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被害性、犯罪动机与被害预防
2011-02-18张赛宜
张赛宜
(广东警官学院 治安系,广东 广州 510232)
在犯罪行为发生过程中,被害人并非是被动的、无辜的、无足轻重的,反之“犯罪被害人是犯罪的发生及其控制过程中的一个基本因素”。[1]128犯罪行为是犯罪人与被害人相互作用的结果,主要体现在犯罪被害人的被害性对犯罪行为的发生和发展起很大的影响作用,它或作为根本性原因对犯罪动机的形成起决定作用,或作为诱导性因素对犯罪动机起促进作用,或作为情景性因素对犯罪动机起条件作用,且在犯罪行为发生前、发生过程中、甚至发生后都有着重要的影响,因此,有必要对其对犯罪动机的影响做深刻解析,为犯罪预防特别是被害预防提供依据。
一、犯罪被害人及其被害性
犯罪被害人是指遭受犯罪侵害的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国家和整个社会等有形体,以及信仰、法律制度等无形体的总称,其中,就自然人而言,除直接被害人外,被害人的直系亲戚或者受抚养人,以及那些因协助被害人解脱痛苦或预防被害而身心俱疲之人都可视为被害人,即间接被害人。[2]147有的学者根据被害人被害倾向的有无把被害人分为潜在性被害人与机会性被害人,机会性被害人是指并非因为自己的性格、素质或行为的某些特点或者倾向而受害,而纯粹是因为某种偶然的、突发的不幸事件而受害。
在本论题中,被害人主要包括:1)遭受犯罪侵害的自然人;2)犯罪危害结果的直接承受者,如被谋杀者,除了被剥夺了生命权之外,其家属也间接遭受经济、心理等损伤,此处仅指被杀害人本人;直接被害自然人是最具有代表性的被害人,他们区别于其他被害人,如:公司、企业、社会团体等,直接被害自然人与加害人之间存在着微妙的互动关系。
犯罪学家的研究表明,被害人存在着很多被害的特性,对犯罪动机的形成具有诱发、激活、强化等作用。以色列法学家、被害人学的创始人门德尔松最早提出,被害性是指“遭受某些社会因素所造成的某些损害的所有各类被害人的共同特征”。[3]18日本犯罪学家宫泽浩一也认为,被害性是指在犯罪过程中与犯罪的发生有关的各种条件中属于被害人的各种条件的总括。[4]33由定义可见,被害性是被害人自身存在的有意或无意的易遭被害的主、客观方面的致害因素所构成的特性,换言之,被害人存在着易被伤害的一种特性外,还包括了被害的倾向性、受容性、敏感性等。具体而言,被害性的涵义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被害人个体的生物、心理、社会学的特性,以及情境因素和被害人随身的附属物等因素。如:被害人显露的钱财容易被抢等。第二,虽然被害性的存在与犯罪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但是,在特定的情境中,遭遇加害人,被害性才会被利用导致被害行为发生。如:女性夜间单独行走在偏僻路上,遇流氓易遭性侵犯。第三,被害性对加害人的犯罪心理有重大影响,被害性是加害人选择作案对象的心理基础,[5]在作案前、作案中甚至作案后都对犯罪心理起重要作用。如:老年男性选择幼女作为性侵害对象,看中的就是幼女的毫无自我保护能力且不易被揭发而容易得逞。
由以上分析可见,被害性的表现是多种多样但是又是有规律的,因此,被害性是可以被认识和预防的。只要提高被害人的心理素质,减少被害人的被害性,犯罪预防是可以实现的。
二、被害性对犯罪动机的影响
犯罪动机,是指激起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犯罪目的的内心冲动或者内心起因。犯罪动机是一个动态的概念,反映的是犯罪人动态的心理过程。一方面,犯罪动机是动机冲突和动机斗争的结果;另一方面,犯罪动机形成后,在各种因素的影响下会发生转化和变化。直接故意犯罪人之所以犯罪,从其心理方面来看,就是由于存在着犯罪动机的缘故,犯罪行为就是犯罪动机发挥作用的结果。
通过以上对犯罪被害人的界定以及对被害人的被害性进行分析可见,被害性对犯罪动机的形成、发展及犯罪动机转化都有着密切的联系。1941年,德国杰出的犯罪学家汉斯·冯·亨蒂在被害人学的开山之作:“论犯罪人与被害人的相互关系”中认为,在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着一种互动关系,被害人在犯罪的发生与预防过程中不再只是一个被动客体,而是一个“积极的主体”,是犯罪或被害的一个积极构成要素。事实上,被害人“影响并塑造了”他的罪犯。他说,“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勾结是犯罪学的一个基本事实。当然,这并不意味着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达成了协议,或故意犯罪与被害,但彼此确实存在着互动关系,互为诱惑。”[6]144-145犯罪行为是犯罪人与被害人相互作用的结果,具体体现在被害人的性质和状况对犯罪心理的制约作用上,在犯罪行为发生前、发生过程中、发生后,犯罪人的被害性对犯罪动机的形成、发展、变化都起着重要的影响作用。以下我们详细分析犯罪行为发生前及发生过程中各个阶段被害性对犯罪动机的影响
