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金融制度的演化逻辑及其困境解析
2011-02-19张书清
张书清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北京市 100084)
现代金融制度的演化逻辑及其困境解析
张书清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北京市 100084)
通过对现代金融制度形成的社会背景及其演化的理论依据进行分析可知,以自由平等、权利优先、个体本位为原则构建的金融法促进了金融资源的优化配置和社会财富的极大增长。但与此同时,金融危机爆发与利益冲突加剧给现代社会带来的负面影响,也迫使人们对导致现代金融制度困境的根源进行反思。正是由于对主体自由和目的理性的过度依赖,才使物竞天择与优胜劣汰的自然生存法则成为了金融领域的现实写照,背离了金融法对自由与平等价值目标的追求,形成了所谓的现代性悖论。
金融制度;演化逻辑;负面影响;现代性悖论
随着经济金融化与金融全球化的不断深化,基于金融业在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与促进经济增长方面的重要作用,金融在现代经济中的核心地位得以正式确立。而现代金融制度则在保障金融业高效稳定运行的同时,促进了人们对自由平等、权利优先、个体本位的现代民主法治观念的认识,对金融法的现代化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然而,随着金融活动与实体经济的逐渐脱节以及金融发展的异化,这种以弘扬主体性和理性主义为核心发展起来的经济运行方式及其制度构建,由于对他人与社会利益的忽视,不可避免地带来了一些负面效应,不仅导致个人主义与自由主义泛滥,人与人社会关系紧张,还使利益冲突加剧,贫富差距悬殊,经济金融危机等问题愈演愈烈。于是,人们开始反思现代经济及金融发展所导致的经济与社会困境,从金融与经济增长、金融与收入分配的视角,研究金融发展异化与收入差距扩大的原因,积极探寻防范金融危机和缩小贫富差距的出路。这不仅是经济学、金融学研究的主要内容,也是法学关注的重要议题。而有关现代金融制度历史变迁的演化逻辑、金融活动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影响以及导致现代金融制度困境的深层原因等问题的研究,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金融制度变革的社会动因与现实基础,并为相关制度的完善提供理论依据。
一、现代金融制度形成的社会背景
金融作为货币流通和信用活动以及与之相联系的经济活动的总称,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社会分工的出现、商品交换的频繁,为满足人们在资金借贷、货币兑换、货币保管、异地支付等方面的社会需求,而产生并发展起来的,是商品货币关系发展的产物。最初的金融制度就是基于对金融中介服务活动逐步形成的社会习惯和各种契约的共同遵守。正如恩格斯在谈及法律起源时曾经说过的那样:“在社会发展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一种需求:将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准则概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了法律。”[1]但是,现代金融制度的形成则与欧洲资产阶级革命密切相关,是市场经济、民主政治、人文主义共同作用的结果。
首先,商品交换及信用活动高度发展的市场经济为现代金融法的产生奠定了经济基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正是单个资本的有限性与社会资本需求的无限性,催生了信用制度的发展并创新出特征各异、形式多样的金融工具,金融工具的运用和流通进而为现代金融业及金融法的产生提供了条件。因而,货币、法律和信用成为成功孕育西方国家商业文明的三个重要因素。[2]而金融制度的意义就在于让拥有货币储蓄而不从事实际投资的人,在保留货币资金所有权并索取一定货币利息的条件下,让渡货币资金的使用权,货币资金积累和准备不足而又急需货币资金的实际投资者,在对其他人货币资金所有权负责的情况下,借入货币资金并保证按期归还本金和支付利息。可见,作为一种货币资金使用权的交换或买卖关系,如果没有储蓄与投资功能的分离,人们投资仅凭自我内部积累或通过内源融资方式解决,那么现代金融制度就不可能产生并发展。同样,现代金融制度的出现,也为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保障。综观西方国家经济及金融业的发展历程,可以发现完善而有效的金融制度同样也是现代经济正常运行与健康发展的基本条件。
