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社区法庭法官角色辨析
2011-02-19田力男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北京100088
田力男 (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 北京 100088) ■文
美国社区法庭法官角色辨析
Analysis of the Judges'Role in Community Trib unals in the United States
田力男 (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 北京 100088) ■文
一、社区法庭概述
社区法庭是主要以社区邻里为关注焦点的法庭。它具有“问题解决型法庭”的特质,即开创性地将司法系统的权力恰当地用于解决当地的棘手问题。在实践运作中,其表现的形式可能不一而同,但创造性的合作关系和当地社区的问题解决被视为其永恒的主题。与法院相关的官方及非官方组织机构、甚至个人均被新兴的社区法庭纳入合作伙伴关系的创新范畴。具体而言,社区法庭从公权力系统内部及外部双重视角发掘与各方可以形成的良性互动的新型合作关系。内部包括人们熟知的警察部门、检察部门;外部关系主要以当地社区为根基,包括当地居民、商户、教堂人员、学校人员等社区利益相关者。在对社区问题的解决层面“他们尝试新鲜又激进的方式去处理公共安全问题,而不是在犯罪发生之后仅仅对其作出回应”①http://www.courtinnovation.org/index.cfm?fuseaction=page.viewPage&pageID=570&documentTopicID=17,2011年1月25日访问。。美国第一家社区法庭在纽约州法院系统和时代广场商业社区的支持下,在法庭创新中心的策划下,于1993年在纽约市最繁华的中心地带曼哈顿区建立,名曰市中心社区法庭。其后,数十家社区法庭在全美其他州逐渐形成。据悉,全美目前已经建立的社区法庭共计37家,遍布14个州②美国社区法院具体分布情况简目,参见http://www.courtinnovation.org/index.cfm?fuseaction=Document.viewDocument&documentID=669&documentTopicID=17&documentTypeID=10,2011年1月25日访问。。继美国创建了社区法庭这一新兴司法模式之后,国际上也有一定效仿者。如英国政府已经建立了12家类似纽约模式的社区法庭,南非也早已有17个社区法庭的项目在操作之中,社区司法的项目最近还在澳大利亚和加拿大开设③参 见http://www.courtinnovation.org/index.cfm?fuseaction=page.viewPage&pageID=570&documentTopicID=17; 国际社区法院具体分布情况简目,参见 http://www.courtinnovation.org/index.cfm?fuseaction=Document.viewDocument&documentID=669&documentTopicID=17&documentTypeID=10。2011年1月25日访问。。
二、新一代社区法庭及法官角色:尤以“红河湾”为例
(一)复合型机构。红河湾社区司法中心是美国第一家具有多重司法管辖权的社区法院/法庭。它创办于2000年6月,坐落于纽约市中以低收入、高犯罪率、黑人聚居而“闻名”的布鲁克林区的中心。具体选址在翻新过的天主教学校。红河湾社区法庭试图解决困扰当地社区的一系列顽疾,包括又不仅限于犯罪问题,还有毒品问题、家庭暴力、房屋租赁纠纷。从以上处理的问题类型可以窥知法院整体上属于复合型机构。正常情况下,因为不同属性的诉讼案件应该在不同类型的常规法庭上进行处置,如民事、刑事、家事法庭等。这样看来,如果说初期的社区法庭是对毒品法庭的继承与发展,以红河湾社区司法中心为代表的新一代社区法庭是对之前问题解决型法庭的又一次扩展与整合。概而言之,其旨在“提供一个协调性的而不是零散的对人们 (当地居民)问题的解决方式”④http://www.courtinnovation.org/index.cfm?fuseaction=Page.ViewPage&PageID=572&currentTopTier2=true,2011年1 月25日访问。。
