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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敬琏与郎咸平法治思想之比较

2011-03-19向朝霞

关键词:郎咸平吴敬琏法治化

向朝霞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 430074)

吴敬琏与郎咸平法治思想之比较

向朝霞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 430074)

为了避免中国市场经济走向权贵资本主义和实现经济增长模式的转变,吴敬琏呼唤法治的市场经济,而要建立法治必须进行政治体制改革;郎咸平认为实行市场经济和产权改革必须先制定法治化的游戏规则,才能避免广大民众被掠夺,为此必须用新法治主义替代新自由主义。两人的法治思想体现了法治化建设中的一些重要命题:市场与规范的关系,国家和民间组织在法治化建设的地位以及民主与法治的关系。两者的法治思想既有一致性又有对立性。

市场经济;法治;新自由主义;新法治主义

许多人用“社会转型”一词来描述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的社会变迁,但梁治平认为,我们现在所经历的这场变化实际上只是一个世纪以前开始的一场更大的社会变迁的一部分[1]150。一个世纪以来,中国人一直在探寻法治,法学家大多从保护人权、权力制约和经验中想象我国为什么要实行法治,以及如何实现法治。这些都是以西方为参照系,很难让人们普遍信服。而目前在中国具有重要影响力的经济学家吴敬琏和郎咸平却是从经济的视角出发,来论证我国为什么要法治以及如何实现法治的。无疑这种新的思维方式,更容易让人们接受。在他们的法治思想中,既有共同点,又存在差异,作为一种有价值的法律资源,有必要予以深度开采。

一、为什么要法治

吴敬琏在《呼唤法治的市场经济》一书中系统的阐述了他的法治思想。郎咸平在《误区:中国企业战略思维误区分析》一书中阐述了他的“新法治主义”。他们都从经济的视角阐述了中国为什么要法治。

(一)从“吴市场”到“吴法治”

在我国改革的早期阶段,吴敬琏是市场经济的鼓吹者和支持者。他为中国的经济改革贡献了一套思想和方向。20年后,他转而呼吁法治,倡导法治的市场经济。他为什么要呼唤法治的市场经济?

1.防止中国的市场经济走向“权贵资本主义”的危险。改革开放之初,他认为,“只要放开了市场,就能够保证经济的昌盛和人民的幸福,而没有意识到市场的正常运行时需要一系列其他制度的支撑的。没有这种支撑,市场经济就会陷入混乱与腐败之中”[2]104。随着市场经济的变形走样,社会日趋无序和失范,吴敬琏由从前的“吴市场”,逐渐变成了“吴法治”。吴敬琏不断强调中国社会转型有滑入“拉美化陷阱”的危险,呼吁改革要警惕权贵资本主义的侵蚀。就中国目前而言,改革出现的动力匮乏问题,权贵资本主义就是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其表现为越来越多的权力上收到政府手里,由政府来主导市场和资源配置;而另外一些既得利益者却借改革之名掠夺大众以肥私。这两种力量互相以对方作为自己存在的依据,公众看不明白时,就容易发生错觉,认为自己在市场经济中的受损是市场化取向的结果。这种对市场仇恨的民粹化情绪累积起来,一旦爆发对社会产生的危害是不可小觑的,它有可能使我国改革开放几十年积攒起来的成果毁于一旦[3]。因此,吴敬琏近年来着力倡导一个法治的“好的市场经济”,而警惕一个官商勾结的“坏的市场经济”在中国的出现。

吴敬琏认为,自由市场经济是人类创造的最有效的组织生产和安排分配的方式。但自由市场经济在当下中国遭遇的困境充分说明,没有一系列良好的制度安排作为基础,市场经济的正常发展是不可想象的。法治则是支撑市场经济的基本制度安排[4]。

