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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元信任”问题

2011-03-20罗教讲

关键词:内生信任个体

罗教讲 胡 俞

(武汉大学社会学系,湖北武汉430072)

试论“元信任”问题

罗教讲 胡 俞

(武汉大学社会学系,湖北武汉430072)

长期以来,信任被界定为一个外生性的概念,它的存在必须镶嵌在广阔的社会文化环境之中。心理学、经济学、社会学等社会科学从各自的角度阐述了信任产生的外生性条件。但对于信任产生的内生基础,却很少受到社会科学的关注。而随着自然科学对信任研究的关注,演化生物学、演化心理学、神经元经济学等新兴交叉学科从多个层次探讨了信任的内生基础问题。为此,本文首先梳理了社会科学界对信任问题的探讨,总结了其研究的局限性,随后转向自然科学的信任研究,提出了“元信任”概念来界定内生基础层面的信任概念,最后详细探讨了“元信任”得以产生的条件,以及“元信任”问题对于目前信任研究可能产生的影响。

信任;元信任;互惠;演化

信任作为一个古老的话题,长久以来一直受到学术界的关注。社会科学界从人际关系、理性选择、社会资本、制度、文化等多个视角对信任进行了深入的研究。信任也理所当然地被界定为一个后天社会文化的产物。但随着演化生物学和认知神经科学等自然科学的发展,越来越多的证据论证了信任的产生不仅受到后天社会文化环境的影响,还受到遗传演化的影响。由于历史上社会达尔文主义的恶劣影响,主流社会科学界对生物演化论采取了“屏蔽”的态度。但人类行为完全受后天环境制约的“环境决定论”与“遗传决定论”的命运相仿,都被越来越多的证据所证伪。事实上人作为“社会性动物”,其行为必然会受到生物演化系统和文化演化系统的相互影响,忽略生物演化系统或文化演化系统对于人类行为的影响,都是不科学的。因此将生物演化系统纳入到信任概念的界定,是非常必要的。为此,本文首先总结了社会科学信任研究的局限性,随后梳理了自然科学的信任研究,提出了“元信任”的概念来界定内生基础层面的信任概念,最后详细探讨了“元信任”产生的条件和对信任研究的影响。

一、对信任外生条件的探讨——社会科学的相关研究

心理学对信任的研究最早始于社会心理学的传统。20世纪50年代,美国心理学家多依奇进行了囚徒困境实验,从中发现了人际信任的有无以双方是否合作来反映,两个人之间的信任程度会随着实验条件的变化而改变。在这种条件下,信任被看作一个由外界刺激决定的因变量。多依奇从行为的层面对信任进行了研究,在其中信任被理解为对情境的反应,是由情境刺激决定的个体心理和行为。这暗示了个体是否信任他人取决于在环境刺激下作出的判断,而这种判断不一定会带来理性的行为。多依奇的这项实验研究采用了心理学行为主义的研究范式,把信任作为了一个刺激-反应的客体,虽然存在很大的局限性,但是他的研究开创了心理学研究个体间人际信任的先河。

埃里克森从发展心理学的角度,认为人格发展的各个心理阶段、特别是婴儿期影响着人们的信任度。婴儿的需要如果得到充分的满足,就会产生信任,即产生世界是安全的感觉。但是,如果对婴儿的照料是不充分的,或者如果婴儿感到被拒绝,就孕育了一种基本的不信任。而且,信任感或不信任感一经形成,便不易改变。也就是说,只有在经历了大量相反的经历后,才会发生改变。

从以上的研究可以看出,心理学主要是从微观的层面探讨了信任产生的外生条件。它将信任的产生理解为个体在特定的社会环境中产生的心理反应或形成的心理特质,理解为由情境刺激决定的个体心理和行为。

在经济学领域对信任的研究可以追溯到古典经济学的代表人物亚当·斯密。他在《道德情操论》中指出经济活动是基于社会习惯和道德之上。如果离开这些习惯和道德,人们之间的交易活动就会受到重大的影响,交易的基础就会动摇。他所指的这些习俗和道德,之所以影响交易的成败,是因为它们是导致信任形成的主要因素。令人遗憾的是,自亚当·斯密以后,由于长期处于正统地位的新古典经济学认为经济行为的变量是稀缺资源、稳定的偏好和技术,而忽略了包括信任在内的诸多其他变量,导致了信任研究在经济学领域长期处于停滞的状态。

