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责任事故罪与相邻事故犯罪之区别与界定
2011-02-18贺江波
●贺江波
(大连市消防支队,辽宁大连 116001)
消防责任事故罪,刑法第 139条明确规定:“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1]。这一规定为更好地贯彻我国“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方针,打击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行为提供了强大的刑法武器。但在司法实践中,该罪常与相邻其他类型事故犯罪发生竞合。作者就消防责任事故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和玩忽职守罪的区别和界定问题进行探讨。
一、消防责任事故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区别与界定
(一)消防责任事故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区别
消防责任事故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都属于过失犯罪的范畴,都造成了严重后果,且后果的造成都与行为人的责任有关。但两罪存在着明显差别,主要表现在:
1.犯罪主体范围不同。消防责任事故罪的主体主要是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内与防火有直接关系的人员;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则只能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甚至包括群众合作经营组织和个体经营户的从业人员。可见,后者的主体范围大于前者。
2.违反的规章制度不同。消防责任事故罪的行为人违反的是消防管理法规;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行为人违反的则是有关生产安全的各项规章制度。消防管理法规是由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制定的,属于行政法规的范畴;而生产安全的各项规章制度,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此作过明确的解释,即“是指国家颁发的各种法规性文件,和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上级管理机关制定的反映安全生产客观规律的各种规章制度,包括工艺技术、生产操作、技术监督、劳动保护、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规程、规则、章程、条例、办法和制度等,它们都具有不同的约束力和法律效力。同时包括那些虽无明文规定,但却反映了生产、科研、设计、施工中安全操作的客观规律与要求,长期为群众所公认的行之有效的正确的操作习惯与惯例”[2]。
3.导致事故的行为方式不同。消防责任事故罪的行为方式表现为纯正的不作为,即对消防监督机构采取改正措施的通知拒绝执行;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行为方式通常都是作为的,甚至有些只能是作为的,例如,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等,就只能是作为的方式。
4.严重后果的表现形式不同。尽管二者都可能表现为火灾形式,但消防责任事故罪,火灾是其严重后果的惟一表现形式;而重大责任事故罪则未必,除火灾形式外,还有其他多种严重后果的表现形式。
(二)消防责任事故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界定
1.消防责任事故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两罪之间存在着一定程度的交叉重合关系,例如,主体责任的交叉、事故过失的重合、结果形式的重合等。因此,对于生产、作业中发生的火灾事故应定何罪,关键看两点:一是行为主体是否负有法定的防火责任;二是消防监督机构是否向行为主体发出采取改正措施的通知。如果二者具备,对火灾事故即应承担消防责任事故罪的刑事责任。缺少其中之一,则可能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或其他犯罪。例如焦作“3·29”特大火灾责任的认定。1999年 5月,个体经营者韩某、牛某将焦作市东风商场商场中部改造成天堂音像俱乐部放映大厅,王某将商场东部用易燃材料改造成16个音像放映包间。2000年 3月 29日零时许,因客人私自使用电热器烧燃易燃材料而酿成特大火灾,造成 74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 199 524元。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韩某、牛某犯传播淫秽物牟利罪,重大责任故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王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3]。在本案例中,被告人之所以定为重大责任事故罪,而没有以消防责任事故罪确定他们的刑事责任,关键就在于:这几个被告人虽负有法定的防火责任,但是消防监督机构却未向他们发出采取改正措施的通知,因而欠缺构成消防责任事故罪的客观要件。
2.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单位的负责人既对消防监督机构采取改正措施的通知置若罔闻,又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如何定罪?对此,有学者认为.该种情形同时符合消防责任事故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两罪构成,对此可按其中之一罪从重判处刑罚[4]。作者不赞同此观点。作者认为,这种情况属于法条竞合,应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适用属于特别规定的消防责任事故罪定罪处罚,而不适用属于普通规定的重大责任事故罪。
二、消防责任事故罪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区别与界定
(一)消防责任事故罪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区别
消防责任事故罪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在犯罪构成上的主要区别是:
1.犯罪主体不同。消防责任事故罪的主体是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内与防火有直接关系的人员;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主体则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的直接责任人员。
