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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宁关于无产阶级政党制度资源建设的思想

2011-03-18蒯正明

天津行政学院学报 2011年5期
关键词:专政苏维埃代表大会

蒯正明

(温州大学,浙江 温州 325035)

列宁关于无产阶级政党制度资源建设的思想

蒯正明

(温州大学,浙江 温州 325035)

列宁在领导俄共进行革命和执政的过程中,非常重视加强无产阶级政党制度资源建设。列宁关于无产阶级政党制度资源建设的思想主要包括:推翻资产阶级,建立工人阶级专政的思想;加强党内制度建设,规范党的组织以及加强执政制度建设,规范党与国家之间的关系三个方面。

列宁;无产阶级;资源;制度

“资源”一词的涵义,在《辞海》一书中是指具有自然属性的物质财富。《现代汉语词典》解释为生产资料或生产资料的天然来源。借用此义,“资源”一词在社会科学中被广泛使用。“一个政党必须具备必需的资源才能体现自己的存在价值,拥有雄厚的资源是政党执政不可或缺的条件”[1]。

当制度被当成资源来研究时,一方面表明它具有资源的一般属性,即稀缺性和可配置性。其稀缺性表明制度资源存在供给与需求不平衡的问题;其可配置性表明人们可以根据社会的发展实际,对制度资源进行配置,以发挥其效用的最大化。另一方面制度资源也有其自身的属性,即制度资源的稀缺性不像其他社会资源是由于社会生产的能力不足或其不可再生所引起的,如森林资源的稀缺性是由于其供给不能满足人类对它的需求,虽然它有可再生性,但其再生能力不能满足人类社会不断增长的需求。“制度资源的稀缺性则与制度的供给的约束条件有关,与制度的需求刚性有关,与制度安排的利益制约有关,与制度创新的政治、经济、文化、技术环境有关。相对于人类对制度的需求而言,制度供给总是相对不足的,其供求只能通过非市场中介来平衡”[2]。即提供制度服务的公共部门是由特定的政治企业来垄断供给的,从而形成制度供给上的垄断性,其垄断的程度如何直接影响制度失灵和制度短缺问题出现的频率。由此可见,对制度资源进行有效的开发和利用是执政党巩固其执政地位和维系其执政合法性所面临的问题。

列宁在领导俄共进行革命和执政的过程中,非常重视加强无产阶级政党制度资源建设,无论是在极其恶劣的战争环境中,还是在逐渐转入和平的执政条件下,列宁始终强调要健全完善无产阶级政党的各项制度。因此,学习和借鉴列宁关于无产阶级政党制度资源建设的思想,对于中国共产党的制度资源建设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一、推翻资产阶级,建立工人阶级专政的思想

列宁是世界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的缔造者和奠基人。在创立新型国家的过程中,他继承马克思恩格斯的国家学说,总结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和苏俄人民的实际斗争经验,提出了关于无产阶级专政的系统理论。

列宁从其革命活动的一开始,就强调坚持无产阶级专政的必要性。1902年,他在为党的“二大”起草的党纲草案中,第-次使用了“无产阶级专政”一词,指出“无产阶级专政是社会革命的必要政治条件”[3](p.293)。1905年,他在《社会民主党在民主革命中的两种策略》中也指出“真正革命的阶 级 所 应 当 提 出 的 正 是 专 政 的 口 号 ”[4](p.116)。1916年在《论面目全非的马克思主义和“帝国主义经济主义”》中指出,“无产阶级专政问题具有如此重要的意义,以至凡是否认或仅仅在口头上承认无产阶级专政的人都不能当社会民主党的党员”[5](pp.162-163)。1917年在《国家与革命》中,列宁根据马克思关于过渡时期的理论,全面论证了无产阶级专政的历史必然性和必要性。

列宁首先引证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关于过渡时期的国家“只能是无产阶级的革命专政”的结论,指出:“这个结论是马克思根据他对无产阶级在现代资本主义社会中的作用的分析,根据关于这个社会发展情况的材料以及关于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对立的利益不可调和的材料所得出的。”[6](p.188)他依据资本主义社会基本矛盾运动及其发展规律,深刻阐述了无产阶级专政的历史必然性。列宁说:“从前,问题的提法是这样的;无产阶级为了求得自身解放,应当推翻资产阶级,夺取政权,建立自己的革命专政。现在,问题的提法已有些不同了,从向着共产主义发展的资本主义社会过渡到共产主义社会、非经过一个‘政治上的过渡时期’不可,而这个时期的国家只能是无产阶级的革命专政。”[6](p.188)