其次,以个人自由与权利保护为核心的民主政治的确立为现代金融制度提供了政治保障。与以往的专制统治不同,在民主政治中,国家权力的来源和主体是国民而非君主,其实质在于主权在民。个人自由是政治的基本原则、最终目的和基本精神。现代社会的启蒙思想家在阐述其政治理论时,无不将保障个人自由作为民主政治的根本。斯宾诺莎说:“政府最终的目的不是用恐怖来统治或约束,也不是强制使人服从,恰恰相反,而是使人免于恐惧,这样的生活才能极有保障,……实在说来,政治的真正目的是自由。”“在所有的政体之中,民主政治是最自然、与个人自由最结合的政体。”[3]正是民主政治对个人自由与权利的保障,激发人们为生活幸福积极创造财富,而物质财富的丰裕使储蓄与投资功能分离成为可能,使现代金融法律制度的出现成为必要。试想,如果没有从政治制度或国家制度上对个人自由的弘扬,对公民权利、个人财产、契约自主的保护,现代商品经济就难以获得长足发展,现代金融业就不会出现,维护现代金融的法律制度也就无从谈起。同样,在以个人自由为中心价值取向的民主政治下,金融业的良性发展也离不开法律的规范,否则失去制度约束的金融自由就会成为展现个人或企业贪婪的角斗场,并可能使社会陷入紊乱,导致国家政治局势出现动荡不安。
最后,强调人的主体性、反对神权专制的人文主义思潮是现代金融制度得以确立的思想与哲学基础。人文主义的精髓是强调以人为本,把人作为一切观念、行为与制度的主体,尊重人的价值与尊严,把一切从人出发作为思考问题和社会实践的原点与目标。受此影响,必然要求金融法律制度的目标是为人的发展服务,为满足人的物质与精神需求服务。保护公民的人格权、自由权、平等权等,为最大限度发挥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提供良好的条件,以实现人的主体性价值。此外,通过人文精神对法律制度的引导,可防止或缓解金融活动中市场失灵所导致的负面效应,防止公权力对个人权利的不当侵蚀。同样,在人文主义思想引领下,要在金融领域实现对人的主体性保护,也离不开制度的保障。只有保障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利与交易自由,平等对待交易规则,才有可能实现人文主义在经济活动中的主张。
在此,需要强调的是,虽然现代意义上的金融法是随着资本主义社会市场经济、民主政治与人文主义的确立得以形成的,是商品经济与信用活动高度发展的产物,但金融法的产生与现代金融机构的出现并不同步。1171年,世界上第一家银行威尼斯银行成立,而世界上第一部银行法——《英格兰银行条例》于1844年颁布时,距离1694年英格兰银行成立已经有150年的历史了。这说明,即使在现代金融业发展早期,金融活动也仅仅被视为一般商业活动,并未制定专门的法律予以规范。只有当资本主义发展到特定阶段,金融活动高度发展,银行等现代金融机构大量出现,并且其开展的金融业务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时,专门调整金融活动的现代金融法律制度才真正出现。
二、现代金融制度变迁的理论诠释
随着现代金融业的不断繁荣发展而逐步确立起来的金融法律制度,与市场经济发展的历史过程相对应,同样也经历了从初期的自由竞争和政府不干预,转向限制金融业过度竞争的政府管制,到主张效率优先的金融自由化,再到稳健经营的适度干预,直至当前全球金融危机情况下仍在持续进行的政府救市的历史演变过程。但综观整个现代金融制度变迁史,经济自由主义与国家干预主义是现代金融制度不断演化的思想渊源,这两种经济理论随着不同时代经济状态与发展状况的变化而一直处于一种竞争性此消彼长的状态。①
1.经济自由主义主导下的金融制度形成
在市场经济发展初期,为反对封建专制制度而建立起来的新兴资本主义,在经济领域同样主张理性与自由,认为政府对市场仅应起守夜人的作用,不应直接介入和干预经济运行。主张经济自由主义的亚当·斯密认为,在一个完全竞争的市场制度里,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应当是协调的,而不是冲突的。个人在经济活动中,“像在其他许多场合一样,他受着一只看不见的手的指导,去尽力达到一个并非他本意想要达到的目的。也并不因为事非出于本意,就对社会有害。他追求自己的利益,往往使他能比在真正处于本意的情况下更有效地促进社会的利益”,[4]即市场可在理性经济人自利行为的推动下,通过市场竞争自动实现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共同增进。于是,自由竞争成为市场经济的唯一准则,也成为西方国家金融业发展初期的基本指导原则。在法律制度上体现为对当事人自由意志的维护,“私法最重要的特点莫过于个人自治或其自我发展的权利。契约自由为一般行为自由的组成部分,……是一种灵活的工具,它不断进行自我调节,以适应新的目标。