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对重数量轻质量喊“停”
2011-02-19本刊编辑部
文/本刊编辑部
如果说在2007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前,专业合作社对大部分农民朋友来说还是一个陌生事物的话,短短四年时间,专业合作社已经如雨后春笋般在大江南北的山里乡间生根发芽。据统计,截至2010年底,全国专业合作社超过35万家,较2009年底增长超过40%,平均每月新增1万家;实有入社农户约2800万左右,约占全国农户总数的10%。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数量迅速增长的原因不外乎有四个:一是一些生产经营状况良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示范带动作用激发了更多农民朋友组建和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积极性;二是相对于其他形式的经济组织,成立专业合作社的条件和要求非常宽松,农民朋友在选择组织方式时首选农民专业合作社;三是各级政府及涉农部门都出台了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补贴和奖励政策,这增加了农户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积极性;四是一些地方政府部门逐级制定了合作社发展数量目标和要求,明确了奖励政策,并列入年终目标考评内容。
在以上原因的共同作用下,一方面,农民加快了对专业合作社的认知和了解,合作理念深入人心;另一方面,一味追求合作社数量增长导致不少地方存在重发展轻规范、重数量轻质量的倾向,甚至出现空壳合作社。
数量和质量何者优先,反映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两种不同取向。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可以有不同的路径选择。在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迅速扩张的背景下,必须注重数量规模和质量水平的统一。否则,合作社不规范发展暴露出来的各种弊端将使农民朋友对合作社产生质疑,对合作社发展失去信心。全面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有效发挥其组织功能,已是当务之急,应该引起各级政府的足够重视。
有业内人士指出,在法律实施初期,强调发展优先、在发展中规范,这符合起步阶段农民专业合作社从无到有、发展不足的实际。而经过几年的快速发展后,面对数量相对庞大、但质量良莠不齐的状况,就要坚持规范优先、以规范促发展。只有这样,才能准确体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立法意图,体现农民主体地位,进一步保护和激发农民创办或参与合作社的积极性;才能有效引导资源的优化配置,加快生产要素聚集和规模经营,促进农业的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和品牌化经营,做大做强具有地域特色的优势产业和特色产品;才能持续推进农业经营方式转变,加快农业产业化经营,形成产业经营模式,构建适应现代农业要求的体制机制支撑;才能更好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自我组织、自我教育的功能,促进农民民主意识、市场意识和合作精神的养成,并对构建农村市民社会、推进民主政治、改善乡村治理产生借鉴意义,从而为合作社的规范发展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在现代农业建设进程中,农民专业合作社被赋予了重要角色。能否不负重望、有所担当,主要取决于合作社发展的规范化水平,取决于合作社自身的竞争优势。在当前合作社发展数量迅猛增长,但质量不一的现实情况下,各级政府的有效作为尤其重要。只有政府的外部推力和合作社的内生动力有机契合,规范化建设才能取得实效,合作社才能步入依法规范发展的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