(一)犯罪行为发生前的犯罪动机与被害性
犯罪学对犯罪人的假设是“理性犯罪人”,那么,在犯罪行为发生之前,犯罪人要经过动机冲突,也就是内心权衡利弊,衡量犯罪与否,以进行犯罪动机取舍的心理过程。犯罪人既想实现犯罪目标,又怕受到法律惩罚;既想加害于人,又要克服内心的不安等等。因此,犯罪人在发生犯罪行为前都会经历犯罪动机斗争和压抑罪责感的心理过程,这两个心理过程都与被害人的犯罪性有密切联系。
1.被害性与犯罪动机冲突
在犯罪行为发生前,犯罪人往往需要考虑犯罪的风险与回报、成本与收益之间的问题,因此需要精心挑选被害人,且对于犯罪形式、地点、作案工具、作案时间和逃跑方式都要经过精心策划,这时候被害人的被害性在犯罪动机冲突中的作用就显得非常重要,当被害人 (物质的和精神的)的诱惑越大,越能激起犯罪人的心理、生理的满足感,犯罪动机越容易形成,犯罪行为就越容易发生;如:好色之徒遇到态度暧昧、轻浮放荡的异性,其犯罪动机往往会被迅速强化。另外,被害人的特点、个性或所处的环境对保护自己不利,也就是说犯罪人具有安全感,获得犯罪收益的机会较大,个体认为付出的犯罪成本 (包括机会成本、惩罚成本)越小,就越能促使其犯罪行为产生。反之,如果犯罪人觉得被害人在当时的环境下对其作案不利,除非是激情犯罪,否则一般是不会冒险行事的。如:急需大量用钱而囊中羞涩,恰好发现单位财务制度不健全,管理松懈,使犯罪人产生了挪用公款、贪污的犯罪动机。
因此,从犯罪前的动机斗争 (心理冲突)来看,被害人的被害性就体现为犯罪的诱惑性和犯罪的安全性。对犯罪人来说,具备了犯罪诱惑性和犯罪安全性的被害条件,犯罪动机即可形成。
2.压抑罪责感
犯罪人的罪责感是一定社会中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道德、家庭等因素与犯罪人相互作用的产物,犯罪人的罪责感主要由对刑罚的恐惧感、是非观念、羞耻感、责任感、法制感等多种因素构成。在犯罪动机形成的过程中,压抑罪责感是其中重要的一个环节,只要完成该心理过程,犯罪人即能获得心理防御,内心平衡而安然作案。犯罪人压抑罪责感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1)克服对刑罚的恐惧
前面提到过,犯罪学对犯罪人的假设是“理性犯罪人”,对于犯罪人来说,正常情况下,他们完全理解犯罪可能带给他们的法律后果,在犯罪行为发生前他们必须克服对刑罚的恐惧,必须经历内心的动机斗争,被害人必须满足他们的安全需要,当被害人的被害性得到体现的时候,冒险心理和侥幸心理就立即占主导地位,犯罪行为也随着产生。例如:偏僻路段上独行的女性对于强奸犯,被害人置身的条件足以满足犯罪人的安全需要,从而引发犯罪。
2)排解良心谴责
被害人的被害性中有明显的过错的,犯罪人利用该被害特点为自己的犯罪动机进行自我辩解,免除自我谴责,减轻或消除内心的犹豫不安,推卸犯罪责任,为自己的犯罪行为找到充分的理由和借口。事实上,犯罪人对自己行为的性质一般是有充分的认识的,只是,他们在良心的压力下,更愿意把自己的行为理解为合理的,是“不得已而为之”、“在这样的情况下谁都会这么做的”等等,以此来减轻内心的紧张、焦虑,因此,被害人的被害性就成为犯罪人的心理动力,如:以报复为动机的犯罪人往往认为被害人在某些方面对其造成伤害,“对方也有很大的责任”是“咎由自取”的,犯罪人在犯罪后也不必被罪责感困扰。因此,有过错被害人的被害性更易诱发犯罪动机,而另一方面,其被害性也招致了自身成为受害者,他们的行为举止、情绪特点等具有可责性的同时,该特性也构成了对犯罪人选择作案对象时所考虑的犯罪诱惑性和安全性的支持。如:卖淫女、不法商贩、倒买倒卖者,因其本身的非法行为而受害,他们因从事非法活动而手中持有现金,一旦发生受害事件,往往因为自身行为的非法性而不敢报警,不敢通过合法的正当途径保护自己,这恰好满足犯罪条件中的诱惑性和安全性,犯罪人往往利用他们的特点对他们进行攻击性犯罪,成为犯罪人长期侵害的目标。
(二)犯罪行为发生过程中犯罪动机恶化与被害性
