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学术自由的深度思考*
2011-02-18周德海
周德海
(中共巢湖市委党校科研处 安徽 巢湖 238000)
对学术自由的深度思考*
周德海
(中共巢湖市委党校科研处 安徽 巢湖 238000)
国内学术界对学术自由的认识和理解,不仅过于表面化,而且有一些观点也值得进一步讨论。以探索和追求真理为目标的学术自由是人类与生俱来的,因而它既是绝对的也是无限的,不应被任何个人、团体或社会以任何借口干涉、限制和阻止。自由地探索和追求真理,应当成为人类生存和发展的最高原则。学术自由的实现形式包括人的内心自由和人的外在自由。人的内心自由是人在观念上不受既有的理论权威、社会成见和思维定式的束缚。人的外在自由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由社会向所有个人提供人身自由、言论自由、出版自由和结社自由的良好保障。
学术自由;内心自由;外在自由;深度思考
一、国内学术界对学术自由概念的认识和理解
学术自由的概念来自西方,国内学术界中的一些人在研究和探讨学术自由的问题时,都从古希腊的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谈起。他们认为,古希腊是学术自由思想的萌芽时期。学术自由思想在古希腊的萌生是与当时的自由与理性的旨趣相一致的。城邦的自由生活孕育了希腊人对作“自由人”的崇尚。他们认为,理想的人、真正的人,就是自由的人,而自由的人是有理性的人。“理性”在希腊时期就是摆脱实际的功利,自由地探求那种“善”、“美”、“超越”的知识。在希腊时代,希腊人由数学开辟了与实际利益无关的追求纯粹知识的传统,并在这种追求中体现了自由与理性的精神。在柏拉图的阿加德米学园和亚里士多德的吕克昂学园中,都积极倡导自由研究和自由讨论的学术风气。亚里士多德提出“只因人本自由,……所以我们认取哲学为唯一的自由学术而深加探索”的主张,坚持“吾爱吾师,但吾更爱真理”的学术自由的真谛。学术自由的开端始于欧洲中世纪大学。中世纪大学组织虽然是模仿当时的行会组织而起,但它是作为高深知识的传播机构而诞生的。大学组织成员作为从事高深知识活动的知识分子,与商业行会中的手工工匠和商人明显不同,完全是出于对知识的闲情逸致与好奇,倾向于无功利的精神活动,渴望摆脱控制和束缚。脱胎于此的大学具有与生俱来的追求“学术自由”的特质。中世纪大学的学术自由不仅表现在大学内部民主平等、自由探讨的风气上,而且还表现在大学以追求学术为宗旨而抵御外在权威的压力上。中世纪大学从教皇、国王或皇帝那儿获得特许状,享有广泛自主权,包括自立法庭、免除税收、免服兵役、辍学罢学、迁移校址等。[1]
学术界一般认为,学术自由的思想理论上渊源于欧洲中世纪的宗教信仰自由、认识自由、人性自由的哲学思潮,实践上受开始于中世纪的大学自治活动的影响,学术自由作为一种思想和理念,则直接得益于19世纪德国洪堡和费希特等人的教育实践活动。西方学者公认的现代学术自由思想产生于19世纪初的德国,1810年柏林大学的建立,标志着学术自由原则在大学的学术活动中的正式确立。[2]一直到20世纪中期,学术自由概念没有发生实质性变化,仍局限于特指大学的自由(表现为大学自治),以及大学教师的研究自由、教学自由和大学生的学习自由。[3]不过,19世纪洪堡模式的学术自由虽有制度基础,但更多的还是一种理念,学术自由制度化的真正完成,还是要到20世纪的美国。[4]有学者认为,学术自由概念在西方虽然出现比较晚,但是学术自由思想是与大学诞生同在的,学术自由是西方保护大学自身存在的一项基本的法律保障。学术自由包含两方面的含义:一是机构的自由,另一个是学者个体的自由。[5]也有学者从学术自由概念自身的含义出发,认为学术自由是指进行科学研究和探索真理的自由,是大学理念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有人把学术自由划分为两层含义:一是指思想自由、言论自由,即研究的自由;二是指教学自由,包括“教的自由”和“学的自由”。[6]简单地说,学术活动是探索和追求真理的活动,这种对真理的追求是人类在没有外界干扰和强制的环境中,由主体自主进行的代代相传永无止境的创新过程。因此,对真理的探索和追求,必须以自由为基础,学术自由是探索真理的根本保证。[7]
