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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依法行政 建设法治质监

2011-02-19李亚洲

中国质量与标准导报 2011年7期
关键词:队伍素质执法监督质监

李亚洲

近年来,“质量”一词可谓备受关注,作为主管产品质量、计量、标准化、认证认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等工作并行使行政执法职能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作为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政是其不可替代的生命线,这关系到依法治国方略在质监系统的贯彻,关系到质监事业发展的大局。随着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不断深入,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工作遇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面临着更重要的任务和更严峻的考验,这就要求质监依法行政工作需要不断地深化、加强和完善。

一、质量技术监督依法行政工作中产生的问题

(一)行政执法队伍素质参差不齐

行政行为在名义上虽然是行政机关或被授权组织的行为,它总是通过行政执法人员来具体实施和完成的,因此,作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权的直接行使者和法律规范的具体执行者,执法人员的素质直接影响着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工作的质量。有的执法人员执法办案的目的不正确,没有把职权同职责结合起来,同为人民群众服务、为企业进步服务、为社会经济发展服务紧密地结合起来,而是单纯地为执法而执法,为罚款而执法,背离了行政执法的初衷。

(二)行政执法主体众多、职权交叉

在政府部门之间表现为同一事项多个行政机关管辖。如产品质量监督,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之外,工商部门、农业部门、药监部门等都有行政执法权,导致政令不一,重复执法;另外,各部门受利益驱动,出现了“见权利当仁不让,见义务安全礼让”的局面,形成了所谓的“执法密集地带”和“执法空白地带”;在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内则表现为上下级行政执法机关之间执法任务一般粗,同一个违法行为,上至省级局,下至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基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都有行政处罚权,不是争相管辖,就是互相推诿。

(三)执法监督不作为

在行政处罚中最普遍的问题是实施行政处罚时对处罚依据不全面适用。如对未经许可擅自制造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应当取缔。可是,有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却忽略了这一点,在一定程度上放纵了违法行为。再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应当对假冒伪劣产品予以没收,对情节严重的,应吊销营业执照,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却经常只偏重于罚款,对没收的产品缺乏有效的处理,尤其对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更鲜有建议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及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近年来,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部门因不移交刑事案件而被检察院立案追究的职务犯罪也有发生,这就说明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部门因不能贯彻执行依法行政工作,而导致系统内部存在着行政不作为现象时有发生。

二、解决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问题的对策分析

(一)提高行政执法队伍素质

质量技术监督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质监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处于主动的地位,提高执法队伍素质是提高质监系统行政执法水平的关键。提高质监系统行政执法队伍素质,首先要通过培训、考试、经验交流等多种方式和途径,在熟练掌握质监法律法规基本知识的基础上,全面熟悉法学基本理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提高法律素养,强化依法行政意识,做到能正确认定案件违法事实,充分运用证据规则有的放矢地调查取证,准确适用法律法规,不断提高办案技巧和调查取证能力。质监执法与其他行政执法的区别就是以技术为支撑,质监执法人员除了应掌握法律基本知识外,还应认真学习掌握有关质量、食品、计量、标准、特种设备等专业知识。其次是要吸纳一批政治思想素质高、纪律性强、特别能吃苦、有无私奉献精神、真正具备法律知识的人员充实到执法队伍中,形成人尽其才、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三是要进一步完善责任追究制度、执法检查制度、案件回访制度等行政执法制度,严肃纪律,加强内部监督,虚心接受外部监督,提高办案实效,认真做好质监行政复议、诉讼等事宜,打造一支公正、文明、廉洁、高效的质监行政执法队伍。

(二)强化行政执法监督

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应首先从立法上完善,建立起一整套具有可操作性的行政执法监督法律体系。明确监督主体与被监督客体之间的责权界限,增强监督主体的独立性,同时也规定其不履行监督职责应承担的义务,并统一规范行政执法监督的内容、方式、程序等,使行政执法监督有法可依,加大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力度。

1.发挥外部监督作用

一是接受人大、政协的民主监督;二是加强司法机关的监督;三是加强社会舆论监督。

2.发挥内部监督的作用

一是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赋予并保障其监督机构——法制机构相对独立的行政执法监督职权。如一票否决权,将行政执法监督考核结果与公务员的年度考核结合起来,发生错案的,其负有过错责任的办案人员不得被评为该年度的先进个人,单位不得被评为先进集体。

二是应当改变突击检查、定期检查的监督方式,将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结合起来,使其制度化、经常化;事后的监督检查是对行政执法违法的惩治,而过程监督的预防作用也是十分有效的,因此,应当通过受理行政执法投诉案件等方式加强过程监督,“打防结合”,以加强内部监督的力度。

三是应当建立切实可行的行政执法责任制。不能上下一般粗,不能省局、地市局乃至对县局的考核都用一样的方案,要结合各级局的不同职权制定不同的实施细则,增强可操作性;按照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将权力与责任挂钩,使其相互制衡;建立激励机制,奖惩并重;加强对实施情况的检查,不仅使其写在纸上,说在嘴上,还要落实在执法活动中并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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