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贿赂的会计途径及其防范
2011-03-31李文龙
尚 芳,李文龙
(1.成都理工大学 计划财务处,成都 610059;2.中国石油西南油气田公司,成都 610051)
商业贿赂的会计途径及其防范
尚 芳1,李文龙2
(1.成都理工大学 计划财务处,成都 610059;2.中国石油西南油气田公司,成都 610051)
商业贿赂业已成为当前我国经济生活中的一个突出问题,其支出往往通过不记入财务账、转入其他财务账中或者做假账等非正常途径进入会计信息系统,阻碍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分析其中原因,竞争机制滞后、权力寻租、制度建设不健全是主要方面。治理商业贿赂应从完善法律制度、完善会计制度、构建反商业贿赂社会会计监督联动体系方面进行。
商业贿赂;会计信息;会计造假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以财物或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1]以争取交易机会和交易条件的行为。随着我国市场化进程的加快,商业贿赂已经成为一种市场潜规则,在一些行业领域和单位相当严重,其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业已成为经济生活中的一个突出问题,并由此带来一系列负面影响。商业贿赂的蔓延,导致资金的使用效益降低,如使采购到的商品或服务总额降低,或者所采购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降低。分析商业贿赂成行并泛滥的原因,会计制度不健全是主要原因,它使商业贿赂的支出通常会通过非正常途径进入会计信息系统,且难以被发现。本文就此分析商业贿赂支出进入会计信息系统的途径、特点及成因,并从健全和完善会计制度方面提出有效会计防范措施。
一、商业贿赂支出进入会计信息系统的途径
商业贿赂活动中的购销双方,往往没有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在依法设立的财务账上明确如实记载购销价款,并掩盖了其中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这是商业贿赂款的本质。其途径包括不记入财务账、转入其他财务账中或者做假账等,具体内容如下。
(一)回扣
回扣是商业贿赂活动中的一种常见方式,一是表现为直接给付现金、实物,如购买方从经销企业购买商品,购买方和经销方达成协议,购买方只要买一定数额的商品,就额外送购买方或经手人贵重商品或者给予一定数额的赞助费等。二是直接给好处或利益。受贿一方本身没有得到钱和物,他享受的是行贿方用钱财所换取的某种其他方面的利益。
(二)假折扣之名,行回扣之实
例如,学校采购教材时经销商往往会将折扣给教材科,教材科当然优先采购折扣高的教材。真正的折扣款应当进入学校的账上,而这部分折扣往往没有进入学校的财务部门,而是成为科室的小金库。这些小金库有时候会发生合理的开支,更多的则是被大家分掉。还有一些折扣款会根据一定的销售量支付给经办人。
(三)做假账
做假账,即将商业贿赂通过合法支出计入经营成本。经营者假借一些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临床费、促销费、广告费、劳务费、咨询费、折扣佣金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名义给付对方单位或个人以现金或实物,然后计入公司的营销成本,或者通过虚开劳务费用发票或者购买假发票入账,虚增企业销售成本,冲抵红包、回扣所花费的商业贿赂费用。另外,还有一些公司将收回的已核销坏账的款项转入账外作为商业贿赂的资金来源。
(四)以红票冲账提取现金
销售方将销售发票所开金额大于实际购货金额,买方按发票金额付款,公司暗中将多出部分的金额全部给买方经办人。处理账目时,再将这部分“回扣”金额以红字填写发票,以冲减销售收入,销售方以红票冲账的方式来进行商业贿赂活动。按照有关规定,红票是用来改错帐的,经营者把红票拿来顶账或者冲账是不允许的。
(五)采取入账的方式进行商业贿赂
有的单位和个人收受的设备和大件名贵物品,记入的是行贿方账中的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账目。还有的单位将少付的折扣款记入“其他应付款”科目,而实际上折扣款并未按规定如实冲减购进成本,而用于其他用途。这里“入账”并不合法化。
综上所述,商业贿赂进入会计信息有以下特征:
一是商业贿赂进入会计信息具有隐蔽性。[2]商业贿赂行为是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通过秘密的方式向个人或单位支付财物的行为,其所支付的金额款项通常以伪造财务信息的非法形式进行掩盖,不易被发现,具有隐蔽性。
二是商业贿赂进入会计信息具有特殊性。[2]商业贿赂是秘密给付,很少有什么凭据或第三者知道,支付方账户上一般也不单独注明,但它是从交易成交价款提取的,“羊毛出在羊身上”,最终还是由买方埋单。销售方则常常因无正当渠道下账而需要走暗道。