然而,在现实的社会生活中,为追求真理而进行的学术研究并不都是在大学中进行的,例如在我国,在大学(包括党校、干校和军校)之外,还有专门从事科学理论研究活动的科学院和社会科学院系统,以及隶属于党政机关的研究机构。因此,在国内学术界,有人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从学术自由的类型上,把学术自由分为广义的学术自由和狭义的学术自由两种。广义的学术自由,一般指学术机构中从事学术工作的学者的研究活动不受任何形式和任何方面的不合理干扰的自由;狭义的学术自由,主要是高等教育机构(大学)中的教师和学生的教学和科研等学术活动不受任何形式和方面的不合理干扰的自由。学术自由的范围仅限于学术领域,学术自由与言论自由等公民权利是有区别的。学术自由可以不受某些法律的限制,但是不能违背法律,因此学术自由是有条件、有限度的,而不是无条件、无限度的。此外,学术自由与学术自律、学术责任以及必要的社会监督分不开,学术自由的最终目的仍然是为了保障学术的繁荣,更好地履行学术责任,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5]具体地说,旨在探求未知、寻求真知的学术活动,需要突破各种限制,需要享有在一定程度上不受干预的自由。[8]也有人从学术自由概念的内涵上,认为学术自由包括下列几个方面:第一,学术自由的内容,包括教学自由、学习自由和研究自由;第二,学术自由的主体,即包括机构的自由,也包括个体的自由;第三,学术自由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护学者在追求真理的过程中免受外界不合理的干扰;第四,学术自由的性质,是学者努力争取、希望得到保护的一种基本权利。[7]
尽管学术自由的合法性基础在于对真理的探讨,唯有自由才能保障理性对于真理的获得。但是,在历史上学术自由没有绝对实现过,也没有绝对不自由过。即便在所谓的高等教育发展的黄金时代,学术自由也一直处于危机之中。在今天,真理多元了,价值不再中立了,站在哪个立场,替谁发言,获致谁的真理、哪一个真理等,开始成为一个问题。既然如此,在真理多元化、价值不再中立的时代,不妨说,大学的学术自由就是人的自由。学术自由就是自由人的自由研究。[2]不仅如此,虽然学术自由不能混同于哲学和政治上的自由概念,但是,学术自由又不是一个纯学术活动领域的概念,它的边界与政治的、法律的、经济的和道德的问题接壤或局部重合,在受到政治、法律、社会的保障之同时,又会受到它们的限制和干涉。因此,学术自由是有限度的,享有学术自由的教师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不能超越公民权。学术自由是社会赋予学者的权利,学者在行使这一权利时,也应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和义务。[5]
综观国内学术界对学术自由的认识和理解,我们可以将其大体归纳为以下几点:1.学术自由思想萌芽于古希腊知识界对真理的探索和追求活动,形成于19世纪初德国的近代大学的创立过程之中,完成于20世纪美国大学自治制度的完善和大学教师学术自由的制度化和法律化的确立;2.学术自由概念的含义是学者们在不受限制和干涉的环境中,从事探索和追求真理的学术研究活动;3.学术自由主要表现为学者个人在学术活动领域中的活动自由,以及学术机构或大学的自主运营,即学术机构或大学的自治;4.学术自由自萌芽和确立之日起,它就存在于学者个人和学术机构所从事的学术活动之中,而学者个人和学术机构所实现的学术自由都是有限度的。绝对的学术自由是不存在的,而绝对不自由的学术活动也是不存在的,存在的只是相对的学术自由;5.学者个人的学术自由和学术机构或大学的学术自由是有限制的。这种限制一方面来自学者个人享有学术自由权利、学术机构或大学实行自治的同时,必须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和社会义务;另一方面来自国家或政府所制定的法律和法规,对学者个人和学术机构或大学所从事的学术活动的限制和干涉;6.在当今真理多元、价值不再中立的时代,学术自由就是自由人的自由研究。
虽然这些观点散落在一些内容各自独立的文献之中,但是从总体看来,我认为目前国内学术界对学术自由的认识和理解,不仅过于表面化,而且有一些观点也值得进一步讨论。因此,有必要对学术自由概念进行更为深入的研究。
二、学术自由概念的本质规定和基本内容
本文所说的学术自由,是指主体免受来自他人和社会的干涉和限制,独立地从事追求真理的理论研究的活动和过程。在这个学术自由的概念中,不包括学术界所说的“大学自治”或学术机构的自治。关于大学自治或学术机构自治的问题,拟另作专题研究。
