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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与农村劳动力转移研究

2011-03-17贺文华卿前龙

天府新论 2011年1期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边际合同法

贺文华 卿前龙

《劳动合同法》与农村劳动力转移研究

贺文华 卿前龙

农村劳动力向城镇转移是提高他们生活水平的最好选择。《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不同群体产生不同的影响。高素质的劳动者从中收益,而处于边际就业的低素质的农民工成为受损者。《劳动合同法》激励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劳动者提高边际生产力,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有利于加快构建和谐社会、实现人与经济的协调发展。

劳动合同法;农村劳动力转移;边际生产力;人力资源

一、引言

2008年 1月 1日,新的《劳动合同法》实施,避免了农民工在就业过程中可能遭受到的就业歧视,改变农民工在报酬支付方面受到的的不公平待遇,对农民工维护自身的安全提供了法律保障。但与此同时,给企业,尤其是出口型企业,也带来了诸多的影响。

学者们对《劳动合同法》以及最低工资制度的看法并不一致。有的对最低工资制度提出了批评。其中以斯蒂格勒 1946年发表的《最低工资立法经济学》中的观点最为引人瞩目:为减轻贫困而制定的这种政策,不仅对减轻贫困起不了作用,而且还扭曲了资源配置。张五常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将维护懒人导致铁饭碗,如果严格执行新法,失业率将逾 8%,新法会搞垮中国经济,是“中国伟大经济改革的致命伤”。最低工资法及劳动法例由政府推出,更重要的是,跟着加进了工会,一个有租值的工厂或企业可以被蚕食而使工人收入增加。但重点是租值的存在。张五常的结论是:“有幸有不幸,中国工资与新劳动法来得太早了。”“新劳动法来得这么早,一则是悲,一则似喜也”。〔1〕根据Brown的分析得出的结论是,最低工资标准每提高 10%,将对弱势劳动群体造成约 1%~3%的就业损失。〔2〕但 L imos.S发现,最低工资不仅能提高底层工人的工资,而且不会损害其就业,所以是有利于提高弱势群体福利的。〔3〕田松青也认为,在我国劳动关系 “强资本弱劳工”背景下,底层劳动者缺乏谈判能力,不可能靠市场调节和双方谈判达成公正的结果,所以,国家必须通过外生型制度设计保障劳动者的权益,以便使劳动关系能朝健康和谐可持续方向发展,进而保障经济社会的和谐、健康可持续发展,所以,最低工资制度是必须的也是必要的。〔4〕唐跃军通过研究发现,《劳动合同法》会促使高素质员工增加人力资本投资。这会给他们带来更高的收入。企业也因员工人力资本的提高而增加收益,企业会因此扩大生产增加雇用量。〔5〕

另外一些学者则从实证的角度对最低工资的效果进行评价。科尼哲 (Koeniger)实证分析发现,提高解雇保护有助于提升企业的创新能力。〔6〕摩特森和皮萨瑞德斯 (Mortensen and Pissarides)在搜寻均衡理论的框架下讨论了存在雇用成本和解雇成本的双层工资结构机制。他们认为,解雇成本的提高会降低解雇率。〔7〕李春云的研究发现,《劳动合同法》在增加企业的解雇成本的同时,通过细化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放宽经济性裁员的标准与范围,提高企业非过失性解除合同程序的灵活性等,降低了企业解雇成本。〔9〕周国良以上海为实证研究对象,发现规范执行《劳动合同法》将导致用工成本增加 3%~8%,仅相当于增加 0.41%的总成本,相当于降低 0.23%的利润。〔8〕廖秋子通过在泉州实地调查《劳动合同法》实施情况后认为,泉州市没有发现因实施《劳动合同法》而导致企业关停或影响企业开工的现象。受《劳动合同法》影响大的企业,都是一些规模较小、抗风险能力比较差的中小企业。〔10〕