三是商业贿赂进入会计信息具有违法性。[2]商业贿赂行为是在受贿方账外暗中进行,它不在合同、发票中明确表示,经营者支付了商业贿赂,必然要将其计入经营成本,往往假借行贿方的成本费用项目等入账而转嫁到广大消费者身上,违反了国家有关的财务、会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二、商业贿赂支出进入会计信息的成因分析
(一)竞争机制滞后
改革开放以来,由于国家、集体、个体等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现有的市场竞争体系发育不成熟,一些经营者极易在竞争中运用商业贿赂等不正当交易手段争取交易机会和交易条件,并采取商业贿赂手段促成交易的实现。但贿赂犯罪对象仅限于财物,已无法适应商业贿赂的需要,其形式就变得越来越隐蔽[3],其支出进入成本的方式就越来越多样。
(二)权力寻租的结果
掌握权力的一方势必会寻找机会通过出租自己的权力获取好处,而拥有金钱却没有支配权力的一方则自然而然地会用自己的金钱换取权力[4],这样就形成了钱权交易。为了掩饰这种钱权交易的实质,商业贿赂支出进入会计信息就只有走暗道。
(三)制度建设不健全提供了机会
这主要表现在行政审批制度存在漏洞、招投标采购制度不完善、财务管理制度缺乏透明度[5]、监督的整体效能不高等方面,都造成内控制度不健全,行贿者往往通过做假账虚报成本,受贿者则采取收受贿赂不入账[6],这些都为商业贿赂支出进入会计系统提供了机会。
三、治理商业贿赂的会计防范措施
商业贿赂行为的违法性,注定了其“账外暗中”的操作特点,但行贿资金仍要经过企业的财会部门提取和入账。如果对资金用途据实记载,就成了明火执仗的贿赂行为,等于对企业违法行为不打自招,这显然是不可能的。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企业一定会做假账,掩盖贿赂资金的真实用途,因此,商业贿赂与做假账具有共生关系,如果能够有效治理销售方企业做假账的行为,商业贿赂就失去了所依存的会计空间,不打自灭。防范会计造假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完善法律制度
目前我国治理商业贿赂的相关法律中对会计方面的责任没有具体规定,防治商业贿赂法律体系缺乏会计制度方面的法规,由此为商业贿赂而做假账的会计行为并不必然承担法律责任。尽管我国法律规定了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罪的罪条,但其作为防治商业贿赂立法的会计基础还远远不够,需要完善会计法以建立更加严格的、便于监督的财会制度。
(二)完善会计制度
会计制度的不健全使商业贿赂埋藏得更深,治理企业做假账的行为关键之一在于完善企业会计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即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这种责任如果不切实执行,会削弱会计法对会计领域做假账的约束力度。
(三)构建反商业贿赂社会会计监督联动体系
强化会计监督,增强会计人员的反商业贿赂意识,提高会计人员预防商业贿赂的能力。会计人员应自觉抵制会计造假,坚决不为商业贿赂的发生提供方便。应建立包括会计人员、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在内的会计诚信制度。预防和打击商业贿赂仅靠单位的会计人员的力量是有限的,只有全体会计人员共同担负起责任,加强单位之间的沟通协调,执行法定职责,才能遏制和打击商业贿赂行为,有效地防止商业贿赂行为的发生。
从表面来看,商业贿赂是经营者在账外暗中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一部分回扣,但实际上并没有起到让利或降价的作用,甚至还可能抬高价格或降低质量。但由于会计是对单位资金运用进行监督和控制的部门,尽管商业贿赂具有隐蔽性,但只要资金是从单位流出的,会计还是能客观反映财务上的问题,购买方只要加强会计制度的建设就可以防范商业贿赂的发生,因此建议从以下几方面入手,构建反商业贿赂社会会计监督联动体系:
1.统一会计核算
在财务管理上实行统一的会计核算制度、统一的核算方式和监督管理办法。从所查处的商业贿赂案件来看,行贿方大都是个体私营老板,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个体私营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不严,财务处理灵活,巨额资金往来可以在账外流动、转移,调动和提取巨额资金行贿十分方便。因此,我们必须通过统一会计制度、严格财务管理的办法和透明的会计机制来堵塞企业行贿的财务方便之门,同时规范和减少商业活动中的现金交易,强化转账支付。
2.健全内部会计控制体系
