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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关系研究

2017-01-26

法制博览 2017年19期
关键词:交通法规肇事罪刑法

赵 雪

沈阳师范大学,辽宁 沈阳 110034



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关系研究

赵 雪

沈阳师范大学,辽宁 沈阳 110034

本文介绍了研究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关系的必要性,以及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关系的变化,并分析了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关系的独特性。

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关系

新的刑法修正案实施以后,规定醉驾、飙车行为可以构成危险驾驶罪。在此情况下,对构成危险加强罪的要件等法律关系要进行合理的说明,为司法实践中准确适用法律条件提供帮助,其中最重要的是厘清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之间的关系。

一、研究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关系的必要性

通过认为,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而危险驾驶罪属于故意犯罪。按照我国刑法规定,违反相关交通法规是认定交通肇事罪的前提,显然,醉驾和飙车符合这一前提条件。按照这些规定,则可能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即A明知B醉酒,却依然唆使B开机动车。如果B在开车过程中未形成危害结果,那么A和B就构成了危险驾驶罪,而且A、B为共犯。如果B在开车过程中造成了危害结果,那么B就构成了交通肇事罪。但是,因为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按照刑法规定,A既不构成危险驾驶罪,也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中的共犯。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因此,这就需要对危险驾驶罪中加重因素和交通肇事罪之间的关系进行进一步的明确。

二、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关系的变化

在增设危险驾驶罪以前,按照法律规定,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按照刑法规定,实际危害结果并不是故意犯罪的要件,即实际危害结果只影响犯罪停止的形态,不影响犯罪成立。但刑法又规定,仅在形成实际危害的情况下,过失犯罪才成立。违反交通运输有关法规的,仅在导致伤亡的情况下才可被认定为交通肇事罪。从这个角度上来讲交通肇事罪罪过的形式为过失。另外,刑法对具有相同违法性的行为,在法定刑上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有很大区别。构成交通肇事罪,法定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作为故意犯罪的“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其法定刑为3年至10年有期徒刑。从法定刑上看,交通肇事罪也应属过失犯罪。

上文述及,违反交通运输相关法规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前提。现实中违反交通法规的表现不一而足,醉驾与飙车是众多表现中的两种。增高危险驾驶罪前,醉驾、飙车与超载、无证驾驶等行为一样,仅作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前提存在。这些行为引起伤亡时,就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可见,增高危险驾驶罪前,醉驾、飙车行为和其他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并没有刑法评价意义上的独特性。

然而,增设危险驾驶罪之后,就要求对交通肇事罪内部的构造进行改变,具体来讲有两种情形:一是单纯的过失犯罪中的交通肇事罪,二是危险驾驶罪中结果加重构成的交通肇事罪。首先,和醉驾、飙车不同,单纯违法交通法规的超载、无证驾驶等行为本身不构成犯罪,在因此导致伤亡时,则会构成交通肇事罪。这种犯罪以属于过失犯罪。其次,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即醉驾)、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追逐竞驶(即飙车),无论是否因此导致伤亡,都直接构成危险驾驶罪。显然,新刑法把醉驾和飙车从众多违法交通法规的行为中独立出来,单独定罪。当醉驾和飙车过失导致伤亡的,应以交通肇事罪确定犯罪性质,该定罪是危险驾驶罪结果的加重形态。前两者定罪的前提都是过失犯罪,如果存在主观故意的,则要按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罪行论处。

三、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关系的独特性

按照我国刑法规定,加重犯没有独立罪名,只是在基本罪名后加以注明。但是,危险驾驶罪和作为其结果加重而构成的交通肇事罪则有其独特性。其原因为,我国刑法罪名源于司法解释,而非刑法规定,按照国外刑法惯例,可以把结果加重犯作为独立罪名。关于结果加重犯,在刑法中也可以作单独规定。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关系的独特性还在于,同一个罪名往往具备两种或以上的构造,这也符合刑法精神。

对此,也可利用上文事例来分析。因为危险驾驶罪属于故意犯罪,也是抽象危险犯罪,所以A唆使B驾车,虽然B没有在驾车过程中形成实际危害,则在二者共同构成的危险驾驶罪中,A是教唆犯,B是正犯。如果B因醉驾过失导致伤亡,那么A与B也共同构成肇事罪,都应对伤亡的结果承担责任。其原因在于,在醉驾行为产生过程中,A和B都存在共同故意,醉驾行为是包括二人在内的一个整体,二人的故意与伤亡的结果都存在因果关系。另外,A和B二人在醉驾行为形成中存在故意,但在因此产生的加重结果中,则属于过失。

四、结语

新的刑法修正案增设了危险驾驶罪,其中最重要的表现就是醉驾与飙车。增设危险驾驶罪的前后,对于危险驾驶行为认定、定罪等方面存在很大的变化。所以,为增强刑法执行的准确性与科学性,要高度重视对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关系的研究,明确增设危险驾驶罪前后二者关系产生的变化,并分析其独特性,增强法律认定的公正性与科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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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2095-4379-(2017)19-0264-01

赵雪(1986-),女,辽宁沈阳人,沈阳师范大学,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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