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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人身伤害责任归属原则

2011-03-31刘芳丽王哲先

关键词:人身伤害事故公平

刘芳丽王哲先

(1.运城学院 教育与心理科学系,山西 运城 044000;2.同方知网(北京)技术有限公司 市场部,北京 100084)

学生人身伤害责任归属原则

刘芳丽1王哲先2

(1.运城学院 教育与心理科学系,山西 运城 044000;2.同方知网(北京)技术有限公司 市场部,北京 100084)

合理解决学生在校伤害事故是目前面临的一个难题。如何平衡学校教育教学活动实施与学生、家长的合法权益的保护之间的关系,是现阶段我国法律界和教育界面临的共同课题。

高职院校;学生伤害事故;责任归责

责任归属在法律意义上的原则是对行为能力人侵害国家集体财产,以及使得他人人身和财务受到侵害时,分配其责任的标准。也就是说,法律上的责任归属原则是行为当事人承担其侵权损失以及妥善解决各类侵权案件的重要依据。责任归属原则在学生伤害事故中表现为当在校学生的人身及各类合法权益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害后,从法律意义上来对当事人的责任确定的原则。我国现行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所要解决的问题也就是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当事人之间的各种纠纷和矛盾,并让受害人的损失得到赔偿,惩罚违法的行为人。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解决学生伤害事故纠纷的关键所在就是当事人各方的责任归属原则。因此,科学合理的责任归属体系的建构,有利于各类学生伤害事故纠纷的处理,有利于学生、家长以及学校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由于现实中的学生伤害事故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因此不能简单地用一种方式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当事人各方进行责任归属。在现阶段的司法实践中,我们发现,在学生伤害事故中过错责任归属原则是一个基本原则,具有一定的广泛适用性,大多数的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归属都按照该原则处理。换句话说,过错责任原则是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责任归属原则。还有另外的一些责任归属原则比如过错推定原则、公平原则以及无过错原则,都可以作为处理学生伤害事故中责任归属原则的补充。这些责任归属原则相互依存,共同构建了我国学生伤害事故中责任归属的原则体系。

一、过错责任归属原则

一般意义上,对学校的责任归属和责任范围认定的最主要的依据是,学生伤害事故是否由学校的过错引起。我国现行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对学校的过错所要承担的责任有明确规定,只要学生是因规定中的情形而造成人身伤害的,学校就应该依法承担其应有的责任。

在对具体的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中,对学校所要承担的过错责任也要具体分析。主观上,学校一般不是故意要造成学生的伤害,大多数情况都是因学校的过失而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因而在对学校有没有尽到监管和保护义务或学校的行为有没有存在过失进行判断时,应当采用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分析学校对可预见的危险的发生有没有防范的能力,如果该危险发生时能防范而没有防范,则表明学校没有尽到应有的注意的义务,如果危险发生时不能防范或没办法预见,则可理解为学校履行了应有的注意义务。学校的过错还表现在学校教职员工在对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的过程中,因其没有合理使用各项权利或其行为不符合法定的义务而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情形,这时学校就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不能简单地直接将教职人员的过错认定为学校的过错。

二、过错推定责任归属原则

依照法律规定,过错推定原则也是一个相对独立的责任归属原则。在学生伤害事故责任认定中,法律是这样对过错推定原则进行规定的:当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首先推定学校有过错,学校应当对学生的损害进行赔偿;但是学校如果能够证明自己在该事故中并没有过错,那么学校就不用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换句话说,在事故中受损的学生并不需要对学校存在的过错举证,而是要由学校自己来证明其在事故中不存在过错,这样才能免除学校所要承担的责任。因此,在处理学生伤害事故中应用过错推定原则对学校所要承担的责任进行确定时,对学校过错的举证责任就不需要学生自己承担了。学生只需要对学生存在人身损害的事实、学校存在违法行为以及这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证明,并不需要对学校有没有过错进行证明。这在很大程度上加强了对受害学生的保护。另外,在学校还没有证明自己有没有存在过错之前,让那些不存在过错的学校也有了不用承担赔偿责任的机会。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我国法律只是在特定的情形下才采用过错推定责任归属原则。

三、公平责任原则

法律意义上的公平责任原则指的是,事故发生中当事双方对所发生的损害都没有过错,而又不适用法律所规定的无过错责任原则时,依据社会公平理念,法院可以责令加害人适当补偿受害人的损失。这是一个由事故当事人合理分担事故损失的责任归属原则。公平责任归属原则没有强调行为人的过错与否,也不依照是否有相应的对某种行为需要承担责任的法律规定,只是根据法律意义上社会公平的理念,由事故当事人各方共同分担已经发生了的经济损害。

在现阶段的司法实践中,对于在学生伤害事故中使用公平责任归属原则,还有一定的争议。学校认为,无论是哪种责任归属原则,在学生伤害事故中它都要承担经济赔偿。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争论,是因为在该类事件中法院在实施公平责任时没有严格按照其使用条件进行。如果法院在使用公平责任原则时没有准确把握其适用范围和条件,就很容易出现责任不公平的情况。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公平原则的适用条件和范围一般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受害人的损害与加害人的行为之间有一定的因果关系,这是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首要必备条件;二是在事故中受害人和加害人都不存在过错,这个要求是必须要符合的,只有事故当事人双方都没有过错才能适用公平责任原则;三是事故中的损害行为必须对无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责任原则都不能适用;四是只能适当地让加害人承担一定的责任。

就公平责任原则的本质而言,它主要体现的是一种法律意义上的公平理念,在使用过程中一定要按照其适用原则来进行,这也是更好地发挥公平责任原则公平性的关键所在。当学校里发生人身伤害事件后,法院应该按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严格执行公平责任原则,这样才可以让受害学生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同时也不会使学校所担当的责任过重而显得有失公平。

[1]周玉萍.中小学学生在校伤害事故的民事责任探讨[J].中共成都市委党校学报,20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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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71

A

1673-1395(2011)05-0031-02

2011-02-21

山东省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科研“十一五”规划课题(2010zcj256)

刘芳丽(1982—),女,山西运城人,助教,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教育学原理研究。

责任编辑 韩玺吾 E-mail:shekeban@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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