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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工程招投标中的合理低价

2011-03-31

长江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年10期
关键词:低价评标中标

王 彤

(中国石化集团江汉石油管理局 房地产管理处,湖北 潜江 433124)

试论工程招投标中的合理低价

王 彤

(中国石化集团江汉石油管理局 房地产管理处,湖北 潜江 433124)

通过解析合理最低评标价法的概念,分析工程招投标工作中合理低价存在的三种误区,对于如何处理工程招投标中的合理低价,使真正的合理低价投标单位不流于中标,从六个方面给出了建议。

合理低价;成本价;工程招投标

在日趋激烈的建筑市场竞争中,一些投标人认为合理的低价中标就是看谁的投标报价低,为了在竞争中生存,往往盲目的将投标报价压低,有的甚至低于成本。这种不健康的竞争行为,给工程招投标的正常运作带来了极大冲击。为此,通过解析合理最低评标价法的概念,分析工程招投标工作中合理低价存在的误区,对于如何处理工程招投标中的合理低价,提出建议。

一、合理最低评标价法的概念

合理最低评标价法是目前工程招投标中普遍采用的一种评标办法。我国于2000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是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是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其中的第一条可以理解为目前较为常用的定量综合评议法。如百分制评审法评标定标,即评标小组在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时,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评价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质量、工期、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措施、企业经营业绩以及社会信誉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量化打分,推荐累计得分最高的投标单位为中标候选人。

第二条可以理解为“合理低价中标”,它有下列三个方面的含义。一是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这是投标单位中标的前提条件。二是经评审的投标价格为最低,这是评标定标的核心。三是投标价格处于不低于企业自身成本的合理范围之内。[1](P28~450)

二、合理低价存在的误区

误区一:认为凡是低于标底价20%的投标报价都是不合理低价。一般情况下,材料费用占到工程直接费用的65%~75%左右,其余是人工费和机械台班费。施工企业之间的人工费、机械台班费支出差异一般不会很大,通过对以上主要费用的分析,于是得出结论:低于标底价20%的投标报价为不合理低价。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成本”是指施工企业生产建筑产品的个别成本。在正常情况下,标底价的成本被认为是社会平均成本的体现。因此,不能想当然地认为最低报价一定低于成本价和低于标底价20%的投标报价为不合理低价。这些报价,只是显示了价格走低的一种趋势,它们往往可能是最优的报价,但不排除也可能是低于成本价格的一种信号。而有经验的专业人士,一般都普遍认为,除了恶意报价,次低价以上的价格低于成本嫌疑的可能性较小。

实践证明,中标价并非越低越好,如果价格低于工程成本,那么就会造成市场混乱,从而引起一系列的问题,如质量、安全、进度等方面的问题,很多时候其实质就是价格的问题。一项工程下浮了20%对大部分企业来说也许是低于成本的,但对个别企业来说可能还有微利。因为你没有企业的第一手资料,所以作为评委在评标时,说它的报价低于工程成本,是恶意低价中标,其理由是不充分的。[2](P50~396)

误区二:将投标人的平均报价下浮一定百分比后作为“合理低价”。有些地方根据投标人的平均报价下浮一定百分比后作为“合理低价”,凡低于此“合理低价”的就一律视为不合理低价,这让一些颇具实力的投标者,其报价并未低于其企业个别成本却无缘中标,显然对其是不公的。[2]

误区三:只看总报价而不看综合单价。不平衡报价是投标人惯用的一种投标技巧,在报价越来越低的恶性竞争中,不平衡报价越来越突出。实际上总价符合要求的,并不等于每一项报价符合要求;总报价最低的,并不等于每一项报价最低。投标单位通常在保持总报价不变的情况下,会将有可能调减项目的综合单价降低,而将有可能调增项目的综合单价增大,这样在竣工结算时,可以成功地达到追加工程款的目的。[3](P219~339)

三、合理低价的处理对策

在建设工程中,成本价的含义很广,它既有直接成本、又有间接成本,既有社会平均成本、又有企业个别成本等。笔者认为,合理低价是施工企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结合拟建项目的具体条件,结合当地、当时市场行情和自己的施工技术和经营管理水平所得出的成本价和投标报价;是一种既保证招标人的各项要求且报价水平优于社会平均价格水平,又保证企业利益的比较合理的价格。其本质并不是要以牺牲承包商的利益来换取业主节约投资的效益,而是通过施工企业从提高技术水平,改善经营管理,加强成本核算,充分考虑施工方案的先进性,优化资源配置效率的基础上,以市场竞争力来实现的合理低价。是建设工程承发包双方真正愿意接受的工程造价。

投标企业的个别成本由于其技术力量、管理水平和经营状况千差万别,工程本身也各具特点,而评标是由该招标工程的评标小组负责,评委是开标前由招标人在建设工程招标评标、定标专家库内随机抽取的,事先对招标工程的情况并不了解,要想在有限的评标时间内确定某项工程某一企业的个别成本,难度的确较大。为便于提高评标质量,科学合理地处理合理低价,建议做好以下工作。

第一,评标时,招标人应将招标文件提供给评委,使评委对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办法有所了解。

第二,评标地点应备有必要的资料以备查阅,如施工图、工程量清单、甲方供料价格、现行预算定额及费用定额等。

第三,对施工方案可行且报价过低的要进行重点评审,由投标人详细说明其报价不低于企业个别成本的理由,必要时还须提供书面证明材料,对理由不充分的应视为低于企业个别成本。

第四,由于采用了工程量清单报价,评标时必须评价投标人的综合单价是否合理,以及各综合单价的总体水平,和运用不平衡报价是否可以接受。

第五,对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降低成本的可行性,要结合施工组织设计和企业自身综合实力,在询价的基础上综合分析是否低于企业成本。

第六,每位评委都应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合理低价中标,评审是关键,评审的结果只能是相对的,但应尽量做到相对合理、客观公正。[1,3]

四、结语

这些年来,我单位通过采用合理低价中标法,进行评标定标工作,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仅2011年第一季度,就完成了建筑面积7.81万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宅招标工作,合计39栋813户,中标价总额3700万元,与标底价4430万元相比,节约资金达730万元,节约率达16.5%。可见,采用合理低价中标具有特别重大的意义。不容置疑,较其他评标办法,合理最低评标价法无疑是最先进、最科学的,在今后的招投标活动中,它仍是我们需要大力推行和实施的评标办法。但是,如何科学合理地处理合理低价,用好合理低价中标这一评标办法,是所有招标人、招投标监管机构和评委们值得探讨的永恒话题。

[1]徐大图.工程造价确定与控制[M].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03.

[2]全国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培训教材编审委员会.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M].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10.

[3]全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用书编写委员会.建设工程经济[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0.

F284

A

1673-1395(2011)10-0039-02

2011-07-20

王彤(1967-),男,湖南长沙人,经济师,主要从事民用住宅建设投资控制、招投标管理研究。

责任编辑 胡号寰 E-mail:huhaohuan2@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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