刺绣传承发展与知识产权保护
2011-03-31万玉明
万玉明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事审判第三庭,江苏 苏州 215007)
刺绣传承发展与知识产权保护
万玉明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事审判第三庭,江苏 苏州 215007)
刺绣工艺作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重要的文化意义和经济意义。近年来,因知识产权问题引起的刺绣侵权纠纷逐渐增多,困扰着刺绣的传承与发展。对刺绣作品“二次创作”知识产权利益的认可,解决刺绣与底稿作品知识产权冲突的实践,必将进一步推动刺绣工艺的有序传承和健康发展。
刺绣;知识产权;二次创作
刺绣是通过特定的针法用绣针引彩线,按设计的花纹在纺织品上运针,以绣迹构成花纹图案的一种工艺。刺绣在我国具有悠久的历史,是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具有重要的文化意义,反映和传承了我国优秀民族文化的精髓,而且具有重要的经济意义,促进和繁荣了当地旅游经济的发展。
一、刺绣的双重知识产权困境
(一)刺绣自身知识产权保护的困境
刺绣作为一门精湛的艺术,历经几千年的发展,针法技艺从几种演进到几十种,再加以精妙的绣像配色、细腻的线条,使得刺绣作品能将生活、绘画重现于织物之上。而这些技艺由于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缺失,存在着粗制滥造的危险。一旦某幅刺绣作品问世并大受好评,很短时间内便会被同行所效仿,导致行业内不正当竞争的恶性循环。结果是创作的热情被打压,新的题材难以出现,遏制了技艺的发展和行业的进步。刺绣作品在临摹绘画作品的同时所形成的“二次创作”是否应拥有自己的著作权权益,也困扰着刺绣的发展。另外,囿于侵权技术事实认定困难等因素,在司法实践中形成了刺绣作品频被侵权却无法得到法律有效保护的困境。
(二)刺绣与底稿作品知识产权保护的困境
在刺绣发展史上,刺绣作者往往以各种绘画作品作为题材,在当时的创作环境下,刺绣者并不认为这侵害了他人的知识产权,但随着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不断完善和社会大众知识产权意识的不断提高,矛盾便日益凸显。苏州镇湖刺绣以“精、细、雅、洁”闻名于世,具有图案秀丽、构思巧妙、绣工细致、针法活泼的独特风格。由于历史原因,刺绣者在进行刺绣作品创作时大多都是以他人的绘画、摄影等作品作为底稿。近年来,因知识产权问题引起的侵权纠纷逐渐增多,阻碍着刺绣工艺的发展。刺绣底稿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困境成为刺绣工艺传承与发展中亟待破解的难题。
二、刺绣自身的知识产权保护
(一)刺绣自身知识产权保护的实践分析
2004年,水墨画刺绣工艺首先获得国家专利,该工艺是中国水墨画艺术与刺绣工艺相结合的创新,使传统的刺绣工艺获得新的生机。2005年,宣纸刺绣工艺获得国家专利,该工艺将中国传统刺绣工艺与宣纸介质相结合,形成一种新的刺绣表现形式,艺术价值极高。2009年,东台发绣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保护,带动了东台发绣的发展。2010年,由苏州镇湖刺绣协会申请注册的“镇湖苏绣”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为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该协会会员只有在产品生产地域、产品特征、加工制造过程等符合相关要求和标准后,才能被允许使用“镇湖苏绣”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此举有效遏制了市场上对品牌苏绣的盗用。
对于刺绣作者在创作中形成的新工艺、新技法,要及时申请专利,防止他人滥用、盗用,以保护刺绣创新者的合法权益。对于发展成熟的地方特色刺绣,要从商标权、著作权等角度积极寻求知识产权保护,以进一步激励创新。另外,由于刺绣具有传承性和地域性特点,它并非是某个人或某几个人的智力成果,其主体具有群体性和不确定性,因此,在实践中经常会碰到权利主体无法确定的问题。对此,可以成立诸如刺绣协会之类的官方或民间群体组织,由刺绣协会来行使相关知识产权。
(二)刺绣“二次创作”知识产权问题分析