2.主张建立“非人格化交换”占主要地位的市场经济。吴敬琏提出建立法治的总的背景是:“中国人经历了千辛万苦,付出了极大的代价,终于认识到,市场经济是实现民富国强的道路。市场交换是具有平等权利的所有者之间的产权交换。在传统社会里,除了少数例外(如古代罗马),这种交换在比较狭小的范围内是由人们面对面地进行的,因此可以靠非正式的规则,血缘关系或相亲关系等等来维系。现代市场交换却是一种在‘陌生人’之间进行的高度非人格化的交换。如果不是以一套正式的规则来监督执行,就会导致普遍的失范,一切都会乱套。所以,现代的市场经济需要建立在法治的基础之上。”[2]126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吴敬琏发现中国的市场经济仅仅是一种粗放型的增长模式,他对这种模式表现不满意,主张在中国要转变增长模式,即由加工制造业转向服务业,发展科技产业和信息产业。然而,市场经济发展了十几年,中国经济仍然停留在加工制造业上,始终没有突破。陈志武教授指出,中国为什么只能干低附加值的加工装配,而不搞附加值和赢利性高的服务业?原因在于这两个行业对于制度环境的要求不同。装配是跟物打交道的,对制度的要求不太高,相当差的体制下还是可以干。而服务业是跟人打交道,没有一个好的体制就干不了[2]261。也就是说,加工制造业在“人格化的制度”下可以进行,而服务业需要在“非人格化的制度”下才可以实现。陈志武教授的观点启发了吴敬琏,原来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不能完成,原因在于要建立一个“非人格化交换”的现代化市场经济。如何建立“非人格化交换”的现代化市场经济?那就是建立一套由国家作为第三方来保证执行的规则体系,即法律体系。建立在规则体系上的现代市场经济,吴敬琏把它称为法治的市场经济[2]141。

(二)郎咸平主张“新法治主义”

吴敬琏从市场经济和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两个方面阐述了实行法治的原因。郎咸平则从改革开放和国企产权改革视角来阐述为什么要实行法治。吴敬琏主张实行法治的目的在于拯救市场,而郎咸平的新法治主义的目的在于避免中小企业和大众在市场经济中被剥夺的命运以及避免中国社会的动荡和不安。

1.避免中小企业和大众在市场经济中被剥削。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郎咸平大力批评盲目引进,导致中国企业在遭遇经营困难的时候,被外资外企大量收购,控制中国的产业链。他不反对市场化和国际化,他反对的是在没有制定游戏规则的前提下,引进外资。他以灌溉为例,当水闸打开之前,先挖沟渠,把水顺着沟渠引导到需要水的农田,这才叫灌溉。因为不挖沟渠把闸门打开,会淹没良田。这就是郎咸平的“沟渠理论”。这个沟渠就是法治化的游戏规则。没有游戏规则的情况下,中国国际化的必然结果,一定是大欺小,强欺弱。外国产业资本、金融资本进来了,它可以随意掠夺,因为它比我们强。而我国又是成文法国家,在没有法律规则或规则不完善的情况下,对外资无可奈何。如今中国大部分产业链被外资所控制,证明了郎咸平的判断。就国内自身市场而言,在自由市场经济过程中,由于缺乏法治化的游戏规则,也出现了大欺小,强欺弱的现象。要避免中国中小企业和大众在市场经济中被剥夺的命运,必须建立法治化的游戏规则。

郎咸平对美国的自由市场经济进行了分析,认为其自由市场经济正是在法治化游戏规则下运行的。美国政府从1890年开始,已经开始了法治化建设,自由经济已经完全处于法治化的约束之下,避免了以大欺小,以强欺弱。这些法律不仅规范了每个人的行为,也规范了政府的行为。因此社会的每一个个体,包括政府的行为都是在一个法治化的游戏规则下进行的。在游戏规则下,个人才能充分发挥创造力,创造自己的财富。而且所创造的财富不会是掠夺别人的财富,掠夺劳工而得来的[5]。所以,郎咸平认为中国市场经济应该先进行法治化建设,才能避免大欺小强欺弱。

2.避免中国社会走向动荡与不安。产权改革是一个关乎中国走向国强民富还是社会动荡与不安的重要问题。郎咸平对中国目前正在进行的产权改革提出了批评。他认为我国的产权改革有三个思维误区:一是法律缺位下的合法问题;二是自定价格的问题;三是政府权力的放弃以及移转时无法定价的问题[6]604。也就说,我国的产权改革是在法律缺位下进行的,打着效率的旗帜,忽略了公平这个法治的基本价值,所以我国的产权改革只是少数人图利的狂欢盛宴,而侵害大多数弱势个体的利益。更为严重的是,在产权改革中,政府的退出,在一个法制化不健全的国家,使得法制化的游戏规则不可能建立起来。

