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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三言”“二拍”看明代人口贩卖现象

2011-02-20许菁频

关键词:三言人口

许菁频

(浙江外国语学院 中文系,浙江 杭州 310012)

明代后期,伴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萌芽,城市市民人口急剧增长。作为描摹市民社会的“风情画”,冯梦龙的《喻世明言》、《警世通言》和《醒世恒言》(以下简称“三言”)与凌濛初的《初刻拍案惊奇》和《二刻拍案惊奇》(以下简称“二拍”)写尽了世俗的人情世态。其中,在奴隶社会与封建社会长期存在的人口贩卖现象在作品中被一再提及。本文拟就“三言”、“二拍”中出现的人口贩卖情节进行梳理、分类,在此基础上探讨古代小说之所以出现大量人口贩卖描写的原因,进而分析这种人口贩卖情节描写所具有的现实意义。

人口贩卖自古有之。在以“孝”治国的中国封建社会,董永卖身葬父、朱文济自卖葬母一时俱传为佳话。但与此同时我们也不得不承认,人口贩卖所带来的妻离子散的悲剧性是“孝”所无法掩盖的。“三言”、“二拍”中有关人口贩卖的篇目多达三四十篇,约占总数的五分之一。根据买卖性质的不同,“三言”、“二拍”中描写的人口贩卖情形大致可分为以下三类:

1.亲人贩卖

人们在探讨潘金莲的悲剧时,绝少人认为潘妈妈应对金莲的悲剧负责。而事实上,绣像本《金瓶梅》中,潘金莲本是“南门外潘裁缝的女儿,排行六姐”,[1]被母亲卖在王招宣府。十五岁时,王招宣死了,潘妈妈便以三十两银子将金莲转卖给六旬以上的张大户。正是潘妈妈为生计所迫,在金莲九岁和十五岁时两次将她发卖,才最终导致了金莲的悲剧。潘妈妈能如此被人宽宥,固然与封建社会民不聊生的状况息息相关,但同时也折射出在封建社会贩卖亲人的现象极具普遍性。

“三言”、“二拍”中亲人贩卖的情况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父母卖子女。如《恒言》中《卖油郎独占花魁》里的秦重,十三岁时被父亲卖给朱老十学卖油;《明言》的《月明和尚度柳翠》中,柳宣教病故,留下夫人与女儿翠翠,柳妈妈“贫乏无措,因此将柳翠翠官卖”,[2]427时年翠翠十六岁;《通言》中《陈可常端阳仙化》一篇,因家贫,新荷年幼时被父母以一千贯钱卖给郡王为婢;《二刻》卷十五《韩侍郎婢作夫人,顾提控掾居郎署》中,十八岁的江爱娘因家里生活不济,被父母以三百两银子卖给商人作偏房。

另一种是丈夫卖妻妾。《明言》的《木绵庵郑虎臣报冤》,农夫王小四因家中贫困将美貌妻子以四十两银子的价格卖给贾涉;《二刻》卷二十二《痴公子狠使噪脾钱,贤丈人巧赚回头婿》中,姚公子家道中落后,便将妻子上官氏以四十两银子卖出。

此外,也有小叔子卖嫂子的。如《通言》第五卷《吕大郎还金完骨肉》中,吕宝以为哥哥吕玉已死,因“连日赌钱输了,没处设法”[3]图财,欲将嫂嫂王氏以三十两银子卖给江西人,结果阴差阳错卖了自己的妻子。还有继母卖女的。如《恒言》中的《李玉英狱中讼冤》,锦衣卫千户李雄之女桃英,因父亲娶了后母焦氏,父亲死后,后母便将九岁的桃英卖与富豪人家为奴婢。

2.主人发卖

主人卖奴婢、僮仆在古代是最常见不过的事。《红楼梦》中对奴仆最严厉的惩治手段就是将他们发卖,金钏儿即因此而跳井自尽。“三言”、“二拍”中也有不少主人发卖奴仆的描写。《恒言》第十九卷《白玉娘忍苦成夫》中,白玉娘为宋末元初兴元府人,其父统制白忠,兵败不屈而死;作为元朝俘虏的白玉娘因年纪幼小免遭诛杀,被带入张万户家为婢;十五六岁的白玉娘劝夫君程万里背主叛逃,张万户一气之下将其转卖给酒店家顾大郎为偏房。《明言》中的《蒋兴哥重会珍珠衫》,妻三巧儿在丈夫蒋兴哥外出经商时偷情,蒋得知后将三巧的两个随从丫头“捆缚起来,拷问情由”,待丫头“从头至尾,细细招将出来”后便“唤个牙婆,将两个丫头都卖了”。[2]27《通言》第十七卷《钝秀才一朝交泰》中,主人马德称遭困无人周济,以五两银子将十二岁的家生小厮卖了。《二刻》卷七《吕使君情媾宦家妻,吴太守义配儒门女》中,百王宫魏王的孙女在京城沦陷后被掳到燕京,卖在粘罕府为婢,后因主母嫉妒,转卖给胡妇,沦为妓女。