二、《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力就业的影响

本文仅从提高最低工资的角度对《劳动合同法》中对农民工权益的保护进行讨论,把给农民工带来的其他福利水平的提高也以货币衡量,而相对企业来说,则以成本衡量。

农村劳动力的流动主要是受比较收益的推动。在农村从事农业生产,其边际产量很低,甚至为零,存在潜在失业。在没有对劳动力流动设置藩篱的前提下,市场会诱使劳动力的自发最优配置,提高劳动力的边际产量,促进经济增长。在产品市场和要素市场完全竞争的条件下,劳动力获得的报酬应该是劳动力的边际产量,即 w=W/p=MPL。由于劳动力需求曲线是向右下方倾斜的,生产规模扩大,雇佣数量增加,会导致劳动力报酬降低。随着农村劳动力转移,在农村就业的农业劳动力减少,其边际收益慢慢提升;在城镇就业的农村劳动力增加导致其边际收益降低,抑制农村剩余劳动力继续向城市流动。在两者获得的边际收益相等时,则停止流动。若流出劳动力的边际收益低于农村就业的农业劳动力的边际收益,则会导致流出的劳动力回流。

新《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在短期内对社会福利的影响是不确定的。劳动力报酬的提高,一方面会提高在职劳动力的福利,但另一方面,可能增加失业,给失业者带来福利损失。

劳动报酬增加提高生产成本,在一定程度上有提高产品市场价格的压力,价格提高导致产品需求减少,因而减少劳动力雇佣数量。假设产品生产只有劳动和资本两种投入要素,在资本价格不变的条件下,劳动力报酬的增加,相当于提高了劳动的相对价格,因而在长期内会出现资本替代劳动的压力。规模效应和替代效应都会减少劳动的雇佣量,并且会导致社会福利损失。若没有政府政策干预,市场供求力量的相互作用将使劳动力市场达到一个均衡点。但若政府实施干预,提高工人的工资水平,此时的政府定价高于市场均衡价格,必然会导致供过于求。理论的推导却不止于此。虽然城镇存在失业工人,但随着城镇就业预期报酬的提高,由于相对利益的驱动,农村剩余劳动力大量流入城镇,同时,还有在较低报酬下不愿工作的人群也开始寻找工作,将加重失业现象。政府的干预会导致社会福利的再配置。提高报酬后,具有较高人力资本者还能继续保留职位,并有可能处于较高收入阶层,这些人可以获益;另一些只有较低人力资本,且边际生产力较低的人,大部分可能是边际就业人口。一旦报酬提高,则其边际生产力低于工资水平,就会被抛进失业大军。这部分人口大部分是就业意愿最强的农村劳动力。收入水平较高的在职劳动力增加的工资报酬所得的边际效用相应较低,而另一部分失业劳动力由于人力资本水平较低,获取收入的能力较弱,因失业而减少的收入的边际效用相应更高。因而,从整个市场来看,出现了两者的边际效用不相等的情形,因而会造成社会福利净损失。此外,大量的失业人口的存在还会减少消费需求。虽然处在边际以上的就业劳动力增加了收入,但若其增加的消费需求没有抵消因失业而导致的消费减少,则会导致内需不足,在金融危机导致的外需不足没有缓解的情况下,进一步加剧总需求的不足。若没有政府购买的弥补,则会增加失业,导致经济增长减速。