这里所说的“主体”,是指那些有意识、有目的的独立的个人、社会团体或社会整体。马克思在谈到人的活动或劳动与动物的活动之间的本质区别时说:“蜘蛛的活动与织工的活动相似,蜜蜂建筑蜂房的本领使人间的许多建筑师感到惭愧。但是,最蹩脚的建筑师从一开始就比最灵巧的蜜蜂高明的地方,是他在用蜂蜡建筑蜂房以前,已经在自己的头脑中把它建成了。劳动过程结束时得到的结果,在这个过程开始时就已经在劳动者的表象中存在着,即已经观念地存在着。”[9]这就是说,人的活动或劳动不同于动物的活动的地方在于,人在从事某种具体的物质性活动或生产劳动以前,在他的表象或头脑中就有了那种活动或劳动过程结束时所得到的成果的观念,即观念形态的活动或劳动成果。而人的物质性的活动或劳动过程,则是他利用一定的劳动资料,把他的观念形态的劳动成果对象化为物态性的劳动成果。否则,就不能成为马克思所说的那种人的活动或人的劳动,而只能是一种如同动物式的“非人”的活动。同样,当某一社会团体从事某一具体的活动或劳动时,我们可以将该社会团体看成是从事这一活动或劳动的主体。按照亚里士多德的说法,国家是最大的社会团体,那么,以国家为单位或在举国体制下从事某项具体的活动时,我们可以将其理解为是以该社会整体为主体所从事的某项活动或劳动。①
尽管学术自由的主体,是指那些有意识有目的地从事追求真理的理论研究的活动和过程的个人、团体和社会,但是,从追求真理的活动和过程来看,任何新的科学理论的创立,都是首先以观念形态的形式,在那些独立的个人的表象中形成的。例如,在马克思所说的那位用蜂蜡建筑蜂房的建筑师的劳动过程中,他的完整的劳动过程通常需要经历对各类蜂房进行实际考察,收集关于蜂房的各种研究资料并阅读和消化它们,形成自己关于蜂房的思想观念;按照他的蜂房观念构思和设计蜂房的建筑图形;以蜂蜡为原料,按照他的蜂房设计图的结构和工艺要求进行感性操作活动直至最终建成一座人工蜂房这样三个劳动阶段。这三个劳动阶段,构成了从科学理论研究到工程技术设计,再到生产物态性的物质产品和精神产品的感性操作活动这样一个完整的社会劳动过程。在当代社会的生产劳动过程中,特别是在现代高科技领域的生产劳动过程中,人们生产某种产品完整的劳动过程,明显地表现出:首先是由科学家创立关于物质世界的本质及其运动、变化和发展规律的科学理论。它表现为科学家所从事的科学理论研究活动;其次是在科学理论的基础上发明出新的生产技术和工程技术设计活动;最后才是把工程技术人员生产出来的工程设计蓝图、流程和工艺,应用于直接的物质产品的生产劳动之中,由直接从事感性操作活动的劳动者,即马克思意义上的产业工人,生产出人和社会所需要的某种劳动产品。如果我们从整个社会的生产劳动过程来看,从事科学(包括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思维科学)、艺术和哲学的理论研究活动的劳动者,处于整个社会生产劳动过程中的第一阶段;从事社会的物质资料生产、精神资料生产和社会管理活动的规划、设计的工程技术人员,处于整个社会生产劳动过程中的第二阶段;而从事直接的感性操作活动的劳动者,则处于整个社会生产劳动过程中的第三阶段。这种情况几乎存在于当代社会的每一种劳动产品的生产劳动过程之中。例如,在原子弹的制造或原子能的开发过程中,就是先有狭义相对论和量子力学的创立,再有工程技术人员的技术发明和工程技术设计,再到直接从事感性操作活动的劳动者的劳动。由此可见,在以团体或社会为主体从事的理论研究和技术发明活动中,其创意最先都是在某一个人的表象中产生的,该团体或社会中的其他个人,只是为实现这一观念形态的劳动成果,作出了一份贡献而已。②因为创造性的劳动,特别是那些革命性的创造性劳动,只能在极少数个人的头脑中孕育、产生。这就像爱因斯坦曾经说过的那样,一个科学家小组写不出《物种起源》,《物种起源》只能是由达尔文一个人写成的。因此,学术自由在本质上是一些有创新能力的个人,从事创造性劳动的自由。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整个社会生产劳动过程第二和第三阶段中的劳动者,不需要学术自由,或者说,学术自由对于身处整个社会生产劳动过程第二和第三阶段中的劳动者没有意义。因为在现实的社会生活中,有相当一部分学术理论成果,甚至一些最重要、最富于革命性的理论研究成果,就是由身处整个社会生产劳动过程第二或第三阶段中的劳动者做出的。例如,爱因斯坦所进行的狭义相对论、光量子理论等科学理论的研究活动,都是他在伯尔尼专利局工作的业余时间内完成的。这种在科学研究机构之外,利用业余时间从事科学理论研究活动并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的情况,在世界的自然科学史和人文社会科学史上并不少见。1930年获得诺贝尔物理学奖的拉曼,就是在担任印度财政部职员期间,在出差途中对地中海美丽的蓝色乳光产生兴趣,进而发现“拉曼效应”的。斯宾诺莎通过磨镜片谋生从事学术研究;卢梭通过抄乐谱糊口从事写作;当今的安徽农民苟洞在种田之余从事《金瓶梅》的研究,其学术成果令国内的金学专家们眼界大开。因此,学术自由不仅是大学和研究机构中的个人所需要的,而且也是全社会中的每一个人都需要的。因为人们无法预先知道,哪一个人或哪一些个人在未来的人生道路上,不会有创造性的劳动成果的产生。