列宁接着从国家形态的专政与民主这两个方面,进一步论证无产阶级专政的必要性。他说,资产阶级民主制度“始终受到资本主义剥削制度狭窄框子的限制,因此它实质上始终是少数人的,即只是有产阶级的、只是富人的民主制度。资本主义社会的自由始终与古希腊共和国的自由即奴隶主的自由大 致 相 同”[6](p.189)。“极 少 数 人 享 受 民主,富人享受民主,——这就是资本主义社会的民主制度”[6](p.189)。因此,资本主义民主向前发展,“并不像自由派教授和小资产阶级机会主义者所想象的那样,是简单地、直线地、平稳地走向‘日益彻底的民主’。不是的。向前发展,即向共产主义发展,必须经过无产阶级专政,不可能走别的道路,因为再没有其他人也没有其他道路能够粉碎剥削者资本家的反抗”[6](p.190)。而无产阶级专政,“除了把民主制度大规模地扩大,使它第一次成为穷人的、人民的而不是富人的民主制度之外,无产阶级专政还要对压迫者、剥削者、资本家采取一系列剥夺自由的措施。为了使人类从雇佣奴隶制下面解放出来,我们必须镇压这些人,必须用强力粉碎他们的反抗”[6](p.190)。

十月革命胜利后,列宁认为,党是无产阶级的先锋队,是无产阶级专政体系中的领导者,必须坚持和正确实现对国家政权的领导,这是一个不可动摇的原则。针对社会革命党人和孟什维克责布尔什维克党是“一党专政”。列宁针锋相对地驳斥说:“如果以为共产党领导就是‘一党专政’,那我们就说:‘是的,是一党专政!我们就是坚持一党专政,而 且 我 们决不能离开 这 个 基地’”[7](p.126)。列宁在这里所说的“一党专政”,就是指要坚持布尔什维克党对苏维埃政权的领导:“党是直接执政的无产阶级先锋队,是领导者”[8](p.423);“在我国,国家政权的一切政治经济工作都由工人阶级觉悟的先锋队共产党领导”[8](p.624)。1920-1921年,列宁在研究无产阶级专政自身结构时,提出了无产阶级专政体系的思想。他指出,无产阶级专政是由无产阶级政党、苏维埃政权、工会、青年团等组织构成的“一个由若干齿轮组成的复杂体系”[8](p.369)。“没有 一些 把 先 锋 队 和 先进 阶 级 群众、把它和劳动群众连结起来的‘传动装置’,就不能实现专政。”[8](p.370)在这个体系中,无产阶级政党是领导力量,是政权的核心。正如1921年列宁在《关于俄共(布)中央政治工作报告的总结发言》中指出的:“不通过共产党就不可能实现无产阶级专政。”[9](p.35)

二、加强党内制度建设,规范党的组织

政党之所以要组织起来,就是因为组织的整体力量大于组织内部个体力量的简单相加。那么政党如何实现组织的整体力量大于个体力量的简单相加呢?这主要取决于党员与党员之间、党员与党组织之间、党组织与党组织之间如何科学地、合理地、有机地配置和组合。权力和责任配置合理,人员组合得好,党员和党组织的积极性就能够得到充分发挥,取得整体力量大于个体力量之和的效果。反之,就会出现整体力量小于个体力量之和的情况,甚至毫无整体力量可言。而政党的组织制度就是这种配置和组合的“要件”。列宁非常注重无产阶级政党的制度建设,以规范党的组织,提高党组织的战斗力,其主要思想主要包括:

(一)健全党的代表大会制度。马克思从1847年建立第一个共产党开始,就主张代表大会一年召开一次。列宁继承了党代表大会年会制度的传统。早在1903年“二大”通过的党章就规定,代表大会尽可能至少每两年一次。从1906年起党章又规定,代表大会每年一次。由于在当时地下斗争的险恶环境中,这一规定实际上无法做到。十月革命胜利后,党成为执政党,列宁非常重视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和坚持党的代表大会是党的最高权力机关的原则。即使在俄共(布)执政后很长一段时间处于战争环境的恶劣条件下,列宁仍始终坚持党代表大会年会制,从1918年到1923年先后定期举行了六次党的代表大会,即从俄共(布)七大到十二大。并且,这期间通过的党章都对定期召开党的代表大会做出了详尽的规定。“从十月革命到列宁去世的77个月中,苏共召开了6次全国党代表大会、5次全国党代表会议、45次中央全会,这在俄国革命成功初期的困难形势下已是难能可贵了。”[10](p.84)同时,为了更加明确党的代表大会在党内的权威地位,根据列宁的提议,1917年党的六大第一次会议比较全面地规定了代表大会的职能和任务。并且,俄共(布)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和俄共(布)第十二次代表大会通过的党章都重申了党的代表大会的这些职能:(1)听取和批准中央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和其他中央机关的总结报告;(2)重新审查和修改党纲;(3)决定在当前问题上的策略路线;(4)选举中央委员会和监察委 员 会[11](p.495)。这些 职 能 将 党 的 代 表 大会在党内决策上的绝对权威地位写入党章,从而有力地巩固了党的代表大会在党内的权威地位和重要作用。

(二)完善党内选举制度。列宁在领导俄共进行革命和执政的过程中非常重视贯彻选举原则和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早在1905年,列宁在《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第三次代表大会文献》中就明确指出,“在自由的政治条件下,选举原则可能而且必须居于完全的支配地位”。“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第三次代表大会认为自己的任务是通过一系列组织上的改革为以后的代表大会准备条件,以便在党内生活中尽可能真正实行选举原则……”[12](p.166)。1906年5月,列宁在《让工人来决定》一文中自豪地说:“现在整个党组织是按民主原则建立的。这就是说,全体党员选举负责人即委员会的委员等等,全体党员讨论和决定无产阶级政治运动的问题,全体党员确定党组织的策略方针。”[13](pp.191-192).在制度设计上,列宁主张:“俄国社会民主工党是民主地组织起来的。这就是说,党内的一切事务是由全体党员直接或者通过代表……党的所有负责人员、所有领导成员、所有机构都是选举产生的,必须向党员报告工作,并且可以撤换。”[14](p.249)并且“党组织的选举原则应是自下而上地予以贯彻”[15](p.214)。1907年,列宁在《社会民主党和杜马选举》中也指出:“俄国社会民主工党是民主地组织起来的。这就是说,党内的一切事务是由全体党员直接或者通过代表,在一律平等和毫无例外的条件下来处理的;并且,党的所有负责人员、所有领导成员、所有机构都是选举产生的,必须向党员报告工作,并可以撤换。”[14](p.249)十月革命后,由于战争等客观条件的限制,选举制度实际上很难得到贯彻执行。此后,在俄共执政环境逐渐转入和平后,列宁努力实施和完善党内选举制度。1921年3月俄共(布)十大通过的《关于党的建设问题》决议,“毅然决然地实行工人民主制”,并指出:“工人民主制的形式”是“排斥一切委任制度”,“从下到上的一切机关都实行普遍选举制、报告制和监督制。”[16](p.54)

(三)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制度。所谓集体领导,就是党委会对重大问题的决策,必须经由集体讨论,充分发扬民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表决决定,而不得由个人专断。所谓个人分工负责,就是党委成员在党委集体领导下,就集体决定的贯彻落实以及党委其他的日常工作进行分工,责任到人,充分发挥其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认真负责地承担起自己分管的工作,切实履行好自己的职责。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二者不可偏废。没有集体领导,就会产生“家长制”、“一言堂”,最终导致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而没有个人分工负责,集体的决定就得不到有效落实,就会出现无人负责或责任不清、相互推诿,集体领导也就变成一纸空文。十月革命以后,列宁非常注重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制度的建设。在1918年的《关于苏维埃机关管理工作的规定草稿》中指出:“苏维埃机关的管理工作问题一概通过集体讨论来决定,同时应当极其明确地规定每个担任公职的人对执行一定的具体任务和实际工作所担负的责任。这条规定从现在起必须无条件地贯彻执行,不然就无法实行真正的监督,无法为每项职务和每项工作物色最合适的人选。”[17](p.359)1919年,列宁在《全俄苏维埃第七次代表大会文献》中也指出:“不管是集体管理机构成员、主任助理或者政治委员,我们都必须建立个人负责制,我们既需要集体管理制来讨论一些基本问题,也需要个人负责和个人指挥来避免拖拉现象和推卸责任的现象。”[7](p.408)