2.违反的规定不同。消防责任事故罪行为人违反的是消防管理法规;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行为人违反的是有关劳动安全的规定。
3.不采取措施的对象不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行为人是对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的“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而消防责任事故罪的行为人是对消防责任事故监督机构发出的采取改正措施的通知拒绝执行。
4.事故的表现形式不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事故表现形式可以是火灾,也可以是火灾以外的其他形式,而消防责任事故罪的事故,只能是火灾。
(二)消防责任事故罪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界定
消防责任事故罪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在犯罪构成上存在着某种程度的交叉和重合关系。表现在:都与安全责任有关,都表现为对有关建议的不作为,都造成严重后果,对发生的危害结果都表现为过失。具体到某一案件,当发生两罪的高度重合时,对直接责任人员应按消防责任事故罪从重追究刑事责任。因为两罪具有法条竞合关系,消防责任事故罪相对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来说,是特别规定。
三、消防责任事故罪与危险物品肇事罪的区别与界定
(一)消防责任事故罪与危险物品肇事罪的区别
消防责任事故罪与危险物品肇事罪都属于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过失类、事故类犯罪,两罪在犯罪构成上的主要区别表现在:
1.主体范围不同。消防责任事故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内与防火有直接关系的人员;而危险物品肇事罪的主体则是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生产者、储存者、运输者、使用者。
2.违反的规定不同。消防责任事故罪行为人违反的是消防管理法规;而危险物品肇事罪行为人违反的则是危险物品的管理规定。
3.行为方式不同。消防责任事故罪的行为方式表现为不作为;而危险物品肇事罪的行为方式通常都是作为的。
4.发生的过程不同。消防责任事故发生在责任人拒绝执行消防责任事故罪监督机构采取改正措施通知的过程中;而危险物品肇事罪中的肇事后果则发生在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过程中。
(二)消防责任事故罪与危险物品肇事罪的界定
应当看到,消防责任事故罪与危险物品肇事罪在构成特征上具有明显的交叉重合,例如,都涉及对某些规定的违反,都与一定的责任有关,都涉及易燃性物品,都可能以火灾形式表现出来等。具体到某一案件,如出现这些交叉与重合,关键看消防监督机构是否向责任人发出了采取改正措施的通知,以及责任人对该通知是否有拒绝执行的行为。如存在这种行为,并因此而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应按消防责任事故罪处理;否则,按危险物品肇事罪处理。
四、消防责任事故罪与玩忽职守罪的区别与界定
(一)消防责任事故罪与玩忽职守罪的区别
在 1997年刑法修订以前的司法实践中,由于刑法没有设定消防责任事故罪,对发生火灾单位的主管领导一般都是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的。但在修订后的刑法中,消防责任事故罪与玩忽职守罪是两个独立罪名,其主要区别是:
1.侵犯的客体不同。消防责任事故罪侵犯的客体是消防监督管理秩序,属于危害公共安全方面的犯罪;而玩忽职守罪侵犯的客体则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属于渎职方面的犯罪。
2.犯罪主体不同。消防责任事故罪的主体是与防火有直接关系的责任人员,可以是单位的负责人,还可以是职工;而玩忽职守罪的主体则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3.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消防责任事故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消防法规,拒绝执行消防监督机构发出的采取改正措施的通知,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而玩忽职守罪的客观方面则表现为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
(二)消防责任事故罪与玩忽职守罪的界定
1.在两罪的区分上,还应看到问题的另一面。即同一起火灾事故,有可能以不同的犯罪追究不同人的刑事责任。例如,火灾事故是由于行政机关的消防监督机构不履行监督职责造成的,即应对该机构的有关责任人员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对火灾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可依法按照消防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相关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2.在司法实践中,单位的负责人或有关人员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致使发生火灾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如何处理?有学者认为按想象竞合犯处理为妥。想象竞合犯的处罚原则是“从一重处断”。由于消防责任事故罪与玩忽职守罪的两档法定刑相同,无法比较轻重,因此实践中对于上述情形按哪一个罪名定罪都可以。作者认为属于法条竞合,按刑法第 397条第 1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的规定,应以特别法条即刑法第 139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也就是说,对犯罪行为人应以消防责任事故罪论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
[2]张耕.刑事案例诉辩审评—重大责任事故罪[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
[3]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公安部消防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释义[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4]叶高峰.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定罪与量刑[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