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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务战术的本质、知识生成与运用

2011-02-19荆长岭

政法学刊 2011年4期
关键词:战法范畴客体

荆长岭

(广东警官学院 战术部,广东 广州 510232)

马克思指出:“理论一经掌握群众,也会变成物质力量。理论只要说服人,就能掌握群众;而理论只要彻底,就能说服人。所谓彻底,就是抓住事物的根本。”[1]9这段话有相互关联的两重内涵:一是任何真正的理论都是“思想中的时代”和“时代精神的精华”,也即都必须“抓住事物的根本”—— “思想体现现实”;二是只有“抓住事物的根本”的理论,才能“说服人”、 “掌握群众”,变成“物质力量”—— “现实趋向思想”。马克思主义认识与实践在根本上就是“思想体现现实”与“现实趋向思想”的统一。

警务战术理论要达到“思想中的时代”和“时代精神的精华”,就必须抓住根本。而抓住根本首先应搞清警务战术的根本是什么,即警务战术在本质上是什么?搞清了这个问题,才能准确把握警务战术的现实特性和研究范式,才能使“警务战术思想体现现实”,在理论上达到彻底,进而才能使“警务战术现实趋向思想”,在实践中变成“物质力量”。

警务战术理论达到彻底的使命非一人之力,也非一时之功。本文就此做一尝试,以抛砖引玉,引发探讨,不妥甚至遑论之初,请不惜赐教。

一、警务战术的本质

(一)战术的历史与逻辑演变

百度词典对战术 (tactic)的基本解释是:“战时运用军队达到战略目标的手段;作战具体部署和克敌制胜的谋略。详细解释:一是指作战的策略、方法;二是比喻在斗争和工作中使用的方法。”[2]前者具有本原性意义,后者是引申和比喻意义。

“战术作为对抗和斗争的行动方式和方法,最初起源于人类为了生存而与自然之物作斗争的活动之中,特别是在人类以狩猎为生的时期,在与野兽的对抗之中,人类为了捕获那些赖以维持生存的动物并躲避那些凶猛野兽的攻击,运用自己高于其他动物的智慧,创造出了具有特殊意义和作用的行动方式和方法,不管是个人行为,还是集体配合行动,都是由个体经验总结逐步发展为群体斗争的模式,并以生活教育的形式一代一代地传下来,这些特定的行动方式和方法便成为今日战术的雏形。战争的产生使得人们把原先用于人与兽之间进行对抗的行动方式和方法运用到了人与人的对抗之中,这样便产生了军事意义上的战术行动。”[3]

军事术语中的战术,“战”指战事,广义包括战争、战役、战斗,狭义仅指战斗; “术”指方法、手段、技术、智术、艺术等。“所谓战术,在军事学上是指战时运用军队达到战略目标的手段、作战具体部署和克敌制胜的谋略。”[4]长期以来,人们把“战术”引入军事之外的许多领域, “战术”一词也就有各种理解和说法,且每一种理解和说法都有自身的逻辑,但其共同点是均把“战术”适用于“博弈”之事。 “博弈”的形式有对抗、竞争、斗争、争夺等。由于世间的许多事蕴涵着“博弈”,“战术”也就有了普遍意义。可见,“战术”在狭义上使用于战事,在广义上使用于“博弈”之事。

在泛博弈前提下,人们对“战术”的常见理解有四个层面:一是与战略对应的“战术”。“战略是指导战争全局的计划和策略。‘战略’一词被引申至政治和经济领域,其涵义演变为泛指统领性的、全局性的、左右胜败的谋略、方案和对策。”[5]与之相对,战术则是指达到战略目标的手段,是具体部署的谋略、方案和对策。

二是行动方法论上的“战术”。在泛博弈中使用“战术”一词,还应严格区分“战术”与“战法”。“战法,是指军队进行作战的各种方法。它是战略战术在作战中的实际运用,是作战思想的具体化。”[6]当今社会,战法也存在于各种博弈的战略、战术之中。扩而广之,战法乃博弈之法,也分为战略之法和战术之法。