一是要加强内部监督。在建立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过程中,在明确各个会计岗位的权限和责任的基础上,使各个岗位之间能够互相监督,互相制约,确保各项职责权限在严格规范的控制下得以履行。商业贿赂是一笔额外的、正常情况下不应该支出的交易费用。经营者支付了商业贿赂,必然要将其计入经营成本,而这往往又会转嫁到消费者身上,具体表现是商品和服务价格的绝对上涨或相对上涨。因此会计应当对每笔经济业务的合理性、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只有这样,才能从制度上防止暗箱操作,控制商业贿赂。
3.加强审计制度
审计制度与会计制度是紧密结合的,审计对于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有着极其重要的监督作用。如果审计制度不完善,反而会给企业提供虚假会计资料多一层的掩护。为了更好地治理商业贿赂,应该加强审计制度的建设,明确对会计资料进行定期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商业贿赂做假账多表现为表面合规与实质违法的结合。比如,企业负责人用虚开的发票充抵行贿资金,这些发票在技术层面没有问题,如不对其实质内容进行把关而直接入账,就造成企业资金用途的不真实,掩盖了商业贿赂行为。所以,企业应经常对入账资金的用途进行调整,可以抽查,也可以对会计人员认为可疑的账目进行调查。
总之,在治理商业贿赂行为中,各行政职能部门之间应加强协调配合和沟通联系,形成治理商业贿赂行为的合力,以保证我国市场经济竞争的健康发展。
[1]王靖.商业流通领域商业贿赂行为的表现及原因探析[J].商场现代化,2006,(4月中旬刊):1-2.
[2]孙载夫.治理商业贿赂对策研究[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6.
[3]简春林.商业贿赂成因之管见[J].商场现代化,2007,(11月中旬刊):291-292.
[4]冯军.商业贿赂犯罪专题研究[J].深圳大学学报,2007,(5).
[5]樊春芳.商业贿赂的成因及其治理[J].求实,2007,(2):70-71.
[6]索维东.商业贿赂的成因、危害与治理[J].求是,2006,(20):51-52.
Accounting Approach and Prevent of Commercial Bribery
SHANG Fang1,LI Wen-long2
(1.Planning and Finance of Chengdu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Chengdu 610059,China;2.Southwest Oil and Gas Feeld Company of China Petroleum,Chengdu 610051,China)
Commercial bribery has been a prominent issue in China’s economic life whose expenses usually enter the accounting information system through irregular channels that expenses are not included in the financial account or transferred to accounts in other financial or recorded as false accounts.Commercial bribery has hindered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market economy.Competition lags behind,the abuse of power,the system construction being not perfect are the main reasons.Commercial bribery should be eliminated and prevented by the improving of accounting system and legal system and the building of Anti-commercial bribery linkage system of social accounting supervision.
commercial bribery;accounting information;accounting fraud
F231.6 < class="emphasis_bold">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
1672-0539(2011)06-055-03
2011-10-11
尚芳 (1971-),女,山西榆次人,会计师 ,学士,主要研究方向为会计学;李文权(1965-),男,四川富顺人,硕士,经济师,在中国石油西南油气公司川东北高含硫气田开发建设项目部任职,长期从事石油企业经济管理工作。
刘玉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