(二)法官角色:“介入型”强职权者。虽然红河湾社区法庭内部也存在不同部门的组织职能上的协调分工,但是负责这些问题解决的总指挥为一个独立的法官。该法官拥有与复合型社区法庭相匹配的广泛职权,总体上分为事后性和事前性的介入。事后的权力一般包括一系列惩罚性、治疗性、矫正性与服务性的处置选择。这些处理权限通过具体的项目表现,如社区赔偿项目、毒品处置 (戒毒治疗)、即席教育、普通水平教育课堂以及精神健康咨询。法官将至始至终严格监控,确保被告人个人责任的落实,甚至要督促家庭持有个体有责性的观念。法官职权的扩张性自然也不限于事后的惩罚与救济,还包括事前的预防措施。这就使得红河湾社区法庭的工作范围触及到了法庭之外,具体尝试过的项目内容有社区居民参与的 (庭前)调停/调解、吸收当地居民参加社区志愿服务活动以助于社区问题的根治、还有当地的少年在法官及有关人士辅助下参与少年法庭的工作、处理同辈人的问题等等。这些有助于对参与居民本身法治意识的提高、对犯罪一般预防效果的强化。更重要的是,社区法庭法官一般通过调动当地社区居民行动起来的积极手段,达到对犯罪标本兼治的目的。尤为值得关注的是法官力争要彻底解决诱发犯罪、隐藏在犯罪背后的当地深层次社会问题。
(三)解决的一类典型问题及法官具体角色。社区法庭管辖范围、法官角色及职权较毒品法庭而言都有所扩展,有如“毒品法庭二代”、“毒品法庭复合体”或“扩张化”。尽管红河湾社区法庭管辖案件类型较为多元,但刑事案件仍是所解决问题的核心范围。它除了可能包括涉毒案件外,主要解决烦扰当地的“生活质量犯罪”。这类犯罪大多属于违警性质的案件,也有少部分是轻微的轻罪⑤美国大多数州将犯罪分为重罪 (Felony)、轻罪 (Misdemeanor)和违警罪 (Violation或Infraction)。一般可被判处1年以上监禁刑的为重罪;1年以下的为轻罪;其余的多为违警罪。。纽约产生应对这类问题的法庭及法官有一定的社会背景和理论渊源。法官角色中的职权也随之改变。
1、社会政策、理论学说与司法现实。在美国如纽约这样的大城市,公共秩序混乱及市民不安全感开始在20世纪七十年代出现,而且恶化至九十年代。在纽约,经济重建和中产阶级工作衰退导致巨大的城市改变,其在不同方式上影响了一定的群体和社区⑥V itale,A.City of disorder:How the quality-of-life campaign transformed New York City politics,N.Y.U.Press,2008,144-183.。同时“增长的贫穷、毒瘾、暴力还有中产阶级白种人逃避导致城市商业区衰败和在某些居住的城市街区中的衰落……结果是更多的不安全街道和公共失序”⑦V ictoria Malkin,Problem-Solving in Community Courts:Who Decides the Problem?In Paul Higgins& Mitchell B.Mackinem(Ed.),Problem -solving courts:justice for the twenty-first century?ABC-CLIO,LLC,2009,146.。潜在的影响公共安全的不安定因素,在纽约表现形式大多为“生活质量犯罪”,如非法贩卖、行乞、偷乘、逗留于取款机和公共大厅、涂鸦、卖淫等。红河湾社区尤因穷困的黑人聚居而低等犯罪多发。1994年市政当局将这类问题作为“执法的一类对象和 (使用)战略性政策⑧E rzen,T.Turnstile jumpers and broken windows policing,Disorder in N.Y.C,In A.McArdle and T.Erzen(Eds.),Zero tolerance:Quality-of-life and the new police brutality in N.Y.C,N.Y.U.Press,2001,20.”对待。可见,当时警察执法以维护城市安稳、消除隐患的政策为主。