犯罪动机恶化是指犯罪主体在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中,受各种因素的影响,犯罪动机向更加恶性的方向发展,形成更恶劣的犯罪动机,引发更严重的犯罪行为。在各种影响因素中,被害人的被害性对犯罪动机的恶化的影响尤为明显,具体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1.被害人顺从忍让、消极承受
一些被害人在遇到犯罪侵害时,顺从忍让,消极承受,犯罪人的犯罪动机因此而得到“鼓励”,形成新的“诱惑”、“安全性”。而促使犯罪人产生新的犯罪动机,其被害性成为新犯罪动机的内心起因,这种情况下所形成的新的犯罪动机往往比原有的犯罪动机更加恶劣,从而产生新的、更加严重的犯罪行为。
2.强烈的激情反应,拼死反抗
犯罪人在产生犯罪行为的过程中,其心理一直处于高度紧张状态,这是因为在这过程中任何一点变化,都会导致其不能达到犯罪目的甚至使其暴露犯罪行为而陷入危险状态。有的被害人在遇到犯罪侵害时,表现出强烈的反抗意识,态度激愤,高声呼救,激发了犯罪人的紧张、恐惧和报复心理,这种心理的实质就是害怕犯罪行为暴露,受到法律的惩罚,这时,其被害性成为新犯罪动机的内心起因,原有的犯罪动机即转化为应付这突发的危险状况上,不顾一切、不择手段采用更加恶劣的行为使自己转危为安,犯罪动机因此而恶化。
三、从被害人的被害性看被害预防
被害预防是指从被害人和被害情景的角度所采取的预防犯罪发生的措施的总称。要做好被害预防,可采用教育和宣传等手段对大众实施影响,提高社会公众预防被害的意识和能力,避免被害。本文主要结合被害性的特点从个体的角度看被害预防,主要有以下四点:
(一)积极开展被害预防教育,培养积极健康的个性心理
在犯罪行为实施和实施之前,必然先行存在着来自被害人方面有意或无意的各种刺激因素,也即被害人本身存在的各种致害因素,作为一种刺激源,无论出于被害人的有意或无意,在犯罪人眼中均能构成刺激,并由此产生出加害“反应”[7],因此,要通过各种途径展开宣传、教育活动,培养积极健康的个性心理避免引起被害。
(二)提高自我防范意识,约束自己的行为
提高自我防范意识是被害预防的根本,在同样的被害环境下,有自我防范意识的人相比其他毫无防范意识的人,其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可能性要小得多,因此,在犯罪形式千变万化的今天,要使公众意识到,犯罪行为随时有可能发生,要使自己免受侵害的唯一方法是自己时刻保持警惕,提高自己的防范意识,自觉减少或消除自身的被害性。
(三)远离易被害情景,避开案发高峰时空
由于犯罪类型的不同,其犯罪时间也必然有所差异,如天气炎热时,由于人们户外活动量和活动空间的扩大,遭受性侵犯的可能性也大为增加。[8]因此,相关部门要及时通过多种形式告知公众案件高发的时间和空间,使民众了解不同类型案件高发的时间、季节、时段等,并据此加强被害防范,尽量减少或避免在易被害时空不必要的活动。
(四)学会自救,做好被害中预防
被害中的预防是将被害损失降至最低,而这取决于被害人在被害中的自救措施。这就要求大众必须增强抗御犯罪的能力,学会“自主自救”,掌握一定的防身技能,鼓励大众在遇到犯罪侵害时要冷静分析、学会自助自救,“生命第一,财产第二”、“斗智与斗勇相结合”、“敢于打破常规”、“以智克敌”,采用灵活的手段与犯罪分子周旋,尽一切努力保全自己的生命。在面临危险时切忌过度恐慌,盲目反抗,要巧妙与犯罪人周旋,伺机逃脱或报警,寻求帮助,促使犯罪人中止或减少对自己的伤害。一旦被害,要及时报案,绝不忍气吞声,否则,将有可能再次遭受侵犯。
[1]郭建安.犯罪被害人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
[2]宋浩波,靳高风.犯罪学[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9.
[3]施奈德.国际范围内的被害人[M].许章润,译.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2.
[4]赵可.一个被轻视的社会群体——犯罪被害人[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2.
[5]陈和华.被害性的犯罪心理学分析 [A].中国犯罪学学会犯罪学论丛 (第七卷)[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9.
[6]许章润.犯罪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7]彭丽.被害人角度的犯罪预防 [J].法制与社会,2007,(9):173-174.
[8]陈群伟.浅谈被害人的特征及被害预防 [J].法制与社会,2009,(2):3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