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几点认识
2011-03-20潘俊
潘 俊
(镇江市旅游学校,江苏 镇江 212011)
一
1.国外保护历史文化街区的实践
在国际上初次提出“历史文化街区”的概念,是1933年8月国际现代建筑学会在雅典通过的 《雅典宪章》:“对有历史价值的建筑和街区,均应妥为保存,不可加以破坏。”1987年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在华盛顿通过的《保护历史城镇与城区宪章》(又称《华盛顿宪章》)中提出“历史城区”(historic urban areas)的概念,并将其定义为:“不论大小,包括城市、镇、历史中心区和居住区,也包括其自然和人造的环境。……它们不仅可以作为历史的见证,而且体现了城镇传统文化的价值。”同时还列举了历史文化街区中应该保护的内容是:地段和街道的格局和空间形式;建筑物和绿化、旷地的空间关系;历史性建筑的内外面貌,包括体量、形式、建筑风格、材料、建筑装饰等地段与周围环境的关系,包括与自然和人工环境的关系;地段的历史功能和作用。①
法国于1962年第一个颁布了保护历史文化街区的《马尔罗法》,该法规定将有价值的历史街区划定为“历史保护区”,制定保护与继续使用的规划,明确规定保护区内的建筑物不得任意拆除,维修、改建均应经过“国家建筑师”的指导,符合要求的可得到国家的资助。现法国已有国家级历史保护区92处,地方的历史保护区更多。英国于1967年颁布的《城市文明法》也规定要保护有特殊建筑艺术和历史特征的地区,现英国有约9000个保护区,许多历史古城都有数个保护区,仅伦敦威斯敏斯特区就有51个保护区,占到该区面积的70%。日本于1975年在《文化财产保护法》中明确增加了保护传统建筑群保护地区的内容,现已有国家级的重要的传统建筑群47处。
2.中国保护历史文化街区的法制实践
1982年国务院公布了第一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要求:“特别对集中反映历史文化的老城区……更要采取有效措施,严加保护,……要在这些历史遗迹周围划出一定的保护地带,对这个范围内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应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②我国在这一时期虽然还没有形成历史文化街区的概念,但已经注意到了文物建筑以外地区的保护问题。
1985年5月,建设部城市规划司建议设立“历史性传统街区”,国务院采纳了这个建议,提出:对文物古迹比较集中,或能较完整地体现出某一历史时期传统风貌和民族地方特色的街区、建筑群、小镇、村落等也予以保护,……核定公布为地方各级“历史文化保护区”。③同时该文件明确地将“具有一定的代表城市传统风貌的街区”作为核定历史文化名城的标准之一,这标志着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政策得到政府的确认。
我国正式提出保护历史街区的概念,是在1986年国务院公布第二批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时:“作为历史文化名城,不仅要看城市的历史,及其保存的文物古迹,还要看其现状格局和风貌是否保留着历史特色,并具有一定的代表城市传统风貌的街区。”这主要是针对当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中的不足和面对旧城改建新的高潮正式提出的。主要原因有:第一,历史文化名城概念及其保护内容不清晰。历史文化名城的概念是 “保护文物特别丰富,具有重大历史价值和革命意义的城市”,这个标准明显的弊端就是重个体传统遗产保护而轻城市整体文化环境保护。第二,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范围没有明确界定,造成保护规划实施、管理和资金保障上的诸多不便。第三,保护与发展的矛盾并没有得到解决。由于历史文化街区的现状条件与现代化生活的要求相去甚远,面对大规模旧城改造的冲击,名城保护工作更为艰难。在这种情况下,我国的许多历史文化名城表面上是整个名城保护,其结果往往是名城整体保不住,常常只成为一“名城”招牌,许多历史文化街区受到“建设性破坏”,历史风貌遭到严重破坏。④
1996年“黄山会议”明确指出:“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已经成为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重要一环。”1997年8月建设部转发了《黄山市屯溪老街的保护管理办法》,对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原则方法给予行政法规的确认,也为各地制定历史文化街区管理办法提供了范例。
1996年,在著名科学家钱伟长等专家的建议下,国家设立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重点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规划、维修、整治。1997年丽江、平遥等16个历史文化街区共得到3000万元的资助,此后每年有10个左右的历史文化街区得到了这项资助。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制度的确定使我国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上了一个新台阶,标志着我国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向着逐步完善与成熟阶段迈进。