郎咸平认为影响我国产权改革的思维是新自由主义学派,因此要建立他的“新法治主义”,就必须批判新自由主义。新自由主义的重要代表人物哈耶克认为,只要每个人都能充分发挥创造力,在市场上赚最多的钱,那么整个社会的财富就会变得最大,因为整个社会的财富就是每个人财富的总和。因此他反对一切形式的干预,尤其是政府的干预。即他主张自由化、市场化和私有化。但是郎咸平认为哈耶克的理论有一个前提,那就是这个国家已经有了良好的法治化环境。郎咸平认为哈耶克出生于法治化已经建设完成的德国,成名于法治化建设已经完成的美国,因此,哈耶克的理论自然而然地有这个假设,只是他没有在他著作中强调这个假设前提的重要性而已[6]607。

因此,郎咸平认为新自由主义的实施必须有阶段性,第一个阶段必须依靠政府的力量建立起法治化的社会;第二个阶段推行新自由主义学说[6]606。如果在法治化建设没有完成前,试图推行新自由主义路线,结果不会理想,甚至还会遭遇灾难。比如俄罗斯和拉美地区,还有亚洲的菲律宾和泰国,新自由主义并没有给这些国家带来福音。在新自由主义指导下,我国20多年的改革开放,基尼系数从当时改革开放的接近于零,到现在的0.5,贫富差距越来越大,已经成为社会动荡不安的一个因素。

二、如何实现法治

吴敬琏和郎咸平从经济视角论述了在中国为什么要实行法治的原因,他们同时也提出了如何在中国实现法治的观念。吴敬琏认为在中国实现法治,关键在于政治体制改革。郎咸平认为要实行法治,应该以新法治主义替代新自由主义。

(一)吴敬琏主张“法治中国”

吴敬琏认为现代法治的核心部分是要有一套法律体系,要建立一个法律框架。一切人的行为不服从任何其他权威,只服从法律。但是有法律不等于有法治,法治要求法律符合公认的基本正义。他指出,保护产权,规则透明,规则不溯及既往,这些最重要的准则应该体现在一个国家的宪法之中,要使宪法符合这些公认的基本正义。他认为执法很重要,执法的核心问题是司法独立。其次是执法还需要社会的其他一些力量,比如民间社会的非政府组织和大众传媒业要负担起监督规则执行的责任[2]264-265。

为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他建议,首先必须抓紧做好基础性工作,树立法治观念。法治观念是当代先进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建立体现基本正义的法律体系,首先是宪法,高于所有人的意志,政府和政府官员的权力也要由它界定,受它的约束。其次,要依据国家宪法建立透明的法律体系。第三,要完善司法体系,实现独立审判和公正执法。第四,要通过法治切实保障公民的基本权益,切实保证政府在执法过程中遵守法定的程序,防止政府随意地或不公正地侵犯公民的基本权益,防止以“国家利益”的名义牺牲公民的个人权益。为了实现法治,需要正确处理党组织与国家的立法和司法机构之间的关系问题[2]107。

吴敬琏的新意在于他看到了到民间社会和大众传媒对于现代法治的重要性。他提出,我国法治建设的建议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在政治改革中,主张实行宪政、民主和法治。基于我国的现实,应该法治先行,因为现代市场经济的基础是法治,只有在法治的基础上,才能建立一个符合全体公民利益的市场经济。法治的目的,就是要限制政府的权力,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在他看来,我国的改革有走向权贵资本主义的危险,经济增长模式无法转型以及社会腐败和不公正,其中一个重要因素就是国家权力寻租,因此主张在我国实行宪政、民主和法治,来限制权力。其二,在社会领域中,主张鼓励民间组织的成长。在吴敬琏的心目中,在许多领域,民间组织的自治性管理比政府更有效。民间组织不仅可以解决政府缺位时的问题,还可限制权力的滥用。正如江平先生所说,中国目前的主要问题还是国家权力过于集中,要解决这个问题,不仅仅要国家还权于民,即公民和法人,还要还权于社会[2]133。

(二)郎咸平主张新法治主义替代新自由主义

在郎咸平看来,应该以新法治主义替代新自由主义。所谓新法治主义,就是以政府的力量建立一套以民为本的法治化社会,而给社会每一个参与者包括政府一个法治化的规范[7]。如何实现法治?

