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代办托运中法律风险的防范
2011-04-01刘玉芹
刘玉芹
(唐山三友集团有限公司,河北 唐山 063305)
企业管理
企业代办托运中法律风险的防范
刘玉芹
(唐山三友集团有限公司,河北 唐山 063305)
代办托运是企业在购销过程中常用的一种交货方式,但在实践中,关于代办托运过程中各方对法律风险责任的承担,却存在不同的看法。笔者从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角度分析代办托运中的法律关系,提出规避与化解代办托运法律风险的措施。
代办托运;风险转移;交货地点
1 代办托运的涵义及特殊性
1.1 涵义
代办托运,是卖方以自己的名义签订运输合同,约定买方为收货人,并由买方负责支付运费的交货方式。代办托运中的运输合同是卖方与承运人签订的合同,属于为第三人(即买受人)的利益签订的合同,由承运人直接向第三人履行给付,第三人取得请求给付的权利。相对于托运合同而言,买方是承运合同效力所及的第三人。在国内外的商品交易过程中,这种交易方式被广泛使用。
但是我国法律对代办托运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因此代办托运过程中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和风险的承担存在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在卖方办完代办托运手续之后,标的物的所有权和风险即转移给买方;另外一种观点则认为,只有当货物交到买方手中时,才发生所有权和风险的转移;第三种观点则认为在卖方将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之后,所有权就发生转移,但是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仍然由卖方负担。笔者认为关于代办托运的所有权和风险的转移要根据具体的情况作出判断,仅仅根据“代办托运”这一概念无法作出判断。
1.2 代办托运的特殊性
代办托运中涉及买方、卖方和承运人三方法律主体,涉及两个合同。一个是卖方和买方签订的购销合同;一个是卖方与承运人签订的以买方为收货人的运输合同,是一个利他(买方)的合同。按照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只能约束缔约的双方,原则上不能对第三人产生拘束力。而代办托运是一种为第三人带来利益的行为,它突破了合同相对性的限制,自合同成立起,第三人可独立享有合同规定的权利,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时第三人享有独立的请求权。
2 代办托运存在的法律风险
在代办托运中一种是以出卖人的名义订立托运合同,另一种是以买受人的名义订立托运合同。无论是以谁的名义签订托运合同,最后的法律后果都可以归结于买方。但这也不能免除卖方对承运人和买方应付的义务。这种交易方式为买卖双方提供了方便,有利于交易的迅速进行,但同时这种方式也存在着一定的法律风险。
买卖合同中货物所有权的转移与风险的转移并非必然同时发生,在所有权保留的合同中,关于所有权的约定并不影响风险的转移。按照我国《物权法》第23条的规定,动产物权的转移以交付为要件,自交付时发生效力,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如果没有特殊约定,动产交付就意味着所有权的转移;此外,根据《合同法》142条的规定,除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另有规定之外,货物在“交付”之前,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可见交付是风险转移的介点。我国法律规定的交付有现实交付和拟制交付两种类型,代办托运中的交付是卖方把货物交给承运人,使货物处在承运人的实际管理下,卖方完成了交货,之后再由承运人将货物交付给买方,在这种交付方式中,卖方和承运人都实际完成了交付,因此代办托运属于现实交付。但是,《合同法》及《物权法》都没有对代办托运过程中风险何时转移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笔者认为,代办托运的行为与风险何时转移二者之间没有必然的关联性。而风险在何时转移应取决于标的物交付地点。如果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交付地点,那么不管以何种方式运送标的物,货物风险都自交付地点交付标的物之后转移;如果未约定交付地点或约定不明确的,依据《合同法》第145条的规定,卖方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的毁损、灭失风险由买方承担。
2.1 买方在代办托运中法律风险的负担
结合我国现有法律的规定,在现实交付情形下,对于自提货物,回途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对于送货上门,货物在途风险由卖方承担;采用代办托运、邮寄的,完成托运、邮寄手续后由买受人承担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但是这是针对交付地点在卖方所在地或按照法律的规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交付地点不清的情况下而言的。对于交付地点明确约定在买方所在地的,代办托运仅仅是运输的一种方式,货物风险的转移点仍然在买方所在地,那么在途风险仍应该由卖方承担。
2.2 卖方在代办托运中的法律责任承担
代办托运合同是卖方为买方的利益订立的运输合同,代办托运的特点就体现在是卖方负责寻找承运人,运费由买方负责承担。按照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分析,合同在承运人和卖方之间成立,货物的毁损灭失,卖方可根据合同主张承运人的违约责任。同时,买方按照买卖合同的约定已经取得了货物的所有权,如果卖方在选择承运人的过程中存在明显的过失,应该承担侵权责任或者按照买卖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对于交付地点约定在买方所在地的情形,如果双方对所有权没有特别约定,在运输途中货物所有权转移到买方,但是此时法律风险仍未转移。在货物毁损、灭失的情况发生时,风险仍由卖方承担,然后卖方根据与承运人的承运合同向承运人追偿。此时会发生所有权与风险承担分离的情形。
2.3 承运人在代办托运中法律风险的承担
根据《合同法》第311条的规定,除了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失之外,运输过程中货物毁损或灭失的责任由承运人承担。在代办托运的过程中,无论交货地点约定在何地,当发生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之外的原因导致的货物毁损或灭失情形,买方或卖方作为风险承担方都会根据合同的相对性,最终追究到承运人的责任。
3 完善代办托运中风险管理的建议
3.1 合同中应明确划分各自责任
对于卖方而言,作为运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该对承运人的运输能力和资质等进行严格的审核,在运输合同中对货物的包装、收货人的地址和联系方式、货物的毁损和灭失等责任的承担做出具体约定,卖方应严格履行选任承运人的义务,否则应向买方承担违约责任;对于承运人则应该在运输过程中尽到谨慎、安全的义务,将货物安全、及时地交付买方;对于买方则应按照买卖合同的约定按时支付运费和接受标的物。
3.2 明确“交货地点”,合理规避货物在途风险
在买卖合同中标的物风险转移时间的介点在“交付”之后发生转移。如果买卖双方明确约定了交货地点,那么风险均自在交付地点交付之后发生转移;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则要根据交付方式等来确定风险转移,在代办托运中卖方货交第一承运人之后,风险随之转移到买方。因此,在买卖合同中企业作为买方而言,如果想避免承担货物在途中的风险,则应该明确约定交货地点在买方仓库或买方指定的其他地点;如果企业作为卖方,则应明确约定交付地点在卖方站台或工厂。
综上所述,代办托运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在何时转移最终取决于标的物交付地点的选择。因此正确选择对己方有利的交付地点对货物在途法律风险的防范与规避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D 922.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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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5-8370(2011)03-47-02
2011-02-16
刘玉芹(1971—),唐山三友集团有限公司经济师,企业法律顾问。学士学位,研究方向: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