它也是自由经济不可或缺的一个特征”。[5]美国早期的自由银行制度就是这种思想与理论很好的例证。根据美国早期的法律,任何人都有权从事银行业及其他行业,因此1782年费城北美银行成立后,在各州注册的银行也纷纷开业。虽然期间国会曾特许设立国家银行并限制州银行的业务权利,但因为与美国当时的主流价值体系不相容,[6]国家银行制度于1836年结束,至此美国金融行业开始全面进入自由银行制度时期。如《1838年纽约自由银行法》规定,任何人只要办理了登记手续,并符合各州规定的条件,就可开办银行,发行银行券,且存贷业务与证券业务可相互渗透,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都同时从事证券投资与商业银行业务等。
但理论上完美的市场经济体系在现实世界中并不存在,一个完全依靠私法自治进行自由竞争的金融市场,如果没有相应的裁判与监督,市场主体的自利行为往往会损害公众利益,甚至毁掉整个金融行业。英美等国早期的证券市场就是一个缺乏金融监管、依靠自律进行管理的近乎完全自由的市场,更是一个充斥着投机与欺诈行为的投机市场。由于缺乏相应的监管制度,1720年英国爆发了由证券投机导致的“南海泡沫”事件,导致股票市场急剧下跌,并最终波及整个金融体系,直到一个世纪之后英国才逐渐走出“南海泡沫”的阴影。可见,金融市场并非一个均衡性的市场,只要有足够的资金,就可以把任何资产炒出天价,而一旦股市泡沫破裂,将使数以千计的投资者血本无归,引发社会动荡。同样,美国也发生过经济自由主义所导致的金融灾难。在奉行自由银行制度的时期,虽然《1864年国民银行法》规定,只有联邦注册银行才可发行货币,以避免因银行间恶性竞争与滥发货币导致的金融风险,但这种国家银行与州银行并存的双轨银行体系,由于没有统一的货币政策和清算功能以及银行储备方面的缺陷,还是导致银行危机接连发生,1907年的银行危机更是使全社会的信用支付尽失。[7]此后,尽管国会通过《1913年联邦储备法》设立了联邦储备体系来执行金融监管职能,但此时中央银行对金融机构经营活动的检查,仅仅是一种协议安排,并不具有法律或行政上的强制性,并非现代意义上的金融监管。可见,西方国家政府在早期的金融实践活动中,已经逐步意识到了市场经济理论假设的非完美性,并初步开始对金融活动进行监管,但真正现代意义上的金融监管及其制度的确立是20世纪30年代经济大危机之后才出现的。
2.国家干预主义引领下的金融制度变革
19世纪末20世纪初,随着自由竞争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逐步过渡,垄断形成、经济危机加剧、贫困问题凸显等引发的社会矛盾成为西方国家最大的社会问题。尤其是1929年爆发的经济危机,不仅致使西方国家经济发展陷入停滞,失业人口剧增,金融业的发展也受到了极大冲击。以美国为例,危机使其银行总数由25000家减少到14000家,信用体系遭到毁灭性破坏,吞噬了千百万人的存款和希望,整个银行体系一度陷入瘫痪。人们开始意识到金融市场的不完全性,所谓“看不见的手”无所不能的能力并不存在。
在这种背景下,以凯恩斯为首的主张政府干预的宏观经济理论开始受到重视。凯恩斯在其著作《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中指出,现实市场并不是一个完全竞争的环境,并不能实现自动的就业均衡,存在市场失灵现象,即由于金融业的外部性,一旦金融体系出现危机,将给经济和金融体系造成极大冲击,甚至影响社会稳定。而且自由放任的货币体系也导致价格机制不能正常发挥作用,使经济均衡遭到破坏。[8]如果仅仅依靠自发的市场力量,经济危机和失业不可能消除,只有依靠政府对经济的全面干预,资本主义才能摆脱萧条和失业。于是,为尽快摆脱金融经济危机带来的经济萧条与经济衰退,为防止金融危机和金融系统再次崩溃,西方国家在凯恩斯主义影响下,纷纷采取了一系列金融政策以维护金融系统的稳定性。尽管英国金融制度的变革具有较强的自然渐进特征,倾向于通过行业自律来对整个金融系统实施监管,但这一时期,这种行业自律也表现出政府管制的特点,或者说,英国采用行业自律的办法达到了政府全面管制的效果,这种特点不仅表现在银行业,还表现在证券和保险业,尤以证券业明显。[9]而美国在金融制度方面的改革历程则反映出政府对金融行业放弃混业经营与自由竞争政策,转而实行分业经营与全面管制的立法观念的转变。先是通过《银行紧急救助法令》、《黄金法令》和《格拉斯—斯第格尔法》来暂停银行兑付现款,禁止私人银行储备黄金和建立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以遏制危机蔓延,避免公众挤提事件再次发生。此后,又通过《联邦储蓄制度Q条例》、《1934年证券交易法》、《投资公司法》、《1956年银行持股公司法》、《1966年利率管制法》、《1968年威廉斯法》等法案来严格分离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并对银行持股公司、银行合并活动和存款利率进行全面管制。由此,美国最终放弃自由银行制度,建立起了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管理体制。这些制度变革不仅决定了现代美国金融体系的格局,也对此后国际金融业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3.新经济自由主义影响下的金融制度转变