由于只能确定名义工资报酬,在没有预期到通货紧缩的情况下,情形更严峻。由于劳动的实际工资是w=W/P,若规定的是名义工资,在通货紧缩的情况下,物价水平持续低迷,则导致实际工资的进一步提高,进而提高成本,若保持国际市场价格不变,其利润额必然减少,甚至亏损。这时,理性的厂商为了利润最大或亏损最小,必然降低生产规模甚至关闭工厂,进一步把就业劳动力抛进失业队伍中,加剧经济萧条。在这种情形下,资本的使用价格持续降低,继续经营的厂商在比较劳动和资本的相对价格后,会进行资本密集型技术更新,厂商吸纳非熟练劳动力的能力进一步减弱,这将主要抑制农村低人力资本的剩余劳动力的流动。但另一方面,随着资本密集型产业的快速发展,对资本的需求会急剧增加,在资本市场的供给一定的情况下,必然导致资本价格的快速拉升。但由于开放的全球资本市场,以及资本的趋利性,会导致供给随资本价格的上升而增加,资本价格出现波动。只有当MPK/r=MPL/w时,两个市场才会达到一种均衡状态,即每一单位的货币投入用于购买劳动和用于购买资本所得的边际产量相等时,生产者实现了生产要素最优配置。从长期的视角看,物价会随经济发展而出现相应的增长,但合同法规定的工资是名义工资,其调整的速度会滞后于物价水平的变化,因而会出现实际工资水平降低。若利率的调整是完全市场化的,即能及时反映物价水平的变化,只有知识和人力资本积累才会有相应的技术进步。其逻辑关系是,人力资本变化在前,技术进步在后,因而,在一个合理的时间段,假设资本的边际生产力曲线不变,而劳动的边际生产力曲线向右移是合理的。假设MPK/r和MPL的值不变,由于 w降低,必然使原有的均衡状态失衡,即MPK/r<MPL/w。在这种失衡状态下,企业为了恢复均衡,必然是减少资本的使用或增加劳动的雇佣量,或两者双管齐下。实际情况是,随着经济发展,社会教育水平提高,劳动者受到更多的专业培训,其边际生产力提高。在货币工资没有增加的情况下,企业必然增加劳动力的雇佣量。但这只是问题的一方面。另一方面是,劳动者必然会意识到物价的上涨和边际生产力提高,与企业重新签约。货币工资不仅要反映物价水平的变化还要体现边际生产力的提高;与此同时,政府也会对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以体现物价水平和工人边际生产力的变化。

三、《劳动合同法》对农村劳动力流动的影响

1、保障农民工权益,诱导农村劳动力转移。跨国公司“血汗工厂”在中国存在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中国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忽视了法律制度建设。珠江三角洲农民工调查报告 (2006)的调查结果显示,珠三角地区 34.0%的农民工有过被克扣工资的遭遇,2006年的这一比例下降到 18.7%。在18.7%的有过被克扣工资遭遇的农民工中,被克扣工资的平均值是 388.5元,其中 72.3%的人每月被扣工资在100元及以内,18.7%的人在 100~300元之间,每月被扣工资在 300元以上的占 9.0%。〔11〕

2007年全国总工会发布的《关于建筑业农民工现状调查的简要情况》显示:建筑业农民工数量多达 4000万人,占全国农民工的 30%以上,占建筑业一线人员的 99%以上。建筑业已经成为吸纳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主要行业。但建筑业农民工的劳动合同签订率仅在 10%至 20%之间,在一些小城市,非法用工甚至占到 100%。香港“大学师生检查无良企业行动”组织 (SACOM)发布的《建筑业农民工:廿一世纪的“包身工”——2009年首季香港上市企业内地血汗工场报告》,在对新世界中国地产有限公司十个工地的调查国发现,被调查的 1300余名新世界工地农民工,至今仍然连一份保障其最基本人身权利的劳动合同都没有。在访谈的 1300多名农民工中,没有人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在新世界工地,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劳务派遣公司。但所有的劳务派遣单位都没有和被派遣的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农民工购买社会保险,更没有按月支付报酬。①SACOM.2009年首季香港上市企业内地血汗工场报告. [EB/OL〕http://www.wyzxsx.com/Article/Class4/200901/65052.html 2009-1-7

虽然经济学家对最低工资制度的观点不统一,但政府企图改变弱势群体生存状态的主观意愿得到了学者们认同。《劳动合同法》对保证社会公平,弘扬社会正义,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最低工资制度对不同的人群会产生两种不同效果。处于边际状态以上的农民工会得到较高收入,福利水平提高。一些企业为了回避较高的雇佣成本,甚至会用效率工资留住边际能力较高的员工,提高员工对企业的忠诚度。一旦员工愿意忠诚企业,把自己变成企业的一分子,则企业又愿意增加员工的专业技能培训,尤其是专用性技能培训。员工的边际生产能力提高,得到更高的收入报酬或升职,在职员工的福利水平会得到较快提高。工人工资或福利的增加可以改善劳动力再生产,提升劳动力质量。劳动力素质的提高会加快技术更新速度,提高资本存量,进而推动经济发展。处于边际状态的农民工由于其边际生产力低于最低工资,虽然由于《劳动合同法》使企业面临较高的解雇成本,但追求利润最大化的企业还是会大量解雇处于边际状态的农民工。在短期内,这些失业民工因没有收入来源而遭受较大的福利损失。但在长期里,这种状况会激励农民工(也可能已是下一代农民工)改变自己的生存状态。一个途径就是参加短期的技能培训班,提高自己的边际生产能力。这种培训班既包括农民工自费参加,也可由政府免费提供各种技能培训,或鼓励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开办培训班。这样将会提高农民工的就业预期,提高其预期收入。较高的预期收入将吸引农民工流向城市。

