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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中央与地方之间的无奈妥协
——以湖北官钱局产业争夺为中心的考察

2011-03-20

关键词:财政部公债整理

冯 兵

(华中师范大学中国近代史研究所,湖北武汉 430079)

民国时期中央与地方之间的无奈妥协
——以湖北官钱局产业争夺为中心的考察

冯 兵

(华中师范大学中国近代史研究所,湖北武汉 430079)

湖北官钱局是清末时期规模庞大的地方性金融机构;在其鼎盛时期,对湖北地方经济发展作用显著。辛亥之后,国民政府与湖北省政府围绕其产业的争夺逐步展开,国民政府先后两次宣布将湖北官钱局收归中央,湖北省政府亦两次抗议要求归还。在这一过程中,显示出民国时期中央与地方的合作与冲突。最终双方相互妥协,湖北官钱局被有条件地归还地方。

湖北官钱局;国民政府;争夺;妥协

一、湖北官钱局发展历史

湖北官钱局①有关湖北官钱局的研究尚未引起学者们的重视,与其有关的研究成果较为鲜见,笔者发现近二十余年间不过寥寥三五篇而已。李蒙军发表于《清史研究》1992年第4期题为《湖北官钱局兴衰史》的论文,论述了湖北官钱局的兴衰沿革。李文认为,官钱局的业务主要是经营存放款及汇兑业务,湖北善后局撤销后其曾代理省库经收税款、拨付军政费用及官矿资本。就其存在价值而言,一方面,其缓解了钱荒,平抑了物价,便利了商民;另一方面,其促进了湖北经济发展,支持了清末新政实施。就其失败原因而言,既与时局变迁有关,又要考虑其后期的经营失误。阮知则从外部条件的角度对湖北官钱局的失败进行了分析,认为湖北官钱局在1913年之后,即北洋军阀统治湖北期间,其发达景象很快便烟消云散了。军阀头目段祺瑞、段芝贵、王占元、吴佩孚、萧耀南、陈嘉谟等依次走马上任,巧立名目,对官钱局大肆勒索是导致其失败的重要因素;结论是:在军阀反动统治下,旧式官营地方金融业已走投无路,其既不能获得新的生机,又不能为当地资本主义发展创造新条件,倒闭成为必然结局(参见阮知:《北洋军阀勒索与湖北官钱局的倒闭》,《江汉论坛》,1982年第3期)。史航、岳华论述了湖北官钱局的成立背景及其发展过程,认为其倒闭原因有四,一为财政、金融不分,大量的金融资本被用来填补财政亏空;二为职员营私舞弊,中饱私囊;三是滥发官票,导致信用破产;四为经营不善,导致大量流动资金变成不动产(参见史航、岳华:《浅述湖北官钱局的发展和消亡》,《武汉金融》,2007年第12期)。另外,曹俊义2008年发表于《西部金融》第6期题为《湖北官钱局铜元壹百枚票探析》及陈传银2010年发表于《安徽钱币》第1期题为《也谈湖北官钱局及其铜元票》两文,对湖北官钱局的兴衰历史亦有所涉及。但确切地讲,这两篇文章不是有关湖北官钱局的学术论文,只是对其铜元票的一般介绍性文章。由湖广总督张之洞于清光绪二十二年(公元1896年)秋季开始试办,1897年1月12日经朝廷批准正式设立。创办资本主要来源是湖北善后局②善后局是一种政府财务调度机关,清末凡有战事的省份均设立的专门管理牙厘分配的机构。拨款(拨款总额为库银50 000两及银元50 000元③这是湖北官钱局资产负债表里记载的数字。《湖北财政月刊》提供了另外一种说法,认为应当是白银50 000两,制钱50 000串。参见李蒙军:《湖北官钱局兴衰史》,《清史研究》,1992年第4期,第67页。)。湖北官钱局以遵守信用而著称,其为了活跃金融而发行的官票,不但流通于省内市场,长江一带邻近各省均享受其便利,乐于使用。另外,由于湖北官钱局能够借助封建官府的势力以及有条件享受各种特权,因而发展很快,“营业素称发达”④参见李蒙军:《湖北官钱局兴衰史》,《清史研究》,1992年第4期,第67页。。当时该局拥有的资金,“放于商家以资活动市面者,有银七百四十余万两,由行政署挪借应用者,有银四百余万两,库储现款,有银三百四十余万两,该局所营产业,尚不在内。出入相衡,绰有余裕。每年余利,多则五、六十万,少亦四、五十万”[1]。

