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矿产资源开发利益矛盾研究综述与展望
2011-03-31程宏伟
王 艳,程宏伟
(成都理工大学 管理科学学院,成都 610059)
西部矿产资源开发利益矛盾研究综述与展望
王 艳,程宏伟
(成都理工大学 管理科学学院,成都 610059)
矿产资源开发利益矛盾是西部社会经济发展各种矛盾的集中表现。已有研究认为,西部矿产资源开发利益矛盾主要表现为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利益矛盾、政府与矿业企业的矛盾、地方政府与中央企业矛盾以及政府、企业与资源地居民的矛盾;矛盾形成源于利益主体之间诉求能力差异及利益主体诉求能力差异的制度背景;解决这些矛盾需建立合理明晰的矿权制度、完善资源税费制度、建设利益主体广泛参与的组织机制、建立矿区居民利益分享机制。然而上述研究仍然存在不足之处,未来研究应致力于探索符合西部区情的矿权制度安排、科学合理地进行利益计量和分成比例测算以及提供实践性和可操作性较强的利益矛盾解决方案。
西部;矿产资源开发;利益矛盾;协调机制
西部的优势在于资源,西部的矛盾也在于资源。资源利益分配是未来十年西部大开发战略实施中亟待解决的关键问题。西部大开发以来,西部地区因其丰富的资源,成为国家资源基地,为社会经济发展起到重要作用。与此同时,西部地区也出现了“守着煤山砍柴烧”等“富饶的贫困”现象,资源开发在局部地区引发群体性事件。实证研究表明,“资源诅咒”在西部资源开发过程中已经显现。[1,2]关于西部资源开发利益矛盾的理论研究成果在不断丰富,亟需通过系统述评推进相关问题的深入研究,为资源利益优化分配提供研究基础。
一、西部矿产资源开发利益矛盾的主要表现
西部矿产资源开发涉及中央政府、地方政府、矿业企业、资源地居民等利益主体,各主体根据不同的权利参与矿产资源开发利益分配,利益矛盾表现形式错综复杂。
(一)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利益矛盾
税费分成比例是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直接矛盾。按照我国资源税费分配政策,除海洋石油外的资源税属于地方,资源补偿费中央与地方4∶6或5∶5分成,矿业权出让权益中央与地方2∶8分成。从表面上看,地方政府获得较大收益,但是,马衍伟认为资源税费税负低,在地方政府财政收入中比重不高。[3]181按我国分税制体制,增值税和所得税属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75%的增值税和60%的所得税收入归中央,大部分增值税和所得税集中到中央,影响了地方利益。资源权、责、利不配比是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深层矛盾。中央政府是资源产权主体,获得所有权收益,地方政府不具有资源所有权,但可以通过资源开发许可权的行政配置和投资权的控制来获取收益,资源开发权决定了利益分配格局。崔光莲等指出新疆自治区政府只有在煤炭资源开发上具有一定的自主权,石油天然气资源的所有权与开发权都集中于中央政府,因此,中央政府在资源开发中比地方政府享有更多的经济利益。[4]地方政府为获得资源权利不可避免与中央政府产生利益矛盾,陕北油气资源的产权纷争具有代表性。陕北民营油井经历了中央政府发布“收回令”与地方政府反“收回令”等几轮博弈,最终陕西政府抢先收回,成立延长石油(集团)公司,确保了地方政府在石油开采中的财政和经济利益。[5-6]
(二)政府与矿业企业的矛盾
矿业企业是矿产资源开发的主体,通过向政府取得矿业权进行资源开发,并向政府缴纳相应税费,因此,企业与政府的利益矛盾主要体现在税费征收与矿权定价上。多数学者认为,我国现行税费体系造成矿业企业负担过重。段治平等综合对比国内外矿业税收,发现我国矿业税费率较国外高出6个百分点,增值税和资源税是负担较重的主要因素。[7]而张云则认为是过高的增值税和所得税给企业带来沉重的成本负担。[6]172与税费负担过高形成反差的是企业低价获得矿业权,随着矿产资源价格升高,产生的溢价绝大部分被计入企业的利润,造成政府权益流失。武盈盈对矿产资源收益相关主体利益分配扭曲程度测算表明,我国矿产资源收益分配中资源所有者、中央政府以及地方政府应获权益的很大比例被转移到开采商手中成为其超额垄断利润,致使政府利益受损。[8]