经济学领域信任研究的停滞在20世纪50年代以后得到了极大的改善,新制度经济学、交易成本经济学的兴起使得信任研究重新焕发了青春。

新制度经济学的代表人物科斯在1937年发表的《企业的性质》一文中,提出了“交易费用”的概念,认为企业之所以存在就在于他比市场更能够降低交易费用,之所以能够降低,是因为企业内部的信任度远远高于和市场进行交换的信任度,高信任度能够减小风险,风险的减小可以有效地降低合同双方进行相互监督的成本,从而使得交易成本大大降低[1]。

在交易成本经济学里,威廉姆森抓住人的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两大特征分析和认识信任。他认为人的属性主要包含两方面,即有限理性与机会主义。交易的属性则为资产的专用程度、不确定的程度、交易的频率;而正式制度安排并不能完全覆盖交易中所有的层面,因此交易伙伴间的信任可以减少法律机制上的支出,从而可能使交换双方从交换中获益。正是这一思想使信任问题进入了主流经济学家的视野。而威廉姆森仅仅将信任归结为理性计算和预期的结果,经过仔细推敲的结果就不能再被称为“信任”,考虑到没有计算的信任会造成思想混乱,所以威廉姆森并不认为信任是一个有用的概念,他没有试图用理性去解释行动者对信任行为偏好的社会规范的起源。在交易费用经济学里,人们大体一致地赞同,信任可以减少交易成本,但未明确界定信任的概念,也没有说明信任总能提高效率、总是一桩好事物[2]。

科尔曼从理性选择理论的视角研究了信任。他在《社会理论的基础》一书中借用了新古典经济学的“理性经济人”的假定以及成本-效益的分析方法来研究信任问题,强调了即时的利益以及委托人与受托人的成本-效益的计算在信任形成与发展中的作用,他指出信任是一种在风险条件下的理性行为,是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理性博弈的结果,是一种特定的社会资本形式。科尔曼认为在理想的市场模式中,交易能即刻完成,而在实际生活中交易并非总是能够即刻完成。这种交易方面的差异是由时间差造成的,即交易存在延时性的问题,交易双方在时间上具有不对称性。作为投入资源的交易的一方在获得报酬之前,其行为是充满风险的,虽然凭借法律合同能够减少一些风险,但不能最大程度地减小风险。交易双方在决定是否交易时,要考虑可能承担的风险,因此,“可以用‘信任’一词表示作决定时必须充分考虑的风险因素”[3]。因而信任行为就是一种风险的行为,而个人在这类行为中承担的风险程度取决于其他行动者完成交易的情况。

经济学(包括经济社会学)主要从收益、风险、交易成本、理性选择等个体外生偏好方面解释了信任产生的外生性条件,信任被其界定为是一种以互惠为基础的基于理性选择的结果。

在社会学领域最早从事信任研究的当属德国社会学家齐美尔。他认为,如果没有人们之间普遍存在的相互信任,社会本身就会瓦解,因为,几乎没有一种关系是完全建立在对他人确切的了解之上的。他在《货币哲学》一书中,从信任的视角对金钱这种制度化象征物作出了深刻分析,他在书中指出:“离开了人们之间的一般性信任,社会自身将变成一盘散沙,因为几乎很少有什么关系能够建立在对他人确切的认知之上。如果信任不能像理性证据或个人经验那样强或更强,则很少有什么关系能够持续下来。”[4]

德国社会学家卢曼在1979年发表的《信任与权力》中更直接地提出,信任是简化复杂系统的机制之一,通过信任可以降低环境和系统的复杂性。他认为信任与社会结构、制度变迁存在着明确的互动关系,信任本身就是嵌入在社会结构和制度之中的一种功能化的社会机制[5]。