1.依靠大政府的力量建立法治化的社会。郎咸平认为,新自由主义学派主张的民营经济、自由、民主、选举、议会、小政府,不会把中国带到富强之地。现在的菲律宾,它曾是美国的殖民地,复制了美国的所有制度,包括议会、选举、民营经济、民选政府,最后,这个上世纪50年代亚洲的超级强权,现在沦落为落后的国家。因为菲律宾政府在还没有完成法治化之前就极早地退出了市场,导致官商勾结,席卷全国财富。在他看来,政府是建立法治化的惟一力量,法治化通过民营企业家、学者建立,那是不可能的,一定是强权政府才有法治[7]。从世界历史来看,没有政府的参与绝对无法建立法治化规则。美国罗斯福总统的大政府主义建立了美国的法治化。法国的拿破仑第一个推进大陆法系法治化,德国的铁血宰相俾斯麦第二个推进了大陆法系法治化,日本的法治基础是明治天皇建立的;这些国家的法治化都是大政府建立的[6]609。因此,中国的法治化也必须有大政府来建立。

2.大政府应该是追求法治的精英政府。郎咸平认为大政府不一定会推动法治化建设,不追求法治的政府不叫精英政府。精英政府的目标是建立法治,完成法治化,制定游戏规则。精英政府是以民为本的政府,这样的政府才能主导一个中立的法律,以大众利益为准。苏联和文革的中国是强权政府,没能走向法治化,而走向人治。郎咸平认为当时政府不是精英政府,因为不实行法治。只有推行法治和以民为本的政府才是精英政府。今天的美国是小政府,然而它是法治国家,那是因为美国大政府已经完成了历史使命,建立法治化,然后才实行小政府。因此,中国在大政府建立了法治化社会后,顺利成长,那时中国才能实行小政府,实现新自由主义的理想。

3.法治化的目的是为了强化法治化的纪律。郎咸平认为,法治化的目的在于纪律。英国和美国是强国,这两个国家都是普通法系的国家。为什么近现代以来,强国出现在普通法系国家?那就是普通法系形成的纪律深入人心,每个人都遵循普通法的纪律。这个纪律内化在每个人的心中,同时用严刑峻法来强化每个人的信托责任。拿破仑看到了英国的强大基本上是依靠普通法系所形成的纪律,但普通法的纪律法国人学不会,于是决定建立法条让老百姓遵循有法可依的纪律。过去300年的世界历史,美、英、德、法、日在当时是这个世界上最主要的强权国家,他们的共同点就在于一个纪律[6]610。不管是普通法系还是大陆法系的纪律,其实质不是法条本身而是规则被普遍遵守。因此,中国的强盛和长治久安,关键在于强化法治化的纪律。

在如何实现法治中,吴敬琏和郎咸平各自提出了其法治思想。吴敬琏的法治思想核心就是一切人都要服从法律,而大家服从的法律是良法,这基本上类似亚里斯多德的法治概念;要实现法治就是要约束权力,发展民间组织。郎咸平的法治思想核心是由精英的大政府主导建设一个法治化的纪律社会。

三、吴敬琏与郎咸平法治思想之评析

在探讨为什么要法治以及如何实现法治的过程中,吴敬琏和郎咸平提出了各自的法治方案,其中有一致的,也有对立的。二者法治思想根本区别在于:吴敬琏的法治思想对政府实现法治的不信任,正是因为政府权力不受制约才导致法治无法实现,主张宪政民主和发展民间组织制约权力。郎咸平的法治思想则认为大政府是实现法治的主导力量,民间组织无法建立法治化社会,也不认为民主是法治的前提。归纳起来二者法治思想差异主要表现为:法治与市场经济的关系,国家与民间组织在法治化中的地位以及法治与民主的关系三个方面。