湖北官钱局的发展历史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从1896年到1901年,是为创办阶段。1901年至1911年,为湖北官钱局鼎盛时期。这一时期,官钱局通过人事改革及经营策略的运用,树立信用;并先后设立官钱分局,经收公款,经营存放款、贴现、汇兑业务,到1911年,其官票发行量不包括银两票和银元票即达1 700万串。十年间,湖北官钱局盈利500万两[2],可谓鼎盛一时。其发展的第三个阶段从1912年开始。1911年以后,北洋军阀进驻湖北,开始控制官钱局,频繁更换其管理人员,并开始盘剥搜刮,利用滥发官票渔利,以致官钱局信用受损,危及社会金融,亦使湖北财政呈现焦头烂额之状。

1918年1月,金鼎接办官钱局,标志着湖北官钱局改归湖北省政府管辖。但由于管理不善,时运不济,恰逢物价日渐高涨,而市场中则改用银元计价,使官票濒于破产,以致该局歇业之际,计未经收回之纸币约7 500万串,地方旧债不下千余万元。中央政府为谋整理起见,改设清理湖北产业委员会以经理该局产业[3]。1922年,原以官钱局代垫中央军费一千九百八十余万元,致台票根本撼动,官票落价,濒于破产[4]。湖北官绅召开财政会议议决,湖北官产营产及地方公产一律划归官钱局,作为官票基金由官钱局管有产业[5]112。1926年,湖北官钱局宣告歇业清理。1927年1月,国民政府移鄂,财政部制定整理湖北金融公债条例,发行整理湖北金融公债2 000万元,并规定以700万元收回湖北官钱局旧票,其余数额以一部分偿还国民政府新债,一部分抵借现金,一部分拨充中央银行汉口分行基金,规定旧官票100串兑换公债10元,以湖北官钱局全部财产为第一担保品,湖北省出产运销二五特税为第二担保品[6]53。受多种因素的影响,上项金融公债仅发行六百余万元,所得款项全部由中央挪用,其用以收换官钱局旧票者仅495 648元[5]315。至此,在中国近代历史上存在长达31年、办得较好、经营规模较大且办得最早的省级地方性金融机构遂成为历史。

二、湖北官钱局的收归与发还

1927年之后,国民政府曾经两次把湖北官钱局产业收归中央,而湖北省政府和民众亦采取多种方式和渠道与之斡旋,请求发还官钱局产业。

(一)将湖北官钱局收归中央

国民政府第一次将湖北官钱局收归中央,始于1927年。是年1月1日,中央执行委员会、国民政府委员会联席会议第六次会议议决,将湖北官钱局全部财产收归整理湖北金融公债基金保管委员会接收管理,理由是为了继续整理湖北金融和收回旧票、清理新债。1927年2月,财政部将湖北官钱局产业提供为整理湖北金融公债担保品。1927年3月14日,中央政治会议召开并通过议决案,将湖北官钱局全部财产收归整理湖北金融公债基金保管委员会接收管理,“并委唐卓前往湖北公产经理处负责接收湖北官钱局图籍、约据、新旧账册、官方印章戳记、器具杂件等全部卷宗,要求湖北省财政厅克日转行湖北公产经理处遵照移交,不得迟延”[7]8。