二战之后,发达国家进入了经济快速发展的“黄金时期”,但20世纪70年代却纷纷陷入经济增长停滞、失业增加与通货膨胀的“滞涨”困境,宣告了政府干预主义神话的破灭。由于凯恩斯理论无法对其作出解释,于是主张通过私有化、减税及削减社会福利开支等措施来抑制通货膨胀、推动经济发展的新自由主义经济思想开始复兴。金融自由化理论就是这一思想在金融领域的具体表现。金融自由化理论认为,金融管制使金融机构和金融体系效率严重受损,金融业发展受到抑制,并且政府在监管过程中同样面临信息不对称与不完备问题,甚至可能更加严重,即政府也会失灵。所以主张放松金融管制,特别是利率管制、经营范围限制、经营地域限制,以恢复金融业竞争,提高金融业活力和效率。[10]
面对高通货膨胀率和经济增长停滞带来的挑战,欧美等发达国家采取一系列措施来放松管制以提高金融效率,如英国的现代货币主义政策、德国的社会市场经济政策、美国的新自由主义政策等。在此背景下,以金融自由化为核心的金融创新活动及相关制度变革成为西方社会的主流。为适应经济金融的发展,美国通过《存款机构放松控制与货币控制法》、《加恩—圣·杰曼法》、《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法》等一系列法案,逐步取消了对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经营范围、经营地域等方面的管制,[11]并于1999年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允许银行、证券和保险机构以金融控股公司的方式相互渗透以实现混业经营。并且,为顺应金融服务业融合经营的发展趋势,提高本国金融机构竞争力,避免以往分类监管模式的弊端,美国采取了美联储综合监管与其他监管机构专业监管相结合的新模式,实现了对金融服务领域的统一监管。与此同时,英国政府为应对金融混业情况下的监管问题,宣布进行金融改革,于2000年6月14日颁布《2000年金融服务和市场法》,由分业监管转变为统一监管,成立金融服务监管局,合并了之前由金融监管机构分享的监管权力,成为英国唯一独立对英国金融业进行全面监管的执法机构,拥有监管金融业的全部法律权限。20世纪90年代以后,金融自由化达到高潮,加拿大、法国、丹麦、瑞典、日本等也都纷纷采取措施放松对金融业的管制。
然而,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金融技术的进步、全球金融一体化的加速,现代金融业在促进各国经济交往的同时,其隐含的危机也逐步显现。1994年墨西哥金融危机、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2002年美国安然事件等一系列区域性金融危机的相继爆发,使人们开始反省新自由经济学说的不足之处,重新引发了关于金融业发展前景自由与干预学说的思考。人们认识到,在金融自由化过程中,不能仅仅考虑金融体系的效率,也要高度重视金融体系潜在的风险,现有的金融监管理论从观念到方法都要有所转变。但现实的发展超出了学者的预期,随着2007年美国次级抵押贷款风险的暴露和违约率的上升,由此导致的市场恐慌引发了资本和外汇市场的剧烈波动,多家金融机构相继被接管或破产倒闭,其他国家的金融体系也受此牵连,最终影响到了世界经济的发展,形成了全球性的金融危机。对于造成此次危机的原因,学者们从金融产品创新、资本市场交易、金融监管体制等多个方面进行探讨,总结出了若干经验教训。但笔者认为,这可能只是导致金融危机的制度表象,还要追问金融制度演化及金融危机爆发的深层根源,即从现代金融制度追求的目标、实施的效果、确立的理论根源等方面进行研究与反思,否则难以正确认识问题并找到有效解决途径。
三、现代金融制度发展导致的负面影响
对现代金融制度变迁进行历史回顾可以发现,在经济自由主义与国家干预主义理论的交替发展与演变过程中,现代金融业及其制度对人类经济社会生活的影响越来越大,但金融业及其制度在促进经济发展、增加社会财富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导致了一些负面影响。
1.金融发展的异化