这里所说的“主体免受来自他人和社会的限制”,是指某一主体所从事探索客观对象的本质和规律的活动和过程,不仅完全是由该主体的自由意志所作出的决定,而且在从事探索某一客观对象的本质和规律的活动过程中,除了来自于大自然和人类社会中的不可抗力和未知因素的限制以外,任何他人、团体和社会都不得限制和干涉。因为人们所从事的探索某一或某种具体的客观对象的本质和规律的活动和过程,从总体上说,是整个人类社会探索和追求真理的一个组成部分。自由地探索和追求真理,是整个人类与生俱来的本质规定。众所周知,人是从动物演化过来的,人类群体是从动物群体演化过来的。当猿人在自己的生存和发展过程中,逐渐从利用自然界提供的各种物资,发展到根据自己的意识制造出活动工具,才标志着人类的诞生。这正如人们常说的那样:“猿人制造的第一把石斧,就是人类的出生证。”从此,人从动物界中分离了出来,开始进入原始社会。换句话说,在猿人制造的第一把石斧完成之前,那时的猿人属于动物;在猿人制造的第一把石斧完成之后,这时的猿人转化为人。从人或人类的出生过程来看,人天生具有对外部世界的探索性,因而人具有自由探索外部世界的天性。尽管猿人在直接制造人类的第一把石斧的活动过程之前,或许不会像马克思所说的那位建筑师在用蜂蜡建筑蜂房以前,需要进行一番理论的研究活动,但是,第一个制造石斧的那个猿人,一定会在它的头脑中想了很长时间,这就像当今的人们,在遇到某一件事或某一问题的时候,都会在自己的头脑中“想一想”,然后再决定怎样行动。虽然这种“想一想”只是简单的思考,或许某些智力比较发达的动物也能够思考一些简单的问题,但是,人之所以为人,就在于人能够在思考之后,根据思考出来的观念形态的活动结果,再用行动把它复制成物态性的劳动成果,这才是马克思所说的那种人。正是那个猿人最先突破了自然的限制,在自由思考的基础上实现了自由的行动,才使人类从动物世界中脱离了出来。到目前为止,其他动物都没有达到这一步。虽然在从猿向人转化过程中的那个猿人的简单思考,并不是我们现在所说的学术研究活动,但是,我们现在所说的学术研究活动,就是在这种简单思考的基础上成长起来的。这种简单思考是我们现在所说的学术研究活动的老祖先,或者说是我们现在所说的那种学术研究活动的萌芽形态。正是在这种意义上,我认为自由和学术自由都是人类与生俱来的,是大自然对人类的赋予,因而也可以说是天赋的。这种天赋的东西,在根本上说,应当既是绝对的也是无限的。
作为绝对的和无限的自由和学术自由,是人类的一种信仰。德国生物学家海克尔说:“填补知识的欠缺或将其取而代之的表象,人们在广义上可称之为‘信仰’。这在日常生活中可以经常发生。如果我们对某一事实了解得不那么确切,我们会说:我相信这个事实。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我们在科学本身中也只好讲信仰。”[10]从人类社会发展到目前为止的实际情况来看,生产力的提高,生产活动范围的扩大,劳动产品的丰富多彩,人们生活的改善和便捷,都是人类自由地探索和追求真理的结果。因此,人类需要对那种绝对的和无限的自由和学术自由的信仰,把这种信仰作为人类追求的一个目标。③对这一目标的追求,可以给人类带来巨大的利益。从这种意义上说,自由地探索和追求真理,应当成为人类生存和发展的最高原则,以探索客观对象的本质和规律、追求真理为目标的学术自由,是不应被任何个人、团体或社会以任何借口限制和干涉的。任何限制和干涉学术自由的行为,都是对人类社会的犯罪。尽管在现实的社会生活中,绝对的和无限的学术自由永远无法实现,人们所获得的学术自由都是相对的和有限的,但是,这只是由于人的认识和实践能力的局限性,以及社会或政府的完善程度不够造成的,人类可以通过自己的努力,无限地接近它。这种情况,与那种认为学术自由应当受到社会或政府的限制和干涉,完全是两回事。因此,那种认为学术自由应当是相对的和有限的,它应当受到来自学者个人必须承担的社会责任和社会义务的限制,以及受到来自社会或政府所制定的法律和法规的限制和干涉的观点,是完全没有道理的。