(三)地方政府与中央企业矛盾
西部地区矿产资源开发主要由中央企业直接进行,所开发的资源以外输为主,中央企业生产经营与地方政府发展经济的目标存在矛盾。资源地政府为保障地方的长远利益,通常会发展附加值更高的资源利用和深加工项目,但是,张云对陕北地区资源开发研究发现,中央企业在进行资源开发时基本不考虑地方的产业规划,当地很难利用或依靠中央企业发展出可使地方经济获益的后继延伸产业,相反,规模经济效应和中央企业的垄断行为,剥夺了地方企业和民营企业的市场份额,直接影响资源地政府经济利益。[6]152铁卫等进一步指出,中央企业不但没有考虑到当地经济发展,资源开采还导致资源枯竭、环境恶化等问题。[9]而中央企业留给地方的收益难以补偿资源开采过程中造成的环境成本。王利清等研究锡林郭勒盟矿产资源开发发现,中央企业在当地开发资源,而在总部所在地纳税,并且不执行省以下政府的收费项目,对该地区的贡献极为有限,而且一旦矿山资源枯竭就撤离,环境治理问题留给地方政府。[10]因此,西部地方政府尤其是市县级地方政府为了增加财政收入和发展经济,往往偏向于鼓励贡献利税更大的地方企业、集体和私营企业加入,而对中央企业在当地的开发经营活动予以抵制。[11]
(四)政府、企业与资源地居民的矛盾
资源地居民是资源开发的负外部性承担者,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益分配中处于弱势地位。矿业企业因占用土地及造成环境外部性与资源地居民产生直接利益矛盾;资源地政府既要发展经济又要维护社会稳定,在土地补偿与环境影响上与矿业企业和居民都存在矛盾。胡健等认为矿业征地的核心问题是征地补偿问题,不仅涉及农民切身利益还涉及地方政府利益。[5]97地方政府实际上控制着土地的收益和处分权,通过地权转让获得征地用地费用,并与企业就转让价格谈判,农户在征地补偿上没有发言权,致使利益受损。此外,梅付春研究发现实践中绝大多数地区采取“一次性货币补偿”方式,忽略失地农民长远利益,缺乏长期稳定的生活保障,并且存在基层组织侵占、截留、挪用补偿款的现象。[12]资源地居民不仅无法获得资源开发利益,还要承担开发中的外部环境成本。马衍伟指出开采企业与资源富集地之间的利益矛盾表现为矿业企业在开采矿产资源过程中给周围环境带来了负面影响,侵害到当地居民的环境权益,威胁到他们的生存、发展权,产生环境冲突。[3]66在利益矛盾激化时,居民为维护自身利益会采取一些过激行为。杨宁等在对鄂尔多斯盆地的调查中发现,生态环境破坏问题引发资源地群众对资源开发企业的“仇视”态度,陕西神木县、山西保德县频繁出现围堵企业生产的事件,陕西塌陷区群众因补偿问题多次进京上访。[13]
二、西部矿产资源开发利益矛盾成因分析
西部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各利益主体均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但是不同利益主体争取和表达自己利益的能力存在显著的差异。利益主体诉求能力的差异主要是现行制度安排不能充分反映不同利益诉求,缺少争取合法利益的组织机制。
(一)利益主体之间诉求能力差异
利益主体之间诉求能力的差异是矛盾产生的基础,各利益主体在利益分配中采取博弈手段,试图增进自身利益。赵全军认为在向市场经济的转轨中,中央政府赋予地方政府一定的相对独立的利益和经济的管理自主权,使得地方政府隐性经济人特性日渐明显,具备了与中央政府讨价还价的能力,进而成为独立的利益博弈主体。[14]但是权利划分的不彻底和不完善,使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在利益分配上存在更多博弈空间。在政府与企业的利益关系上,汪生金认为因所授予的权限、上属管理机构的不同,不同性质的矿产资源企业在与政府的利益关系格局中所处的地位也不同。[11]中央企业隶属关系不在地方,在资源占有使用上具有较大的自主权利,地方政府对其生产规划也难以进行控制。资源开发地居民作为资源开发负外部性的承担者,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逐渐增强,希望从矿产资源开发中获得收益,然而,王雁等认为资源地居民在利益追求能力上处于弱势地位,缺乏与矿业企业谈判能力,缺少利益表达通道。[15]特别是在当地政府与开发企业联合的情况下,当地居民的话语权几乎被剥夺。
