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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金融与小城镇建设的思考与建议

2011-02-19梁从友

中国合作经济 2011年6期
关键词:供销村镇小城镇

文/梁从友

供销合作社是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不仅要做大做强社有企业,更要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短缺且融资难,阻碍了农村发展和农产品流通,影响了农民增收,某种程度上延缓了小城镇建设。要解决农村金融与小城镇建设问题,必须发展农业生产、帮助农民致富,应重点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难问题。

探源

近年来,国家不断出台农村金融鼓励政策,但是,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仍然困难,究其原因:

大银行村镇网点少。基于成本效益考虑,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等国有银行的村镇网点稀少,目前没有增设迹象。

金融机构“嫌贫爱富”。“贷大、贷长、贷集中”的情况突出。同时,农业贷款均有严格的抵押担保要求,且审批复杂。

没有细分农村金融需求。虽然考虑了农村特点,但只是简单区分城乡差异并将其静态化,导致金融供给与农村经济结构与农民需求不吻合。

路径

要想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难的问题,要从思路和举措上开辟路径,突破创新。

创新农村金融主体。鼓励更多资本进入农村金融领域。

创新风险防范制度和机制。

增强金融机构向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放贷动力。

创新农村金融产品。应针对不同种类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分类设计多元化金融产品。在金融产品上,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与龙头企业合作,支持龙头企业参与集镇市场建设,以市场兴村镇,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促进小城镇建设。

建议

调整改变村镇银行的最大股东限制。

现行政策规定:村镇银行“最大股东或唯一股东必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由于农村金融服务收益远低于其他收益,银行业金融机构没有动力和积极性发展村镇银行。放开最大股东限制,可推进村镇银行快速发展。

允许成立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主要服务对象的跨区域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现行政策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在省、直辖市内不能跨区域经营,这对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服务对象的小额贷款公司显然不适应。

允许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和省级供销合作社从事农村金融服务。供销合作社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长期良好的合作关系,由省、直辖市级供销合作社牵头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小贷公司、担保公司,作为大股东或二股东参与组建村镇银行,能充分发挥为农服务、助农增收的作用,有力促进小城镇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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