也许有人会说,任何探索客观世界的本质和规律,追求真理的科学理论研究活动,都有可能得出错误的理论结果,这种错误的理论结果会导致异常的社会行为,对人们的社会生活,乃至对人类社会的发展产生消极的或者负面的影响,危害社会的公共安全。因此,必须对这类科学理论研究活动进行限制和干涉,不能让那些从事这方面理论研究活动的主体拥有学术自由。从表面上看,这种观点似乎很有道理。但是,我认为这种观点是完全错误的。因为这种观点混淆了追求真理的理论研究活动与运用某种理论从事危害社会的实际行为之间的关系。众所周知,科学的理论成果是一把双刃剑,它既可以为人类造福,也可以危害社会。没有任何一种科学理论是绝对地有害的,也没有任何一种科学理论是绝对地有利的。社会应当限制和干涉的是利用某种科学理论从事危害社会的实际行为,而不是限制和干涉人们自由地从事科学的理论研究活动。
退一步说,即使真的存在某种绝对有害的科学理论,应当对学术自由进行限制和干涉的观点能够成立,那么,在人类探索客观世界的本质和规律,追求真理的认识的活动之前,就必须有人已经知道哪一种或哪一方面的认识活动能够导出善行,哪一种或哪一方面的认识活动必然结出恶果,从而才有可能对从事那种必然结出恶果的认识活动的主体所拥有的学术自由进行限制和干涉。很显然,除了先知先觉的上帝,没有任何一个个人、团体或社会(这里的“社会”,是指作为社会管理者的政府。因为在某种意义上说,政府可以代表社会)具有这样的能力。如果真的没有任何一个个人、团体或社会具有这样的能力,那么,学术自由就不能被限制和干涉。如果人们的学术自由被贸然地限制和干涉,在阻止了所谓的毒草出生的同时,也必然扼杀了香花产生的可能性,从而在根本上阻碍了人类认识活动的发展。特别是当学术自由相对论和有限论者处于社会当权者的地位时,可能会因为无知或偏见而制造出恶劣的社会事件,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不仅在一个很长的时期内阻碍学术思想的发展,而且也会给社会的生产和人民的生活带来人为的灾难。这方面的事例不胜枚举,其中,特别恶劣的有:布鲁诺因宣传新思想被烧死,伽利略因坚持新思想被监禁,马寅初因提出新人口论遭批判。
即便是在所谓的真理多元、价值不再中立的当今时代,学术自由可以是自由人的自由研究,但这并没有对学术自由本身带来任何冲击。在我看来,无论是在过去,还是在当今时代,由于不同的主体站在不同的角度,不同的主体有着各自的利益诉求,对同一种现象得出不同的认识和结论。这本来是非常正常的事情。我们不能因此就得出真理多元、价值不再中立的结论。因为在人类的认识和实践活动中,无数的事实已经证明:关于同一现象的真理只能有一个。在这方面,爱因斯坦告诉我们:由于科学概念以及科学概念体系连同那些构成概念体系的句法规则都是人的创造物,因而科学的概念体系在逻辑上完全是任意的。这种情况往往会使同一时期的科学家们,对应于同一个感觉经验材料的总和,创造出多种在深度上一致,但却在完善程度上差别很大的理论体系来。“由于有这种方法论上的不确定性,人们可以假定,(对应于同一个经验材料的总和——引者加)会有许多个同样站得住脚的理论物理体系;这种看法在理论上无疑是正确的。但是,物理学的发展表明,在某一时期,在所有可想象到的构造中,总有一个显得比别的都要高明得多。”[11]那个显得高明得多的理论体系,就是科学真理。由于这个显得高明得多的理论体系的产生,那些在同一时期,对应于同一个感觉经验材料的总和在深度上一致,而在完善程度上差别很大的其余多个同样站得住脚的理论体系,则黯然失色,纷纷退出科学真理的行列。因此,我们可以说,无论是在某一时期内,还是在漫长的人类社会历史中,真理只能是一元的,即对应于同一对象或同一经验材料的总和,严格意义上的真理只能有一个。如果真理不能多元,那么价值理应中立。
三、实现学术自由的形式和保障学术自由的必要条件
在现实的社会生活中,由于学术自由在本质上是作为主体的个人,从事探索客观世界本质和规律,追求真理的活动和过程,因而学术自由必须循着两个方向发展,才能最终得到实现。其中,一个方向是向内的,表现为作为主体的个人的思维的自由或内心的自由;另一个方向是向外的,表现为作为主体的个人的外在的自由。