(二)将湖北官钱局发还地方

国民政府决议将湖北官钱局产业收归中央之后,引起了地方政府和民众的强烈不满,掀起了轩然大波。湖北省政府和地方民众采取系列行动向国民政府抗议。湖北省财政厅厅长张难先在上报中央的呈文中指出:“湖北官钱局产业原属湖北省有性质,为湖北省一切建设金融基础,其本省纠葛亟待清理,但由于以担保金融公债的原因,致使湖北省政府清理建设之意图无法实现。”“官钱局产业倘由湖北省政府收回整理,征特该局本身债务及地方旧债可以清理,即本省一切建设事业亦可资进行”[8]8。同时,向全国财政会议提出发还湖北官钱局产业执照契约案。1928年7月10日,该议案交由全国财政会议第四次大会进行审查,大会复据审查报告通过是案,明确“湖北官钱局产业全部应即发还湖北省政府,从前以金融公债收回湖北台票之款应由湖北省政府拨还中央,理应呈由中央政治会议武汉分会转行整理湖北金融公债基金管理委员会遵照议案将湖北官钱局产业执照契约一并发还以凭保管”[6]53。

然而,虽然文本上答复将湖北官钱局发还给湖北省政府,但执行过程却十分复杂,并非一帆风顺。从1928年10月15日湖北省财政厅给湖北金融公债基金管理委员会的函件即可见一斑:是日,“湖北省财政厅函请整理湖北金融公债基金管理委员会迅交湖北官钱局产业执照契约,并派夏赋初前往商洽接收。整理湖北金融公债基金管理委员会的答复是必须等到呈请中央政治会议武汉分会暨财政委员会核议见复,并召集委员会议后再行具复”[9]。湖北省政府认为,此案既经中央政治会议武汉分会、湖北省政府暨财政委员会分别函令到厅,自应从速接收保管以资结束。双方在交换与否问题上僵持不下。整理湖北金融公债基金管理委员会采取拖延时间、以待时机的方式与地方政府较量,把持湖北官钱局契约延宕不交。所以,对发还事宜的执行事实上变得缓慢而复杂。正是这种交接工作的延缓和效率低下,使得原本简单的事情增添了几分混乱色彩,为再次发生纠葛与转折埋下了隐患。

(三)复将湖北官钱局收归中央

1929年4月,财政部部长宋子文抵汉,“忽据银商两界少数人之请求变更原案,以整理旧债为名,根据1927年1月暨同年3月原议决两案复将该局产业提归部管,派唐卓驻汉接收”[10]。在这种情况下,湖北省政府紧急召开第三次政务会议,会议议决由财政厅列举全案纲要,并将收回详细理由呈省政府,再由省政府向部交涉收回。与此同时,湖北公产经理处吴厚载呈以“部引原议决两案均在全国财政会议议决通过案之前,按后法优于前法治例,该两议决案早已失效”[10]为理由,指出财政部占有湖北省官钱局于法理上不合,无执行依据。在这种胶着状态之下,湖北省政府也延缓了对中央决定的执行时间,使执行速度十分迟缓。

1929年5月14日,财政部整理湖北官钱局产业办事处致函湖北省政府:“敝处奉部令接收湖北案卷均系旧卷,所有新卷及花户租册租约图册器具均未移交,敝处无从开办,现在该处已经贵厅令委吴醒汉主任接办前项未交各件,应请贵厅克日派员会同监交,以免延误”[7]8。6月21日,湖北省财政厅致函财政部整理湖北官钱局产业办事处:“关于前官钱局产业部分移交财政部整理湖北官钱局产业办事处接收一案,已派秘书林蓭前往监交,饬即查明移交具报备查,此令等因,奉此遵查职处接管前官钱局产业部分一应文卷册簿约据部照图案账单卷以及武昌老官钱局储存器具,在杜前代理主任亚雄任内遵照钧厅公字第一六第一九两号训令已逐一照册移交。惟以后湖地产及垫款问题未得相当解决,致未全部交出,现在官局两产已经双方会同林监交员分晰清楚。又天字段工程垫款亦经接收方面承认负责清算归还,除将职处经办局产官产及天字段工程各项新卷租约收据存根等件赓续移交,并与财政部整理湖北前官钱局产业办事处商定补行正式交接手续,以资结束而完交案外,所有移交官钱局产业部分新旧文卷册簿约据图账器具情形理合照缮移交清册总目一份,备文报请钧厅俯赐察核备案”[7]8。上述答复完全是一种权宜之计,事实上直到1929年5月25日,湖北公产经理处移交的仍均为旧卷,所有新卷及花户租册租约图册器具均未移交。