而吉登斯则将信任纳入了前现代-现代的维度考察。他将信任分为人格信任和系统信任,指出在前现代情境下,主要是人格信任。他认为:“在前现代的社会,地域性的关系极其重要,基本信任根植于社区、亲缘纽带和友谊的个人化信任之中,制度化的个人纽带和非正式的真诚和荣誉法则只是提供了潜在的信任框架。”[6]20-22而在现代社会情境下,主要是系统信任。他认为:“现代社会在结构上有两大特征,一是时空分离,即社会关系在无限的时空中重组。由此,现代社会以货币和专家等系统取代了地方关系,在现代总情景下,主要是被‘脱域’的抽象体系中的信任关系即系统信任控制。而且这种系统信任不是预先给定的,而是建构起来的,建构本身也意味着相互的开放。”[6]20-22

社会学的信任研究主要关注社会关系、社会系统、社会结构和社会变迁等社会变量与信任产生和维持的关系问题。一方面,信任可以作为简化社会复杂性的一种重要机制对社会产生积极影响,另一方面,信任的产生也受到社会因素的制约。

综上所述,社会科学往往是从信任产生的外生条件来探讨信任问题:心理学关注外在的情景刺激对信任产生的影响;经济学强调收益、风险、交易成本和理性选择等个体外生偏好对信任产生的作用;而社会学主要从信任与社会因素之间的互动关系来进行探讨。在很大程度上社会科学对信任的研究忽视了从内生基础层面对其进行界定,因而社会科学对信任的探讨是不完整的。为此,我们需要转向自然科学领域,完成对信任内生基础的界定,实现从外生条件和内生基础两个层面、完整地界定信任。

二、对信任内生基础的探讨——“元信任”概念的提出

在自然科学领域,认知神经科学、神经元经济学、神经生物学、演化生物学和演化心理学等交叉学科从各自不同的角度对信任的内生基础进行了深入的探讨,认知神经科学从人类面孔认知的角度解释了信任生成的内生基础。它们通过对序贯博弈的信任转移实验的研究,证明了人类的面孔认知(表情认知)会显著地影响信任行为的发生。神经元经济学和神经生物学从大脑中神经系统对于信任反应的角度,从信任生成的脑神经基础方面,探讨了信任产生的内生基础。其中的神经元经济学采用目前脑科学研究的主要技术:fMRI(功能磁共振成像),通过对于信任实验的监测,发现实验者在采取信任的决策时,实验者的大脑神经中枢的某一部位被显著地激活。神经生物学通过实验表明,信任行为的出现与脑下垂体后叶分泌的一种荷尔蒙——催产素有显著的正向关系。而演化生物学、演化心理学从生物演化的角度,论证了社会信任之所以产生,是由于人类在自然选择过程中适应环境的产物。

虽然自然科学对于信任产生的内生基础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探讨,但是从目前的研究来看,其相关研究还没有上升到理论的高度,从概念层面对信任的内生基础作出界定。因此,笔者尝试提出“元信任”(metatrust)的概念,对信任的内生基础予以概念阐述。

“元”(meta)的概念 ,是作为“metaphysics”的译文“形而上学”中的“上”(meta)或元理论、元学问中的“元”(meta),它的主要意思是超越(beyond,transcending,more comprehensive),也可以称之为上层、上位;元理论、元学问就是上一层次的理论或学问。这里的“上层”、“上位”主要不是空间意义上的,而是逻辑意义上的,是对相应内容的理解意义上的,主要是指前提、预设和根据[7]。按照“元”概念的解释,我们这里定义的元信任(metatrust)也是指涉信任之所以存在的前提或者预设,即信任产生的内生性基础。因此笔者把它具体定义为:人类在适应自然选择过程中通过互惠演化形成的一种普遍化的、先天的信任倾向或行为。它的存在并不排斥后天社会文化环境在个体出生后对其产生的影响,对于个体信任的具体表现形式,实质上是受到生物演化系统和文化演化系统的相互影响。因此,我们进一步推论,人类信任形式的最终表现是元信任和后天“认知”信任相互影响的产物。