(二)利益主体诉求能力差异的制度背景
1.资源产权制度及资源开发管理体制问题
矿产资源利益分配矛盾充分暴露了我国矿产资源产权制度的诸多问题。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是在实际操作上缺乏与之相对应的产权实现的制度安排。张云认为法律所规定的各级政府之间的资源产权分配在实践上没有得到贯彻,产权边界与产权责任划分不清造成利益主体间的诸多矛盾。[6]149在资源产权制度不完善情况下,胡健等对土地产权与资源产权的关系进行了探讨,认为一元矿权与二元地权两种财产权之间的冲突引发矿区权属争议,造成多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矛盾。[5]58除产权归属问题外,矿业权能够顺畅流转的市场化配置制度还存在局限。张新伟等认为我国矿产资源产权至今尚没有真正走出公共所有、政府管制的计划供给模式,矿产资源产权市场运行基本还停留在“公”权市场阶段,西部地区矿产资源产权市场的低效与利益分配不均衡问题尤为突出。[16]
在资源产权安排既定的情况下,资源开发管理体制存在两方面问题。一方面,国家绝对的所有权控制和高度集权的管理体制,在西部资源开发时未能兼顾地方利益。由于矿产资源的所有权与开采权归国家所有,优势资源往往由中央企业垄断开采,地方参与资源开发的领域受到严格约束,从资源开发中获得的利益有限。[9]另一方面,国家终极所有权的多层委托代理关系,容易产生“政府代理失效”。张云认为地方政府缺乏探矿、采矿经营权,难以通过合法途径从资源开发中获得合理收益,会出现代理人道德风险,即地方政府放任滥采行为或与地方企业合谋掠夺中央所有的资源权益,造成各利益主体间不可忽视的矛盾。[6]154
2.资源税费体制问题
现有资源税费制度无法真正反映资源利益的合理划分。在整体税收结构上,资源税费定位不科学,资源价值没有充分实现;普通税负过重,加之附加性收费较多,加重企业负担。孙钢认为资源税费关系混淆,征收不规范,且资源税计征依据欠合理,征收范围偏窄。[17]我国资源税实行定额税率、从量计征的方式,且资源税税率较低,在资源价格上涨的情况下,增加的收益落入企业和个人手中。赵仕玲通过对比国内外税费制度,发现我国所得税应税所得的确定与国际通用做法差距很大,影响企业自我发展能力。[18]在税权划分上,我国税收的立法权限、税种的开征和停征权、税目税额的调整权均集中在中央,地方仅有小部分税收减免权。西部地区地方政府财政紧张,又面临环境治理、公共建设等繁重任务,由于不能从税收上解决补偿资金的来源问题,转而寻求收费渠道,产生形式多样的税外收费。[4]149在税费财政分配上,分税制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中央与地方之间的纵向财政分配关系,但缺乏规范区域间横向税收分配关系的制度性安排。黄比智等指出在资源开发区域性的越界税收问题上,税收法规对“纳税地点”的模糊判定,造成资源地与外来投资总机构所在地政府之间流转税税收管辖权发生冲突,致使资源地税收流出。[19]
3.资源地居民利益保障机制问题
资源地居民作为资源开发的直接利益相关者,其各项收益权利都没有在制度上得到保障。首先,在土地补偿政策上,现行各项补偿标准由政府直接制定,而与土地关系最为密切的村民只能被动接受。梅付春认为我国征地补偿制度有关概念模糊不清,在实际工作中引起诸多争议,并且存在补偿标准不合理、补偿期限过短等问题,使失地农民权益受到损害。[12]其次,居民环境权没有得到尊重。张云认为资源开发中的外部环境成本,实质上是矿区居民环境权的价值损失,我国法律体系仅在社会集体层面上界定环境主体,而没有赋予居于自然主体地位的当地居民具体的环境权利。[6]42因此,矿区居民对资源开发造成的环境危害进行维权时缺乏保障,同时,资源开发的环境不经济没有通过生态补偿制度得到合理补偿。程琳琳等指出我国并没有专门的关于矿区生态补偿机制、矿区生态恢复的法规,由于缺乏法律依据和政策指引,地方生态补偿实践处于探索阶段。[20]第三,居民不能分享资源开发利益。按照我国现行的利益分配机制,居民参与利益分配的权利被排除在外,资源地居民很难在矿产资源持续开发过程中获得收益。张金麟认为在参与利益分配时居民组织的权利受限,村民小组(村委会)是唯一代表农民权利的合法组织,但由于法律未赋予其权利,在村民利益与社会利益、政府利益冲突的情况下,其做出的承诺往往倾向于政府利益和社会利益。[21]此外,在农村民主政治不健全的情况下,资源地居民集体行动存在障碍,加上在信息获得上处于劣势,权益无法真正有效的表达,总体利益保障效果不佳。