由上可见,在移交官钱局产业问题上,湖北省政府虽从行政权限和级别上与财政部及国民政府差异明显,但在不违抗中央命令的前提下,采取拖延以观时局的策略,既不形成与中央激烈对抗的局面,又尽力维护地方政府的利益,彰显了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在权力和利益上的博弈。

1929年6月29日,湖北省兼代主席方仁本再次呈文国民政府、行政院、立法院、陆海空军总司令,恳予饬部仍将湖北官钱局产业交还省有以便清理而资建设。同年7月6日,武汉《中山日报》曾对湖北官钱局产业接管问题予以报道,称“湖北官钱局产业接管问题,省政府曾一再电呈中央,请予发还,并派彭委员介石赴京交涉”;“兹悉方代主席仁本此次赴平,对于湖北官钱局产业接管问题,特向蒋主席陈明详情,当蒙蒋主席准予照十七年全国财政会议议决案,让由省府办理,并电令财政部知照。前日方代主席微电到省,告知前情,并附有蒋主席致财政部电,原电大意仍照十七年全国财政会议议决案,所有湖北官钱局产业,归省政府管理,官钱局债务亦由鄂省府自行清理。并闻省府得电后,即将前情,电知彭委员介石,以便就近向财政部交涉收回”[11]。

从上述可以看出,当时湖北省政府为争取中央发还湖北官钱局产业,开辟了多种途径,试图采取迂回策略,求助范围更加广泛,甚至直接寻求蒋介石的支持,而事实证明这种方式是能够起到些微作用的。但在湖北省政府采取措施争取利益的同时,财政部也频繁督促湖北省政府迅速移交官钱局,试图造成既成事实。1929年7月18日,财政部致电湖北省政府要求将官钱局移交:“查湖北官钱局产业由财政部接收管理拨充整理公债基金迭经国府核准公布各在案,现在整理湖北前官钱局产业办事处委员会业经成立,所有局产亟待整理,应请贵省政府迅饬公产清理处将局产全部及文约卷册移交接算以利进行”[12]51。1929年7月间,省内民众也自发组织起来,联名上书中央,请求发还湖北官钱局产业,“湖北全省民众詹觉吾等五百二十七人代电,电请中央政府饬部遵照中央全国财政会议议决案发还该局产业,以资偿还而延生命”[12]53。

(四)复将湖北官钱局发还地方

在湖北省政府和民众的多方呼吁下,国民政府最终做出决定将湖北官钱局产业交还湖北省政府,国民政府文官处发文:“奉主席发下贵省政府呈为所列理由,恳予饬部仍将湖北官钱局产业交还省有以便清理而资建设一案,并方代主席函同前情奉谕并案核办等因,查此案前准何参军长转达主席致财政部支电内开,应仍查照十七年中央全国财政会议议决案,将湖北官钱局财产全部交由湖北省政府接收,以便清理而资建设。”[13]28“依部定发行公债办法办理,至中央清理湖北省债务究需协款若干,当即量情切实核定,由湖北省政府照拨。请湖北省财政厅前往湖北前官钱局产业办事处将前次移交之官钱局产业文卷图册以及该办事处接管后所有经收款项租摺簿据等件一并接收清楚”[13]71。

随后,湖北省财政厅厅长李基鸿令湖北公产处“迅即前往接收并由厅函整理湖北前官钱局产业办事处即日移交,函请汉口特别市政府协助接收,通告各界人等所有前官钱局全部产业本府决定遵照蒋主席支电办理,在接收期间如有盗卖盗买该局产业者本府一概否认并追究”[13]91;与此同时,“通知中孚银行,所有前官钱局产业契约不得损失片纸只字,并否认原经收存约人,请接行妥为保管等因”[13]91。1929年9月14日,湖北省财政厅令公产处奉省令以官钱局产业应遵照党政联席会议议决案办理,并强调务必在最短时间内接收。并于当月19日再次督促公产处认真办理。然而,财政部对发还湖北官钱局产业仍有不情愿之表现,虽然文件上同意归还湖北官钱局产业,但对官钱局产业契约却迟迟不还。1930年3月18日,湖北省政府组织成立局产契约保管委员会,从事保管、整理债务事宜。但“前湖北官钱局产业,业经财部归还地方,全部局产契约,仍由部中执管,所请归还地方,不过纸上空文而已”[13]97。