另外,重要的理论背景是“打破的窗”学说。作为一种主张对犯罪进行控制的理论,该说将较轻微的犯罪比喻为打碎玻璃窗。如果窗子被打破后无人过问,不管是原来破坏窗子的人或是路人都会有继续随意破坏、甚至“破窗而入”,进入室内为非作歹的倾向。“破窗理论认为通过发出犯罪可以被容忍的信息允许城市失序的迹象继续增长会产生严重的犯罪。在此叙述中,公共失序再不仅是扰乱或关涉到当地居民,而是更严重犯罪的前兆和原因。⑨V ictoria Malkin,Problem-Solving in Community Courts:Who Decides the Problem?In Paul Higgins& Mitchell B.Mackinem(Ed.),Problem -solving courts:justice for the twenty-first century?ABC-CLIO,LLC,2009,146.”所以,对大城市一些社区中频发的“生活质量犯罪”应该严密控制,预防其恶化为更重之罪。
常规司法虽然曾处理过此类犯罪,但结果却事与愿违。“中心法院系统已经基本上忽略了这些犯罪,对答辩有罪者(约75%在聆讯阶段的被告)判处其已经服役的时间,即被监禁等待聆讯的时间。被判有罪者和被撤销案件者没有真正的区别。这导致警察对这类案件关注度呈螺旋式下降”⑩E ric Lane,Due Process and Problem -Solving Courts,Fordham Urb.L.J.Mar,2003,971.。常规司法应对这类问题运转不灵,“生活质量犯罪”仍潜藏于社区中没有被解决。
问题解决型法庭从毒品法庭的兴起到第一家社区法庭的创建都预示着法庭创新项目的蓬勃向前。既然对传统法官角色已有突破的先例,于是社区法庭作为一个新的搭档出现于警力重建公共秩序和扭转当地社区危局的事业中⑪V ictoria Malkin,Problem-Solving in Community Courts:Who Decides the Problem?In Paul Higgins& Mitchell B.Mackinem(Ed.),Problemsolving courts:justice for the twenty-first century?ABC-CLIO,LLC,2009,147.。红河湾社区法庭及法官主要解决当地存在的影响社区秩序的“生活质量犯罪”问题。其中法官的角色不可避免地被扩大到“瞻前顾后”——处理眼前之罪,关注其产生的原因并杜绝其后续发展。
2、运作中法官具体角色。以职权为视角:
(1)社区交流组织与倾听者。社区咨询委员会是社区法庭中法官了解社区信息的重要途径。法官为组织召集者。一定周期内与会的人员包括社区代表、警力代表、法庭项目组代表、社会工作者等人。通常会议分别由各方发言,交换对社区近期问题、应对方式、先前项目进展效果等问题的意见。法官虽然主持整个进程,但似乎更多在聆听代表不同利益的社区居民反映情况以及警察近期巡逻时发现的影响秩序的新问题。有时社区代表还会提议采取何种形式惩罚方式对付泛滥中的某类生活质量犯罪。法官并不即刻表态,侧重了解先前被处置被告在社区中的项目实施情况和新兴犯罪动态。当然,法官并不完全单听社区一方、还有执法者代表和项目执行者的汇报。
法官在掌握社区实情后,还与法庭工作人员、诸如项目组专家、社区服务协调者、心理辅导者等人在内部会议上交流。这些人士从各领域专业角度向法官建议应当采取的项目具体方案。
法官在法庭外也会应邀参与社区会议。红河湾社区居民心中“在很多方面,法官的出席与行动象征着社区法庭本身、它的有效性、目标。在多种形式的社区会议中,公共住房内的租户联盟会议、警察辖区会议等,居民们都请求法官参加并想当然认为法官与法庭其他人员相比,拥有最大的影响力……居民们将法官理解成在他们之中可能扭转他们感觉不公正情形的行动者”⑫V ictoria Malkin,Problem-Solving in Community Courts:Who Decides the Problem?In Paul Higgins& Mitchell B.Mackinem(Ed.),Problemsolving courts:justice for the twenty-first century?ABC-CLIO,LLC,2009,152.。社区法庭虽然着眼于整体利益和集体发展,但却通过法官个人最终决定被告个人对社区负责的方式实现。
