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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的法律保护

2011-03-31

长江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年12期
关键词:义务教育法教育权公立学校

贺 东

(忻州师范学院 专科部,山西 忻州 034000)

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的法律保护

贺 东

(忻州师范学院 专科部,山西 忻州 034000)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不断推进,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问题日趋突出。加强对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的保护,应改革义务教育的财政体制,采取多元的办学模式,保障农民工子女在教育过程和教育结果上的平等,从根本上实现农民工子女的教育公平。

农民工子女;教育公平;义务教育;受教育权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长期在外务工的农民工越来越多,农民工子女受教育的问题日趋突出,引起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虽然我国现有的法规和政策明确规定了当地公立学校应当招收农民工子女入学接受义务教育,但一些地方在具体操作时,没有考虑到农民工的弱势群体地位,农民工子女进入公立学校接受义务教育障碍颇多,农民工子女受教育的问题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一、造成农民工子女受教育不公平的原因

城乡二元户籍制度的影响。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城乡二元户籍制度,事实上将城乡居民分成了两种不同的群体。虽然在特定的历史时期这种户籍制度为我国规范人口管理提供了便利,但随着社会的进步,二元户籍制度无疑成为城市与农村交流的屏障。其中,对农民工子女影响最大的就是以户口性质为基准规定的接受义务教育的方式。“就义务教育领域来说,正是城乡户籍壁垒的存在,造成流动到城市里的农村人口子女在城市中无法得到与城市学生同样受教育的权利。”[1]

义务教育配套的投入力度不够。从《义务教育法》的规定来看,农民工子女和城市儿童一样享有国家赋予的平等受教育权。现在农民工集中流入地多为经济文化较发达地区,这些地方相应的生均教育经费拨款标准较高,为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所需投入的资金较多。但教育部门下拨给学校的教育经费有限,很难满足学校接纳流动人口子女的需要。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所需要增加的那部分教育经费仅凭学校自身难以承担,就变相地落在了流动人口家庭身上。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往往会选择简易民工子弟学校。简易民工子弟学校比公立学校收费低,这是促使流动人口家庭选择简易民工子弟学校的基本原因。

办学形式单一。目前,农民工子女接受教育有进入公办学校和简易民工子弟学校就读两种形式。农民工子女进入公办学校就读,主要是通过插班、单独设班或是利用撤并的公办学校单独设校,不论采取哪一种形式,都会产生一系列问题,加剧农民工子女的教育弱势地位。简易民工子弟学校收费低廉,适合低收入的进城务工农民的子女上学,但这种学校与公立学校相比,在师资条件、办学条件、外部条件等方面明显存在不足之处。

相关法律不健全。现有法律中虽然有一些关于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保护的规定,但还不够具体,可操作性不强,保护作用十分有限。此外,适应城乡居民受教育权的保障救济制度还不健全,即便有政策性的规定,也不能成为农民工子女获得平等受教育权保护的直接依据。[2]

二、加强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的保障

(一)废除城乡二元户籍制度

城乡二元户籍制度的存在是导致教育机会不平等的根本原因。要实现农民工子女的平等受教育权,必须废除城乡二元户籍制度。改革户籍制度,需要分步骤进行。可以先将户籍与部分公民利益剥离,让户籍只作为公民身份和人口事件登记之用。相关的公民利益逐步与户籍,尤其是与户籍地分开,确保公民利益的异地实现。“户口不迁移,公民利益跟人走”,[3]不论农民工子女流动到哪里,都可以受到义务教育。

(二)加大财政投入力度

2006年《义务教育法》确立了国务院领导,省级人民政府统筹规划,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在新体制中,义务教育的管理重心上升到省一级统筹安排和规划,在省内按照包括农民工子女在内的实际在校学生数进行经费划拨。省级政府及其教育部门可进行公立学校布局的调整。还可以在公立学校根据生源情况,开设农民工子女“特色小班”,形成示范效应,带动更多的公立学校平等对待农民工子女。

(三)实现办学形式多样化

合理配置教育资源,重点扶持经济欠发达地区和贫困地区。建立“教育优先发展区”,设置专项资金优先发展教育,继续开展“义务教育工程”、“希望工程”和“对口扶贫工程”。公立学校要成为吸收流动学童就学的主渠道。国家对社会力量办学给予政策和法律支持,规范并引导民办教育,鼓励民间捐资融资办学,设立专门的教育基金会,为农民工子女提供助学金,解决他们上学难的问题。

(四)加强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的立法保障

1.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法》等相关教育法规

《义务教育法》第2条规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第61条规定:“对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收杂费的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义务教育的免费目标,国家财政支持农村两年内实现这一目标,而城市义务教育还将在一段时间内收取杂费。在这段时间里,由于人口流动而到城市接受义务教育的农民工子女实现其平等受教育权将变得比较困难。《义务教育法》第61条的规定给城市义务教育乱收费留下了“法律依据”,有可能成为阻碍农民工子女实现平等受教育权的重要原因。为了消除这一不利因素,国务院应尽快按《义务教育法》第61条制定停收杂费的时间表,通过行政法规明确在收取杂费时间内收费的具体内容、标准等。

另外,还要加强教育法规的可操作性。《义务教育法》第5条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在此基础上,为切实保障农民工子女的平等受教育权,还需要根据现行《义务教育法》的规定,修改完善或重新制定行政法规及实施细则。明确规定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和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使教育法规落到实处。

2.尽快出台《教育经费法》

教育经费是农民工子女平等受教育权实现的必要保障。《义务教育法》第6章详细规定了义务教育的经费保障,对义务教育经费总体需求、保障目标、经费来源以及义务教育经费的合理使用、科学管理等内容作了具体规定,并明确强调义务教育是各级政府的责任。[4]当然,各级政府要真正承担起相应责任,保证按时支付足额的经费,还需要制定与《义务教育法》配套的《教育经费法》。

根据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教育经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加大对教育的经费投入。明确规定中央、省、地方三级政府教育投资的责任和比例,加大中央及省财政支出中教育支出的比例和中央及省财政教育经费占全国教育总支出的比例。二是调整教育经费支出结构,加大对义务教育的投入。三是加强对落后地区和教育弱势群体的专款补助。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方式,对西部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等落后地区实行“教育优先区制度”;[5]对农民工子女等教育弱势群体免收一切学杂费,并筹措专款进行补助。四是完善各种监督机制。强化教育审计机构对教育经费及其经济活动的审计监督及监察部门的行政监督,实行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垂直监控。同时,加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和检查。五是明确违反《教育经费法》的法律责任。违反《教育经费法》,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1]于涣茹.关于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的几点思考[J].新学术,2007(3).

[2]李晓明.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浅析[J].教育与经济,2005(1).

[3]程福蒙,柯洪霞.关于流动儿童教育问题的再审视[J].教育探索,2006(8).

[4]马昌博,徐卓君.义务教育,这20年为何这么难[N].南方周末,2006-10-12(2).

[5]周作翰,张英洪.当代中国农民的受教育权[J].湖南文理学院学报,2006(1).

G522.3

A

1673-1395(2011)12-0048-02

2011 10 20

贺东(1971—),男,山西河曲人,讲师,主要从事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研究。

责任编辑 叶利荣 E-mail:yelirong@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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