此外,最低工资制度也有利于逼迫企业生产方式转变,从而有利于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已成为世界工厂。但生产的都是依靠廉价劳动力的高资源消耗的产品,这种生产方式是不可持续的,尤其是在中国周边国家低劳动力成本的竞争面前,如印度。中国利用廉价劳动力的比较优势也是不可持续的。中国必须主动改变自己的生产方式。最低工资制度有利于激励企业创新,激励劳动者提高自身素质。归根结底,把经济增长方式转移到依靠劳动者的素质提高上来。

2、导致低边际生产力的农村劳动力返乡。2003年,中国农村居民人均受教育年限仅为 7.6年,比城镇居民低 3年。农村劳动力中接受过短期职业培训的占 20%,接受过初级职业技术培训或教育的占 3.4%,接受过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的占0.13%。珠江三角洲农民工调查报告 (2006)数据显示,接受调查的农民工中,有 95.1%的农民工外出打工前没有接受过技能培训,66.8%的农民工没有接受到打工所在地提供的技能培训。

转移到城镇的农村劳动力,大部分只具有小学或初中文化程度,属于一种非熟练劳动力,并处于边际就业状态。这些劳动力只有较低的边际生产力。在由市场形成合约的情况下,企业为了利润最大化,在较低的工资水平下愿意雇佣这些具有较低生产力的农村劳动力。但若提高工资水平,并且具有法定效力,不能下调,则企业为了利润最大化,会解雇那些边际生产力较低的农村劳动力,并且在下次雇佣劳动力时,会花费较高的成本,进行信息甄别,尽可能准确判断劳动力真实的生产力,并倾向于雇佣生产力较高的劳动力,以避免解雇工人时带来不必要的麻烦。与此同时,为了减少边际生产力较低的农村劳动力雇佣量,企业会设法延长在职劳动力的工作时间。曾与笔者联系的一个农村老家的学生,2010年上了二本线,为了挣学费,填报高考志愿后,就去了深圳打工。电话中他诉说了自己的基本情况:一个月工资 1500左右,每天工作十五、六个小时。因而,最低工资的提高,将会减少边际生产力较低的农村劳动力的就业机会,从而导致失业人数增加。由于进入城镇就业的劳动力是流动人口,一旦失业,其寻找工作或等待再次就业的成本较高。若没有收入来源,将无法提供自己的在城市生存下去的基本费用,无法延续自己的再生产能力,因而只能回流农村,继续在土中刨食为生。若如此,这不仅降低了劳动者自身提升生产能力的机会,还会制约下一代的生产能力提高。这是因为,在农村从事生产的边际收入比在城市就业更低。若低收入只能支持一个贫困家庭的生存,那就谈不上提供其子女求学以提高其人力资本水平的费用,劳动力素质难以提高。若没有外力的支援,这不仅影响劳动力自己的流动,还会抑制其子女作为劳动力流入城市,必然制约城市化发展速度。