财政部真正切实发还湖北官钱局产业及契约是1930年4月30日。当天出版的湖北《中山日报》对此进行了及时报道:“前官钱局产业契约省府今日正式接收,由保管委员会负责保管。保管委员会委员共十三人,任张贯时等为委员,即设于清理前官钱局资产债务委员会内,一切事务,亦即由该会职员兼办,并不另行开支,昨二十九日与前湖北金融公债基金保管委员王毅云等接洽,结果,定于今日三十日双方赴中孚银行保管库,将实存前项全部契约提出,分别点交收管。”[14]此后,由于该保管委员会奉令撤销,所有属会契约保管事务,经提交湖北省政府委员会第九十一次会议议决,交由湖北省银行保管。至此,有关湖北官钱局产业归属纠纷问题才得以最终解决。

三、国民政府占有理由暨省政府提请归还的依据

(一)国民政府占有湖北官钱局的理由

国民政府两次占有湖北官钱局所持依据是有差异的。从第一次对官钱局的占有看,其主要依据是为了发行整理金融善后公债,帮助整理湖北地方债务,而且“系依据武汉联席会议议决案办理,业经拟具该项公债条例,并膳具说明,提出中央行政会议,指定铁道、工商、交通三部长会同审核,认为切实可行。呈复行政院,案经决定,碍难变更,来电所请,将该局产业一律交由省府办理,似于整理原案经过,原因未能明晰”[10];而第二次对湖北官钱局产业占有的依据,除第一次所持理由外,又增添了新的内容,即地方银商两界人士向财政部长宋子文要求“变更原案”。然而,其真正意图并非如此简单。

(二)湖北省政府提请归还湖北官钱局的依据

财政部取得湖北官钱局产业后,湖北省政府通过多种途径,屡次提出抗议,要求中央归还湖北官钱局产业。其理由主要表现在两个大的方面,其一为财政部收归不合理之处;其二为湖北省政府应当收回之处。

就财政部收归不合理之处而言,湖北省政府主要列举了三点理由:

(1)无法律依据。湖北省政府认为,湖北官钱局产业提归中央整理之根据仍属已失效力之1927年武汉联席会议议决案,对于1928年由财政部公布之中央全国财政会议议决案则概未提及。财政部所引用原议决两案均在全国财政会议议决案通过之前,按后法优于前法之例,该两议决案早已失效。

(2)行为波及无辜。财政部所提取收归中央管理资产,不仅包括湖北官钱局资产,还有一些与湖北官钱局无关之地产房屋。湖北财政厅曾呈请湖北省政府称:“湖北官钱局产业经财政部委员悉数提出,并将与整理金融公债担保品无关之官产文卷册簿接收,复又催交与该局新债旧债绝无关系之汉口后湖地产及天字段新建房屋,核已帙出范围甚远,人民疑惧非常。”[10]

(3)答复理由牵强。财政部指出,收取湖北官钱局产业已成定案,碍难变更;而湖北省政府则认为:“财政部所谓业已拟具公债条例提经中央行政会议决定碍难变更之理由,不知难变更者法而可变更者人。敝府为中央信任之政府,其机关地位较部派为高,必易得人民之信仰,其委员人数较部委为众,必绝无弊窦之滋生,纵公债条例业经决定何不交由敝府负责办理以释人民之疑虑?”[12]51充分表达了对中央处理官钱局归属问题的不满。

