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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社会转型时期涉“少”审判的司法智慧
——以一离婚纠纷案为例

2011-04-03史华松

党政干部论坛 2011年10期
关键词:郭某李某审判

○史华松

刍议社会转型时期涉“少”审判的司法智慧
——以一离婚纠纷案为例

○史华松

经过改革开放30多年的体制改革和结构调整,公民社会在不断孕育成长,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显著增强,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日益增长。但是,司法需求的增长同司法能力滞后之间的矛盾已逐渐成为当前法院工作面临的主要矛盾。这个主要矛盾反映在少年司法领域,就是少年司法的审判实践与社会公众对少年司法的新要求、新期待之间尚有较大的差距,人民法院面临着如何充分运用司法智慧,履行少年司法工作使命,推进中国特色少年司法制度体系建设,改进转型时期社会治理,真正实现涉少审判“儿童利益最大化”的现实难题。对于社会转型时期涉少审判的“司法智慧”,笔者在本文试图通过具体个案的研判,更加生动全面地展示司法智慧的内涵。

一、郭某诉李某离婚纠纷一案的基本案情

原告郭某和被告李某于2001年10月登记结婚,2002年8月1日生育女儿小雨。由于双方性格不合,郭某于2007年下半年开始连续3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于李某认为丈夫郭某有婚外情,遂以死相拼坚决不同意离婚,其间以喝农药自杀、浇汽油自焚等方式向法官施压,法院综合考量后判决其不准离婚。于是,郭某采用离家的方式躲避李某,不再履行为人夫、为人父的法律责任,李某则以始终不同意离婚作为对郭某的报复,双方的矛盾由此不断激化升级,其住所地郭巷派出所因原被告发生激烈冲突出警9次。在李某住处的墙上写满了“杀”、“死”之类的文字,其住处甚至还藏有弩枪、钢弹和飞镖等。2010年3月1日,原告郭某第四次向吴中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李某离婚。此时,几近偏执的李某甚至已经做好了如果法院判决离婚,就和郭某同归于尽的心理准备。他们的女儿小雨因为耳闻目睹父母亲非理性的言语和行为,幼小的心灵倍受伤害和折磨。

针对原被告双方已经长期互不履行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以及双方矛盾激化,随时可能发生难以预测的意外的客观现状,承办法官充分整合调动调处社会矛盾的各方资源,通过循序渐进、迂回感化的工作思路和方式,终于使案件得到了妥善调解,即原被告双方离婚,女儿小雨由郭某抚养,李某获得拆迁安置房一套,郭某补偿李某1万元。

二、彰显涉少审判司法智慧的具体做法

(一)充分把握案件情势,全面了解当事人信息,牢牢掌握审判主动权

首先,由于原告郭某第四次提起离婚诉讼,因此,承办法官在接手案件时已经敏锐地意识到案件的处理将十分棘手。为全面掌握第一手资料,法官立即向此前处理过本案当事人离婚诉讼的法官详细了解情况,摸清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根源,掌握了当事人的心理状况,从而确定了稳控语言行为偏执的被告李某是顺利解决本案纠纷的突破口。其次,法官耐心倾听李某的陈述,让其郁积在心的不良情绪得到排泄,降低其冲动阙值,同时,采取“旁敲侧击”的迂回策略,全面了解被告李某的亲属情况,为动员李某的两个姐姐配合法院共同感化当事人,力争调解解决纠纷做好了铺垫。

(二)多方调动社会优势资源,多管齐下形成合力,迂回钝化案件矛盾

法官发现,只有通过开展全方位的调解动员,才能对李某的心灵产生有效的触动。为此,法院首先联系了部分“爱心妈妈团”代表,并会同区、街道和社区妇联干部一道于“三八国际妇女节”来临之际前往李某的住处,共同为李某疏导排遣其内心的痛苦与烦恼,法官还特地为李某送上了一束“康乃馨”。“爱心妈妈团”与李某亲切真诚的交流和互动、法官带来的温馨祝福与问候,在很大程度上感化了李某,拉近了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距离。其次,法官又携“爱心妈妈团”的成员在“六一儿童节”赶往小雨所在的民工子弟宝南友好学校,为小雨送上了精心准备的节日礼物,孩子也由此成为了感化李某的宝贵力量。法院的爱心行动也感动了李某的娘家人,李某的家人纷纷成为帮助化解争议不可或缺的力量。再次,尽管李某性格偏执,但其对姐姐比较信任,故法官费尽周折联系上李某的两位姐姐,并当面向她们出示了从李某家中拿到的飞镖等物品,为她们剖析李某的不良心理行为和偏执表现,真诚表示了法官对李某所处境况的担忧。李某的姐姐被法官的真诚所打动,当即明确表示一定配合法院做李某的思想工作,努力促成案件的妥善处理。事实证明,李某的两位姐姐在促进案件调解的过程中确实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最后,法官在整个案件诉讼程序中,还充分调动了当事人所在地的基层司法所、派出所和街道社区的力量,一方面通过多方合力促进当事人的和解,另一方面,也联系做好了安保稳控工作的应急预案。