(一)关于市场经济与法治的关系

吴敬琏由“吴市场”转向“吴法治”,其目的还是在于市场。正如汪丁丁所说,吴先生30年来一直在“拯救市场”[8]。也就是说“吴法治”其实质在于拯救市场经济。改革开放初期,吴敬琏认为只要实行市场经济,中国的问题就可以解决。随着市场经济在中国的逐步确立和深入,他发现中国出现了权贵资本主义,出现了腐败和不公正,这些问题可能导致中国的市场经济的停滞或倒退到计划经济时代。即市场经济的既得利益者不愿再进行改革,甚至阻碍改革;另一方面打着社会主义旗号的人主张回到集体计划经济政策。在卢周来看来,还存在另外一股力量:在改革过程中的体制外利益相对受损者。即这些人承担了改革的大部分成本而受益相对较少,他们对于改革的热情有所下降[9]。吴敬琏看出了这三种力量的威胁,市场经济有面临停滞的危险。认为要“拯救市场经济”就必须有一系列良好的制度安排作为基础设施,而法治就是支撑市场经济的基本制度安排。

郎咸平一直强调,不反对自由市场经济,他认为在实行市场经济前要建立法治化的游戏规则。在没有法治化的游戏规则的前提下,实行市场经济在国内一定会导致大欺小,强欺弱。比如外国的金融资本和产业资金利用自身的强大,在中国的市场上大欺小,强欺弱。

从上述分析来看,二者的共同点是,都不反对市场经济在中国的资源配置作用。其不同之处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实行法治的目的不同。吴敬琏主张的法治是实现市场经济的手段,而郎咸平主张的法治是为了避免市场经济中的大欺小、强欺弱的不公问题。二是法治与市场先后顺序问题。吴敬琏的主张是先市场后规范,而郎咸平的主张是先规范后市场。究竟哪种观念更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笔者认为,先市场后规范更加符合中国的实际。即吴敬琏的先市场后规范比较符合中国的实际。正如张五常先生所说,中国的改革如果事先被管制法例界定了,那么中国的改革就会停顿下来。他认为,中国的改革是一个把等级界定权利的制度转到资产界定权利的制度,这个转移意味着收入的分配重新洗牌,当时的既得利益者不会接受。他认为改革过程中出现的腐败和不公可以看做是用金钱补偿特权份子或减少他们对改革的抗拒[10]。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很多成就也是在突破法律的限制下取得的。因此,吴敬琏的先市场后规范比较符合中国的实际。当然在中国已经实行市场经济多年且加入WTO的情况下,郎咸平主张建立法治化的游戏规则,具有现实的紧迫性。

(二)关于国家与民间组织在法治化中的地位

吴敬琏的观念是新自由主义,主张自由化、市场化和私有化,强调对国家权力的限制,让市场充分自由竞争。他认为我国市场经济的改革走向权贵资本主义以及出现腐败和不公,主要原因在于权力滥用。规范权力,阻止既得利益者与政治上的权势者联手压制竞争和阻挠改革。他主张在中国实行宪政民主,也就是说任何权力主体都要受到约束。同时,要培育我国的民间组织的成长。在国家与社会之间,他主张压缩国家权力,扩大社会权力的空间。

郎咸平则主张新法治主义,反对新自由主义。他不主张限制国家权力,恰恰相反,他主张由大政府来建立中国的法治。他认为专家学者和民间组织无法建立中国的法治,而且他从大历史视角论证,西方的法治国是由大政府或强政府建立的。

本试验所用材料采集于襄阳孔明菜食品有限公司。分别在3个正常发酵大头菜池和3个长膜的大头菜池里采集酱液和生物膜,采集后低温保存,带回实验室进行后续试验。

在建立中国的法治化的道路上,吴敬琏与郎咸平存在分歧。吴敬琏主张走自下而上的道路,即实行宪政民主和发展民间组织来实现;而郎咸平主张走自上而下的道路,即由国家主导的法治化建设。