而就湖北省政府应当收回之理由而言,可以归结为发展历史、法律依据、清理债务、地方建设等四点因素。

第一,从湖北官钱局发展历史上看:湖北官钱局始建于清代,由湖广总督张之洞创办,“其资金系取诸藩库外销之款,全属地方性质。辛亥以还经中央之挪用与军阀之搜刮,官票滥发无度,遂至倒闭,其受害者实为湖北全省人民,并不仅现在之债权者,不得只谋银商两界少数人之利益,而置全省人民利益于不顾,该局所负银商两界之债务为数有限,便无公债担保之牵制,中经部管之纷更扣押契据之留难,则地方以切身之利害自易有相当解决”[8]。此点显示出湖北官钱局产生发展与湖北有历史渊源关系,其经济政治价值均与湖北息息相关。

第二,从法律方面看:1927年国民政府迁驻湖北,有将湖北官钱局全部财产收归中央整理之议案,当时全国尚未统一,中央经费全由湖北省担负,湖北人民已纷纷呈诉否认扣押之办法。1928年7月中央全国财政会议议决该局产业应即发还湖北省政府,由湖北自行整理。“复经贵部照案公布核与,此次财政部发表之整理大纲中所谓中央与地方统系分明之旨,其实是引已失效力之十六年议案以事推翻,致蒙该整理大纲中所谓中央侵占地方财产之嫌”[10]。

第三,从清理债务上看:中央前次所谓整理,竟将大部分款项挪作他用,其用以收回湖北官票者不及十分之一,已大失人民之所望,“且以该局产业之广袤债务之复杂钩稽,审核备极繁难,在在必资地方力量方能进行,似非中央所能遥为处理”[12]53。

第四,从地方建设方面看:湖北省政府认为以地方公有财产用于地方事业,符合建国大纲,更何况湖北地方经济困难,中央更应体恤地方民艰,不能使地方财政雪上加霜。“以地方公有财产经营地方公益事业建国大纲遗训昭然,今兹湖北水旱连年人民凋敝非常,非急谋建设不足以维生计,中央既未能实行拨助地方又不便再事诛求基金所恃全在该局产业,如不荷予发还不特各项建设不能进行,抑且断绝湖北三千万人民之生命”[12]53。

总之,湖北省政府的结论是:湖北官钱局产业“明系地方之产,其债务关系地方之债,中央似不应自失威信,强为代谋以滋各界人民之疑虑而堕地方建设之基础”[12]53;希望财政部一面详加审核准予照案收回,一面迅饬有关人员将前接收湖北官钱局产业契约文卷等件一律交还。

四、结语

综上可见,湖北官钱局经历了由兴到衰的发展历程,其间不乏鼎盛辉煌的业绩,也充满坎坷与艰辛,如同其他事物一样,其最终都无法摆脱沦入历史长河的命运。但其存续期间,中央与地方围绕其资产进行的拉锯式争夺战却如火如荼,这既反映出湖北官钱局在当时的显赫地位和影响力,又体现出中央与地方在权力和利益争夺中的博弈。之所以如此,可以从归属观念等三个方面进行观察。

(一)归属观念

从湖北省政府的角度看,其认为湖北官钱局设立于湖北,而主要设立人为湖广总督张之洞,其性质属于地方性金融机构,况且其活动与湖北地方经济运作息息相关,不可分割。无论湖北地方财政还是湖北官钱局,在历史上都曾为中央政府立下汗马功劳,尤其是在军阀战乱时期。国民政府则有可能仍然保持传统的“率土之滨,皆为王土”的观念,认为地方政府之财产征调运用及收归国有纯属正常程序和途径,无可厚非。