三是谋略方法论上的“战术”。比较来看,行动方法是行动的外在表现形式和程式,谋略方法则是内在的、思想形态的方法。谋略与行动是支持与被支持的关系。行动有战略行动和战术行动之分,谋略也就有战略与术略之分。战略是统领性的、全局性的、左右胜败的谋略。术略则是在战略的统御之下,为取得局部性胜利的谋略。战略在上,术略在下。“兵书上说得好:战略与战术乃二个全异之行动。战术是关于战斗诸种行动之指导法,战略乃连系配合各种战斗之谓。战略为作战之根源,即创意定计;战术乃实行战略所要求之手段。”[7]

四是具体行动上的“战术”。在具体的博弈中,博弈行动之前必需思想,思想应有谋略,谋略形成行动计划、方案或对策,简约为决策方案。可见,行动计划、方案或对策是思想与行动的桥梁、是博弈主体根据具体的博弈情势所形成的具体的、现实的计划、方案或对策。计划、方案或对策有战略、战术之分。战略是统御全局的、指导性的行动计划、方案或对策。而战术则是局部的、直接的、细节化的行动计划、方案或对策。这一观点可从有关的战术论述得到佐证。克劳塞维茨将战术定义为“战斗中使用军队的学问”。美军认为“战术”是“科学和艺术”,“战术科学”指的是“能够衡量和整理的作战能力、技术与程序。[8]”战术从一定意义上说就是在战斗中使用兵力兵器和变换战法的学问。技术决定战术,而技术对战术的决定作用是通过战斗力体现出来的。[9]

综上所述,广泛意义的战术是指在博弈状态中,由战略统御的、直接左右局部成败,集科学性、技术性、谋略性、艺术性于一身的方法。这里的科学性、技术性是指战术所包涵的客观的、可靠的科学知识和与人理、事理、物理规律相关联的物质技术和社会技术。而谋略性、艺术性则是指在战术策划过程中,综合运用科学知识和技术的主观智慧特色。谋略性、艺术性与个人的知识、胆识、经历、经验等相关联,因人而异。

(二)何种警务存在战术

在汉语中,警务一词,警是指警察、警员、警方、警察机关;务是指事务、任务或者工作。警务即警察的事务、任务、勤务,简约为警察的工作或行为。在英文中,警务为Policing,一般是指警察行为。Police既是名词,也是动词,在作动词时意为警察行为,如警察控制、维护等。Police加ing为动名词,指全部警察行为的总和。我国台湾地区常译为警政,大陆常译为警务,意为警察工作。英国警学专家约翰·安德逊在《警务自由》一书说:“狭义警务即指警察队伍所干的事情……”这句话可定义为“狭义警务概念即警察队伍 (机关)的工作与行为。”[9]150

警务理论分析和警务实证研究均可得出:警务分为实战警务与非实战警务两大类。实战警务是指对抗状态的警务。所谓对抗是指力的对抗,力包括人力、自然力、物力以及与人力相关的意志力、智力。但实战警务常见于警方与特定人力的对抗。就对抗形式、形态来说,对抗有暴力与智力、硬性与软性、有形与无形、隐性与公开、潜在与显现、对象确定与不确定等多种形式和形态。在与特定人力的对抗中,警方与特定人都在自觉或不自觉地运用智谋、计谋、策略、方法、艺术等,都在制造和借助“势”,即软硬实力的变化、对比与消长克制对方;都在利用“场”,即时间、地点、地形、地物、地貌等地利与对方斗志、斗勇、斗力、斗术。

揭示将警务战术本质最简单明了的做法是给警务战术下一个本质定义。目前,警务战术的概念在警界已成为共识和流行之势,但究竟如何界定警务战术的本质内涵,却意见不一。根据战术自身所固有的前提——博弈,可以得出结论:只有在实战警务中才会存在战术,非实战警务不存在博弈论上的战术。依据前述对战术的四重意义的阐释,本文为警务战术做出如下定义:警务战术是指由警务战略统御的、直接左右局部实战警务行动成败,集科学性、谋略性、技术性、艺术性于一身的方法。这里所说的局部实战警务行动是指一个较小的实战警务行动或一个较大实战警务行动的一部分。作为一个“种”概念,警务战术除应具备一般战术概念的固有特性之外,还应保持自身的特性、特点。

二、警务战术的研究范式

警务战术研究是一种知识生产活动。要使警务战术知识达到高品位、高标准的境界,必须解决两个基本问题:一是使警务战术知识具有实然的科学性,即使警务战术知识达到客观性、可靠性、有效性;二是使警务战术知识范畴化、体系化。这些问题的解决需发挥认识论和系统论的功能。