在作为主体的个人的思维的自由或内心的自由方面,黑格尔和爱因斯坦的观点可以为我们提供方法论的意义。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一书中说,哲学研究的任务“在于理解存在的东西,因为存在的东西就是理性。就个人来说,每个人都是他那时代的产儿。哲学也是这样,它是被把握在思想中的它的时代。妄想一种哲学可以超出它那个时代,这与妄想个人可以跳出他的时代,跳出罗陀斯岛,是同样愚蠢的。”[12](P12)在黑格尔看来,现有的各种关于法律、公共道德和宗教的各种理论,构成了关于法、伦理和国家的真理,人们对这方面的深入研究,只能从既有的认识成果出发,从中发现问题,推进真理的发展。他说:“不言而喻,自从法律、公共道德和宗教被公开表述和承认,就有了关于法,伦理和国家的真理。但是,如果能思维的精神不满足于用这样的方法取得真理,那么真理还需要什么呢?它还需要被理解,并使本身已是合理的内容获得合理的形式,从而对自由思维说来显得有根有据。这种自由思维不死抱住现成的东西,不问这种现成的东西是得到国家或公意这类外部实证的权威的支持,或是得到内心情感的权威以及精神直接赞同的证言的支持。相反地,这种自由思维是从其自身出发,因而就要求知道在内心深处自己与真理是一致的。”[12](P3)他以人们对法律的不同看法为例指出:“我们对法律也完全按照它们存在的那样去学而知之。市民就是这样地多少获得对法律的知识。而实定法学家也同样只是死抱住现成的东西。但是,在法律方面,所不同的在于他们激起考察的精神。各种法律之间的分歧,就已引人注意到它们不是绝对的。法律是被设定的东西,源出于人类。在被设定的东西和内心呼声之间会发生冲突,或者彼此符合一致。人不只停留在定在上,也主张在自身中具有衡量法的尺度。他固然要服从外部权威的必然性和支配,但这与他服从自然界的必然性截然不同,因为他的内心经常告诉他,事物应该是怎么一个样儿,并且他在自身中找到对有效东西的证实或否认。在自然界中有一般规律存在,这是最高真理,至于在法律中,不因为事物存在而就有效,相反地,每个人都要求事物适合他特有的标准。因此,这里就有可能发生存在和应然之间的争执,亘古不变而自在自为存在的法和对什么应认为法而作出规定的那种任性之间的争执。”[12](P14-15)在黑格尔看来,在现存的各种作为真理性认识成果的法律中,都存在着任性的成分,只有运用人的“能思维的精神”或“自由思维”,对这些真理性的认识成果进行“理解”并超越它们之后,才能达到关于法律的内容和形式、特殊性与普遍性,以及偶然性和必然性的统一,成为一种主观与客观相符合,从而具有更大合理性的真理性认识成果。在这里,“自由思维”成为黑格尔构造他的法哲学理论体系的主体。在爱因斯坦那里,他从自己从事科学理论研究的经验中深刻地体会到:“科学的发展,以及一般的创造性精神活动的发展,还需要另一种自由,这可以称为内心的自由。这种精神上的自由在于思想上不受权威和社会偏见的束缚,也不受一般违背哲理的常规和习惯的束缚。”[13](P180)爱因斯坦所说的“内心的自由”,也就是黑格尔所说的“自由思维”或“思维的自由”。因此,在现实的社会生活中,人们在从事任何一种创造性认识活动的过程中,都必须始终保持自己的内心自由或思维自由,在观念上不受既有的理论权威、社会成见和思维定式的束缚,才能取得成功。没有内心的自由,人们只能从事重复性的活动,而不可能从事创造性的认识和实践活动。
但是,仅有作为主体的人的内心自由或思维自由是不够的。在人们从事探索客观世界的本质和规律,追求真理的认识活动过程中,还需要外在的自由,即作为主体的人在社会生活中应当具有人身自由、言论自由、出版自由和结社自由。这些外在的自由,是由社会向所有个人提供的;向所有个人提供这些外在的自由,是每一个良性社会应尽的义务和责任。关于个人的人身自由,黑格尔在他的《法哲学原理》中,是通过自由思维从抽象的自由意志出发,对外在物的取得占有,获得所有权,才能为自由提供基础和前提。在黑格尔看来,如果一个人没有他所必需的物的所有权,人的自由意志或自由只能停留在抽象的形式中,而不能向现实化的方向前进。对于这一点,马克思指出:“一个除自己的劳动力以外没有任何其他财产的人,在任何社会的和文化的状态中,都不得不为另一些已经成了劳动的物质条件的所有者的人做奴隶。”[14]“生产者只有在占有生产资料之后才能获得自由”。[15]虽然马克思在这里说的是劳动者的自由与生产资料所有权之间的关系,但是,这种关系与黑格尔所说的人的自由与人对物的所有权之间的关系,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如果一个人没有自己对外在物的所有权,他只能给那些已经占有了生存所必需的物质条件的人做奴隶。一个奴隶是没有自由意志或自由的。这种人身自由,在爱因斯坦那里,他称之为科学家从事科学理论研究和科学的发展的“第二种外在的自由”。爱因斯坦在谈到科学工作者的“第二种外在的自由”时说:社会或政府应当为科学工作者提供良好的物质生活条件,使他们“不应当为着获得生活必需品而工作到既没有时间也没有精力去从事个人的活动的程度”[13](P180),“政府能够而且应当保护所有的教师不受任何经济压迫,这种经济压迫会影响他们的思考。”[13](P169)很显然,如果人们为了获得生活必需品而工作到没有时间,也没有精力从事他们感兴趣的理论研究活动的程度,所谓的学术自由对他们毫无意义,这也就意味着他们没有学术自由。