(二)经济利益

湖北官钱局在张之洞创办时期,拥有强大经济基础,经过若干年辛苦经营,实力愈益雄厚。虽然进入民国时期,由于时局动荡,逐步走向衰败,但仍拥有大量实物资产。而这一时期,无论是中央还是湖北地方政府财政均十分困难,辛亥革命后,军阀进入湖北争相搜刮。中央为维持军政费用,镇压地方,促成稳定局面,也需要经济支持。所以,中央迫切需要设法占有官钱局资产;而地方极力维持官钱局归属省有之现状,两者争论幕后最主要因素是经济利益的驱使,这一点从湖北官钱局债权统计结果就可见一斑:截止1926年3月湖北官钱局进行债权清理,各方机构欠湖北官钱局款项总计4 095万两白银;其中奉军、省属令函拨军政费用便高达3 186万两,占全部结欠款项的四分之三强。而官钱局自身外欠债务为2 100万两。由此不难看出,中央财政对湖北官钱局的倒闭应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同时也反映出中央与地方争夺湖北官钱局产业的真实意图。

(三)条件交换

透过中央与地方有关官钱局的争夺可以发现,民国时期中央政府的政治权威受到了挑战,其政令的发布与施行并非一帆风顺,地方政府对中央政令尽力拖延,阳奉阴违。就此事而言,自从1927年国民政府宣布将湖北官钱局收归中央之后,该问题的解决一直反复不断,持续近五年之久。拖延时间只是地方政府应付中央的方式之一,更为甚者,地方可以提出严厉抗议,附带交换条件。当然,谈判条件提出往往是双方的,中央在处理纠纷过程中也会采取这一措施。

1928年,财政部提出发行公债,以湖北官钱局为担保;但湖北省政府却发表声明,提出:“一、湖北省政府对于收换官钱局旧票发行之金融公债票额四十九万五千六百四十八元承认由官钱局产业担保偿还,其余金融公债发行额数与官钱局旧票无关,自不能以其产业提供担保。二、整理湖北金融公债基金保管委员会提取之官钱局执照及契约应请交由湖北省政府接收保管。三、未收回之官钱局旧票部分由湖北省政府负责清理。查上项公债未发之额既决定不发,已发之额为数无多,只内地税一项担保已足,更不必以湖北官钱局产业提供担保。”[6]53由此可见,当时国民政府下发地方之命令,执行过程有相当困难。

1928年7月,中央全国财政会议议决案要求将湖北官钱局产业交还湖北省政府,但湖北省政府要照数拨付中央清理湖北省债务之款项,满足此条件才“将清理湖北官钱局产业委员会令速结束,交由湖北省政府接收。仍照此次部定发行公债办法酌为整理,至中央清理湖北省债务应需之款若干,即希核定由湖北省政府照拨”,其最佳状态是“既符中央整理湖北金融之美意,复去少数资本家垄断权利之弊端,事之两全”[15]。

1929年9月19日,湖北省政府训令湖北财政厅认真办理官钱局产业[13]97。后来,湖北省政府正清理地方债务期间,财政部送湖北甲种债款一览表到湖北省政府,要求给予办理;湖北省政府答复,“查前湖北官钱局产业契据,尚未交还接管,前据清理前湖北官钱局资产债务委员会议,暨整理湖北金融公债基金委员会先后呈函,业经提交本府委员会第一第五两次会议议决,电部催交在案,此项债案,应俟契据交还后,再行附会决定云云”[16]。而财政部为了收回其损失,采取调换债权的方式,并在各地设立办事处[17]。

从以上所述财政部与湖北省政府之间的较量可以明晰,在湖北官钱局资产归属问题上,双方互有交换条件,任何一方都意图占有主动权,要求对方先满足自己的要求,之后才能履行自身承诺。问题的最终解决以双方所提条件为前提,当双方条件相差甚远时,为了缓和局面,中央与地方都会适当做出让步,形成妥协之势。形成这种局势的深层次的根源在于,此时的中央与湖北省之间还未建立起具有近代特征的国地财政关系,中央与地方之间的财政关系尚不明确,而此时的北京政府势力衰微,湖北成为军阀割据的战场,湖北省与中央的财政关联十分脆弱。湖北地方权力坐大,严重削弱了中央政府的财政权威。值得注意的是,“此时民国北京政府虽然势微,但并非如有论著所认为的是徒有虚名,至少其没有完全放弃对湖北的管辖,湖北仍然每年向中央解款,虽然数额不大,但毕竟并非完全无视中央”[18]。这种情况下,湖北地方实力与国民政府划分国地财政收支之后相比十分强大,中央对湖北地方政府施政的经济基础还没有明确界定,湖北省地方政府的行政权限也不太明确,从而使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权限划分相对模糊。另外,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矛盾与合作关系也是值得考虑的因素,一方面,由于地方政府实力较强,中央政府很有必要依靠地方支撑统治,执行其政治命令;另一方面,受传统和现实因素的影响,地方政府又不能无限度地疏离中央政府,双方在共同利益之下有合作的必要,但当利益和权力分配不均时,又会有分歧与冲突。