(三)精心营造和谐氛围,柔性改进庭审程序,有效化解冲突隔阂

在本案的庭审程序中,法官没有局限于民事诉讼程序的一般模式,而是从本案矛盾的特殊性出发,精心增设了开庭前的“家庭圆桌会议”和庭审后的“法庭温馨提示”两个新颖的庭审环节。通过“家庭圆桌会议”,法官在为当事人精心营造的轻松氛围中,通过互动交流的方式,有效强化了家长对未成年子女的成长、教育等应当承担责任的意识,使双方当事人逐步理性回归到维护女儿利益的共同出发点以及做一名合格家长的理念之上,极大地缓和了庭审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情绪,使平等、温和、理性和冷静成为贯穿庭审活动的主旋律。“法庭温馨提示”则成为法官帮助当事人清晰认识离婚后父母子女之间依然存在的权利义务关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如何保障等问题进行的一对一的法律知识传授方式,使当事人心理得到感化。

法院主导,社会调解力量多方参与,群策群力,良性互动,迂回感化的调解努力终于让当事人心悦诚服,达成了调解协议。案件的妥善调处不仅钝化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也使未成年子女小雨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及时有效的保障。案件调解结案后,法官还再次走访相关职能部门,联系落实了李某的房产所有权,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取得了巧妙、圆满、和谐的调解结果。

三、涉少审判司法智慧的经验总结

(一)涉少审判的司法智慧深深植根于“为民”司法核心价值观

“法乃公器,民为邦本”。在“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体系中,“为民”是核心。在经济体制转轨和社会转型的背景下,必然会产生一些新的矛盾纠纷,这也对涉少民事审判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相关纠纷的解决不应仅仅停留于对是非纷争的法律判定,更应注重当事人之间冲突的实质化解与对抗情绪的真正消融,有效钝化当事人之间的矛盾。这就必须立足于当前涉少民事审判工作的特点和规律性,创新工作方法,改进工作方式,将“为民”司法的理想信念、价值追求和行为准则贯穿于案件调处的全过程,以更加科学合理的审判方式处理好社会结构变动之中产生的社会矛盾。在本案中,无论是法官接手案件后对案情进行审慎全面的研判还是积极调动“爱心妈妈团”等优势资源合力钝化矛盾,也无论是法官通过柔性司法程序感化教育当事人,都是司法智慧的充分运用,而这些都离不开“为民”司法核心价值观这一具有本源意义的精神支撑和力量之源。在此案中“民”既指的是离婚夫妇双方,更指向的是受影响的孩子。法官想当事人之所想,急当事人之所急,做法外之事,行利民之举,走群众路线,用真情调解,最终促成了法律主体之间的和睦相处,回应和满足了人民群众的司法关切和现实需求,真正做到了让当事人信服,让群众满意,也真正将作为司法智慧力量根源的“为民”司法核心价值观落到了实处。

(二)涉少审判的司法智慧渗透融合于“能动司法”价值理念

能动司法就是发挥司法的主观能动性,它回答了司法是什么以及如何进行司法的问题,指明了司法审判既是和谐社会中利益冲突的有效化解机制,又是和谐社会中有效社会控制的基本路径,还是实现和谐社会价值追求的重要载体。“办案,用心、用情、多动脑筋就能办好”和“司法为民不只是在法庭里,还应该在法庭外下功夫”这两句话生动诠释了能动司法的内涵。司法的被动性更多地是对司法的程序要求,而不是对司法的价值判断,法官有责任通过能动司法维护实现法律秩序与社会正义之间的有益平衡。涉少民事审判更是如此,它从来都是积极的、主动的、非中立的,是能动司法的典范。本案中,承办法官正是通过充分运用司法工作智慧,发挥主观能动性,将司法的服务性、主动性和高效性渗透融合于积极细察案情、多方整合资源、迂回感化调处、温情说服感化等具体细节和调处工作之中,终于化解了当事人之间异常尖锐的矛盾冲突,并使孩子的压力得到缓解,心理得到疏导,利益得到保障。案件的成功调处所依靠的正是涉少审判的司法智慧与“能动司法”价值理念相融合,真正做到办案“用心、用情、多动脑筋”,充分彰显了“能动司法”服务性、主动性、高效性的三大特征。

(三)涉少审判的司法智慧与“和谐司法”的价值诉求融通而共向

和谐司法理念是司法领域对当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总体目标的具体回应。和谐司法的具体要求就是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积极追求定分纷争、案结事了;追求社会矛盾的根本化解;追求社会和谐状态的重新弥合与修复,是一种恢复性司法。在本案的调处过程中,承办法官巧妙运用司法智慧,充分整合社会调解资源,形成调解合力,柔性改进程序,力促当事人回归理性的情感状态,有效促使当事人以孩子为联系纽带形成情感共鸣,真正消弭和化解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双方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结案后,承办法官仍积极为当事人落实相关权益并对其未成年子女进行回访,架起了法官和当事人之间良性互动的连心桥,更巩固了双方当事人之间得到修复的和睦关系。可见,涉少审判的司法智慧与“和谐司法”的价值诉求是融通而共向的,法官正是通过充分运用司法智慧,让“和谐司法”成为贯穿于调处工作始终的主轴与红线。

(作者单位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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