笔者认为,吴敬琏与郎咸平的主张在中国法治化的道路选择上走向了两种极端。在中国现实国情下,应该是二者的兼顾,即由政府主导法治建设,而民间力量的推动和促进也不可或缺。其实吴敬琏和郎咸平的法治化的道路选择,可以概括为社会优位型法治模式和国家优位型法治模式[11]101。或者称之为自然演进型和政府推进型。自然演进型固然充分关注了社会自主性、积极性和民众实践创造性对法治的积极推动作用,但其理论难题在于,如何避免法治进程中国家权力的消极无为和反对理性建构而只重经验传统的情况下,法治自发演进的盲目性、迟缓性、无序性和返祖性。政府推进型固然充分强调了国家权力在法治进程中的设计、引导、创制、促动及保障作用。但其理论难题在于,如何解决法治进程中起推动作用的权力制约问题,以使权力推行法治的主导性并不致于演化为其合法扩张性而最终摧毁法治,而且过度的理性建构极易导致极权主义[11]15。这就出现了梁治平先生说的“国家悖论”:既要求用法律来限制国家权力,同时又把实现法治的希望寄托在国家身上[1]130。不管是自然演进型还是政府推进型,它们都是把国家与社会对立起来。马长山认为还存在“第三条道路”,即市民社会和国家的互动、参与和合作[12]。而且从西方法治发展来看,社会优位型法治与国家优位型法治这两种模式出现了转化及趋同,它们之间相互的借鉴和吸收。

因此,在当今中国法治化建设中,国家和民间组织都应该发挥重要作用,不能把二者对立起来,应该是互动和合作。就目前我国现实情况而言,梁治平认为中国的现代化开始于国家、民族的为难之时,这种特殊的历史经验赋予国家一种独一无二的历史地位和使命。即缔造和保全民族以及改造落后的社会。到了20世纪60-70年代,国家权力不断向基层社会渗透,社会被国家所吞噬,以至于个人与国家之间没有任何中介。改革开放初期,我国成为一个没有社会的国家。尽管经过近20多年的改革,民间社会得到了一定的发展,但我们仍然不能摆脱一个全能国家的影响。要走出“国家悖论”的困境,有必要引入“社会”这一新的维度。因为仅仅依靠国家的善意和努力,而没有社会结构上的改变,尤其是社会中间阶层和组织的成长,法治的原则很难实现[1]131。这也正是吴敬琏主张发展民间组织的关键所在。

综合吴敬琏和郎咸平两人的意见,在当今中国,法治化建设应该由国家主导,但市民社会的形成是中国实现法治的根基。然而,在笔者看来,吴敬琏主张发展民间组织来促使法治进步其实还不够,还应该发展私人领域、公共领域和社会运动。特别是公共领域成为当今推动我国法治进程一个重要力量,比如网络的公共舆论。

(三)关于政治体制改革中民主与法治的关系

吴敬琏认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是法治,在法治的基础上,才能建立一个符合全体公民利益的市场经济。而法治一定建立在民主制度之下,因此要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在他看来政治体制改革应该包括宪政、民主和法治。关于民主与法治的关系,二者可以有先后顺序,但在不同的时期的重点不同。在历史上,有出现法治先于民主的情况,但法治最终确立必须以民主为基础。在我国现阶段,比较可行的做法,是以建立法治为中心推进政治体制改革。但我国法治的最终确立必需实行民主制度[13]。对于在中国要实行什么样的民主,吴敬琏主张应该实行“宪政民主”,而不是“大民主”。

郎咸平认为目前的政治体制改革,不是西方表面现象下的民主和舆论监督。他认为民主监督、舆论监督不一定能促使政府变得更有效率,更廉洁。新加坡既无民主监督,也无舆论监督,可新加坡政府是有效率和廉洁的。菲律宾、泰国、印尼、马来西亚,和民进党治下的台湾,政府照样腐败。在缺乏法治的前提下,民主可能导致操纵。中国各级政府低效率和腐败的原因是由于公共财货的需求大于供给所导致,而不是民主制度的问题。比如土地有限,但需求是无限大,这就导致了需求大于供给,土地的批复就有了贪污的空间[7]。因此,郎咸平主张用法律程序来规范权力,即把权力流程化,各级官员按照行政流程办事。

在我国政治体制改革问题上,吴敬琏与郎咸平发生了分歧。吴敬琏认为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在于宪政、民主和法治,并认为民主是法治的前提。而郎咸平认为这是使用资本主义表面简单肤浅的现象进行改革,而不是实事求是的深究各种改革的本质问题。他认为中国政治体制改革在于用法律程序来规范权力,而不是民主问题。民主是法治化的结果而不是前提。