2002年10月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正式将历史文化街区列入不可移动文物范畴,具体规定为:“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意义的城镇、街道、村庄,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为历史文化街区、村镇,并报国务院备案。”(第十四条)同时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也要编制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将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这进一步明确了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的法律地位。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苏政办发〔2007〕86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省文物局关于加强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要求: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把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协调保护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要将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确保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工作有稳定的资金来源。
2008年7月国务院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明确规定,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应当有2个以上的历史文化街区。
从以上对保护历史文化街区的法制历程可见,对历史文化街区经常使用的概念还有“历史地段”、“老城区”、“历史文化区”、“传统历史文化街区”等提法,这些概念互有重复,有些则含义略有不同,反映了现实中一些基本概念存在分歧。
二
秦绪霞、何佳梅在《关于历史文化街区的旅游开发与保护》一文中给历史文化街区下了如下定义:历史文化街区,又称老城区,泛指古旧建筑较为集中的区域。它是历史文化名城的核心。⑤
刘爱萍、张惠娟在《历史文化街区的生存之道》一文中认为:历史文化街区是具有真实延续的生命力,能较完整地体现某一历史时期的风貌和地方民族特色的地区。⑥
赵慧勇、杨大禹在《传统历史文化街区的更新与利用——谈大理红龙井旅游文化中心规划》一文中认为:传统历史文化街区,是指由许多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建筑组成的,在一个城镇中属于最具地方历史文化传统特色的街道或片区。这些地区往往具有某一时代或若干时代叠加而形成的传统环境,集中体现了一个地方浓厚的风土民情。对这些地区的保护性开发是一个城市改造的重点。⑦
杨钊、陆林、王莉在《历史文化街区的旅游开发——安徽屯溪老街实例研究》一文中认为:历史文化街区指能显示一定历史阶段的传统风貌、社会、经济、文化、生活方式及地方特色的街区,属于“历史文化保护区”的概念范畴,是保护单体文物、历史文化保护区、历史文化名城这一完整体系中的一个中间层次。具有为居民提供服务的“活体”特性,居民社会生活及习俗成为其历史风貌的重要构成要素。⑧
我主张在对历史文化街区开展研究时,应首先对国内外历史文化街区理论研究发展历程进行研究,同时与国家法律法规保持一致,以体现严肃性和规范性,也有利于研究的深入。
我国近年来在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工作中涌现出较多成功案例,相应的有关理论研究也取得了很大进展。阮仪三、孙萌在《我国历史街区保护与规划的若干问题研究》中指出,历史街区规划与一般的城市规划不同,它自成一套体系,历史街区的保护包括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次。蔡永旭在《试论历史文化街区保护问题》中指出,继承保护一座城市的历史文化遗产,本身就是城市现代化的内容。王景慧、阮仪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理论与规划》中认为,保护分保存、保护、整饬、暂留、更新等几种形式。
近几年我国丽江、平遥南大街、镇江西津渡历史文化街区、扬州“双东”历史街区、黄山屯溪老街、乌镇古街等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都取得了较好的成绩。黄山屯溪老街是历史文化街区典型的代表,《历史文化街区的旅游开发——安徽屯溪老街实例研究》一文指出,屯溪老街在清华大学朱自煊教授的具体指导下进行规划,1995年被定为建设部试点保护的历史街区,政府出资改善设施,居民自己修饰店面,成为黄山旅游者的必游之处。刘建国在《体现完整、原真的古渡文化——论西津渡遗址保护与利用规划》一文中强调了西津渡街区的保护要突出它的全国唯一性——渡口与街区的统一,保护与开发应以渡口为中心,而街区保护的已有成果被建设部领导高度评价为“西津模式”。
三
作为历史的产物,历史文化街区应具有历史文化价值,能够体现该城市的历史特色,以此来区别其他一般的街区;既然是“区”,历史文化街区应是个区域概念,是由街道及周围社区共同构成的区域,与单体的建筑或院落不同;既然是“街”,历史文化街区还应是个生活性社区,代表一种长期形成的开放居住形态和生活风貌。结合上面的分析,历史街区可界定为:历史街区是指保存着一定数量和规模的历史遗存且历史风貌较为完整的,能够比较完整真实地反映一定历史时期传统风貌或民族地方特色的生活街区。
目前,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在城市管理者和文物保护专家之间存在着现实矛盾。城市管理者在城市面貌改善的压力,以及经济发展的驱动下,更多地选择对历史文化街区进行开发,使其成为一处旅游吸引物,而文物保护专家则强调历史遗存的保护和文化的传承。我认为,实现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和开发的均衡,是解决问题的关键所在。
1.坚持保护为主的原则
历史文化街区中大量的历史遗存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城市建设、发展旅游业必须以文物保护作为前提,必须坚持:当保护和建设发生矛盾时,宁肯放弃经济利益,也不做危害历史遗产的开发行为。更进一步说,历史文化街区发展旅游业,靠的是这种街区特有的历史文化的唯一性、不可移动性和不可复制性,如果街区的历史文化受到破坏,旅游业也就无从谈起。