[1]周葆銮.中华银行史[M].台北:文海出版社,1983:27.

[2]李蒙军.湖北官钱局兴衰史[J].清史研究,1992(4):67.

[3]湖北省政府财政厅厅长张难先各种重要提案[J].湖北财政月刊,1928,2(12):8.

[4]请发还湖北官钱局产业执照契约案[J].湖北财政月刊 ,1929,1(9):9.

[5]令湖北公产经理处将有关营业各案卷迅速编送由[J].湖北财政月刊,1928,1(1).

[6]湖北省政府财政厅厅长张难先各种重要提案[B].湖北省政府公报,1928(14).

[7]呈湖北省政府为奉部令转饬移交前官钱局财产情形报请公鉴文[J].湖北财政月刊,1929,1(11).

[8]呈省政府为遵照决议案将关于官钱局产业全案纲要及应行收回理由具呈鉴核文[J].湖北财政月刊,1929,2(12).

[9]省政府电呈国民政府力争官钱局产业接管权[J].湖北财政月刊,1929,1(4):72.

[10]令公产经理处奉省令据呈请收回官钱局产业已据理力争一案抄发原咨呈仰即知照由[J].湖北财政月刊 ,1929,1(1):53.

[11]佚名.令公产经理处奉省令据呈请收回官钱局产业已据理力争一案抄发原咨呈仰即知照由[N].武汉中山日报,1929-07-06(2)

[12]令公产处奉省府令为收回官钱局产业案抄发支两电仰知照由[J].湖北财政月刊,1929,2(1).

[13]湖北全省民众詹觉吾等代电一件[J].湖北财政月刊,1929,2(2-3).

[14]佚名.前官钱局产业契约省府今日正式接收,由保管委员会负责保管[N].湖北中山日报,1930-04-30(1).

[15]省政府方主席为湖北官钱局产业前在北平致萧秘书长电[B].湖北省政府公报,1929(58):48.

[16]佚名.清理官钱局资产债务,昨开会讨论进行办法,对发还产业契约将接收财部删电主张,并组织局产契约保管委员会从事保管,整理债务亦俟契约发还后再定办法[N].湖北中山日报,1930-03-18(3).

[17]佚名.财政部发还官钱局产业契约,电令金融公债保委会,即交湖北省政府接收[N].湖北中山日报,1930-04-22(4).

[18]江满情.近代湖北与中央财政关系的演变[J].湖北社会科学,2001(1):21.

A compromise between the central and local governments in the Republic of China regarding the control of Hubei Official Monetary Bureau

Feng Bin
(Institute of Modern Chinese History,Central China Normal University,Wuhan 430079,China)

Hubei Official Monetary Bureau(HOMB),or Hubei provincial bank,was a large-scale local financial institution in the late Qing Dynasty,which in its prime played a marked role in local economy.After the Revolution of 1911,fighting over the control of HOMB began to develop between the national government and Hubei provincial government.The national government announced twice to confiscate HOMB,while the other side protested twice demanding that HOMB be returned.In the end,conflicts and cooperation between the national and local governments led to compromise between both sides,and HOMB was returned to the local government,yet with conditions.

HOMB;the national government;fighting-over;compromise

K25(263)=6

:A

:1009-3699(2011)02-0206-07

[责任编辑 李丹葵]

2010-09-26

华中师范大学博士创新基金项目(编号:2009010191).

冯 兵(1980-),男,河南西华人,华中师范大学中国近代史研究所博士生,主要从事中国近现代经济社会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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