(一)警务战术知识的认识基础和差异

现代以来,哲学认识论被引入到科学领域,成了所有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认识论的集中概括和抽象,反过来又成了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基本认识论和方法论,成了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研究之母。提升警务战术知识的科学含量,必须以哲学认识论为指导。

首先,警务战术研究以认识论为指导,应准确把握作为认识主体的人与作为认识客体的警务战术活动的认识关系,即从认识对于客体的依赖关系来看待警务战术研究。认识客体不是一般的客观存在,而是进入人的活动领域同人的活动互相关联的那部分客观存在。因为认识客体首先是实践的客体。只有实践活动的展开,才有认识主体的认识活动,客观存在才获得认识客体的属性。因此,警务战术研究应牢牢根植于警务战术实践,即警务战术知识的生产应与警务战术实践紧密结合,以使警务战术“思想体现现实”。

强调警务战术研究应牢牢根植于警务战术实践,也并非让所有研究警务战术的人都亲身参与警务战术活动。毛泽东同志说:“人不能事事直接经验,事实上多数的知识都是间接经验的东西,这就是一切古代的和外域的知识。”[10]264-265知识是人们对客观事物的现象和规律的认识。认识是主体对客体的能动的反映,知识既是认识的成果,一定意义上它又是认识的对象、认识的客体。因而,归纳、提炼、概括前人、他人来自于警务战术实践的知识,仍应视为根植于警务战术实践。

其次,警务战术研究以认识论为指导,还应尽量准确把握人对警务战术活动认识方法的科学性、有效性,即研究方法的科学性、有效性。科学的研究方法有许多,这里特别强调的是集中体现科学主义精神的实证主义方法。

其三,警务战术研究以认识论为指导,还应不断促进警务战术研究循序渐进、由浅入深、由经验到理论的升华。警务战术知识有直接经验知识和间接经验知识两部分,不过,在我为间接经验知识,在他人则为直接经验知识。因此,警务战术研究应大力提倡直接经验的总结,通过总结,将直接经验的提炼和升华为理论知识。具体做法是,每一实战警务行动之后,先有参战单位进行工作总结,形成素材;再由学者通过对大量实战警务行动素材,进行去伪存真、去粗取精、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的提炼和升华,使感性的、经验的、常识的知识上升为高级形式的警务战术理论。

其四,警务战术研究以认识论为指导,还应关注警务战术研究活动与研究者的关系。在认识活动中,除主体与客体的关系外,还有认识与主体的关系即认识对主体素质、状态和属性的依赖关系。认识的主体是人,但人不是抽象的人,而是处在一定社会环境和条件下、具有社会本质的人,是实践着的人。主体具有物质属性、社会属性、意识属性。意识属性是说认识主体不仅有意识、能思维,而且还应包括有原理知识、方法知识这些重要因素。因而,不同知识、经验背景和不同思维方式、采用不同方法的人,从事警务战术研究获得的知识成果也不相同,甚至可能大相径庭,形成不同的学派。

(二)警务战术知识的范畴化和体系化

范畴及其体系是人类在一定历史阶段理论思维发展水平的指示器,也是各门科学成熟程度的标志。[11]与较为成熟的学科相比,警务战术知识的范畴及其体系的研究还比较薄弱。因此,警务战术研究者应当增强范畴意识,充分认识到警务战术的知识范畴在凝聚知识、深化思想、联结实践、引导学术进步等方面的作用,善于在认识论和方法论的指导下总结、分析、评判、改造、创造警务战术知识范畴,建构起独立的、日益完善的警务战术知识范畴体系。

1.警务战术知识的总体范畴和体系化

在广泛意义上,范畴建构的方式是以个别事物的同一性或相似性为基础,围绕原型而产生的。“对每一个范畴的界说是与一个模式相对而言。原型范畴成员是那些与基础的理想认知模式结合良好的成员。”[12]73反之则为非原型范畴成员。就是说,人们在千差万别的个别事物中看到同一性或相似性后,必须据此对事物进行分类,从而进行范畴化,并进而形成概念。“而认知模式又是在意向图式的基础上产生的。也就是说,范畴化的根源是:意象图式→认知模式→范畴的产生。也就是说,人类思维在躯体经验和生活的自然状况的基础上形成了基本的意象图式,在此基础上又产生了对知识进行组织和表征的认知方式,即认知模式,……。这样,范畴化的过程也就是通过意象图式模式建构可以直接理解的基本范畴与通过隐喻和转喻模式建构需要间接理解的抽象范畴的过程。并且在建构的过程中又使范畴具有‘核心’和‘边缘’,即‘原型’和‘非原型’。从原型成员到非原型成员,显著度等级依次递减,同时一个范畴内的各个成员之间又具有程度不同的相似性。”[13]

