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村建设中农村合作金融的新思考
2011-02-19帕尔哈提赛帕尔
文/帕尔哈提·赛帕尔
如何借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主题加快推进自身改革目标的实现,进而在农村建立起稳定增长的信贷资金供应机制,实现支农任务和自身发展的双重目标,这是在新形势下所应具有的新思考。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历经50多年的发展,始终秉持根植农村、服务“三农”的理念,尤其近年来在人民银行、监管机构的推动和支持下,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以改革为动力,进一步明确市场定位、拓宽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目前已经成为信贷支农的主渠道,对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农民增收等方面发挥出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向现代金融企业过渡和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巨大空间,如何在这个时代主题下加快推进自身改革目标的实现,进而在农村建立起稳定增长的信贷资金供应机制, 这是在新形势下所应具有的新思考。
创新机制领域宽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转变经营思路、更新经营理念、创新金融服务,充分发挥点多面广、熟悉农户的优势, 改变“坐门等客”、“春放秋收冬不贷”的落后服务方式,广泛开展优质服务,推行服务承诺制和贷款公开制,向农户开展金融投资、技术咨询等多样化、综合化服务。
积极开拓农村消费市场。大力开办诸如住房、汽车、助学等消费性贷款业务,进一步加大对优质成长型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开发针对中小企业的可持续金融服务方式,尽快建立和完善包括利率的风险定价机制、独立核算机制、高效的贷款审批机制、激励约束机制、专业化的人员培训机制和违约信息通报机制在内的“六项机制”,同时将农户小额信贷机构逐步延伸至农村私营、民营小企业的信贷领域;按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则,对具有资源、产业优势的农产品产业带、主导产业生产基地、农产品专业市场建设适当增加资金投入,提高对农业重点龙头企业的综合服务水平,对大中型客户可通过银团贷款或社团贷款给予支持。
要通过创新来满足农村各类市场主体的金融需求,可积极开发适合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特点的差异性、多样化的系列金融产品,将商业银行在城市地区开发、开办的新产品尽快推广到农村;广泛开展各类代收付业务,代办农业地区的财政、税务、保险、电信等企事业单位的各项税费、补贴资金的缴纳和拨付业务;充分借助网络优势加大与政策性银行的业务合作, 代理其发放扶贫和农村中小企业贷款业务;在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资源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助学贷款和扶贫贷款的风险防范与补偿机制,稳步开展建立担保基金推进小额贷款到户的试点工作。
服务 “三农”才能实现自身发展
首先要明确,只有坚持服务“三农”的市场定位,才能实现农村合作机构自身的持续发展,农村合作金融要把支持“三农”作为第一要务来做文章、出思路,顺应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导向和农村经济的发展要求,这也是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义不容辞的责任。
从自身状况看,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主要由广大农民入股组成,市场服务区域主要集中在农村,资金主要来源于农村各类经济主体和广大农民,服务对象以农户和农村经济组织为主,员工最熟悉的服务领域是“三农”,这些特有的人缘、地缘优势,使其在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上具有得天独厚的条件,而且受区域经营特点所限,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资本、规模、成本、技术、人才、信息等各方面均受到严重制约,难以和大中型金融机构争夺大中型客户。这决定其无论所有制形式怎么变,业务怎么发展,都必须根植农村,贴近农民,“亲农则兴,疏农则衰”这是一个用几十年艰辛历程验证了的发展规律,面对农业融资这个大市场,只要理顺制度和机制,发扬创新精神,必将大有作为。
支农服务和自身发展的双重目标依赖于三个原则:一是坚持改革。在充分肯定前一阶段改革试点取得阶段性成果的基础上,要清醒认识到,改革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长期困扰农村合作金融发展的风险、体制、机制和队伍建设等深层次矛盾,因此当务之急是深化农信社改革,推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产权改革,规范股金管理,改善股权结构,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内控制度建设,转换经营机制,加大信息披露,强化社会监督和制约,逐步培育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自身可持续发展和防范风险的能力,用5至10年时间分期分批逐步过渡到符合现代金融企业要求的有特色的社区性农村银行机构;二是坚持商业化支农方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不论采取何种产权形式,投资人的目的只会是“将本求利”,要使自己能在农村建立起稳定增长的信贷资金供应机制,必然始终不渝地坚持市场化、商业化取向,若被迫牺牲商业利益去实现社会责任,无异于“杀鸡取卵”,最终损害的是公共利益,不可能持续发展;三要坚持区别发展原则。不同地区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结合实际,采取不同的发展战略。
引导增强支农意识
首先要发挥窗口指导作用,引导银行金融机构加大对“三农”的支持力度。督促辖内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明确市场定位,深入了解农民的贷款需求,准确把握现阶段农村生产和消费市场的规律,按优先“三农”的原则,有效配置信贷资产。此外,准确分析并把握宏观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趋势,树立全局观念和风险意识,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要求主动从低效、劣势的信贷领域中退出。其次,通过加强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涉农业务的监管来督促其强化内控管理,建立贷款流程公开制度,加大信息披露力度,提高社会监督的程度。同时,进一步规范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经验行为,严禁在贷款过程中出现指定购买单位、扣收股金、以物抵贷、以存定贷等“坑农”、“害农”行为。在市场竞争不充分、市场发育不完全的地区,要加大贷款利率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管,防止过分增加农民负担。同时,要按照“管法人、管风险、管内控、提高透明度”的监管理念,落实“准确分类——提足拨备——做实利润——资本充足率达标”的持续监管思路,加强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投向和风险状况跟踪、监测、分析和预警,及时防范和化解其经营风险。
要进一步明确和规范省级联社的职能定位,理顺管理关系;督促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经营机制转换;鼓励金融创新,帮助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扩展现代化金融功能;创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跨省或省内地区间资金调剂机制,探索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资金回流农村的有效方式;研究建立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支持“三农”的风险补偿机制和政策支撑体系,维护与完善农村信用环境。
同时,要加快构建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需要的农村金融体系。着力推进农村金融改革,加快构建功能完善、分工合理、产权明晰、监管有力的农村金融体系及农村合作金融,解决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单兵突进”、“一农难支三农”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