爱因斯坦在总结科学发展史和他自己所从事的创造性科学理论研究活动的经验基础上,针对当时在一些国家中存在的政治对科学进行粗暴干预的实际情况,认为科学的发展需要有一个自由的社会环境。他把这种自由的社会环境称为“第一种外在的自由”。他在谈到这种自由时说:“科学进步的先决条件是不受限制地交换一切结果和意见的可能性——在一切脑力劳动领域里的言论自由和教学自由。我所理解的自由是这样的一种社会条件:一个人不会因为他发表了关于知识的一般和特殊问题的意见和主张而遭受危险或者严重的损害。”[13](P179-180)在爱因斯坦看来,要是没有这种自由,就既不会有莎士比亚、歌德、牛顿、法拉第、巴斯德和李斯特,不会有文化,不会有廉价的书籍,不会有艺术的普遍享受,也不会有铁路和无线电,不会有防止传染病的办法,不会有把人从生产生活必需品的苦役中解放出来的机器,人民群众自然就不会有像样的家庭生活。因此,只有在自由的社会中,人才能有所发明,创造出文化价值,推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提高人类的物质生活水平和精神生活水平,使现代人生活得有意义。有鉴于此,爱因斯坦指出:“无可怀疑的是:追求真理和科学知识,应当被任何政府视为神圣不可侵犯;而且尊重那些诚挚地追求真理和科学知识的人的自由应该作为整个社会的最高利益。”[13](P48-49)为了争取和实现科学发展所必需的自由,爱因斯坦认为,科学家不应当对政治问题明哲保身,所有的科学工作者都应当起来为保卫言论自由而斗争,并在这种斗争中,一方面在全体人民中营造一种宽容的科学精神;另一方面推动法治的完善,由法律来保证科学工作者从事科学研究活动的自由。这第二种外在的自由,就是学术自由所必需的言论自由、出版自由和结社自由。学术自由需要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这是人们都能够理解的,而对于学术自由与结社自由之间的关系,或许有人难以理解。在现代科学发展史上,由各学科的学者们自由地成立的各种学术团体,为学者们提供了平等地交流学术成果的平台,对促进各学科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而科学家们为了保障自己的学术自由而成立的社会性团体,如在美国成立的“美国大学教授协会(AAUP)”,对维护美国大学教授们的学术自由,乃至对推动整个美国社会中的学术自由的发展,都作出了重要的贡献。
在人的外在自由与人的内心自由之间的关系中,人的外在自由范围的大小,可以促进或者限制人的内心自由。在通常情况下,由社会管理者设置的禁区越少,人们的外在自由的范围就越大,也就越能促进人们的内心自由的扩展。反之,则会压抑人们的内心自由。我们可以把个人生活于其中的社会所能提供给个人外在自由的范围,形象化地看成是社会空间中的天花板。人们生活在低矮的社会天花板的下面,他们的内心自由就会被压抑得非常小。这就像人们居住在天花板较低的房间里,思维的活跃程度会受到抑制一样。[16]除此之外,当某种理论体系占据社会思想中的主流地位以后,在这一领域中的某种新的思想理论体系,特别是那种具有革命性的科学理论成果,在刚刚产生的时候,自然地难以被主流思想体系的代表者和信奉者们理解和接受,甚至还会受到他们的反对、压制和打击。但是,在一个学术自由得到较好保障的社会或国家里,新的思想理论体系在刚刚产生时尽管地位低下,但却不会被人为地消灭,而是能够受到尊重,获得生存的权利,并能够较快地成为主流思想理论体系。因为代表和信奉主流思想体系的人最终都会死去,而代表和信奉新思想的人们都会自然地成长起来,④一代人的更迭时间一般都不会太长。而在一个社会天花板非常低的社会或国家里,一种新的科学真理代替旧的科学真理,可能要在相当长的时间里,经历好几代人的努力和奋斗,甚至还会付出生命的代价。事实已经充分证明,在一个社会或国家中,能够较好地保障人们的外在自由,人们的内心自由就能得到充分的扩展,这个社会或国家的科学技术自然就会比较发达,反之,这个社会或国家的科学技术必然较为落后。
注释:
①美国在20世纪40年代实施的“曼哈顿工程”就是一种举国行为。当代中国的经济、政治和文化建设,也大多是在执政党主导的“举国体制”下进行的。
