督必不可少,媒体、政府官员、公众都是引咎辞职行为的重要参与者,没有公众的参与,没有媒体的报道,没有政府的自律,引咎辞职制不可能有效运行。从实际操作过程看,一般首先是媒体对事件进行公开报道,然后引起民众的关注,通过民众施加的舆论压力,引起政府的关注和重视,进而使相关官员扪心自问,引发内疾,最终促成引咎辞职行为的发生。可见,引咎辞职行为的整个过程体现了各方力量的共同作用,是各方共同参与、相互作用和相互监督促成的。这也是现代民主政治的正常生态过程。

总之,引咎辞职行为从多方面体现了民主精神,民主是引咎辞职行为的重要价值之一。把民主作为道德精神来要求,是引咎辞职行为内在的需要。

四 引咎辞职行为的服务性

从词义上看,服务就是为他人提供某种劳务的活动,这种活动能够使他人从中受益。服务包括非常广泛的范围,如公共服务、企业服务、社会服务等,有时甚至还可以指服务产业。可见服务有着明显的时代特征。不过在公共行政领域我们通常指的就是公共服务。公共服务最早是由法国学者狄骥提出的,他说:“现代公法制度背后所隐含的原则,可以用这样一个命题来加以概括,即:那些事实上掌握着权力的人并不享有行使公共权力的某种主观权利;而恰恰相反,他们负有使用其手中的权力来组织公共服务,并保障和支配公共服务进行的义务。国家再也不是一种发布命令的独立权力;而是某个由那些掌握着强制力的个人——他们必须要使用这些强制力来创设和管理公共服务——所组成的集团。”[14]P446公共服务是现代政府的重要目标,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基本诉求。服务型政府简单地说就是为人民服务的政府,它是以公民本位和社会本位为基础,以社会民主秩序的框架作为保障的一种政府模式,政府的角色是公共服务者。服务型政府应该是公开、透明、法治、责任的政府。它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公共利益的有效实现。引咎辞职行为是公共行政的一项重要内容,它也要把服务作为自己的价值追求。毛泽东同志曾大力倡导为人民服务的精神,并把它作为中国共产党的政治宗旨,不但如此,为人民服务也是社会主义的道德核心。但是,总有一些干部忘记自己的角色,以为当官就是官老爷,缺乏服务意识,没有服务行动。主要的原因是官员们还没有把服务作为一种道德精神来追求,服务的外在要求还没有进入官员的内心世界,没有形成官员们的道德习惯。因此,把服务作为道德精神来要求,是服务发挥作用的前提。引咎辞职行为要把服务作为道德精神来要求,这是引咎辞职行为进一步发展和完善的客观需要。事实上,引咎辞职行为本身就体现了服务的精神,体现了服务的道德精神特质,服务性是引咎辞职行为的内在意蕴,是它的精神之魂。

(一)引咎辞职行为体现了对辞职者的公共服务的角色定位

有学者指出:“现代民主社会,政治必须是‘责任政治’,政府必须是‘责任政府’。政府及其政治领导人必须就其政治与行政等公务行为对公民负责,受公民问责。每一项政治或行政失误,必须有官员负责,必须由政府向公民作交代。”[15]因此,在责任政府、服务型政府的建设中,对于任何从事公共活动的人员来说,都应该记住自己的服务职能,竭尽全力为人民服务。胡锦涛同志在当选国家主席后,对自己的角色定位非常明确,他说:“我深知,担任国家主席这一崇高的职务,使命光荣,责任重大。我一定忠诚地履行宪法赋予的职责,恪尽职守,勤勉工作,竭诚为国家和人民服务,不辜负各位代表和全国各族人民的重托。”[16]P48由此可知,政府官员必须明确自己的角色要求,把服务作为为官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为谁服务、怎么服务是政府官员首先要思考的问题。如果政府官员没能提供有效服务,违背了服务的承诺,就要接受舆论的谴责和公众的问责,最终就要受到包括引咎辞职在内的党纪政纪法纪的追究。服务的角色定位事实上在宪法和其他有关文件中就有明确的规定,任何官员都是人民的公仆,不是人民的主人。

(二)服务质量是引咎辞职行为发生的重要考量因素

既然引咎辞职主体的角色要求就是提供高效服务,那么对于未能提供服务的官员自然就要追究责任。在我国具体实践中,服务效果如何的确也是官员引咎辞职的重要考量因素。其一,对于不能提供服务反而借服务之名违法乱纪,并造成巨大公共利益损失的,不但要引咎辞职,而且如果触犯法律,那还要追究法律责任。其二,对于没能提供有效公共服务的“无为”官员,也要追究责任,要求其引咎辞职。官员的“无为”行为主要是指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及时、有效地履行规定职责,导致工作延误、效率低下的行为;或因主观努力不够,工作能力与所负责任不相适应,导致工作效率低、服务质量差、任务完不成的一种工作状况。日前出台的《中共中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对这类官员的去向作了较具体的规定。其三,对于未能提供高效服务,反而造成潜在公共利益损失的仍然要引咎辞职,这种公共利益的损失有时是无形的利益,如官员有不当言论,或个人私生活有问题。一旦公众发现官员个人有问题,就会使政府形象和威信受损,并对公共利益造成潜在危险,人们可以据此推出该官员不可能提供有效的公共服务,就可以要求其引咎辞职,这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必然要求。

(三)引咎辞职行为发生后,进一步突出了政府官员的服务意识和服务能力

官员引咎辞职后,会对自身的为官之道进行反思,能够充分认识到自己的服务角色要求,从而强化服务意识,在新的工作岗位中全面提高自己的服务本领。一方面是争取将功补过,使自己得到良心的安慰与公众的谅解;另一方面是为自己的提升创造机会,以便承担更大的责任。相对于其他的政府官员而言,他们会以引咎辞职者为鉴,基于政府的服务定位,全面反思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改正缺点,提升服务理识,学习服务知识,从而更好地为人民服务,促进政治文明的进步。同时,政府作为公共服务的专门机构,也会从宏观角度反思自身存在的服务质量问题,从而作出合理的政策选择。一方面可以有针对性地进行整顿,改正作风,提高效能;另一方面是肯定和表扬服务效益好、人民满意的政府部门或个人,形成良好的服务氛围,促进政府整体的服务水平的提高。另外,公众作为纳税人和公共服务的受用者,通过对引咎辞职行为的思考,能够就政府的服务水平作出客观的价值判断,会对政府的服务质量和服务能力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公众也会更加积极地参与到服务型政府的建设之中,成为政治文明进步的巨大动力。

总之,引咎辞职者、其他政府官员、政府、公众都会从不同角度反思引咎辞职行为涉及的公共服务问题,形成各种政治力量良性互动的局面,从而加速政治文明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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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82-051

A

1673-2219(2011)11-0110-05

2011-10-20

江西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引咎辞职的道德心理研究”(项目编号ZX1110)。

王能昌(1959-),男,江西瑞昌人,编审,从事行政伦理学研究。童泽福(1977-),男,江西玉山人,中教一级教师,哲学硕士,从事政治哲学研究。

(责任编校:王晚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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