随着经济金融化与金融全球化的不断发展,金融在整个经济中的核心地位得以确立,但鉴于金融危机给世界经济带来的极大影响,有关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关系的研究成为焦点,反映到金融法领域,必然会产生对金融业及其制度最初设立目标及效果的反思。
货币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为金融与经济的分离奠定了法律基础,而信用经济的发展、金融衍生品的出现、现代信息技术的革新以及经济交往的全球化,则使货币资本化的深度和广度得以进一步提高,最终金融成为与实体经济相分离而独立运行的一种经济形态。对此,赞同金融发展有助于经济增长的新经济自由主义认为,在自由竞争的金融市场中,通过价格与竞争机制,理性的市场主体会将资金投向最具经济发展前景的项目,金融的发展不可能脱离实体经济,更不会对实体经济造成负面影响。金融市场的不稳定恰恰是金融监管不当或中央银行政策错误造成的。但新凯恩斯主义则持相反观点,认为由于市场的不完善性,追求自身利益的经济主体不可能洞察未来的一切并据此行动,金融发展对实际经济可能造成负面影响,出现所谓的金融异化现象。
事实上,在现代金融体系下,由于金融与经济的密切联系,资本市场上汇率、利率、股票、债券、期货等价格的剧烈变动都会导致石油矿产资源、日常生产原料、粮食产品价格的暴涨暴跌,增加各国经济运行的不确定性与风险。并且,各类避险型金融衍生工具的高杠杆率,②导致金融风险被急剧放大,一旦金融泡沫破裂,首先会对金融体系造成破坏,使金融市场上各类资产的价格急剧下降,货币发生贬值,金融机构难以维持稳定运行,出现破产倒闭的情况,进而迅速扩展到实体经济领域,导致投资与需求急剧减少,引起实体经济的衰退,甚至引发金融与经济危机。如在此次金融危机中,美国投资银行的杠杆率大约为25~40,而导致次贷危机的导火索房地美与房利美两家住房抵押机构的杠杆率最高时曾达到62.5,一旦出现问题必然会引发整个金融体系与宏观经济的动荡。因此,在远离实体经济的资本市场内进行零和博弈,只能为少数人带来高收益,而不会对生产效率的提高起到积极作用。此外,金融投机行为的存在,还会助长投资者的短期行为,导致经济体系运行不稳定等。“当存在激励因素促使人们去攫取而不是创造,也就是从掠夺而不是从生产或互利的行为中获得更多收益的时候,那么,社会就将陷入低谷。”[12]正是在这种“激励”因素的推动下,以所谓金融创新为特征的美国金融体制与实体经济的运行渐行渐远,一旦实体经济无法支撑这种“繁荣”,泡沫破裂就会最终导致危机发生。
可见,金融经济相对于实体经济的独立运行,在给社会经济发展带来充裕资本的同时,由于金融资本自身的逐利性、金融衍生产品的泛滥以及金融监管的滞后,导致了金融发展的异化,最终对实体经济产生了极大的冲击与负面影响,背离了旨在促进经济增长的金融制度的最初目标。
2.贫富差距的凸显
此外,即使现代金融发挥了正面效应,促进了经济效率的提高与社会财富的增长,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市场法则也不可避免地会与旨在维护社会公平、机会均等、安全稳定的社会合理性目标发生冲突。[13]
在赞同金融发展有助于促进收入分配公平的理论研究中,有学者认为,金融发展与收入分配呈正向线性关系。他们指出,随着金融自由化与金融市场的竞争,将有更多的人获得市场机会,即使收入较低的人也能通过市场融资进行人力资本投资,进入高收入的现代部门,因此金融发展有助于缩小收入分配差距。[14]也有学者认为,金融发展与收入分配之间并非简单的线性关系,而是一种倒U字型关系。[15]他们指出,在金融发展早期,由于市场进入成本的存在,只有少数富人能够利用金融市场融资并投资高风险、高收益项目,使贫富差距呈扩大趋势。随着人们收入的增加和金融中介的发展,穷人也能获得充分的金融服务并享受金融发展带来的利益,分配格局趋于平等。
但上述金融发展理论以不存在信息不对称、投资与信贷门槛限制、利率市场化为基础,其结论的可靠性依赖于特定的假设条件,而相关实证研究并不完全支持上述结论。首先,随着金融发展与深化,即使在金融体系相对完善的国家,追求利润最大化与风险最小化的商业性金融机构,往往也会选择那些风险较小、周期较短且经济效益较高的项目,而不选择那些风险较大、周期较长、经济效益较低但社会效益较高的项目,并将那些不符合其风险管理的企业与个人排除在金融服务之外,产生所谓的“马太效应”。有学者对美国金融发展与居民工资水平进行研究发现,随着金融管制的放松,大学毕业生工资上涨的水平处于0.5%~1.2%之间,而高中毕业生的工资却下降了2.2%,与此同时,居民不平等也加剧。[16]也就是说,仅仅依靠市场选择机制对金融资源进行配置,并不完全符合人们的社会发展目标,会造成地区间的不平衡与社会的不公。其次,在实施威权统治的发展中国家,以增加可得性为目标的金融自由化改革,由于内部人为障碍的设置减弱了金融市场的竞争,会使弱势家庭和小型企业从银行获得贷款的比率太低,而由利益集团获得大部分收益,最终导致收入分配更加不均。[17]如20世纪70年代的智利和90年代的俄罗斯,银行业的改革并没有为增加中低收入者的财富提供多少机会,反而为权贵阶层创造了大量意外利润,加剧了社会收入分配的不公。