3.人贩拐卖

自古至今,诱骗拐卖人口的现象屡禁不绝。按照历代的法律用语,诱骗拐卖人口可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略卖”。《唐律疏议》对此解释为:“略人者,谓设方略而取之。略卖人者,或为经略而卖之。”[4]由此可见,所谓“略卖”,即采取威逼利诱等欺骗手段,将人骗来再卖出去。另一种是“和卖”。“和卖”又称“和诱”,相对于“略卖”,它不采用暴力、威逼等手段,而是巧设计谋,用各种名目骗得妇女、儿童同意,随人贩子辗转各地贩卖。不论是“略卖”还是“和卖”,均是具有欺骗性质的。《大明律》中设有虽逢朝廷大赦天下也不能赦免的罪行,其中就有“略人略卖”与“和诱人口”两项,由此可见“略卖”与“和卖”在当时社会上的危害性。

“三言”、“二拍”中描写诱拐人口的情节也为数不少。《卖油郎独占花魁》中的花魁娘子就是在战乱中与父母走失,被同乡卜乔骗卖给妓院王九妈的。《通言》第五卷《吕大郎还金完骨肉》则描写了六岁的喜儿在庙会中与家人走失,被人贩子以三两银子的价格卖到陈家铺,做了七年小厮。《初刻》卷二《姚滴珠避羞惹羞》中的姚滴珠是商人潘甲之妻,与公公吵架回娘家,途中受王婆和船夫拐骗,被卖与朝奉吴大郎为妾。《二刻》卷五《襄敏公元宵失子,十三郎五岁朝天》中的宗王之女真珠族姬,十七岁时在去姨娘家途中遭贼人毒手,被贼人拐走卖给牙婆,后卖到城外富家为妾。

作为古代白话短篇小说集的“三言”、“二拍”之所以会出现大量描写人口贩卖的情节,自然是与现实社会中人口贩卖的猖獗息息相关的。而中国古代之所以存在人口贩卖,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钱本位”下的生存压力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封建社会各阶层都程度不同地出现了“锱铢共竟”的风气。这种风气使得传统的道德观念受到了猛烈的冲击,人口贩卖的行为愈演愈烈。

买卖亲身子女既能防止一家被过重的人口压力拖累,又能暂时解决家庭其余成员的生活,一旦卖给一个好主顾,被卖子女的生存问题也能迎刃而解,这是底层的劳苦大众为了满足生存的基本需求而作出的一种道德牺牲。《水浒传》中,为感谢宋江替夫君买棺材送葬,阎婆就将女儿送与宋江享用。小说作者在描述这一情节时,口吻冷静、自然,没有一丝惊异,甚至今天的读者在进行阅读时也没有丝毫的抵触情绪。父母不但可以任意地卖子女,甚至还有将子女卖入妓院的。《通言》第二十四卷《玉堂春落难逢夫》中,因年岁荒旱,玉堂春在她十六七岁时被父亲以八百文钱贱价卖在本司院苏家,后再次被老鸨贩卖。

明代商品经济繁荣,人们的价值取向和生活欲求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变化,基于改善生活条件的考虑,做丈夫的甚至可以放弃做人的尊严。《二刻》卷二十八《程朝奉单遇无头妇,王通判双雪不明冤》中,李方哥将妻子陈氏以三十两银子卖给程朝奉奸淫。起初李还犹豫要不要卖妻,但当程朝奉给了他三分之一的钱时,李方哥便立马做了决定,根本没有衡量过妻子的价值。当妻子陈氏知道丈夫要自己去侍奉那朝奉时说道:“你男子汉,见了这个东西,就舍得老婆养汉了?”李方哥道:“不是舍得,难得财主家倒了运,来想我们。我们拼忍着一时羞耻,一生受用不尽了。而今总是混账的世界,我们又不是甚么阀阅人家,就守着清白,也没人来替你造牌坊,落得和同了些。”[5]551在拜金主义思想的刺激下,人们“以侈靡争雄长,越礼逾制、崇华黜素之风愈演愈烈”。[6]