2.坚持科学开发的原则
对历史文化街区坚持保护为主的原则,并不排斥对其进行科学的开发行为,事实上,对历史文化街区进行科学的利用,是实现对其保护的根本保证。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最终目的是利用,充分发挥它的社会教育功能,而旅游则在很大程度上扮演了这种教育媒介的作用,科学地开发是实现保护的重要而有效的手段。
3.坚持可持续性发展原则
可持续性发展既是发展的原则,又是保护的原则,这一原则要求我们在对历史文化街区进行开发时要有明确的计划性,注重保护与开发行为的连续性。同时可持续性发展要求保护和开发的协调性,主要是各责任主体在具体工作中的协调,充分发挥政府主导的协调管理能力,为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和发展给予有力的保证。
四
根据国内外大量历史文化街区的实践,目前,对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和开发主要采取如下一些做法。
保存,即保持原样,以求如实反映历史遗存。是针对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措施,它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以不改变文物原状为原则。
维护,就是维护街区的原有风貌,并在保护历史文化街区风貌完整性的基础上改善生活条件。它是针对现状保存完好的、标志性、对构成历史文化街区的风貌和主要空间界面有不可替代作用的、代表城市地域特色的或代表某种特定建筑类型的建筑物。
整饬,“饬”带有强制性改正的含义,即根据历史文化街区的风貌特征和要求,对街区建筑的立面和形体上不符合历史风貌的部分进行强制性的整饬,通过整饬恢复建筑的原有风貌或者减小它们与历史文化街区环境的冲突。
暂留,即暂时维持现状,待以后条件成熟时拆除、改建。这是指对一些应该拆除的不协调的建筑,由于种种原因一时无法进行拆除或改建,例如在低矮的民居中后建的一些多层、高层建筑。
更新,针对街区中影响传统风貌较大的建筑,采取拆除更新的措施。更新的对象主要针对功能不符、对周边环境风貌有较大冲突和视觉障碍、有条件拆除的建构筑物。
还有观点认为没有必要将历史街区当作文保单位,去进行保留、加固、修复甚至原貌重建,原有的道路尺度、城市格局可以延续,建筑上较为鲜明的特色可以继承,但同时应注意为街区注入活力,既然政府没有足够的资金对历史文化街区进行保护,还不如自己“造血”,大力发展旅游业然后进行保护,还能起到宣传街区的作用,如阳朔西街。
以上这些做法,实际上对历史文化街区都是需要的,关键是要科学地综合运用。对于历史文化街区的改造,保护性开发就应该是一个较为科学的途径。
五
我们要看到保护和开发并不仅仅是矛盾对立的双方,在目前经济条件下,如果合理地进行产业化的发展,保护和开发完全可以相互依存、相互促进,达到文化保护和城市经济建设的双赢式发展。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性开发应体现在开发的方方面面。对于旅游开发规划者来说,保护性主要体现在依托遵循历史文化的科研基础研究,合理确定功能区划;对于旅游开发商来说,保护性体现在遵循历史文化规律和人与文化和谐统一的旅游产品开发设计,充分认识旅游资源的经济价值,并将资源的价值纳入成本核算,谋求持续的投资效益;对于管理者来说,保护性体现在对资源环境的妥善管理和建设协调,将旅游开发控制在区域容量范围内,杜绝短期经济行为,谋求可持续的协调发展;对于游客来说,保护性则体现在提高文化意识和自身的素质,珍视历史赋予人类的物质和精神价值,使保护历史文化街区成为一种自觉行为。
注释:
①朱兵.我国历史文化名城与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保护的立法与实践[J].新浪网.
②国务院.批转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等部门关于保护我国历史文化名城的请示的通知,1982,2.
③建设部、文化部关于请公布第二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名单的报告,1986,4.
④阮仪三,孙萌.我国历史街区保护与规划的若干问题研究[J].上海城市规划,2001,(4):2.
⑤秦绪霞,何佳梅.关于历史文化街区的旅游开发与保护[J].文教资料,2006,2.
⑥刘爱萍,张惠娟.历史文化街区的生存之道[J].文化论坛,2005,18.
⑦赵慧勇,杨大禹.传统历史文化街区的更新与利用——谈大理红龙井旅游文化中心规划[J].历史文化村镇保护,2005,5.
⑧杨钊,陆林,王莉.历史文化街区的旅游开发——安徽屯溪老街实例研究[M].安徽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4,5.
[1]秦绪霞,何佳梅.关于历史文化街区的旅游开发与保护[J].文教资料,2006,(2):73-74.
[2]刘爱萍,张惠娟.历史文化街区的生存之道[J].文化论坛,2005,(18):206-207.
[3]杨钊,陆林,王莉.历史文化街区的旅游开发——安徽屯溪老街实例研究[J].安徽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4,(5):524-530.
[4]朱兵.我国历史文化名城与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保护的立法与实践[J].新浪网.
[5]国务院.批转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等部门关于保护我国历史文化名城的请示的通知,1982,2.
[6]建设部、文化部.关于请公布第二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名单的报告,1986,4.
[7]阮仪三,孙萌.我国历史街区保护与规划的若干问题研究[J].上海城市规划,2001,(4):2-9.
[8]赵慧勇,杨大禹.传统历史文化街区的更新与利用——谈大理红龙井旅游文化中心规划[J].历史文化村镇保护,2005,(5):59-61.
[9]郑向敏等.文物古迹的保护与旅游开发[M].旅游教育出版社,2007,(4):2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