借助上述关于范畴本质、范畴意义和范畴化方式的阐释,本文运用系统解构方法,根据一般实践系统的基本范畴,先对实战警务范畴化,进而再对警务战术范畴化。

作为人类认识的一个基本范畴,实践范畴有实践主观方面、实践客观方面两个二级范畴。主观方面由实践目标、实践主体、实践介体三个三级范畴组成。与此对应,客观方面也由实践客体(包括对象)、实践环境、实践结果组成三个三级范畴组成。这里需着重说明的是实践介体,它是指实践主体见之于、作用于实践客体的中介载体。实践主体见之于实践客体的介体是实践认识,作用于实践客体的介体是实践行为。实践认识和实践行为中均存在着形式、程序、方法和艺术等。由此可推导出,作为警察学二级学科——实战警务学中的实战警务这一总体范畴也有实战主观方面、实战客观方面两个二级范畴。这两个二级范畴之下,也有实战目标、实战主体、实战客体、实战环境、实战介体和实战效果六个三级要素(范畴)。实战主体见之于实战客体的介体是实战认识,作用于实战客体的介体是实战行为。而存在于实战警务中的警务战术,在警务战术学中也是一个总体范畴。警务战术也由战术主观方面、战术客观方面两个二级范畴。这两个二级范畴之下,也有战术目标、战术主体、战术客体、战术环境、战术介体和战术效果六个三级要素 (范畴)。

警务战术目标是指警务战略目标统御的、警务战术行动所要达到的具体目地。战术目标的选定可根据战略目标和实战警务行动所针对的、具体的战术客体的情势而定。警务战术主体包括警方以及支持警方行动的社会力量。警务战术客体包括警务战术行动指向的危害社会的违法犯罪案件、事件和事故,以及所涉及的各种人员 (警务战术对象)。警务战术环境包括实战警务现场的地理环境、天候环境和社会环境等。警务战术介体是指警务战术主体见之于、作用于警务战术客体的中介载体,见之于战术客体的介体是战术认识,作用于战术客体的介体是战术行为。狭义的警务战术存在于战术行为之中,即战术行为的形式、程序和方法,其不能脱离战术认识而独立生成。战术效果是指警务战术行动与战术目标的实现程度或差距程度。警务战术知识总体的体系化,就是在对警务战术的六个基本范畴进行解构 (分析)研究和建构 (综合)研究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理论建构逻辑将六个基本范畴联系起来,使之成为一个规范的、成熟的知识体系。

2.警务战术知识的分体范畴和体系化

人类认识史和系统论告诉我们,任何事物都是一个多层次的统一整体。层次是客观事物本身固有的一种属性,层次分析法是人们对客观事物本质进行细化认识的一个重要方法。这个方法在实践中已为人们广泛使用。

“什么叫层次?唯物辩证法认为,客观事物是一个多层次的复杂的总体,它的每一个层次都是作为总体中的一部分而存在。客观事物的每一个层次,都有它的特殊的质,这种特殊的质决定着这一层次与其他层次的区别。就具体的一个事物来说,不仅它的质是多层次,表现质的属性和现象也是多层次的;不仅它的内容是多层次的、而且它的形式也是层次的。层次不是人为地强加给客观事物的,而是反映客观事物的形态、结构、属性及其发展过程多样性的哲学范畴。”[17]运用层次分析法和系统建构法研究警务战术,会使警务战术知识形成一个分体体系化理论。

按公安机关的职责划分,实战警务分为两个方面:一是专业性实战警务,二是配援性实战警务。专业性实战警务包括:1)刑事方面:正在发生的暴力犯罪现场处置、刑事案件侦查中的现场处置和犯罪分子的堵截、围剿、拘捕等,2)治安方面:群体性事件处置、个体性事件处置、治安灾害事故处置和违法犯罪分子 (包括行凶的精神病人、艾滋病人、吸毒人)的约束、盘察、拘留等,3)安保方面:大型活动安全保卫、警卫等。上述专业性实战警务均存在战术。即使配援性实战警务,即辅助处置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方面的实战警务,也存在战术。警务战术分体的体系化建设,就是发掘、提炼警务战术总体的六个基本范畴在上述实战警务中的层次特性和层次规范,并按照实战警务的类别分别将六个基本范畴加以有机制整合,使之成为一个规范的、成熟的警务战术知识的分体体系。