三、对“元信任”产生条件的探讨——互惠行为的演化

按照心理学、经济学和社会学等社会科学对信任概念的界定,信任的产生存在着一个很重要的条件,那就是互惠(reciprocity)的出现。郑也夫教授在其《信任论》一书中提出:“……但是互惠行为确实是信任发挥功能的最重要领域,重复遭遇(多次互惠)确实是产生信任的最主要条件之一。”[8]从信任产生的外生性条件来看,互惠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条件,但它并不是唯一的条件,外生的文化、制度也会对信任的产生造成重要的影响。而从信任产生的内生基础来看,按照社会生物学、演化生物学的观点,(元)信任是一种以互惠为基础的社会交往的行为方式,它的产生必须以互惠的出现为前提。正如著名生物学家麦凯布所言:“一旦互惠建立起来了,信任能够得到相对容易的解释,但问题是我们如何解释互惠呢?”换言之,互惠的演化是(元)信任最终出现的唯一条件,因此,我们要探讨元信任产生的问题,必须解释互惠行为的演化如何得以实现。

按照达尔文的自然选择理论,由于每一个物种获得的资源是有限的,因此在物种成员之间会存在着激烈的生存竞争。自然选择是一个淘汰的过程,作为下一代亲本的个体是那些具备或缺少某些性状,因而比起同代其他个体更能适应当时环境的个体[9]。所以按照自然选择理论,互惠之所以能够得以演化,是由于这种行为方式的存在有利于人类个体的生存。而人类的演化历经了和现代截然不同的环境,人类超过99%的演化历史处于采集和狩猎社会,我们的祖先生活在一个由大约几十人组成的游牧族群中,采集和狩猎是所有食物的来源。在那个年代,我们的祖先终其一生都过着露营般的漂泊生活,食物获取的高度不稳定性导致了强大的生存压力。因此,互惠行为的出现——即在对方需要食物帮助的情况下给予支持,而在自己遭遇食物短缺的情况下得到对方食物的帮助,成为了我们祖先对抗生存压力、适应自然选择的一个生存策略。

但是互惠作为一种生存策略最终能够得以演化,还要面对一个利己主义的难题。由于互惠行为的最终完成需要一定的时间跨度,因此首先获得利益的一方完全可能出于利己主义的需要,在将来对方需要帮助的时候拒绝提供,从而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由于自然选择的压力,按照利己主义行动的个体会比按照互惠形式的个体拥有更大的收益,因此在残酷的自然选择过程中能够最终生存下来,而采取互惠行为的个体最终会受到淘汰。但事实上互惠行为并没有被人类社会所抛弃,这需要从演化心理学的角度进行解释。

演化心理学家科斯米德和图比提出了社会契约理论(social contract theory)来解释人类互惠式交换活动的演化过程。他们认为,要想实现互惠行为的演化,人类必须创造出一种能够觉察和避开欺骗者的机制,如果互惠者可以识别出欺骗者,只与同为互惠者的个体进行交换活动,同时造成欺骗者的不利地位,使他们不能通过交换获得益处,从而导致其在生存竞争中处于不利局面,那么互惠式的行为才能取得立足之地,从而慢慢实现演化。科斯米德和图比进一步指出,自然选择不仅深深影响人类的行为,还会影响到人类心理的认知结构。他们指出互惠行为印刻着人类的认知适应器(cognitive adaptation),而这个认知适应系统是通过自然选择的过程而产生,有利于人类的生存。他们具体列出了五条关于识别欺骗者的认知能力:①识别不同个体的能力。对于人类来说,识别不同个体的能力似乎是非常简单的,在整个生物界,人类的识别能力非常强。有一项研究表明,人们对于34年未曾见面的熟人的正确再认率超过了90%。脑神经科学的相关证据也表明,人类的这种认知能力存在于特定的脑区。如果一个人的大脑右半球的特定区域受损,他会表现出高度特异性的认知缺陷,即所谓的“面孔失认症”。而且人类也十分擅长通过一个人的走路风格来识别不同的个体。②记住与不同个体交换历史的能力。它是指个体必须记住先前和你进行交换活动的到底是一个合作者还是一个欺骗者。有学者进一步提出了“亲善账户”(goodwill account)的概念[10],即通过与不同个体交换历史所带来的收益或损失结果,在大脑认知中形成一个“心理账户”,用于判断是否采取合作或不合作的行为。③向对方表达你意图的能力。互惠的发生,有一个前提便是你必须明白对方需要哪方面的帮助,而对于欺骗,你也有必要向背叛者表示愤怒来警示对方。瓦尔在对黑猩猩的研究中,发现两只处于长期互助关系的黑猩猩,在一次危机的时刻,其中一只黑猩猩没有对另一只提供援助,导致了未受助的黑猩猩通过各种非言语的方式表达不满。人类似乎还有更多的方式表示自己的意愿。④认知他人需要的能力。这与向对方表达意图的能力是互为存在的,只有当你能够觉察到对方的需求以及需求的程度,那么你才能够提供适当的帮助。⑤在认知层面上对代价和收益进行评估[11]。