2007年初,珠三角已有上千家鞋厂倒闭。据亚洲鞋业协会统计,关闭的鞋企中,有约 25%迁到东南亚的越南、泰国、印度、印尼、马来西亚等地,有约 50%迁到江西、湖南、广西等内地省区。这种现象出现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有金融危机的影响,有亚洲周边地区廉价劳动力的竞争,但《劳动合同法》提高企业解雇成本对农民工就业的影响也是不可忽视的。目前,工资已没有太多的下调空间。一个典型的例子是耐克鞋有 70%都是在中国生产的,一双耐克鞋在美国市场要卖到 160美元,但中国从每双鞋中只能赚到 4美元,工人加工一双鞋的工资是 0.5美元。中国在国际分工体系中处于不利之境。劳动力的低素质和过多供给,强化了劳动者的弱势地位,长期获得低廉的“生存工资”。而如此低的工资,基本上只够维持其本人及其后代的简单生活,劳动者很难利用劳动报酬不断提高自身及后代的素质。同时,对收入分配产生不利影响,引发内需不足,抑制经济增长。

3、搜寻成本的提高降低了农村劳动力预期收益。在城镇就业的预期收益一定的前提下,若从事农业生产的预期收益越低,对农村劳动力流动的激励越强。从事农业生产收益低的地区往往是交通不便、信息闭塞、经济落后、农民收入低的中西部地区。就业信息的传递一般是依靠在外打工的同乡、亲戚、朋友。这是一种相互之间低成本的信息交流方式。对于农民工而言,只要能找到一份工作,通常不会轻易主动放弃,除非是被解雇。这主要有以下两方面的原因:一是农村劳动力流动的“候鸟式”模式,使得他们的“生存工资”在很大程度上会以农村的生活水平或收入作参照,远低于按照城市生活水平核算的最低工资,致使他们比较容易接受较低的,甚至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二是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存在,使底层劳动者的工资长期徘徊在“生存工资”附近。虽然新农村建设在如火如荼地开展,但城乡巨大的收入差距诱使人数众多的农村剩余劳动力流入城市,导致非熟练工人的供给远大于需求,致使长期维持较低的“生存工资”。而在城市搜寻就业机会,对一个边际生产力低的农民工来说,其成本是相当高的。进入城市的农民工首先要保证自己能够生存。只要还能维持让一般人难以想像的最低的生存标准,他就会继续搜寻或者等待他期盼的信息。但在经济紧缩而农民工的雇佣成本提高的情况下,理性的企业在减员的同时,会用隐蔽的方式延长在职工人的工作时间。在工作岗位奇缺,待岗民工数量极大,而这份工作收入能带来很高效用的情况下,虽然有《劳动合同法》支持,来自农村的低技能劳动者一般并不敢苛求福利待遇、劳动条件等,对于企业的侵权行为,也是忍气吞声。而在经济紧缩时期,企业为了避免惹不必要的麻烦,不仅会减少新雇工人数量,并且在雇佣农民工时往往倾向于雇佣那些发出较强信息并容易甄别的人,比如学历,工作经验以及各种专业资格证书,有些企业甚至要考虑农民工是否城镇户籍,对农民工形成一种就业歧视。OECD的研究证实了这一观点:“政府影响劳动力匹配的手段之一是对雇用和解雇作出程序上的规定。如果限制性太强,那么雇主在雇用新员工,尤其是从失业人群中雇用时,就会变得过分小心……结果就会是低水平的职位空缺和劳动力流动、结构调整的迟缓……政府应及时修正劳动力市场法规体系,以避免这种不必要的市场僵化。”一旦这种调整迟缓成为事实,就会急剧降低边际生产力较低的农民工再就业的概率。

四、结论及建议

在短期内,《劳动合同法》实施会给刚好处于边际就业状态的农民工带来福利净损失,但在长期内,会激励农民工开发人力资源,提升自身素质,提高边际生产力,提高福利水平。处于边际生产力以上的农民工会因为《劳动合同法》而提高福利,包括企业提供免费培训,提升劳动技能。即使在短期内,若整个社会增加的福利高于净损失,净福利水平增加,《劳动合同法》实施就是一个帕雷托改进;反之则反是。但政府应设法补偿受损者。从长期看,《劳动合同法》会激励企业创新,推动技术进步,增加资本存量;激励劳动力提高人力资本,增加人力资本存量,提高生产力;激励经济结构调整,把依靠低素质廉价劳动力资源的的比较优势转化为竞争优势,提高产品附加值,避免与周边国家劳动密集型产品的低水平竞争;有利于保护弱势群体,提升弱势群体的竞争力,进而实现人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1、开发人力资源,提升农村劳动力素质。有些经济学家认为,人口红利对中国的经济奇迹做出了重要贡献,但随着经济全球化日益加快以及竞争的加剧,我国依靠低素质的廉价劳动力生产低附加值产品的比较优势正在慢慢丧失。必须摈弃单纯依靠低劳动力成本来提升企业竞争力的竞争模式。只有全面提高农村劳动力的综合素质,才能为中国制造业发展不断提供合格的产业工人,使中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有更强的竞争力。