(2)多样性刑罚创设适用者。在一些倡导建立社区法庭者眼中,(通过法官主持的)法庭甚至肩负着“城市复兴和社会改变⑬Victoria Malkin,Problem-Solving in Community Courts:Who Decides the Problem?In Paul Higgins& Mitchell B.Mackinem(Ed.),Problemsolving courts:justice for the twenty-first century?ABC-CLIO,LLC,2009,147.”的部分使命。这种新思路赋予法官更多的处置被告方式,包括“社区服务惩罚、毒品治疗项目、甚至创新多样性的职业培训和教育项目,只要这些被认为是有意义的制裁、能解决个人潜在的问题和当地生活质量⑭Bureau of Justice Assistance,Overcoming obstacles to community courts:A summary ofworkshop proceedings.Community Justice Series.DC:U.S.Department of Justice,1998,2.”红河湾社区法庭法官经常处理的刑事案件主要是轻罪和“生活质量”违警案,诸如非法侵入、涉毒、袭击、违反公序、家暴等。法官对此适用的刑罚有进入治疗/矫正组预备状态、转派至戒毒或长期治疗项目、愤怒管控课程班、健康教育、社区服务、替代性调解进程、驾驶学校、职业项目等。其中社区服务存在多种样式,从清理街道和公园到粉刷涂鸦和除雪⑮V ictoria Malkin,Problem-Solving in Community Courts:Who Decides the Problem?In Paul Higgins& Mitchell B.Mackinem(Ed.),Problem -solving courts:justice for the twenty-first century?ABC-CLIO,LLC,2009,148.。法官既令被告人服务社区时接受惩罚、承担责任,又让社区受到实利。同时还解决社区缺少公益服务和公共设施维护问题,提高生活环境质量。另外,对被告人身心健康、职业发展等个体利益也有关照。与其说法官创新了惩罚方式,不如说法官享有更多改造被告甚至变革社区面貌的权力与手段。
三、对法官角色批评与改进意见
(一)司法中立性。在司法部和法庭创新中心主办的讨论会上,Lederman法官描述了他所经历的批评“你同时需要很多勇气,因为你将会受到来自同事的极大批评。‘你还准备保持中立吗?你是否知道的过多以至于你无法再保持中立了?’我无法告诉你我听到过此类话语有多少次了,这些致使我想到我最喜欢引用的一句话‘法官是唯一崇尚无知的职业’”⑯C olloquium(美国司法部和法院革新中心主办的学术研讨会)What is a Traditional Judge Anyway?Problem Solving in the State Courts,84 Judicature 80(2000),转自 Eric Lane,Due Process and Problem -Solving Courts,Fordham Urb.L.J.Mar,2003,974.。但学者并不全然赞同这种观点,“没人真正盼望或想要律师在成为法官之后将自身放逐到司法修道院”,并且该论者还认为即使描述它为过于中立化,以最狭义的正当程序观念看来也过于狭窄。(问题法庭,尤其是社区法庭)法官中立问题最惹人关注的是“主持的法官是否能中立地审查被告的认罪答辩或者在定罪后监控的听审中能否保持中立。换而言之,法官不要参与到被告被确定有罪的过程中。⑰Eric Lane,Due Process and Problem -Solving Courts,Fordham Urb.L.J.Mar,2003,974.”由于社区法庭的特殊运作模式,被告如果愿意进入该法庭,之前一般需要接受控方答辩交易,至少要作出有罪答辩。而且还要准备接受社区法庭下创新性的刑罚。法理上分析,原则上在没进入审判前这些都应该由检察官向被告提供,法官不能介入。