(四)完善党内监督制度。列宁关于党内监督的思想集中体现在俄国十月革命胜利以后。在俄国十月革命胜利后不久,列宁就已经意识到,党和国家机构内部的官僚主义是足以毁掉社会主义的最主要、最危险的敌人[18](p.126)。因此,他主张加强对党的干部和苏维埃工作人员的监督。列宁认为,本来行使对党和国家机关进行监督、检查职能的工农检察院,实际上不能胜任,只是成了这些中央委员的附属品,或者在一定条件下成了他们的助手。因此当务之急就是改组工农检察院[18](p.129)。1920年9月,根据列宁的提议,俄共党的第九次全国代表会议决定建立专门的党内监督机构——中央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中央监察委员会必须在党的代表大会上选举产生,中央监察委员会应成为与中央委员会平行的、在解决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问题时享有充分的独立性和自主性的领导机构。中央监察委员会做出的决定由中央委员会执行。要是中央委员会同中央监察委员会之间有不同意见,就把问题提交这两个委员会的联席会议解决。如果两个委员会还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则把问题提交最高一级——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同时,列宁建议进一步扩大中央监察委员会,从工农中选出75~100名新的中央监察委员,他们享有中央委员的权力并有权出席政治局会议。列宁强调中央监察委员必须形成一个紧密的集体,应该“不顾情面”,不让任何人的威信来妨碍他们提出质询,检查文件,以至做到绝对了解情况并使各项事务严格按照规定办事。

三、加强执政制度建设,规范党与国家之间的关系

按照现代政党学理论,党、国并非一体化,必须正确理解政党在国家中的地位。因为,政党毕竟不是国家机关,不属于国家组织序列,它仅仅是一个社会政治团体,不具有国家机构所特有的强制性功能。政党可以影响或领导国家权力,但它不能替代国家机关行使公共权力。即使是执政党也不能直接对公众发号施令,不能直接管理国家。执政党执政必须经过一个转化过程,即把执政党的政治意志转化为国家意志的过程。

十月革命前夕,列宁在《国家与革命》等一系列著作中曾设想,在革命胜利后,人民群众人人都来参加国家管理,实行人民直接管理制;各个革命政党将与布尔什维克分享国家政权,实行苏维埃体制内的多党制,等等。但是,由于国内战争的险恶环境,实际上这个问题不可能解决。在十月革命胜利后的一段时间内,布尔什维克并没有正确处理好党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在战时共产主义时期建立的高度中央集权的政治体制,一切权力都集中于中央,地方和各政府部门都缺乏应有的独立权力,这就使得中央政治局,即中央权力机关陷入日常的琐碎事务之中,以致形成党政不分、政企不分”[18](p.127)。主要表现为党的上层和苏维埃上层融为一体,没有把党的领导从国家外部转到国家内部,而在各苏维埃机关之外,形成了一个强大的权力中心,苏维埃机关则成了它的附属的执行机构。这种政党-国家关系为权力的高度集中提供了条件。同时也在实际工作中导致机构臃肿、效率低下等官僚主义弊端。针对党与国家关系中出现的问题,列宁和俄共提出了正确处理党与国家关系的许多重要思想。