以绘画、摄影等为底稿进行“二次创作”的刺绣作品能否拥有自己的知识产权?其被他人仿冒后能否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从法理上讲,利益平衡是现代著作权立法的基本精神,也是著作权法修改和设计的指南。著作权法本质上是协调著作权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器”,而这种平衡就建立在对利益的判断之上。延伸到司法实践领域,法院除了应以利益平衡原则为指导,公平合理地分配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外,还应进一步透视案件背后的利益导向,尤其是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间的平衡。刺绣作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传承与发展对于丰富我国文化多样性,推动相关学科的研究,促进地区经济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因此刺绣的有序传承与健康发展带有一定的社会公益性质。由此,在著作权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有必要根据利益平衡、适度保护的原则,既保护底稿作者的权益,又促进刺绣工艺的繁荣与发展。
刺绣是否是对底稿作品的简单复制?著作权中的“复制权”,《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第9条规定:“受本公约保护的文学艺术作品的作者,享有批准以任何方式和采取任何形式复制这些作品的专有权。”其中,“批准以任何方式和采取任何形式复制”,属于广义的复制。而根据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第10条,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采用的是列举形式,属于狭义的复制。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应具有作品内容的再现性、作品复制行为的非创造性、作品表达形式的重复性特点。以绘画与刺绣为例,首先,在表现形式上,两者都是在二维平面上以手工方式临摹自然、表现生活的艺术。其次,在复制的方式上,现行《著作权法》删除了“临摹”这一方式,至于是否应包含在“等”字中,值得商榷。从立法意图上看,兜底条款主要是给未来技术的发展留足空间,临摹作为一种传统的手段并不在此范围内。这种修改可以视为间接地对一些具有独创性的“临摹”作品的认可。再者,对作品内容再现性的判断,刺绣是否是对底稿内容的简单再现,应根据个案的实际情况加以确定。对于具有明显独创性的刺绣作品,应承认其“二次创作”的合法性。在司法实践中会碰到有关独创性的判断标准问题,对此应坚持综合因素判断的原则,综合考虑刺绣作品的临摹与自创比例、刺绣作品自身的艺术表达强度、刺绣作品与绘画作品的相似程度以及两幅作品的创作理念等因素。如果是对底稿作品的独创性的再创作,则属于“二次创作”作品,应享有自己的著作权,进而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三、刺绣与底稿作品知识产权保护
刺绣与底稿作品知识产权冲突一直困扰着刺绣的有序传承和健康发展,各地在实践中都有一些有益的尝试。2010年,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进一步推动刺绣的创新发展,“苏州镇湖刺绣版权交易平台”正式开通。该平台建立了3个数据库:一是已过保护期的美术作品库,该库中的作品可为刺绣者合法地免费下载使用;二是集体购买获得的美术、摄影作品库,该库作品只需与当地知识产权管理中心签订协议,支付少量费用即可获得刺绣使用权;三是无授权的优秀作品库,该库作品可委托当地知识产权管理中心与作品著作权所有人联系,商定具体协议后获得授权。在解决著作权法律问题的同时,该平台还通过著作权登记和备案的方式为刺绣者提供原创作品的保护。该平台投入使用后,有效地避免了刺绣使用底稿所带来的版权法律纠纷,同时也对刺绣作者原创的作品形成法律保护,有效减少了刺绣作品被擅自使用、盗用的情况。刺绣工艺的传承、发展与底稿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需要一个尊重版权、保护版权的氛围,以实现二者的良性互动。创建版权交易平台,使刺绣与底稿作品能最大限度地和谐共处,同时又支持了原创,激励了创新。坚持原创,走自主创新之路,使健康的市场秩序得以维持,进而形成刺绣市场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竞争格局。
D923.41;F204
A
1673-1395(2011)12-0050-02
2011 10 20
万玉明(1985—),男,江西丰城人,见习助理审判员,硕士,主要从事民商法研究。
责任编辑 叶利荣 E-mail:yelirong@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