这就是所谓的庭前法官中立性。否则法官无法客观、中立地审查被告的答辩。在被告项目运行中,有的需要定期到庭面见法官。在监控阶段法官保持中立是个很难完成的任务。因为此时已经不存在控辩双方的对抗式基础。鉴于毒品法庭实际成效和解决问题的重要性,可以突破法官监控中的中立性。但前提是为项目运作成功,即从被告利益出发进行善意、良性的监督。如果社区法庭主要以毒品处置问题为主,则可依此运作。但社区法庭面对社区中发生的低水平犯罪,即生活质量犯罪不宜采取量刑后长期的、失去中立性的法官介入和监督。建议在处理这类违警性质的轻微犯罪项目中,法官不要追踪监控,以避免丧失中立性。
(二)司法独立性。法官在传统观念上应该独立于公权力机关和私权利主体的个人,在立法、行政机关与公民个人之间处于不受干扰、捍卫宪法、法律的地位。传统对法官的观念即要求其独立履行司法职能,“既没有强力、也没有意愿,但只有裁判”⑱THE FEDERALIST No.78(Alexander Hamilton).。问题法院的创新尝试之一社区法庭,旨在解决社区问题。其宗旨已经超越了传统法官的职能范畴。但与社区以及警局执法代表关系的处理中法官是否仍应保持独立地位呢?其实质在于如何在他们参与讨论的问题上保持法官独立性。因为“我们着力认同将法官从司法外活动完全分离既不可能、也不明智,他不应该从他生活的社会中被孤立化”⑲I n re Bonin,378 N.E.2d 669,683(Mass.1978),转自 Eric Lane,Due Process and Problem -Solving Courts,Fordham Urb.L.J.Mar,2003,976.,何况在以社区为基础的法庭创新项目中。但在社区咨询委员会周期性例会上,法官召集代表参与讨论,这种活动中法官独立性的边界如何划定呢?“这条界限不应被划定成消除所有的可被感知的邪恶和诱惑。而是这种轮廓应该给予法院成员各种合理的自由度,仅禁止那些他们对法庭……不偏不倚的显现做出可度量的损害的行为活动”⑳Jeffrey M.Shaman etal.,Judicial Conductand Ethics,315(3d ed.2000),转自Eric Lane,Due Process and Problem -Solving Courts,Fordham Urb.L.J.Mar,2003,976.。判断法官独立性的基本标准也可由此推断,即社区和执法者的参与活动不能被衡量出破坏了法官独立性的表象。照此在社区咨询委员会上,社区代表或是执法者都不能对法官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发表意见、建议,诸如对不同类别的生活质量犯罪如何处罚的问题必须交由法官在法庭上独立作出决定。否则,即使他们只是在会上谈论自己的想法而无意影响法官决策,结果也真的没有影响,但人们会怀疑这些谈话内容在量刑选择、新惩罚方式的适用上都将给法官留下印象,有损法官独立性在程序上的表现。同理,在法庭项目组内部会议上,其他成员也不能可测度性地对法官独立造成破坏。最后,法庭外社区各方的集会,法官应避免参加。尤其是没有进入司法程序的事件不应该交由法官最终解决。否则,法官不仅丧失独立性,还有对自我本职迷失的风险。
社区法庭与诸如毒品法庭为代表的其他问题解决型法庭不同,它的法官角色与职权走得更远,进一步偏离了本原与传统。虽然它的规模有限,但因各个社区差别较大,它所要解决的具体问题更难统一。这给学者评判、社会机构的评估增加了难度。不像毒品法庭般有大量实证数据支持其经验推广,社区法庭即使在一个社区运作成功也不能简单地说它适合另一个社区。显然,社区本身及各地的治安难题之间千差万别。目前,社区法庭的发展还处于不甚明朗阶段。力挺的声音也远不如对毒品法庭那样强烈。而且毒品法庭在国际上影响力更大,加拿大、澳大利亚、英国、中国香港、澳门地区等都有类似制度。总之,社区法庭中的法官角色危险之处在于其打破了中立性和独立性的本质。这种法官主导社区法庭解决社区问题的模式在被改进为更加符合司法运行规律之前应该对其规模扩大化问题保持谨慎态度。
(责任编辑 赵海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