②1974年11月10日,美籍华裔物理学家丁肇中教授领导的小组,在美国纽约州阿普顿国立布鲁海文实验室里,发现了一种新的基本粒子。丁肇中把这种新的基本粒子命名为“J”粒子,并因此而获得诺贝尔物理学奖。丁肇中教授所领导的小组其他成员,都为实现丁肇中把他在表象中形成的关于整个科学实验活动的思想观念,转化为实际的活动过程和结果的助手。虽然这些助手们对整个实验的完成都作出了自己的贡献,但他们却无缘诺贝尔奖。因为在这整个实验中,不仅创意是丁肇中的,而且是按照丁肇中的创意完成的。
③这就像爱因斯坦需要信仰他的“上帝”,把对他的“上帝”的追求作为他的人生奋斗的最高目标;近代以前的中国人需要信仰“道”,把“求道”作为自己的最高目标一样。(周德海:《论“道”与“上帝”——老子和爱因斯坦哲学本体论之比较》,《巢湖学院学报》2010年第1期,第10-14页)
④物理学家普朗克认为:“一个新的科学真理的胜利并不是靠使它的反对者信服和领悟,还不如说是因为它的反对者终于死了,而熟悉这个新科学真理的新一代成长起来了。”(库恩:《科学革命的结构》,金吾伦、胡新和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36页。转引自刘立:《普朗克定理》,发表于2009-3-1,2:47:18,http://www.sciencenet.cn/m/user-content.aspx?id=217727(/2010-9-28))。
[1]高桂娟.学术自由演进的文化逻辑[J].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4).
[2]徐海宁.现代自由主义对人们认识大学学术自由的影响[J].江苏高教,2008,(3).王正东.学术自由:理想与现实的博弈[J].江苏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8,(2).
[3]刘亚敏.学术自由概念的诞生与初步发展:从文艺复兴到第二次世界大战[J].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08,(6).
[4]王建华.学术自由的缘起、变迁与挑战[J].清华大学教育研究,2008,(4).
[5]李子江.论学术自由[J].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学报(社科版),2005,(3).
[6]徐海宁.现代自由主义对人们认识大学学术自由的影响[J].江苏高教,2008,(3).
[7]刘文卫.浅议学术自由与大学自治[J].当代教育论坛,2008,(5).
[8]刘亚敏.论学术自由的文化价值[J].高等教育研究,2008,(6).
[9]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208.
[10][德]恩斯特·海克尔.宇宙之谜[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74.282.
[11]爱因斯坦文集:第1卷[M].北京:商务印书馆,1976.102.
[12][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序言[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
[13]爱因斯坦文集:第3卷[M].北京:商务印书馆,1979.
[1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298.
[1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3.264.
[16]齐有波.研究称房间天花板高度太低抑制思维[EB/OL].http://www.sina.com.cn,2007年06月05日13:20,科技日报,http://tech.sina.com.cn/d/2007-06-05/13201546207.shtml(2010-9-29).
(责任编辑:向 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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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2-1071(2011)02-0018-08
2010-12-17
周德海(1950-),男,安徽巢县人,汉族,安徽省巢湖市委党校科研处教授,研究方向为马克思主义与现实问题。