可见,现代金融既可能促进经济增长,也可能导致金融危机的发生;金融发展既可以成为创造商机、减缓贫困的途径,也可能成为劫贫济富、强化社会不平等的工具。金融业增长或分配效应的发挥,不仅与金融发展状态相关,也与金融制度安排密切相连。但不论从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角度而言,还是从维护人基本生存与发展权利的角度观察,这种仅仅以理性经济人为基础、追求个体利益最大化的金融体系都具有极大的不合理性与危害性,并与实现人自由发展与社会公平正义的目标不相容。
四、现代金融制度困境的深层反思
确立现代金融制度的目标是通过金融活动促进经济发展与财富增加,最终为实现个人自由与社会公平服务,但却因金融与经济的脱离引发了金融危机与经济衰退以及社会的两极分化。要探寻这种制度困境背后的深层原因,就不能仅仅考虑影响现代金融制度变迁的经济自由主义或国家干预主义理论,还必须从这些理论共同的逻辑起点,即现代西方文明得以形成的内在动力——现代性理论及其实践对金融业乃至经济社会的巨大影响谈起。
作为说明现代社会特征的特定术语,现代性(Modernity)体现了人类的觉醒意识,指大约从17世纪的欧洲起源的一种社会生活或组织模式,之后或多或少地影响到全球。[18]现代性的缘起与启蒙思想的兴起、自然科学的发展、民族国家的建立密切相关。在反对宗教蒙昧与封建专制的现代化过程中,通过高举理性与科学旗帜,西方社会不仅创造了极其丰富的物质成果,还从传统社会体制桎梏和精神枷锁中挣脱出来,祛除了在“神圣现象中的自我异化”,确立了自由平等、权利优先、个体本位的现代民主法治观念。尽管在不同的语境下,现代性表现为个人主义、进步主义、科学主义、理性主义、世俗主义、乐观主义等不同形态,但其核心是理性主义,“是西方‘理性’的一种历史性表现形式,它得以让‘理性’以不同的转形样态表现在社会中不同的面相。”[19]在摒弃了君权神授的传统世界观之后,为重构现代社会的价值基础,为政治统治提供合法性,洛克、卢梭、康德等西方启蒙思想家从人的理性出发推导出自然权利、主权在民、权力分立的社会契约论。于是理性就成了孕育和生产普遍价值的现代“母体”和政治制度与社会规范的正当性基础,并取得了巨大成功。
在这种以理性为核心与唯一标准的现代性观念引导下,现代法开始把人视为理性的主体,并将法律制度理解为理性人理性活动的结果。倡导理性主义法律观的孟德斯鸠指出:“有人说,我们所看见的世界上的一切东西都是盲目的命运所产生出来的,这是极其荒谬的说法。因为如果说一个盲目的命运竟能产生‘智能的存在物’,还有比这更荒谬的么?由此可见,是有一个根本理性存在着的。法就是这个根本理性和各种存在物之间的关系,同时也是存在物彼此之间的关系。”[20]综观现代金融法律制度演进的过程,无论是最初自由竞争时期、国家干预时期还是金融自由化时期的金融法,其隐含的前提均是将主体理性作为立论基础,所谓金融法的现代化就是金融法理性化的过程。
这种源于人主体性的理性主义对现代金融法产生了巨大影响。一是金融法的制定与实施要以理性人为出发点。理性人剔除了社会个体间在生理、经济、政治与知识结构上的固有区别和实际影响,将着眼点放在人们的相同之处或所谓正常标准的普遍理性之上。在此基础上,金融法的制定要以理性人的认识、智力及注意能力为标准,并根据理性人的行为来调整和规范金融活动中的具体行为。正如美国联邦大法官卡多佐所说的那样:“根据理性人的行动来确定一般注意标准,有时体现义务的最低而非最高限。例如,即使某个人具有特殊技能或获取知识的特殊机会,在同等性质的情况下,我们也只要求他按照理性人的标准行动。”[21]二是将整个金融视为具有自主意识和判断能力的理性人参与的活动与过程,法律对金融活动的调整必须以尊重人的主体自由为前提。理性主义认为,自利性的主体会根据自己的偏好在不同情境下选择对自己有利的行为,并通过每个人对自身利益的追求来实现社会利益的最大化。同时,主体自由也意味着个体能够对自己的生命、价值、行为和社会秩序负责。这一点在自由竞争时期的金融立法与实践中表现得尤为突出。三是金融法律的设计应具有可计算性,能确切地对行为作出预测。韦伯在根据人的行为把理性分为目的理性和价值理性,以及从法律制度视角把理性分为形式理性和实质理性的前提下,认为现代社会的祛魅化使得原先具有普遍意义的价值理性失去了存在基础,只能通过诉诸个人选择的目的理性寻求社会规范正当性,而由于实质理性难以获得,法律只能诉诸形式理性。因此现代法是“理性法”,是一套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抽象规范,其特点就在于它的理性化和形式化,以及相对于政治、宗教、道德的自主性。[22]受此影响,现代金融法逐步将所有涉及金融活动的政治社会经济问题在法律框架内转化为技术问题,使金融法律制度成为一台解决纠纷的细密、灵活、精巧的机器。可见,金融法现代性观念的核心在于对人主体性与理性主义的弘扬。