三、警务战术的运用范式

警务战术知识的运用属于实践问题,其范式根基只能从实践论中去寻找。

(一)实践的特性、系统和过程

在实践论中,实践活动都是具体的、开放的、动态的系统和过程。详言之,实践活动是指实践主体在对实践客体和实践环境认识的基础上,形成实践目标,并据此对实践行为进行策划、组织和实施,使其达到一定实践效果 (达到实践目标)的活动。在实践活动中,实践认识、实践行为与实践客体、实践环境既有可能统一,也有可能发生偏差甚至对立。实践认识、实践行为与实践客体、实践环境的统一使实践活动成功,对立则会导致实践活动失败。

广义来看,实践认识与实践客体、实践环境的统一有三个层面:一是实践主体的理论知识与实践客体、实践环境的统一,二是实践主体的逻辑认识与实践客体、实践环境的统一,三是实践主体的直觉认识与实践客体、实践环境的统一。由于理论知识是抽象化、模式化和相对稳定的观念,而实践客体、实践环境是实现的、具体的、丰富多彩的、不可完全重复的客观存在,故理论知识与实践客体、实践环境的完全统一是不可能的。因而,理论知识只能为具体的实践活动提供指导或参考。如果完全照搬理论知识,硬使实践活动符合理论知识,就会犯教条主义错误。但若实践活动完全脱离理论知识的指导,只依靠主观经验意识去把握具体认识与实践客体、实践环境的统一也是不可能的。只靠主观经验意识就是经验主义。可见,科学的、能动的实践活动是科学理论的指导下的逻辑认识、直觉认识与实践客体、实践环境的统一,即逻辑认识、直觉认识与一定时间、地点、条件的实践客体、实践环境相符合。只有实现这种统一,才能进一步制定出符合实践客体、实践环境的实践行动计划、方案或对策,才能全面实现主观和客观、知和行的现实的、具体的统一。实践认识与实践行为的相互关联、相互作用、相互转换、互动发展,使实践活动一步一步加深,从一个循环进入下一个循环,从较为低级的循环进入较为高级的循环。虽然任何实践过程都包涵认识过程与行为过程,都是认识过程与行为过程的紧密联系和结合,但认识过程与行为过程的联系和结合仍需一个中介——决策。从上述叙述可以看出,实践过程论与实践决策论具有高度的统一性。可以说,实践决策论是为实践过程提供强有力支持的一种理论。实践决策论是专门研究实践决策过程和方法的理论。它所研究的内容就是在政治、军事、经济及其它一切社会实践活动中,针对各种不同的具体情况,在诸多对策中选择满意或最优方案的理论分析方法。任何实践活动均需借助个体的和群体的主观决策来进行。因而任何实践过程均可简言为决策过程,详言为信息收集过程、决策形成过程、决策实施过程和信息反馈过程的不断循环。

信息收集过程是实践主体 (包括决策主体和执行主体)主动收取、集中信息的过程,包括信息的发现、识别、挖掘、传递、集中等环节。决策形成过程是实践主体根据信息做出实践方案的过程,包括对信息的筛选、挖掘、研判和根据信息策划实践方案两个环节。决策实施过程是实践主体将实践方案作用于实践客体的过程,包括实践方案部署和实施两个环节。信息反馈过程是决策执行主体将实践方案执行结果信息向决策主体反馈的过程,包括结果信息的收集、评价和反馈三个环节。

(二)警务战术的过程与程序

从上述实践范式可以看出,警务战术过程也应实现主观和客观、知和行的现实的、具体的统一。首先,警务战术过程应符合实践决策过程的一般原则、规则、程序。其次,警务战术过程应保持自身的特性和特点。因为警务战术行动毕竟不是一般的、抽象的实践,而是具体的、特殊的、具有自身特色的实践,它还具有自身的一些特性和特点。综合上述两个层次,警务战术过程应具备如下程序:

1.掌握信息,筛挖信息

信息是决策的基础、先导和伴随物,决策是综合信息的结果。客观、可靠、及时的信息有利于及时作出科学的决策。实战警务主体的第一要务就是收集和掌握与实战警务的各种信息。其范围包括:实战警务客体信息,即违法犯罪案件、事件和事故以及所涉及的实战警务对象的各方面信息。

实战警务常在瞬息多变的情况下进行,实战警务主体必须根据实战警务各种情况 (信息)的变化随时做出决策或不做决策,做出决后往往还要随着情况的变化及时修正和变更原定决策。这就要求实战警务主体,不断地收集信息、掌握信息,通过信息掌握实战警务的主动权。但也应看到,实战警务中的信息有时泛滥,有时匮乏。泛滥时需要筛选信息,匮乏时需要挖掘信息。在紧急情况下,挖掘不出新的信息也必须决策。如何在信息匮乏时做出较为准确的决策则取决于实战警务主体的素质和水平。

2.研判情势、做出决策

从纵向结构来看,实战警务决策既有战略决策,也有战术决策。因而为决策服务的研判情势也就分为战略和战术两个层面。战略研判表现为对实战警务全局的、全过程的,为把握行动根本方向、目标和原则的研判。战术研判表现为对实战警务局部的、具体环节的,为把握行动具体方向、目标,做出战术行动方案的研判。无论是战略研判亦或是战术研判,均应包括对现实情势的研判和对情势发展的研判,也均可在现场进行,但战略研判既可在现场进行,也可远程进行。远程的战略指挥员通常只进行战略研判,现场总指挥员则应进行战略和战术两个层面的研判,现场战术指挥员则应深入进行具体的战术研判。即使一个人的战术行动也应进行战术研判。

在战术层面,研判情势、做出决策的实质是对警务战术行动的具体战法,即在具体的实战环境中,根据具体的战术目标,针对具体战术客体的战法做出科学的、合理的、谋略性的安排,表现为战法决策。警务战术理论中的战术战法是抽象化、模式化的战法,而实战警务行动中的战术战法是具体化、现实化的战法。在群体战术行动中,战法由战术形式、战术序动、战术协同等要素组成。在个体战术行动中,战法不存在战术协同。就战法决策的形成过程和结构来看,战法决策分为自主性决策和授权性决策两种。自主性决策由战术主体根据已定的战略目标拟定具体的战术目标,并自己拟制、选择实现战术目标的战法方案。若涉及重大的或自己不能决定的事项,则应向上级请示。授权性决策的形成包括领受任务(包括战术目标和战术任务中的战略意图)、拟制战法、选择战法和报告等环节。拟制战法显现战术主体的技术水平和谋略思维的广度、深度、精度,选择战法则显示战术主体的胆识和决心。在群体战术行动中,战术指挥员应动员所辖力量根据战术目标拟制多种可行性战法方案,在多种可行性战法方案中比较、选择与战术环境、战术客体、战术条件和战术目标、法律规定最符合的战法方案。在个体战术行动中,战术个体可一人拟制战法、选择战法,也可通过通讯方式得到战法支持。

3.精心部署,认真实施

在群体战术行动中,战法方案确定后即进入实施阶段。此阶段有四个环节:一是指挥员选择执行人员,二是指挥员的部署,三是执行人员的具体操作,四是对操作过程的控制与协同。在个体战术行动中,战术个体通常是自己部署,自己实施。

指挥员选择执行人员的依据是“谁”最有素质和能力实现战术目标。指挥员的部署一是应遵守统一指挥原则,防止多头、多重指挥;二是保持指令准确、畅通,防止指令在传达中失真和异化;三是对准备和操作过程提出要求。在实施指导性指挥时可提出原则性要求,在实施指令性指挥时则必须提出明确、具体的要求。执行人员的具体操作应及时、准确、到位,若执行人员发现指令与实际情况不符,应及时报告、请示指挥员调整指令,通常不允许自行决断。操作过程控制有两种情形:一是执行人员的自我控制,这在指令下达时就应由指挥员提出。二是在操作过程由指挥员适时进行指令控制。在多人、多部门、多警种参与战术行动的情况下,指挥员应不断根据实战警务情况的变化,及时而有针对性地发出指令、调整指令,有效地统筹协调各方面的行动,使战法达到最佳的实战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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