以上五点便是科斯米德和图比提出的社会契约理论,笔者认为,如果从人类认知适应系统演化的角度来阐述互惠的演化,还必须讨论一个与互惠有非常重要联系的认知系统,这就是人类的“延宕满足”(delay of gratification)认知机制。互惠之所以会导致欺骗行为等利己主义的倾向,就是因为存在着互惠双方享受收益的不同步性。时间差的存在使得机会主义有了扩展的空间。而如果人类只拥有“及时满足”(immediate gratification)的认知机制,互惠行为存在的时间差会使得互惠行为难以存在。关于延宕满足认知机制演化的建立,梅特卡夫和米歇尔提出了著名的“热”认知系统和“冷”认知系统,这两个认知系统对应及时满足与延宕满足。他们通过研究指出:热认知系统对应的行为是快速、简单和带有反射性的,而冷认知系统对应的行为是缓慢、复杂和带有反思性质的[12]。回到互惠得以演化的采集和狩猎社会,设想互惠行为产生的第一次博弈,对于寻求帮助的一方,他所需要的帮助一定是与自己生存密切相关的食物或者安全救助,因此会启动热认知系统;而作为给予帮助的一方而言,是否提供帮助对自己而言不是一个迫切的、性命攸关的行为,他会有充足的时间来反思行为所带来的各种结果,因此会启动冷认知系统。正是由于互惠的双方启动的是不同的认知系统,这才使得互惠行为能够得以演化。

社会契约理论从人类认知适应系统演化的角度阐述了互惠得以演化的基础。而桑塔费学派的学者鲍尔和金迪斯在他们撰写的一篇重要论文《强互惠的演化:异质人群中的合作》中,通过提出著名的“强互惠”(strong reciprocity)理论解释了互惠的演化。他们认为人类行为具有的这种特征,可能是我们这个物种在漫长的演化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特定的行为模式。当严酷的生存竞争迫使人类把合作规模扩展到血亲关系以外,而普遍存在的单次囚徒困境又无法为互惠行为提供条件时,由基因突变产生的强互惠或利他惩罚(altruistic punishment),可以侵入完全自私的人类群体,从而有效维护族群内部的合作规范,显著提高族群的生存竞争能力[13]。拥有“强互惠”行为模式的个体,为了与他人合作或为了团体的利益,会不惜花费个人成本、牺牲自己的利益去惩罚那些破坏合作规范的人,即使那些破坏并不是针对“强互惠”行为者自己。简言之,“强互惠”行为就是一种以不惜牺牲自己的利益去惩罚那些破坏合作的个体,从而维护他人与团体利益的行为,因此桑塔费学派把强互惠行为称作利他惩罚行为。桑塔费学派通过进一步的实验和计算机仿真证实了以上观点,桑塔费学派的重要成员,苏黎世大学国家经济实验室主任费尔博士猜测,如果不能从外界得到必要的激励,强互惠者只能从利他惩罚行为本身获得预期的满足。为了证实这个假设,苏黎世大学国家经济实验室使用PET(正电子发射X射线断层扫描技术)对这一行为的脑神经系统进行了观察。相关研究表明,位于中脑系统的纹状体(striatum),包括尾核与壳核的神经回路,是人类及灵长类动物整合激励信息与行为信息的关键部位。如果利他惩罚的发生是惩罚者预期从惩罚行为本身得到满足,通过PET应该能观察到这一脑区的激活,且惩罚行为的强弱与其活跃程度呈正相关。实验结果证实了这个大胆的推断,即大脑神经结构中的“尾核”就是支配“强互惠”行为产生的神经中枢[14]。