三、西部矿产资源开发利益矛盾协调机制
(一)建立合理明晰的矿权制度
现代资源产权制度是实现资源经济利益合理分配的基础,完善的产权制度有利于产权各方的合法权益通过规范有序的渠道得以实现。胡健等针对油气资源开发提出初始矿权的二元分布模式,即依据土地的二元所有权分别将油气资源的初始矿权划归中央政府和地方(省)政府所有,两级所有者均可通过矿权行使和转让获得收益。[5]106这一模式借鉴了国外矿权从属于地权的制度,但在土地所有权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实施存在困难。铁卫等建议将国家的单主体所有权制改为多主体所有权制,在法律上确认资源地政府对资源的部分所有权。[9]崔光莲等则更具体的提出将资源产权按照国家产权、地方产权、企业产权和自然人产权分解,按照产权比例入股分享资源开发收益。[4]但具体如何实施、产权分配比例如何计算等问题还需解决,而且产权分解不当可能引发新一轮的利益争夺。明晰产权合理归属之后,还需建立市场化的矿业权流转制度,以提高矿业权转让的透明度,规范交易程序,缩小权力对利益分配的扭曲作用。张新伟等建议从资源产权价值确定机制、补偿机制与市场交易机制等方面完善西部矿产资源产权价值实现,提高市场配置效率。[16]目前产权改革的研究集中在宏观体制上,缺乏具体的程序设计,考虑到资源产权改革需进行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涉及利益关系复杂、需要周期较长,现阶段无法有效实施。因此,学者建议近期更应从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入手。铁卫等认为应给予西部资源地政府资源管理权和开发权,改变中央企业代行所有权并直接管理、垄断开发和经营的体制,实行多元投资主体平等开发的模式。[9]
(二)完善资源税费制度
为调整现行资源利益分配格局,进行资源税费改革是学者共识,但提出的解决方式却不尽相同。赵仕玲认为应取消资源税或者把资源税与资源补偿费合一,改为国际通用的权利金制度。[18]孙钢则建议在今后较长时期内仍实行税费并存制度,但提出调整资源税征收依据并提高相应税率、费率。[17]马衍伟提出改矿产资源补偿费为资源税,并将其他具有税收特征的政府资源收费(基金)并入资源税。[3]176相应的,学者也对资源税费的计征依据、税基、税率等调整方式提出了框架设计。调整资源税费必然会对矿业企业产生影响,从利益关系调整角度来看,还需进行配套改革,因此,学者还建议改革矿山企业增值税和所得税制度,如降低增值税税率,改生产型增值税为消费型增值税,实行所得税返还政策等。[18]
在解决税收分配矛盾上,多数学者认为应将中央高度集中的税权向地方下放,赋予西部地区资源税收政策管理权,将税收分享比例向地方倾斜,形成中央向地方让利的局面。李社宁认为在税收权限划分模式中应就某些地方税种给予地方税目、税率的调整权限,同时适当下放立法权限。[22]在税费分成比例上,崔光莲等提出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增值税改为5∶5分成[4],而铁卫等则建议中央与地方6∶4分成[9];高萍提出将矿产资源补偿费中央与地方分成比例改为2∶8[23]。虽然学者给出了不同的分配比例,但并没有给出改变分配比例的测算依据,具体的分成比例调整还需更加科学、准确的数量依据。因为存在区域税收与税源背离的情况,即使调整中央与地方分享比例,也并不能保障西部资源地得到实际的收益。马衍伟提出将资源税收入统归中央政府,中央建立完善的资源税收利用机制,按照各地区的经济差异进行分配,通过财政转移支付补偿给资源地。[3]181统归中央模式强调中央宏观调控的作用,但必然会对地方政府财政自主权产生影响,需要设计更为合理的政府间财政平衡机制。
(三)建设利益主体广泛参与的组织机制