没有农村的经济社会变革,中国的经济社会发展是不全面的。农村有大量的剩余劳动力,但素质较低,难以满足科技进步和经济结构调整对高素质劳动力的需要。应积极引导农村劳动力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提高劳动能力和劳动水平,努力掌握新知识、新技能、新本领,成为适应新形势下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高素质劳动者。当前,中央和地方政府要制定对农民工培训规划,加强重点培训机构的设施建设,提高培训质量;对承担公益性培训的培训机构实行政策优惠,加大财政补贴力度,降低农民培训成本。同时,还要将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和国家职业资格证制度相结合,鼓励和推动农民工参加培训。

要提高农村职业高中功能定位。职业中学是为中国经济发展培养熟练劳动力的重要途。农村职业中学一方面培养能够实现农业现代化的新型农民,把农村人力资源开发与新农村建设结合起来;另一方面,也为城市中的企业培养能适应现代经济发展的高素质工人,因而,政府可以考虑投入资金,将农村职业教育变成义务教育。此外,农村人口由于各种原因,在社会竞争中处于弱势地位,因而,普高教育政策应改变城镇偏向,向农村人口倾斜,在高考时给予农村人口一个较低的门槛,实现机会平等。

2、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弘扬社会公平与正义。国家主席胡锦涛强调指出,就业是民生之本,实现社会充分就业是让更多人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重要途径。把充分就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先目标,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最大限度创造劳动者就业和发展机会,努力实现充分就业。要强化政府促进就业的责任,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政府在提高社会就业水平的前提下,还要履行促进公平就业、消除就业歧视的责任。温家宝总理强调要“推进社会公平与正义,特别是让正义成为社会主义国家制度的首要价值”。实现社会正义是社会主义社会的本质要求,也是衡量一个社会全面进步的重要尺度。如果不能解决就业歧视,实现公平就业,维护社会公平,建设和谐社会,就将成为一句空话。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特征是社会各阶层之间和谐相处机会均等。而当前我国面临着严峻的就业形势,两极分化,贫富差距扩大,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主要因素。就业歧视破坏了就业市场的公平竞争,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是社会矛盾激化的重大隐患。

通过市场配置劳动力资源是劳动就业体制改革的基本思路。为了充分发挥劳动力市场对劳动力资源的优化配置功能,政府必须加快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不断提高社会保障水平;完善用工体制,逐步形成企业自主用工,个人自主择业,市场调节供求,社会提供服务的劳动力市场格局。改革实践证明,劳动力资源的有效配置离不开完善的劳动力市场机制,关键是劳动力供求双方的自主选择。劳动者有权选择适合自己的职业和工作岗位,企业根据自身需要确定用工数量和质量,通过供求双方的选择和竞争,优化劳动力的配置。

3、强化工会组织维权功能,提高集体谈判维权能力。强化工会的独立地位和维权功能,使工会和会员之间形成真正的委托—代理关系,且对工会要有足够的激励,使其目标和会员目标真正做到激励相容。同时要加快非公有制企业的工会组建,加强对工会专、兼职工作人员的培训,并对他们采取切实可行的保护,以帮助他们树立谈判的信心,消除后顾之忧。另一方面,政府也应给新出现的一些为弱势劳动者提供帮助和救助的非政府机构一些空间,并通过法律来规范其组织和发展。如支持成立老乡会等民间组织,可以及时传递信息,强化集体谈判的能力,维护农民工权益。加快建立完善集体协商机制,通过工资、工时的集体谈判,保证劳资双方在工资分配的“博弈”中,达成比较公平的结果。加强对集体协商制度的宣传、培训,使企业、工会、员工认识到集体协商的作用,培养集体谈判的传统。进一步完善集体协商的相关法律法规,并加强其监督执行。