虽然法的现代性观念对于人类社会的“祛魅化”、理性化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促进了人们对个体自由、权利平等、法律至上等观念的认识,摧毁了宗教权威与专制统治对人性的禁锢,形成了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分离的民主宪政体制,实现了社会经济与财富的增长。但随着理性被曲解为目的理性与形式理性,现代法的种种缺陷也逐步显现出来。
首先,尽管以个人主义为基础的理性人的假设将所有个体都置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前提之下,相对于专制主义下的等级特权制度实现了从身份到契约的巨大转变,却忽略了现实中由于生理、家庭、教育等种种条件制约而导致的事实上的不平等,仅仅是一种形式上的平等。对于某些弱势群体,虽然现代金融制度赋予了他们投融资的权利和机会,但由于缺乏事实上的选择能力,所谓通过追求自身利益达到社会利益最大化的社会理想并非历史现实,反而是优胜劣汰的自然法则在主导着金融市场的实际运行。这一点在上述金融发展与收入分配的论述中已有充分表述。并且,所谓的完全理性只是一种理论上的假设,在现实社会中难以寻觅。无论是市场主体还是监管机构都不具有完全理性。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美国经济学家赫伯特·西蒙,就对“理性经济人”提出了批判,指出人的理性是有限的,并提出用有限理性取代经济理性(完全理性)。③随着研究的深入,人们发现,现代金融理论假定投资者具有完全理性的理论模型与投资者在证券市场上的实际投资决策行为并不相符。除非特别情况,理性预期在现实世界中非常脆弱,甚至不堪一击,极容易被瓦解。[23]其次,以尊重主体自由为原则的制度设计摆脱了传统社会中的人身依附性,实现了对人主体性的肯定,但法律对个人财产权利与契约自由权利近乎绝对的保护,却将人们置于一种相互算计与博弈的角逐之中。受这种自利性目的理性支配,在主体自由和金融创新的旗帜下,整个金融领域的市场参与者都将彼此作为牟利的手段和征服的对象,以实现个人利益的最大化,最终整个社会成为自然界的另一翻版,将物竞天择和优胜劣汰的自然生存法则变成了当下的社会现实。最后,以程序与规则为核心的形式理性虽然为国家政治、法律、政策的正当性与合法性提供了最有效的证明与支撑,但最终结果却是“自由丧失”。韦伯在指出现代法形式理性特点的同时,敏锐地感到,形式理性法律及其权威可能导致呆滞、刻板和僵化,导致实质非理性,甚至铸成现代的理性“铁笼”。[24]现代金融发展的实践表明,以保障主体自由为原则的自由金融体系,虽然促进了对个体权利的尊重和主体自由的保障,但消极的自由和自发的市场调节无法避免金融危机的发生与贫富差距的扩大,导致弱势群体实质自由的丧失与社会的动荡。而在以维护社会利益为宗旨的国家干预模式下,政府金融管制尽管在较大程度上实现了对市场的调控和社会不公的纠正,但随着政府权力的强化,个体的权利却成为国家日益侵蚀的对象,甚至成为集体专政的牺牲品。最终,不论是个体主义还是整体主义的进路,虽然都以最大限度地维护个体自由为目的,却以个人自由的丧失和国家权力的强化落幕,形成了所谓的现代性悖论。
五、余论
面对现代性理论形式合理性与实质不合理性的内在冲突对人生存价值和现代经济社会发展提出的挑战,西方学者纷纷提出了各自的见解与主张,其中以后现代主义者及德国哲学家哈贝马斯的论述影响最为深远。虽然后现代主义者对现代社会工具理性、主体理性、形式理性的批判非常深刻并切中要害,但其所主张的以差异性取代普遍性、以偶然性取代确定性、以他者取代主体性的“去中心化”立场并没有给社会提供重新认同的整合机制,反而可能使社会走向相对主义、虚无主义和无政府主义,有面临解体之虞。对此,哈贝马斯指出,现代社会的关键问题在于,如何在承认社会多元的基础上形成新的同一性。他认为,现代性理论的错误在于,将理性等同于目的理性或工具理性,但现代性并没有终结而是一项“未竟的事业”,只要沿着主体间性的进路出发,通过基于交往理性的主体间商谈和人际沟通,社会就可以在多元互动的基础上达成共识,形成新的同一性。[25]
总之,对于现代金融法而言,无论金融自由还是国家干预的立法模式,其错误都在于它们只看到了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的差异,却没有发现“私人自主和公共自主的同源性”。[26]解决现代金融法困境的出路在于,摒弃以往自上而下的立法程序,在充分开放、人人平等、真诚表达、自由沟通商谈原则的前提下,集中公共领域非正式意见和建议,通过行使交往自由进行政治参与,以议会的立法商谈实现社会成员的自我立法,才能产生出既具有合法律性又具有合法性的社会规则,达到民主与法治的互动以及社会成员的和睦相处与有序生活。
