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法学院案例教学之我见
——有感于教学实践
2011-03-31韩学平
韩学平
(东北农业大学,黑龙江哈尔滨150030)
高等学校法学院案例教学之我见
——有感于教学实践
韩学平
(东北农业大学,黑龙江哈尔滨150030)
案例教学最初始于美国,其根本做法是将实际发生的案例引入课堂,使学生在课堂中能进行实务分析、现实模拟,起着连接法学理论与司法实务的作用,是学生把所学习的法学理论知识应用到实践中去的纽带和桥梁。从法学教学的现实情形出发,通过实例对目前学生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探讨在教学中引入案例教学的必要性。以期对学生的学习起到引领作用。
案例教学;存在问题;改进的因应措施
法学教学中引入案例教学最重要的不只是为了从以往的案例中寻求参考,更重要的是通过案例教学培养学生思考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法学院学生的法律思维方式。
一、引入案例教学的原因
法学院教学中是否应引入案例教学也有不同的声音,其不同观点为:第一,既然中国没有判例法,各个法院判决又不是非常统一,如果把案例作为教学的主要手段,恐怕对法律的认识会更加不统一,案例教学其实作为用来加深对法律精神的理解是不错的,但如果用来作为指导学生以后操作实践的纽带,似乎起不到多大的作用。第二,法律虽然具有相对的稳定性,但法律又具有社会性,法律会随着社会生活的变化而不断发生变化,因此案例教学对指导学生以后的实践操作并无实际意义。对于此种观点,笔者持不同意见。笔者认为,案例教学的本意并非是为学生日后如何操作个案提供模版,而是培养学生思考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由于法律是指导社会生活的,是社会生活的缩影,因此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都会随着社会生活的变化而做调整。基于此,任何国家的任何法学院都不可能为学生毕业后的实务操作提供个案的模板,学校能做的、学生应学习的是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方法。
而案例教学对法学院的教学是极其重要的,因为法学作为一门科学,与其他学科的不同之处在于其与实践有着密切的联系,要求学生具有直接去解决现实的社会生活中存在的已经发生或正在发生的问题的能力和水平,而且要求绝对准确、无误。法学院的学生毕业后如果想找到本研究领域的工作,其首要的前提是要胜任此项工作,而从目前大学法学院学生的就业形势看,这几年都不是很乐观,很多学生满怀期望走进这个专业,毕业的时候又因为找不到理想的工作而满心的失望。实际上,从市场需求看,社会上并不是已经不需要律师这个职业,或者是这个职业的市场领域已经处于饱和的状态,而是这个行业缺律师,但缺什么样的律师是问题的关键,这个行业缺的是好律师,缺的是优质的律师,而刚刚走出校门的学生在对涉及实践需要的理论知识没有透彻的理解、在执业能力还不具备的情形下,何谈优质?律师这一职业不仅需要职业人员掌握丰富、扎实的理论知识,对相关的法律规范有着深入的理解,还需要对现行法律规范存在的理论渊源、经济基础有着很深的理解和把握,这样才能在司法事务中游刃有余地运用法律解决现实社会生活中存在的实际问题。作为职业律师而言,只有丰富的理论功底还不够,还需要对现实的司法实践有一定的认识。对于大学法学院的学生来说,要想解决面临的就业压力,就需要在校期间掌握社会所需要的实际技能,这样,才能立于不败之地。而对所学知识的深入理解、对现实案例的解决能力有赖于在校期间的实际训练。这一问题的解决有赖于案例教学。
引入案例教学的另一原因在于,目前很多大学的法学院对案例教学并没有充分、真正地认识,也并没有真正地引入案例教学。很多大学是有案例教学课,也在各门理论课中有案例的讲解,但各门课中案例的讲解并非实质意义上的案例教学,只是对所讲理论的一个举例说明,就像数学课老师所讲例题一样,目的是加深学生对所讲理论的理解,这并不能起到培养学生思维方法和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的作用。所开的案例分析课,是按照教材配套的案例教科书进行的,这种案例教学方式起到的主要作用亦是对所学知识的理解和掌握,也并非是真正意义的案例教学。这就是说,目前案例教学在很多大学的法学院并没有真正意义地引入,也并未发挥其真正意义上的效用。
二、学生在学习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学生存在的问题表现为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欠缺。我通过一个案例予以说明:
案例: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原告刘发是一名优秀的共产党员,老红军战士,退伍后居住在黑龙江省五常市冲河镇莲花乡莲花村(现已经合并到河西村)。1983年这个偏远的山村响应国家政策的号召,开始实行家庭联产承包制度。因为当时村民对承包制度。承包收益没有明确清醒的认识,所以村里的一大片荒山无人承包。时任村里的队长孟优和刘秀找到刘发,说“你是共产党员,村里的荒山没人承包,这片荒山你承包了吧,如果有收益,你和村里按九比一分成,你得九,村里得一。”并把记载林地面积的林权证书给了刘发,林权证号分别为五林证字第2276、2277、2278号。林权证书上记载的林地面积为240亩。当时并没有签订协议也没有约定承包的年限。自1983年后,刘发开始早出晚归、风餐露宿地经营林地,在荒山上栽种了大片的树木,并对新增林地加办了五张新的林权证书。证书号码分别为五林证字第 3361、3362、3363、3364、3365号。自1983年到2006年在长达20多年的过程中,村里及村民都未对刘发的承包经营行为提出过任何异议,刘发与村里也未补签过任何承包协议。现该荒山所载树木价值150万左右。2007年,村里现任书记李闯找到刘发,说你承包的林地与村里没有签订协议,不算数,村里在2006年7月已经把该片林地包给何九和何六兄弟二人了。刘发情急之下找人写了一份承包荒山的协议书,协议书中阐明了1983年承包荒山时的情景,并找到健在的孟优和刘秀,让二人在该协议上签了字,落款日期写的是1983年5月18日。在授课过程中对学生提出的问题是:假如你是律师,你如何帮助刘发确定正确的救济途径并说明自己的代理思路、观点。
学生面对案例的表现大致如下:
(一)看到实例后没有思路,很多学生面对现实生活中发生的案例,没有办法对所学习的法学基本理论进行应用,即理论回到实践缺少连接的纽带。面对现实生活中纷繁复杂的案例时大脑没有思路,找不到法律上的解决办法和路径,不会分析案例。
(二)思路偏离实际,离正确的解决办法相去甚远。也有部分学生,面对案例会想出许多解决问题的办法,也都是法律上的,但是多集中于理论上的构建和设想,与现实的司法实践操作相去甚远,其想法无法对操作具体的案件提供有价值的线索和帮助,更无法完成具体的实践操作,在实践中其想法根本行不通。而且其理论上的解决办法也相对幼稚,不能对具体问题进行深入的思考。
三、引入案例教学后的操作规程
对于引入案例教学,我提出以下几点意见供参考:
(一)开设时间应定在大四。案例教学应基于学生已经掌握深厚的理论,即学生具有理论基础是引领学生进行案例分析的前提。学生在大学的前三年应是打基础阶段,基础稳固后进行案例分析才会有很大提升,也才能深入下去。
(二)日常教学应有所渗入,这样有利于学生对所学知识的理解和掌握。但仅限于日常教学还不够,因为每门学科都没形有固定的课时,在讲完各门学科的知识点都没形成问题的情况下引入大量案例是不现实的,也是不可行的。因此这一阶段所讲案例只起到引领学生理解理论知识的作用。此阶段要讲典型案例以加深学生对所学知识的理解。
(三)案例要与司法实践紧密结合,因为我们要培养立足于现实生活的法律工作者,法律的意义不是束之高阁的让人无法触摸的法律条文,更非常人不可企及的海市蜃楼,法律的意义在于其植根于现实的土壤并解决现实生活中常人因衣食住行所发生的纠纷,因此,在案例教学中应采纳鲜活具体的案例,而不是法学家构想出来的案例,更不需要脱离中国实际的案例,因为法律只有学以致用才能发挥它的效率,法律脱离了现实,也就成为无源之水。
(四)在案例教学中最重要的是教会学生分析问题的思维方法、方式及解决问题的路径。其过程大致如下:把案例交给学生后,可以先让学生把解决案例所应用到的最基本的理论、观点进行罗列;让学生通过自我质疑、相互讨论、师生互动的方式排除不正确的观点,进而确定正确的思路,排出过程可以找专家进行询问、可以查找资料,这一过程可以给同学相对充分的时间,学生经过充分准备后在课堂上阐述其观点和理由。最好全班同学都要阐述。到此阶段班级可能会形成几种不同的观点。在此阶段可以组织不同观点的同学相互对决,阐述自己的观点理由并对对方的观点进行驳斥,最后确定正确观点。通过这一环环相扣的步骤,使同学加深了对所学知识的理解,同时对案件的分析过程、解决方法的质疑、所涉法学理论的思考及立法的欠缺与完善都会起到作用。
四、案例教学的现实意义
(一)通过真正意义上的案例教学可以培养学生的思维习惯和方式。面对具体个案,不同的人可能会产生不同的看法,一个刚刚从事律师职业的新手和一个久经舌战的老手之间的一个显著的区别就在于老律师能迅速地找到正确的解决案件的方法并确定思路,而新手可能百思不得其解。根本原因就在于后者经历了无数的个案,在每一个个案中都积累了自己的思索过程,并通过每一个个案使自己的思维能力得到了升华。所以面对案件时会迅速地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案例教学就是针对在校学生没有机会接触实践的情况而设计的。通过对具体案例的分析过程,不但可以加深学生对法律的理解,提高对具体个案的解决能力,还可以培养法学直觉和“法眼”。
(二)可以使学生深入思考法学理论,加深对法学理论的理解。比如,有这样一个案例:甲承租了归乙所有的工厂的厂房、场地和设备。乙对其相关资产进行出卖前并没有直接通知甲,而是在当地的电视台发布了出卖的广告。丙购买并办理了产权过户,在甲与乙的承租合同到期后丙诉至法院,要求甲迁出所租房屋。这是一个典型的优先购买权案例,在民法的课堂上学生所了解的只是对优先购买权应该给予保护,但是对于优先购买权如何给予保护以及相关问题并没有机会进行深入的思考。在这一案例中要让学生进一步思考优先购买权的权利属性、优先购买权受到侵犯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及凭善意取得是否构成侵权等相关的法学理论问题。而优先购买权的权利属性、优先购买权受到侵犯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我国法律并没有明定,这些都需要学生运用所学的民法理论进一步思索才会得出观点,而这又是不进行案例教学所得不到的启迪。
[1]谭世贵.律师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37~45.
[2]朱德锴.律师谋略[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28~42.
[3]王宇,邱旭瑜,吕良彪.从实习律师走向大牌[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15~34.
On the Case Study of Law Department in the University
Han Xueping
(Northeast Agricultural University,Harbin Heilongjiang 150030)
The case study began firstly in the United States,the fundamental approach is to introduce the actual case to classroom,so that students can practice in analysis,realistic simulation,as a link between legal theory and the judicial practice,students can apply the legal theory learning in classroom to the practice.This article analyzes the existing problems and explore the necessary of introducing the case study in practice teaching from the reality of teaching.
case study,existing problems,improving measures
G642.0
A
1672-3805(2011)05-0131-03
2011-09-12
韩学平(1962-),男,黑龙江哈尔滨人,东北农业大学法学院院长,博士后,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民商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