(四)强化企业的社会责任,协调劳资关系。侵害劳动者权益的主体主要是企业,所以,保护劳动者权益,必须要求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目前,国际上主要是通过“公司社会责任”运动,促使企业承担相应社会责任。“公司社会责任”运动实际上最初是由消费者自发的行为引起的。由于消费者要购买各方面信誉都好的、负责任的公司的产品,而抵制那些声名狼藉的、不负责任的公司,如“血汗工厂”的产品,所以,公司迫于压力而制定公司守则,表明自己是负责任的公司,以便改善自己在消费者心目中的形象。企业可以按行业联合成立劳动力培训基金组织,每个企业按其年利润的一定比例提供资金作为基金份额,用于培训在该行业就业但又缺乏收入参与继续教育的低素质劳动者,提高他们的技能。其前提是这些获益者若能创业获得高收入,必须回报社会。工会及老乡会等组织可以通过各种渠道把那些对社会作出较大贡献的企业推荐给消费者。工会成员必须起示范引导作用,带头消费这些企业的产品。全社会通过各种媒体传递企业回报社会的信息,同时,对“血汗工厂”以及为富不仁者生产的产品给予抵制,制约企业不良行为,保护劳动者权益,协调劳资关系,构建和谐社会。

〔1〕张五常.多难登临录:金融危机与中国前景 〔C〕.中信出版社,2009.

〔2〕Brown,Charles,C.Gilroy,A.eohen,1982,The Effect of theMinimum wage on EmPloyment and EmPloylnent,Journal of Economic Literature,Vole 20,No.2,PP.487-528.

〔3〕L imos. s,2007.Minimum wage effects across the private and public sectors inBrazil〔J〕JournalofDevelopment Studies,vo1 43,No 4,pp700-720

〔4〕田松青.我国最低工资制度制定及执行中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J〕.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09,(3).

〔5〕唐跃军,赵武阳.解雇成本、市场分割与《劳动合同法》——基于理论模型对《劳动合同法》争议的新解释 〔J〕.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2009,(7).

〔6〕W infried Koeniger.Dismissal Costs and Innovation〔J〕EconomicsLetters,2005,(1).

〔7〕Dale T·Mortensen,Christopher,A·Pissarides.New Developments in Models of Search in the LaborMarket,Handbook in Labor Economics〔M〕.Amsterdam NorthHolland,AshenfelterOC etD·Card(sd),1999

〔8〕李春云.《劳动合同法》对企业解雇成本的影响分析 〔J〕.当代经济,2008,(10).

〔9〕周国良.《劳动合同法》影响用工成本实证测算 〔J〕.中国劳工,2009,(7).

〔10〕廖秋子.构建新型和谐的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在泉州实施情况的调查分析 〔J〕福建论坛,2009,(2).

〔11〕城市化进程中的农民工问题课题组.珠江三角洲农民工调查报告 (2006).〔J〕珠江经济,2007,(8).

F304.6

A

1004—0633(2011)01—055—06

本文系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委托项目《民营企业融资困境与制度创新研究》(编号:2010JD46)与湖南区域经济研究中心招标课题《欠发达地区民营经济发展战略研究》(编号:2008XK304)的阶段性成果,同时得到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 (编号:09BJY0880)、国家社科基金项目 (编号:06BJY029)、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 (编号: 08JA790003)、湖南省社会科学评审委员会一般项目 (编号:0603008C)、湖南省社会科学评审委员会一般项目 (编号: 0603008C)和湖南省教育厅一般项目 (编号:08C771)的资助。

2010—11—08

贺文华,邵阳学院经济与管理系、湖南省区域经济研究中心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世界经济与贸易,经济增长与发展理论。 湖南邵阳 422000卿前龙,经济学博士,北京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长沙理工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产业经济。 湖南长沙 410114

(本文责任编辑 王云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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