“强互惠”理论从生物演化的另一方面——由基因突变产生的强互惠或利他惩罚的角度,解释了人类普遍存在的单次囚徒困境无法产生互惠行为的困境。

而对于多次囚徒困境问题,即多次互惠行为如何得以演化的问题,阿克赛尔罗德通过计算机模拟的循环游戏赛发现了在反复的囚徒困境的游戏中,最终能够获胜的选择策略是“一报还一报”(tit for tat)。所谓“一报还一报”策略,就是以“合作”开始,然后便模仿对手的策略,对手“合作”则选择“合作”;对手“背叛”则选择“背叛”,即所谓“条件性互惠”(contingent reciprocity)。它包括以下三个特征:①从不先背叛对方——开始时选择合作,只要对方合作,那就一直合作下去;②在对方选择背叛之后选择报复——只要对方开始背叛,那就马上也选择背叛;③宽恕——如果对方改变策略重新愿意合作,那就再次进行互惠式合作,双方的关系重新返回到合作的循环[15]。此后,研究者用了这个循环赛的模式模拟了自然选择的过程,发现成功的策略一代一代的取代不太成功的策略时,一报还一报策略仍然能够最终胜出。正如斯密斯所言:“一报还一报策略是一种典型的稳定的进化策略(evolutionary stable strategy,ESS)。”[16]因为它击败了其他各种各样的策略,最终能够在群体中扩散开来,而一旦在群体里面发展起来,就不可能再被其他策略所取代。“一报还一报”策略很好地解释了长期互惠合作行为如何在大自然长期的自然选择之中最终得以演化。至此,随着单次互惠行为和多次互惠行为的演化都得到了充分的解释,意味着以互惠演化为产生条件的元信任最终能够得以出现。

四、“元信任”问题的提出对于信任研究的影响

“元信任”问题的提出,对于推进信任问题研究的深入具有重要意义,对信任研究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影响:

第一,对于社会科学界的信任研究而言,“元信任”概念的引入进一步完善了信任的概念。正如前文所言,社会科学的相关研究往往只从信任产生的外生性条件来界定信任,这些研究在很大程度上忽视了信任的产生还有其深刻的内生基础。这种对于信任的界定既不完整又缺乏“硬核”。而引入“元信任”,对于重新审视信任概念的内涵和外延,进而对信任问题进行更加深入的探讨,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第二,对于自然科学界的信任研究而言,虽然认知神经科学、神经元经济学、神经生物学、演化生物学和演化心理学等新兴交叉学科从各自不同的角度对信任的内生基础进行了深入探讨,但就目前研究现状而言,相关学科还没有从理论上对于信任的内生基础作出概念上的界定。而“元信任”的提出是对信任内生基础概念探讨的一次建设性尝试,这对于从理论上把握信任的内生基础研究,进而将其纳入到信任的整体理论建构中,实现从外生条件和内生基础两个层面完整地界定信任概念,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

第三,通过“元信任”问题,我们注意到目前信任研究领域出现的新的范式转换。从目前信任研究的前沿和未来研究的趋势来看,自然科学以及交叉学科从大脑的认知神经、生物演化等角度对信任的产生和维持进行了深入的探讨,这使得国外的信任研究出现了新的范式转换——从外生条件的研究转向内生基础的探讨。而国内学术界还没有对信任研究的范式转换表现出足够的关注和相应的回应,因此,“元信任”问题的引入,对于扩展国内信任研究的领域和方法,提供了积极的启示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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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ta-trust:a discussion

Luo JiaojiangHu Yu
(Department of Sociology,Wuhan University,Wuhan 430072,China)

For a long time,trust has been defined as an exogenous concept whose existence is based on social and cultural environment.Psychology,economics,sociology and other social sciences have discussed the exogenous conditions of trust from different perspectives,while few researches concern themselves with the endogenous basis of trust.This article first analyzes the discussions of trust in social sciences,summarizes their limitations,and then turns to natural sciences for inspiration.It puts forward the concept of“meta-trust”to define the endogenous aspect of trust.And finally it investigates the conditions for the generation of“meta-trust”and the possible influence of“meta-trust”on trust-related researches.

trust;meta-trust;reciprocity;evolution

C912.68

:A

:1009-3699(2011)02-0182-06

[责任编辑 彭国庆]

2011-01-18

罗教讲(1956-),男,湖南新化人,武汉大学社会学系教授,博士,主要从事经济社会学、社会心理学和信任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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