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廊坊市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发展状况的调查
2011-02-20王攀增
王攀增
(中国人民银行廊坊市中心支行,河北廊坊 065000)
一、廊坊市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现状
廊坊市在2006年8月成立了河北省第一家小额贷款公司,经过四年多的发展、壮大,截至2010年11月末,廊坊市已成立小额贷款公司37家,注册资金达21.24亿元。四年多来,小额贷款公司已累放贷款7000余笔,总金额达90余亿元,共支持了8000余户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及个人的应急资金需求,贷款到期收回率均达到100%。小额贷款公司的迅速发展,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企业短期资金急需,有效弥补了县域经济中正规金融支持不足的缺陷,促进了中小企业的发展,有助于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从贷款增量及在国民经济中发挥的作用看,廊坊市小额贷款公司已经相当于新增一家银行机构。
其业务发展的主要特点:
(一)风险防范意识强 与金融机构相比,小额贷款公司更关注的是资金的安全性,各公司均制定了严格的操作规程和审批制度,出资人对借款人的贷前调查、保证人的遴选以及贷时审查都直接参与,在优质客户群的培育和贷后服务上,营造与客户长期共赢的环境。
(二)贷款以短期和支持中小企业为主 在全部贷款累放中,期限三个月(含)以内的占总量的88%。通过贷款,重点解决了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等临时周转资金需要,累放贷款笔数和金额分别占总量的84%和80%。
(三)贷款审批手续简便 小额贷款公司由出资人自己审批的业务运作特点,有效解决了贷款程序复杂、审批环节多等问题,贷款审批效率明显提高,企业及个人获得贷款的及时性大幅度提高。资金到位最快为1天,一般在3—4天内到账。
(四)贷款利率控制在规定的浮动幅度之内 在全部累放贷款中,执行利率均在基准利率的4倍以内,相对低于民间借贷利率水平。其中利率在15%以下(含)的占22.7%,利率在15%—18%(含)的占61.9%,利率在18%以上的占15.4%。
(五)运作模式归纳为三种 一是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支持对象,填补正规金融对中小企业支持的空当。二是面向中低收入群体提供小额信用贷款产品的金融服务。三是以集团客户为主要支持对象,为龙头企业的中小客户提供融资服务。
二、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小额贷款公司“身份”亟待法律认定 小额贷款公司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区别主要是不吸收公众存款,但央行近日发布了《金融机构编码规范》,已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金融机构范围,给予其金融机构的定位。根据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贷款业务的现状,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作为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管理。但实际上,小额贷款公司并未享受到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地位,在法律层面上一直将小额贷款公司排除在正规金融体系之外,从而制约了小额贷款公司的正常发展。
(二)监管主体、主管部门急需确定 目前,根据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由省级政府明确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在这种模式下,受政府部门对金融业务的熟知程度和监管经验的影响,出台的相关管理规定与实际情况不匹配,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它的发展与经营情况。因此,应按照“事权统一”原则结合其业务性质的实际情况确定其监督管理机构,即应该由金融机构监管部门来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实施管理。
(三)业务趋利化,业务发展易与国家政策初衷相悖 首先是贷款投向不受国家政策导向左右。目前,金融机构的信贷投放受控于国家的产业政策、货币信贷政策,违反规定发放贷款将会受到央行、银监部门的制裁。而小额贷款公司没有监管部门,经营目的的趋利性,致使它们重自身利益而轻全局利益。其次,小额贷款公司发展中普遍存在贷款额度偏大、期限偏长问题。从廊坊小额贷款公司运作情况看,单笔贷款平均高达143万元,单笔贷款最大额达千万元以上。同时,个别小额贷款公司随意延长贷款期限,个别业务期限最长达三年之久,违背了国家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初衷。
(四)注册资金少,发展后劲不足 目前,小额信贷公司只能办理贷款业务而不能吸收存款,那么其可用资金量完全取决于投资人的资金实力,在没有稳定的资金补充来源的情况下,资金供给量对众多的资金需求者而言可谓是杯水车薪,持续发展受到局限。目前,虽然相关政策允许金融机构直接批发资金给小额贷款公司,但实际上绝大多数金融机构与小额贷款公司未实现合作。从廊坊市情况看,随着业务的开展,小额贷款公司客户群逐渐增多,越来越多的优质客户对小额贷款公司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目前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金只有几千万元,只有眼睁睁看着优质客户流失。
(五)部分公司信息透明度差,风险情况难监测 目前,各地人民银行、银监会、政府机构等权力部门均加强了对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监测,以便及时发现和解决出现的问题,最大限度地减少可能产生的损失。但各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监测属于软约束,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发放情况、贷款投向、利率执行等情况的报告质量主要依靠各机构的内控措施,难以准确把握小额贷款公司运作的规范性、数据的真实性和贷款的风险性。
三、推动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几点建议
(一)进一步统一规范各项扶持政策 国发[2010]13号(新36条)文件明确提出,小额贷款公司的涉农业务与村镇银行享受同等的财政补贴政策,明确小额贷款公司与村镇银行的地位平等。但财政部财金[2009]31号文件规定,对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三类农村金融机构按上年贷款平均余额给予一定比例的财政补贴,该办法未惠及小额贷款公司。还有《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要求也没有给小额贷款公司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鉴于以上情况,建议尽快统一规范各项扶持性政策措施,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政策惠及范围,以促进其健康发展。
(二)积极拓宽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渠道 在目前基层中小筹资主体资金需求远远达不到满足的状态下,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供给量明显不足,对地方经济的支持力度受到很大限制。因此,建议取消小额贷款公司资金上限限制,允许其根据自身实力和经营情况增资扩股,从而吸引更多的民间资本发挥其特有的作用,更好地支持区域经济的发展。同时,可通过探索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基金”的方式,扩大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此外,还应该进一步出台鼓励性政策措施,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向小额贷款公司批发资金,满足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需求。
(三)积极拓宽小额贷款公司业务范围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小额贷款公司是独立的经营主体,逐利性是其本能。目前,小额贷款公司不准跨行政区域经营,该限制一定程度上与市场经营的基本规律相悖。因此,建议综合考量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实际情况和水平,可根据每个公司的规模情况、内控制度完善情况、财务体制等确定其服务范围,为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提供广阔的空间。
(四)积极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转型 在目前的体制下,小额贷款公司发展规模受到很大制约。应当在其发展和规范到一定程度后,积极推进满足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实施转型,拓展民营资本的发展空间。根据国家政策的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可考虑推动小额贷款公司稳妥转型。一是转型为村镇银行。银监发[2009]48号文件规定,允许小额贷款公司改制为村镇银行,但其严格的要求从某种程度上说,小额贷款公司难于与银行业金融机构携手转型,并且对于在地市以上城市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存在很大的制度性障碍。二是可考虑转型为民营银行。采用市场化机制,进一步发挥民营资本机制活、效率高、专业性强等一系列优点,从而提高民营资本的运行效率。同时,金融监管当局应尽快规范民营银行的运营,有效规范金融秩序和稳定金融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