要使利益主体的利益得到合理保护,前提是建立能使政府、企业和矿区居民共同参与收益分配的组织机制,在程序上维护利益分配公平。国外的资源开发经验表明,矿区居民可以通过社区组织、社会团体等组织形式,向矿业企业和政府表达自己的利益要求;为了应对非政府组织的批评,矿业企业也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我国目前还缺乏代表弱势群体利益的组织和相应的协商机制,王雁等针对陕北地区矿区群众的利益表达问题,提出建立可以表达矿区群众利益的相关组织,建立、健全以矿区群众为载体的协商对话制度,借助弱势群体同政府、企业平等对话平台,使得群众利益表达通道顺畅。[15]张金麟认为应借鉴国际经验,在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决策过程中广泛吸收社会各阶层代表参与决策,完善开发项目评估系统,并配备社会学专家,以避免或尽可能减少项目开发对当地社会造成的冲击。[21]
(四)建立矿区居民利益分享机制
在国际上,各国政府广泛地承认矿区居民在资源开发中的利益,通过立法维护矿区居民的环境权和生存权,建立了矿区居民参与利益分享的合理机制。1982年美国阿拉斯加州议会通过将石油资源开发的租性收入以永久基金的形式实施“全民分红”方案,成为共有资源市场化运作的样板。张云认为矿区居民及其后代获得可持续收入可仿效美国阿拉斯加基金做法,将矿业财富通过股票、投资基金乃至现金方式派送给矿区居民。[6]58矿产资源收益社会分红涉及许多利益团体,阿拉斯加永久基金经历了几年的重复博弈才最终确立,至今运行模式还存在争论,在我国实行全民分红还存在法律法规调整、公共资产管理组织机制建设等需解决的问题。因此,更多研究者提出变革现有补偿形式使居民获得持续收入。张金麟提出在按市场价格计算地价的基础上,改一次性补偿做法为土地入股、按年赔付、按年支付土地租金等形式。[21]王小萍从矿区居民属地者身份出发,提出通过建立生态补偿制度使矿区居民从生态补偿中获得利益,由资源开发者和资源使用受益者对受到环境影响的居民进行补偿。[24]不同于资源开发者和资源使用受益者直接补偿方式,刘传江、徐建玲针对西北地区资源利益补偿问题博弈分析,提出国家纵向利益补偿及地区间横向补偿机制,即纵向上,中央政府对西北地区进行直接财政拨付;横向上,国家从中东部地区强制提取财政收入,向西北地区转移。[25]这一方案强调中央政府财政手段的调控力度,为协调区域利益冲突提供了指导方法。
四、结论与研究展望
现有研究为解决西部矿产资源开发的利益矛盾提供了思路,但也存在不足之处:
第一,利益主体间利益归属、界定缺乏量化分析,利益划分依据不清晰,并且忽视了资源利用阶段、产业间的横向矛盾。
第二,利益矛盾成因的分析主要集中于对矿权体制、税费体制等制度因素的探讨,定性分析较多,缺少对制度变量的实证分析。在税费政策研究上,很少考虑建立模型以矿业企业实际数据分析税收负担,或以定量模拟方法研究税收结构对矿产资源生产、消费以及政府收益的影响。
第三,解决机制多从单一角度出发,缺乏总体协调性,没有考虑局部利益矛盾协调对总体均衡的影响。矿权制度研究在方案设计上缺乏具体实施程序,可操作性不强;税费改革研究理论依据不一致,税率、费率、以及分享比例调整缺乏合理的数量依据,没有考虑改革后果的可预测性;组织机制与利益分享机制的研究还比较少,没有充分考虑矿产资源开发中居民生存权、发展权等基本权益的要求。
未来需要围绕资源利益优化分配主题研究以下问题:
(1)符合西部区情的矿权制度安排。西部区情与矿权制度改革的结合是解决矛盾的前提,需要研究各级政府权限划分及角色的设定、国有产权的委托代理、矿业权取得和流转、矿业权市场建设、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界定等问题。
(2)科学合理的利益计量与分成比例测算。矿产资源开发利益的计量方法、计量原则、计量属性和信息披露机制都需要量化分析;收益分享比例的合理划分需要充分考虑相关因素,运用定量模拟技术对收益分享比例进行测算,并对调整后的各种结果进行预测分析。
(3)实践性和可操作性较强的利益矛盾解决方案设计。系统研究国内外具有代表性的解决矿产资源利益矛盾的案例,探索适合西部区情的解决方案,对方案实施效果进行跟踪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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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view of In terest Contradiction in Western M ineral Resource Exploitation