注释:
①其中,经济自由主义是一种主张最大限度地利用商品市场的机制和竞争的力量,由私人来协调一切社会经济活动,而只赋予国家承办市场机制和竞争力量不能有效发挥作用的极少量经济活动的经济思想与经济政策。而国家干预主义则是一种主张削弱私人经济活动范围,由国家干涉并参与社会经济活动,在一定程度上承担多种生产、交换、分配等经济职能的经济思想与经济政策。参见陈岱孙.西方经济学中经济自由主义和国家干预主义两思潮的消长[A]]//陈岱孙文集(下卷)[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9:803.
②所谓杠杆率,是指一个公司资产负债表上的总资产与权益资本的比值即净利润变化率与总收入变化率的比值。它是衡量公司负债风险的一个指标,从侧面反映公司的还款能力。金融杠杆的使用会放大投资的结果,无论最终结果是收益还是损失,都会以一个固定的比例增加。如果一个投资银行采用30倍的杠杆操作,若其自有资产为30亿,则该银行就可以30亿的资产抵押获得900亿的资金用于投资。假设投资赢利5%,那么该银行就会获利45亿,相对于其自有资产而言,就是150%的暴利。但如果投资亏损5%,那么该银行不仅要赔光其全部资产30亿,还欠15亿。
③西蒙认为,完全理性必须也只能在确定的情况下适用,但在风险及情况不完全确定的情况下,完全理性就不准确了。另外,完全理性为决策提出了三个很难实现的假设条件:一是备选方案为现成的;二是在确定与不确定的情况下,每个备选方案的后果都是很清楚的;三是理性人对所有可能结果的优劣是清楚的判断者。但现实中,这三个假设是不大可能实现的,因此人的理性是有限的。参见赫伯特·西蒙.现代决策理论的基石——有限理性说[M].杨砾,徐立译.北京: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89:45-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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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 the Evolution Logic of the Modern Financial System and Its Dilemma
ZHANGShu-qing
(TsinghuaUniversity,Beijing100084,China)
Through the analysis of the social background and evolutionary logic,the modern financial system,which based on the principle of liberty,equality,primary of rights,individual standard,has promoted the optimum distribution of financial resources and growth of social wealth.But meanwhile,the negative effects of the financial crisis and the conflicts of interest to modern society are also forcing people to reflect on the reasons for the dilemma of the modern financial system.Because of the excessive depending on subjectivity and purpose reason,the natural rules of survival of the fittest became the reality of financial markets,which deviated from the financial system goals of pursuing freedom and equality.And the result is the formation of modernity's paradox.
financial system;evolution logic;negative effects;modernity's paradox
F830.2
A
1007-8266(2011)07-0115-07
张书清(1973-),男,河北省平山县人,法学博士,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主要研究方向为金融法理论与政策。
陈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