2.社会黑暗,盗贼猖獗

明代后期政治腐败,社会黑暗,人口拐卖频繁。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既有了像《卖油郎独占花魁》中一时见钱眼开偶尔做人贩的卜乔,也出现了如《张溜儿熟布迷魂局,陆蕙娘立决到头缘》中有组织有规模的诈骗集团,甚至还有周密的计划。最为可悲的是,小说中出现了许多不经意出现的“人贩子”,他们的职业五花八门,拐卖人口的时间、地点不限,由此可见当时社会拐卖人口现象之猖獗。《初刻》卷二十七《顾阿秀喜舍檀那物,崔俊臣巧会芙蓉屏》中,王从事之妻在汴梁临安上错了轿,被衢州光棍拐骗,带到一个空房,有两三个妇女在内,卖给衢州县宰做妾,收钱三十万。可见当时贩卖人口的规模。

值得注意的是,人口拐卖的猖獗与明代官方的怂勇、法律的松弛息息相关。众所周知,“在姬妾、婢侍的买卖过程中,皇室、官僚士大夫、封建地主、富商大贾是日常的持买者”。[7]82封建社会上层统治者对买卖人口的需求一定程度上刺激了人口买卖市场的繁荣,而明代法律的松弛则直接催化了拐卖人口的行为。将明代法律与唐代法律中的拐卖人口条例作一比较我们发现,明代的惩治无疑是过于宽缓了。《大明律》的《刑律一·贼盗》中“略人略卖人”条款规定:“凡设方略而诱取良人及略卖良人为奴婢者,皆杖一百,流三千里。为妻、妾、子、孙者,杖一百,徒三年。……若假以乞养过房为名,买良家子女转卖者,罪亦如之。”[8]而《唐律疏议》卷第二十《贼盗》篇中亦有“略人略卖人”条款,其中规定:“诸略人、略卖人为奴婢者,绞;为部曲者,流三千里;为妻、妾、子、孙者,徒三年。”[4]唐代的绞刑到了明代被杖刑和流放所代替,这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拐卖的恶行。小说中对人口拐卖的描写鲜有写到人贩受到惩治的,这也折射出了当时人口买卖的“正常化”。

纵观“三言”、“二拍”中的人口贩卖情节我们不难发现,不论贩卖人是何身份,均呈现出以下几个特征:第一,被贩卖者以女性为主;第二,被贩卖者往往为婢、为妾、为娼;第三,被贩卖者较少反抗,往往逆来顺受。这些特征至少传递了如下信息:

1.封建社会女性地位的低下

封建社会之所以大量贩卖女性,原因有二:一是上层社会对妇女的大量需求。财富的集中使得占人口少数的上层社会拥有大量的房舍、庄园,其锦衣玉食的生活需要大量的奴婢、侍女;封建社会宣扬“聘则为妻,买则为妾”的教条,直接促成了姬妾买卖的盛行;腐败的社会、穷奢极欲的生活则需要娼妓存在。正如马玉山在《中国古代的人口买卖》一书中所指出的:“在这个漫长的岁月中,以婢侍、姬妾为主要买卖对象的‘人市’的存在,以贩卖、拐卖妇女为职业的人贩子的猖獗,以专门从人口买卖中牟取利润的‘中间人’、‘牙保’队伍的肆虐,都足以表明,每日每时都有妇女沦为婢侍、姬妾。”[7]68

二是男权社会下男尊女卑的现实决定了父母在卖儿女问题上的取舍,同时也导致了丈夫对姬妾的随意买卖。儿子作为家庭的主要劳动力和血缘传承者,使得父母不到万不得已是不会发卖的,但女儿则不同。宋代在都城周围地区甚至形成了一种独特的风尚:“京都中下之户,不重生男,每生女,则爱护如捧璧擎珠。甫长成,则随其资质教以艺业,用备士大夫采拾娱侍,名目不一,有所谓身边人、本事人、供过人、针线人、堂前人、剧杂人、拆洗人、琴童、厨子等级,截乎不紊。就中厨娘,最为下色,然非极富贵家不可用。”(《谷漫录·说郛》卷二九上)于此可见古代女性地位的低下。“三言”、“二拍”中亦有相同的描写。《通言》第八卷《崔待诏生死冤家》中,装裱匠十八岁的女儿秀秀被父亲卖给郡王做绣花养娘;《初刻》卷二《郑月娥将错就错》里,衢州良人家儿女郑月娥是姜秀才的妾,大娘不容,被丈夫卖给郑妈妈做娼妓,收银八十两。丈夫竟会将妾卖给妓院,读之令人心寒!