WANG Yan,CHENG Hong-w ei
(School of Management Science,Chengdu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Chengdu 610059,China)
Among various social and economic contradictions in western China,interest contradiction of mineral resource exp lo ration is the focus one.Existing research showed that the exp ressions of interest contradiction of mineral resource exp lo ration in western China includes interest contradiction between central government and local one,government and mining enterp rises,local government and central enterp rises,government,enterp rise and mining area residents.Demand ability difference among stakeholders and system background result in above contradictions.To resolve these contradictions,it is urgent to establish clear and reasonablemineral rights system,imp rove the resource tax system,construct organizationalmechanism s suits to stakeholders,and establish benefit sharing mechanism s fo r mining area residents.However,the above studies still have some deficiencies.Future research should be dedicated to the exp loration of institutional arrangement in mineral rights consistent w ith the situation in western China,measure and calculate interests scientifically,as well as p rovide comp rehensive solutions fo r interest contradiction.
western China;mineral resource exp loitation;interest contradiction;coo rdination mechanism
F062.1
A
1672-0539(2011)01-011-06
2010-10-10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矿产资源开发利益统筹与西部地区科学发展研究”(09XJY002);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四川石油天然气发展研究中心重点项目“天然气产业链协调发展对策研究”(川油气科SKA 08-03)
王艳(1985-),女,汉族,安徽砀山人,硕士生,研究方向为资源产业经济;程宏伟(1970-),男,汉族,山西垣曲人,教授,博士,研究方向为产业经济。
许瑶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