吴敬琏和郎咸平都看到民主与法治的位阶关系(前者认为民主决定法治,后者认为法治决定民主),而没有看到二者的并列关系,即二者的相互决定和相互作用的关系,因而他们认识是有失偏颇的。虽然郎咸平对民主与法治关系的认识并不完善,但是他的观念比较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也有利于我国的法治化建设。如林毓生也和郎咸平持同样的观点,他曾在考察西方历史的基础上指出,“西方较优良的民主国家,如英国和美国,它们的民主是从法治的基础上发展出来的”[14]91;并且强调,“中国原没有法治的传统,而法治是实行民主的首要条件”[14]298。李林也认为,在当代中国语境下的民主与法治存在两种关系:位阶关系和并列关系。位阶关系就是在某个具体特定的上下位阶关系中,民主可以决定和保障法治,在另一个具体特定的上下位阶关系中,法治也可以决定和保障民主。在二者并列关系中,相互决定,相辅相成,相互作用[15]。因此,郎咸平的政治体制改革观对当今中国的法治建设有很大的启示意义,在中国民主进程进展缓慢的情势下,用法律程序把权力流程化,达到对权力的限制,这种方式具有可行性。

四、结 语

吴敬琏和郎咸平从我们每个人切身经历的市场经济的视角来阐述法治,很容易让人们理解和接受。他们提出的实现法治的建议都涉及到了我们法律人必须面对的根本问题,这些根本问题是在中国社会转型时期实现法治必须要作出的艰难选择。虽然也有法学界人士指出,吴敬琏和郎咸平的法治思想都没超越当今我国法律学者研究范围,但是从他们的法治思想中可以领悟到一个隐含的命题:市场经济需要法治,同时市场经济也必然促进我国法治建设。

[1] 梁治平.法治在中国:制定、话语与实践[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2] 吴敬琏.呼唤法治的市场经济[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7.

[3] 邓聿文.吴敬琏全力倡导法治化市场经济[N].上海证券报,2007-06-04(12).

[4] 笑蜀.吴敬琏的法治梦[N].南方都市报,2007-12-23(10).

[5] 郎咸平.资本主义精神与社会主义改革[EB/OL].(2006-01-09)[2010-01-10]http:∥wenku.baidu.com/view/a281caaedd3383c4bb4cd2e6.html.

[6] 郎咸平.误区:中国企业战略思维误区分析[M].北京:东方出版社,2006.

[7] 陈 静,布斯,黄广明.郎咸平:我为什么反对目前的产权改革思维[N].南方人物周刊,2004-12-20(1).

[8] 汪丁丁.拯救市场[J].读书,2008(1):13-17.

[9] 卢周来.改革的理想与现实[J].读书,2008(1):27-31.

[10] 张五常.中国的经济制度[EB/OL].(2008-06-17)[2010-01-15]http:∥blog.sina.com.cn/s/blog_47841af701009u95.html.

[11] 马长山.国家、市民社会与法治[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

[12] 马长山.市民社会的兴起与中国法治之路[EB/OL].(2009-11-29)[2010-01-20]http:∥www.jus.cn/ShowArticle.asp?ArticleID=2645.

[13] 马国川.从“吴市场”到“吴法治”[J].读书,2008(9):13-25.

[14] 林毓生.传统的创造性转化[M].北京:三联书店,1996.

[15] 李 林.当代中国语境下的民主与法治[J].法学研究 ,2007(5):3-21.

(责任编辑 高文盛)

The Comparison on Rule of Law Thoughts between Wu Jinglian and Lang Xianpin

XIANG Zhao-xia
(School of Law,Zhongnan University of Economics and Law,Wuhan430074,China)

In order to prevent China’s market economy from moving towards the crony capitalism and realize the transition of economic growth mode,Wu Jinglian calls for the market economy ruled by law,and before setting it up,it is necessary to reform current political structures.However,Lang Xian-Ping prefers to make regulations of law firstly before implementing the market economy and reforming the property right,which is a good way to prevent most people from being robbed.Therefore,the new liberalism should be replaced by new rules of law.Both of their thoughts show some important theories of establishing rules of law,such as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markets and regulations,the positions of the nation and 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 during setting up of regulations,and the connection between democracy and law.And there are both consistency and controversy between their thoughts.

market economy;rule of law;new liberalism;new doctrine ruled by law

D90-052

:ADOI:10.3963/j.issn.1671-6477.2011.01.022

2010-12-09

向朝霞(1975-),男,湖北省随州市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生,主要从事法理学、法律社会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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