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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收入分配问题

2011-04-03

对外经贸 2011年8期
关键词:社会保障差距分配

刘 倩

(安徽大学,安徽 合肥230039)

一、我国居民收入差距扩大问题

收入分配不均是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正常结果。在价格机制的引导下,市场经济通过完备的市场体系,把资源配置到效率最高、社会最需要的生产部门,从而达到资源的有效配置。这符合市场经济的特征,并且体现了一定程度上的分配正义。同时,竞争中出现的优胜劣汰也促进了经济的快速发展。伴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国民经济总量的持续增加,城乡居民的收入水平普遍提高,居民间收入分配差距也在不断扩大。世界银行报告显示,美国5%的人口掌握了60%的财富,而中国则是1%的家庭掌握了全国41.4%的财富。中国的财富集中度过高,成为全球两极分化较严重的国家之一。国际上通常认为,基尼系数0.4是警戒线,一旦基尼系数超过0.4,表明财富已过度集中于少数人,该国社会处于可能发生动乱的“危险”状态。我国基尼系数已从改革开放初的0.28上升到2007年的0.48,近两年不断上升,实际已超过了0.5,这是十分危险的信号。同时我国城乡人均收入差距之比已从改革开放初期的1.8:1扩大到了2007年的3.33:1。

就中国的情况来看,收入分配差距的拉大,是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时日益突显的,如果约束在一定程度之内,居民收入间的合理差距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产生良好的促进作用。然而,目前的状况是中国的贫富悬殊过大,甚至威胁到了社会的稳定和社会成员间的团结。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成员收入差距扩大的原因主要有:1.源于诚实劳动中努力程度和各人禀赋、能力不同而形成的收入差别;2.源于要素占有的状态、水平不同而形成的收入差别;3.源于机遇不同而形成的收入差别;4.源于现行体制、制度“明规则”因素而形成的收入差别。例如一些由体制造成的垄断因素和制度安排因素,在现实生活中可以强烈地影响社会成员的收入水平的高低;5.源于现行体制、制度中已实际形成而不被追究、或暂时不被追究的“潜规则”而形成的收入差别。“灰色收入”现实存在,透明度很低,往往在规范渠道之外,按“心照不宣”或“内部掌握”方式实施分配;6.源于不法行为、腐败行为而形成的收入差别。这大体相当于一般人们所说的“黑色收入”,往往数额巨大,与违法偷逃税款、权钱交易、贿赂舞弊、走私贩毒等相连,对社会造成恶劣影响。

二、我国收入再分配存在的问题

国民收入的再分配是指以政府为分配主体而进行的二次分配,它是在社会收入初次分配的基础上所进行的一种宏观调节。收入再分配是出于公平和均衡发展原则进行的分配,主要以政府为中介,通过所得税、社会保障、社会救济等无偿转移手段,纠正单纯依赖市场进行分配所产生的偏差。其主要职能及重大目标就是合理调节收入差距,相对于初次分配中的市场公平而言,再分配是基于维护人的基本权利和实现社会和谐稳定而进行的,要实现的是社会公平。在再分配过程中,无论是政策、措施的制定还是实施都要体现公平原则。但目前我国在税收、社会保障和转移支付方面却存在着种种问题。

1.当前我国社会收入再分配领域矛盾突出。目前我国的社会建设环境使各经济主体承担不同改革成本。各市场主体居于不同的竞争起点,在我国城乡差距原本就存在,而再分配政策却始终无法充分发挥作用,机会不均继续加剧,城乡差别不断拉大。如城乡居民在占用资源、接受教育培训、掌握信息、更新技术等方面就处于完全不同的环境、条件和起点,因此而形成的综合素质及生存、竞争实力自然不一样,收入差距拉大是必然的。种类繁多的各级政策又使各利益主体享受不同的政策倾斜。任由初次分配领域形成的收入差距继续拉大,不仅没有通过其系列政策手段合理调节在初次分配中形成的收入差距,反而进一步拉大收入差距。

2.导致我国再分配忽略公平的原因。现行财政制度的收入再分配职能弱化,原因在于:(1)收入分配秩序的不规范,使累进性税收难以发挥缩小收入差距的作用;(2)收入再分配过程中存在“逆向调节”问题,即低收入者所获转移性收入比高收入者所获转移性收入少,从而收入再分配扩大了收入差距;(3)新中国成立后发展战略的选择带有明显的重工抑农倾向;(4)各种既得利益集团的坚持和抵制,不断放大了再分配政策的调整难度。这四种情况的产生都与财政制度的某些缺陷有关,需要通过制度改革堵住漏洞,理顺机制。

三、对我国初次分配和再次分配问题的政策建议

1.消除城乡分割的、歧视性的收入再分配制度。面对城乡收入分配的巨大差距,政府公共物品分配明显向城市倾斜,城市居民在教育、医疗卫生及其他公共服务方面,享受着更大范围和强度的优惠政策,使得城乡之间的生活质量差异进一步扩大。

2.加强政府转移支付力度,特别是加强中央政府对欠发达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建立城乡、地区一体化的社会保障体系,保证经济欠发达地区财政的基本公共品的供应,从而为每个居民提供公平的获取收入的环境;加大财政对农业的投入,切实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提高农业生产力,实现农民增收致富。

3.完善我国的法制环境。法律制度的健全与否将客观上影响到收入分配机制的调节。我国虽在实施以法治国、依法行政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法律制度不健全问题依然比较突出。

4.充分发挥再分配的公平作用,努力构建和谐社会。进一步强化并完善收入再分配调节手段,尽快改革和完善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开征遗产与赠与税和社会保障税,改革完善现行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突出再分配重点,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有效扶持弱势群体。

5.依法打击并严厉查处违法“高收入者”。在我国高收入群体中,绝大部分是通过正当的劳动而走上致富之路的。但也有一部分是以权谋私、权钱交易、走私贩私、制贩毒品、制黄售黄、制假贩假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谋取的非法获利者,对这一类“高收入者”要坚决查处,依法严惩,坚决取缔其非法收入。这样一方面有利于真正抑制收入差距的扩大;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反腐倡廉的进一步深入,净化社会风气。

总之,对于勤劳致富、才能致富,政策应当大力鼓励;对于要素占有和机遇不同而形成的收入差异,政策上应适当调节,但不宜作抹平处理,否则开放条件下的要素外流将十分严重,市场经济中所需的首创、冒险精神也将受到极大抑制。对于体制性规则不健全、不合理造成的收入差异,在明确需有所调节、抑制的同时,关键是以政策和制度建设推动深化改革、机制转变,追求制度合理化、规范化,再配之以必要的再分配调节。对于违法乱纪的“黑色收入”,必须坚决取缔、惩处,打击其行为,罚没其收入,并注重从源头上加强法治、制度建设。

[1]刘志英.社会保障再分配理论及其政策实践[J].商业时代,2006(28):56 -57、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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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香伶.论社会保障收入再分配的公正性[J].经济学动态,2006(11):42-46.

[4]刘险峰,杨建荣.试论我国居民收入再分配中的政府行为[J].内蒙古科技与经济,20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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