(一)党对所有国家机关的工作进行总的领导。在1919年3月的《苏维埃政权的成就和困难》中,列宁就针对党的领导出现的问题指出:“我们的注意力常常被转移,被分散,尽管我们尽了一切努力(在这方面要改变工作环境是不可能的),还是常常不得不去过分注意管理中的琐事。”[19](pp.35-36)为此他强调指出:“在我看来,我们应当特别注意这些总的任务,这样才能使自己尽量超脱一些从事苏维埃实际工作的人都会遇到的国家管理中的琐事,才能了解我们作为世界无产阶级大军的一支部队还要采取什么样的重大步骤。”[19](p.36)在这里,列宁虽然没有明确指出党的领导是“总的领导”,但他提出了的党要特别注意“总的任务”和“重大步骤”,实际上已经蕴含了党对国家生活实行“总的领导”的思想。他在1921年的《论粮食税》中也指出:“无产阶级专政就是无产阶级对政治的领导。无产阶级作为一个领导阶级、统治阶级,应当善于指导政策,以便首先去解决最迫切而又最棘手的任务。”[9](p.207)而在 1922年《就党的第十一次代表大会政治报告提纲给维·米·莫洛托夫并转俄共(布)中央全会的信》中,他又明确指出:“必须十分明确地划分党(及其中央)和苏维埃政权的职责;提高苏维埃工作人员和苏维埃机关的责任心和独立负责精神,党的任务则是对所有国家机关的工作进行总的领导,不是象目前那样进行过分频繁的、不正常的、往往是琐碎的干预。”[20](p.64)这里,列宁第一次明确提出了“总的领导”的概念。“总的领导”即大政方针政策的领导。实行总的领导后,党和国家机关是政治领导关系而不再是组织的上下级服从关系,从而打破了党直接执政、直接管理国家的领导方式。

(二)要明确党政职责,实现党政职能分开。如何明确执政党和国家政权职责,划分二者的职能呢?针对国内战争时期党政职能不清、以党代政现象严重的情况,列宁曾经批评说:“在我们党同苏维埃机构之间形成了一种不正常的关系”,这就是“一切问题都从人民委员会弄到政治局来了”[20](pp.110-111)。俄共(布)八 大通 过 的 决 议 也 指出:“无论如何不应当把党组织的职能和国家机关即苏维埃的职能混淆起来。这种混淆会带来极危险的后果”,“党努力领导苏维埃,但又不是代替苏维埃”[11](p.571)。但由于当时环境的限制,列宁还不可能从理论上去全面地、系统地论证党政关系。1920年底,国内战争结束,经济建设成为全党和全国的中心工作。从1921年3月起,俄共(布)在全国逐步推行新经济政策。战时那种高度集中的党政不分的体制与新的形势日益不相适应。为此列宁在1922年苏共十一大再次重申八大的思想,指出:“当前极重要的任务是规定党的机关和苏维埃机关之间的正确分工、明确地划清两者在权利和职责方面的界限。”[16](p.151)“党要摆脱亲自处理纯属苏维埃方面的问题,明确地把党的日常工作和苏维埃机关的工作,党的机构和苏维埃的机构划分开 来 ”[16](p.181)。 列 宁 的 这 些 思 想 和 党 的 决议,对处于和平时期党的政治体制建设,无疑具有原则性的指导意义。

(三)党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十月革命胜利后,列宁和俄共(布)深刻认识到宪法在国家治理和人民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指出:“工人阶级夺取政权之后,像任何阶级一样,要通过改变同所有制的关系和实行新宪法来掌握和保持政权,巩固政权。这是我的第一个无 可 争 辩 的 基 本 论 点!”[21](pp.299-300)1918 年3月,列宁在《苏维埃政权的当前任务》中也指出:“苏维埃政权的任务,就是对现在正在到来的转变进行解释并用法律肯定这种转变。”[22](pp.144-145)1918年7月,全俄苏维埃第五次代表大会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宪法(根本法)》,随后,列宁多次强调要尊重法律,维护法律的至上权威。他说:“使我们自己颁布过的、确定为法令的、讨论过的、拟订了的东西巩固下来,用日常劳动纪律这种稳定的形式巩固下来……我们才能有社会主义的秩序。”[22](p.182)俄共(布)“八 大”通 过 决 议,指 出:“党应当通过苏维埃机关在苏维埃宪法的范围内来贯彻自己的决定。党努力领导苏维埃的工作,但不是代替苏维埃。”[11](p.571)随后,俄共(布)“九大”、“十一大”都通过决议,重申了“八大”决议,特别肯定了“八大”决议的正确性,从而使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成为一种制度、一种行为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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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列宁全集(第1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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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列宁全集(第4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7.

[21]列宁全集(第38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

[22]列宁全集(第3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

D0

A

1008-7168(2011)05-0011-05

10.3969/j.issn.1008-7168.2011.05.002

2011-01-28

教育部人文社科青年基金项目“党执政资源开发60年的历史经验与建设规律研究”(09ygc710010)。

蒯正明(1977-),男,安徽合肥人,温州大学马克思主义研究所讲师,博士。

王 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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