2.忠孝观念对人们思想的禁锢

晚明政治腐败,社会黑暗,统治者强调“礼制”以有利于政权的巩固,“三从四德”大行其道,进一步桎梏人们的心灵。在“忠”的思想熏陶下,奴仆自觉认同主人对自己的任意买卖;在“孝”的思想教化下,子女自觉听从父母对自己的人身买卖;而在“夫权”思想的淫威下,妻妾亦屈从于丈夫的买卖。这也是“三言”、“二拍”中很少有被卖之人反抗的根本原因。

“忠孝”一向被认为是中国社会的传统美德,但它同时也禁锢了人们的思想。在人口买卖中,被卖之人所表现出的麻木、顺从令人触目惊心。我们在分析《杜十娘怒沉百宝箱》中李甲的薄情寡义时,又有多少人质疑李甲卖的“权利”呢?李甲赎了杜十娘(且不论赎金中有杜十娘自己出的一百五十两银子),就有权利转手将她卖了吗?我们在为《玉堂春落难逢夫》中女主人公玉堂春历尽艰险最终夫妻团圆而庆幸时,又有多少人斥责玉堂春父亲卖女以求自保的行径呢?封建礼教思想对人们思想的桎梏是多么深刻而久远啊!

3.明末贞洁观念的渐趋淡薄

宋明以来的封建婚姻关系中,贞洁观念是扼制女性的一道精神枷锁。晚明时期,虽然封建礼教依旧扼制着人们的思想,但一部分文人在晚明人文思想的影响下,开始肯定“情”在婚姻关系中的价值,肯定女性的权利。以描写市民阶层生活为主的“三言”、“二拍”对妇女失身的宽容是值得肯定的。《蒋兴哥重会珍珠衫》中,当妻子王三巧被陈大郎引诱失贞后,丈夫蒋兴哥最终原谅了她。正是这份宽容,使得作者笔下那些被卖失身的女子有的也能有一个好的结局;也正是由于明末贞洁观念的渐趋淡薄,使得那些被卖失身的女子能够免遭世人的唾骂,有活下去的勇气。“二拍”中的《满少卿饥附饱扬》一文,曾就两性间的关系问题有一段议论:

天下事有好些不平的所在!假如男人死了,女人再嫁,便道是失了节,玷了名,污了身子,是个行不得的事;及至男人家丧了妻子,却又凭他续弦再娶,置妾买婢,做出若干的勾当,把死的丢在脑后,不提起了,并没有人道他薄幸负心,做一场说话。[5]225

作者抨击了世人在贞洁问题上男女不平等的现状,并认为女子“可怜”,而男子“放肆”。这一思想明显不同于道学家“饿死事小,失节事大”的观点,具有一定的人道主义色彩。

《恒言》第三十六卷《蒋瑞红忍辱报仇》的女主人公蒋瑞红,先被强盗奸污,后遭谋害不死,被商人卞福救下,并纳为妾,遭夫人嫉妒,十五六岁被卖与乐户王家,再由乐户卖与绍兴人胡悦为偏房,在胡悦的唆使下欺骗秀才朱源,后因良心不安告知了朱源,最后嫁与朱源,并为家人报了仇。蒋瑞红先后多次失贞,并辗转多人。作者在蒋第一次被强盗奸污失贞时,并没有让她投河自尽以保全名节;在蒋多次被卖的情况下,依然让她最后拥有了与秀才朱源的幸福婚姻,这无疑是对传统礼教的突破。又如《二刻》卷三十八《两错认莫大姐私奔,再成交杨二郎正本》中,徐德之妻莫大姐本打算与杨二郎私奔,却误把郁盛认作杨二郎,被郁盛所拐,后又被郁盛以八十两银子卖给老鸨魏妈妈;丈夫报了官,后莫大姐遇到旧识,通知家人将她从妓院救回,和杨二郎喜结良缘。莫大姐先私奔,后又被卖到妓院,最后依然能与所爱之人结成连理,作品所展示的对女性贞洁的宽容以及对追求自由爱情的肯定,在一定程度上已经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

需要指出的是,“三言”、“二拍”中被卖之人结局的圆满,除了是明末贞洁观念淡薄所致之外,还与作者因果报应的思想密切相关。小说中“善恶到头终有报,只争来早与来迟”等古诗的引用都说明了这种思想的存在。

“三言”、“二拍”虽以爱情婚姻为主题,但其间涉及的人口贩卖描写不占少数,且该描写同样大量存在于古代世情小说之中。小说折射的是社会现实。通过对“三言”、“二拍”中人口贩卖情节的梳理与探究,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反观这一描写所具有的现实意义,我们不难发现,任何一种文学形态的写作,都是与当时的政治环境、时代背景、伦理道德息息相关的,小说也不例外。

[1]笑笑生.金瓶梅词话[M].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89:9.

[2]冯梦龙.喻世明言[M].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1985.

[3]冯梦龙.警世通言[M].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56:59.

[4]唐律疏议[M].刘俊文,点校.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399.

[5]凌濛初.二刻拍案惊奇[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3.

[6]陈建勤.风尚·环境·文士——明清江南游风炽盛原因初探[J].浙江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28(3):15-19.

[7]马玉山.中国古代的人口买卖[M].北京:商务印书馆国际有限公司,1997.

[8]大明律[M].怀效锋,点校.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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